曾建元:司法鐵娘子的法院霸凌責任就這麼轉嫁了嗎?
《職業衛生安全法》明訂雇主應對受霸凌者提供受害者心理諮商、醫療、社會福利、法律等協助,司法院作為國家憲政機關,對於受霸凌法官的保護,亦至少應達到《職業衛生安全法》所要求於民間之標準。惟苗院作為一付闕如,反而背道而馳。懲戒法院審查本案,是否也應與時俱進,將《職業衛生安全法》之規定精神用於檢視周靜妮在苗院內所受之待遇,而如何可以片面課求生病的法官完全負起自我管理的責任,而要求其自我犧牲而成全人民對於司法的期待。難道司法行政體系自以為可以就此置身事外,而任由上訴人為千夫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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