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GDP加水”还是“GDP缩水”?
中国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在本次政协大会上痛斥“GDP加水”,他并披露了这样一组令人吃惊的数字:2004年各省区市上报的全年GDP——国内生产总值汇总数据,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GDP增速相比,高出3。9个百分点,总量差距高达26582亿元。这位统计局长还指出,多年数据显示,各省区市汇总的GDP增速高于全国核算数2个百分点左右,而省内各地市的数据又高于省级核算数2个百分点左右,各县级数据又高于市级核算数2个百分点左右。也就是说,李德水所谓的“GDP加水”,是指从中央到省、到地市、再到县这样一个顺序的GDP数据排列,有层层“加水”的问题,这就令我很不能理解了!因为统计应该是一个从基层到高层、由地方到全国的概念。也就是说,只有有了基层县级统计的数字,才应该有地市、省、中央的统计数字。因此,如果说中国的统计数字中有“水”,也应该把这样一个从县级到地市、到省、再到中央的数据形成过程称为“GDP缩水”的过程,如何能称之为“GDP加水”呢?
客观地说,从“GDP加水”到“GDP缩水”,是在不同的分析角度下对同一问题——即中国GDP统计数字有可能存在水分的问题——做出的不同解释,然而,透过这种不同解释,却也可以看出两种认识问题的方法。
“GDP加水”的说法反映了一切以中央为中心、同时又一切以中央为基础的认识问题的方法,不客气地说,这是一种很不客观、有极强唯心色彩的认识问题的方法。在任何一个国家中央都是中心,这一点没有错,但你又怎么可以把中央同时看作基础呢?然而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李德水既把中央的统计数据看作全国统计的中心——即全国的统计汇总;同时他还把这个数据看作全国统计的基础——即由此推出各省之汇总统计数据中有比中央多出2%的水分、各地市的汇总统计数据又比省多出2%的水分、各县的汇总统计数据又比地市多出2%的水分。从这种认识问题的方法,我们或者也可以这样来理解“GDP加水”这一现象:即中央给各地方下达了GDP增长指标——它可以便被认为是当年的全国统计数字,而各地方为了超额完成任务,便在上级下达的任务上层层加码,从而使得自基层到中央的这个数字结构出现了底大头小的结局。然而这哪里是在搞什么统计,这不过是一种欺骗而已!既是在骗别人,也是在骗自己!
而“GDP缩水”的说法则反映了比较严格的以中央为中心,而以省、市、县为基础的认识问题的方法。从这种认识问题的方法出发,也许我们才能找到统计数据存在水分的真正原因所在,同时我们或者还可以在其它一些问题上有所发现。比如我们从“GDP缩水”这一现象可以看出,每一个基层的权利在这样一个状况下都是不被尊重的。或者更不客气地说,每一个基层的权力都是被上级怀疑的。地市随意把县的统计数据缩水,省又随意的把地市的统计数据缩水,中央再随意地把省的统计数据缩水,道理何在?现实地看,我们也许不能不承认中国各级政府对DP加以缩水的必要性,但你又以什么来解释你的缩水程度是与实际相符的呢?所以,即使是现实中的统计数据存在水分,科学的解决问题还是不能依赖于缩水这种操作方式。那么靠什么来解决问题呢?不是通过制定一个什么新的《统计法》以继续加强上级的权力,不是通过什么新的数据模型来为“GDP缩水”提供一个所谓更科学的操作,而是要打破目前这样一个“基层的权力被怀疑、基层的权利不被尊重”的状况,让基层产生自然而然的数据理性!
那么又如何来打破基层的权力被怀疑、基层的权利不被尊重这一状况呢?如何让基层产生自然而然的数据理性呢?这就要求中国政府必须改变他的中央集权的政权控制模式,而以联邦制的政权控制模式代替之。在联邦制的政权控制模式下,地方政权将不再是中央政权的奴才,而只是对他的选区选民负责的一级政府。所以,类似GDP之类也就不再是政治人物向他的上级邀功请赏的工具,而只是向选民交待的一个数据而已。而由于这样一个数据与选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这个数据科学与否,将很容易地被选民承认或拒绝,又哪里需要现在的各级政府挖空心思的去研究如何上报GDP既有利于自己的政治前途,又不至于因太过离奇而发生类似安徽一统计局长被逼自杀那样的尴尬局面呢?
(二)案件多发怎么成了政绩优秀的标准
据吉林《城市晚报》3月1日报道,2004年12月中旬,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清河派出所所长为了完成当年年度办案指标,竟然弄虚作假,让“线人”花钱从市场上“雇”来13名民工充当“犯罪嫌疑人”,待他们被拘留3天后,再把钱付给他们。
这样一则新闻无疑是极富爆炸性的,所以它已引起了吉林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涉嫌造假的该所原所长被免职,同时被免职的还有该所的原副所长和教导员。然而作为读者,我们要问,怎么会发生雇佣农民工做犯罪嫌疑人的事件?报道告诉我们,该派出所这样做是为了完成年度办案指标。那么什么是年度办案指标?从这则报道看,我们大致可以认为这个办案指标是指上级公安部门对下级公安部门每年的办案数量有一个指标性的要求,即每年要办多少案子;而且就办假案一事来看,这个指标还应是越多越好,这大概就是所谓的“年度办案指标”了。于是我们不能不问,公安部门应该进行这种指标考核吗?进行这种指标考核的依据是什么?
我想,有这样一个道理是所有人都应该清楚的,即如果我们要说一个地方的公安人员工作出色,那么应以这一地方极少出现刑事犯罪为最基础的评价标准。我们不妨为此往大处比一下,比如我们说起历史上一些非常优秀的时期,肯定要提到文景之治、贞观之治,为什么说那个时期优秀呢?为什么称其为“治世”呢?一个最重要的原因便是当时社会治安非常好,犯罪案件及因犯罪而入狱的人数都是最少的。基于这样一个道理,我们便很难理解所谓的“年度办案指标”!难道在中国公安的管理制度中竟然是以破获案件越多便越有政绩为逻辑基础吗?这种管理制度有没有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即如果一个地区破获案件多,则正说明这个地区发生的案件多。因此,破获案件越多,恰从一个侧面印证了该地区的社会治安状况差,而当地治安部门的工作理当受到谴责而非奖励。我们不妨假设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一个地区很少发生案件,当然当地的治安部门也就很少破获案件;一种情况是一个地区屡屡发生案件,当地治安部门则破获了许多案件。那么如果让你选择在这两个地区中的哪能一个作为居住地时,你会如何选择呢?我个人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前者,相信大多数的人也会选择前者。
而在与一位律师朋友的交往中我还获知这样一个情况,即在中国,几乎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均有重判的倾向。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呢?很大程度上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法院的枉判,而是有关部门在侦查环节上就已经把案件人为的做重了。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他给我的解释是说侦查机关的工作成果与此有关:即破获的案子越大,当事人判得越重,侦查机关办案人的工作成绩也就越大。
所以笔者认为这样的一个考核机制根本就是一个不合理的机制。几十年来,偌大一个中国似乎是得了指标崇拜症,成了一个指标性的国家,所有的东西都被有关部门指标化了。从五十年代的评右派到计划生育,再到所谓的办案指标,指标渗入了社会生活的每一个层面,全不管这种指标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逻辑、是否有益于社会的良性发展,这样一种状况的存在不知何时才是一个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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