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按:为受工伤民工袁增和代笔上书以来,影响颇大。一个突然的机会,使我再次为袁增和代笔此信,寄至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三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察科、工资保险福利科,以及广州翠宏木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民工们精神振奋,自觉团结起来,自愿签名、打指模,声援袁增和,场面实在感动!袁增和自信地说:“如果在今晚签名的话,起码还能再签100人,可惜时间紧急,已经来不及了。”面对所有在场签名者,我高声赞叹:“民工们,你们再也不是一盘散沙!再也不要一盘散沙!”以下是我代笔的全文文本,及民工亲笔签名。
市、区、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翠宏木业公司:
为受工伤之后的具体权益而争,我所参阅的同类案例、法律法规、政策解释、学术研究、调查报告,基本填满我休息之余的一切时间。昨日,我接到番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保险福利科的急电,今天下午将前往番禺区市桥镇平康路48号1号楼,与劳动局共议工伤解决之事。顾及到这前前后后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想,我决意借此机会郑重提出我的意见,请作认真参考。
一、我受工伤不是一个简单的个案
短短几日之内,我为受工伤而维权之事便在民工群体之中激起强烈反响,与其说这是民工们为争取生存权利而感受到的有史以来的第一个导火线,不如说他们已经渐渐觉醒!
工伤,在广州翠宏木业有限公司的此前早有数例,据我所知,最高者仅赔15000元左右,最低者甚至反而被罚款200元,更多的是几乎未解决赔偿,或者仅区区千余元、数千元私下了事而已。公司对民工生存权的态度,时时唯有以“冷血”来形容。就连对劳动纠纷案件最为熟悉的律师朋友,也曾毫无保留地用“极度冷血”来严斥那些富甲一方的广东老板。为了公司利益,公司的集体思维乃视弱势民工在维权事项之中为无力之辈,凭借牺牲、剥夺、漠视民工的多项合法权益,至今仍旧得意、侥幸。为此,我与民工们感屈辱,决意坚决维权,并敦促公司尊重民工权益和国家法度,善待血汗浸泡下的所有同胞。现结合法律法规,我提出本案的关键法律依据。
(1)《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广州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废等级评定标准》。八级伤残,是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伤残,是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我的伤残情况,实可定为八级伤残与九级伤残之间。所涉赔偿金额中的主体,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误工费,其计算基数是2004年番禺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最新公布的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广州市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的计算基数之中,番禺区为1292元/月(43·07元/天)。而我自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此80天之内,总工资才1350元,即506·25元/月(16·88元/天),不但远远低于2004年番禺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而且低于番禺区最低工资标准574元/月。若伤残程度定为九级,截至5月17日,仅赔偿主体中的四项,即是:1292X(8+8+2)+70X43·07=26080·9元。
(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一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第三款:“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公司未曾与我订立过任何劳动合同,工伤之后,医疗费用是5600元左右,若依此法,则还应增加这项赔偿:5600X25%=1400元。
(3)《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司法解释、行政规定等。这些赔偿,包括:2005年3月9日至2005年4月14日我住院期间与护理人樊勤敏(我的妻子,同系公司职工)的生活费(含护理费)、交通费、通讯费,以及出院后我个人负担的药费。若是再增加护理人樊勤敏的误工费(6+2=8天),则这些费用为:1500+100+100+300+8X43·07=2344·56元。
以上以“九级伤残”赔偿标准计算的赔偿总额,总计为:29825·46元。由于各法律法规的明细宽窄及管辖地区差异等特点,29825·46元这个总赔偿金只是作为一个重要参考;先前上书之中的另一个赔偿总额13556·32元,也是一个重要参考。例如《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补助标准可参照出差补助标准掌握;工伤职工的工资视同工伤津贴或工伤生活费;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如本人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五项中至少两项不能自理的,每月由单位以不低于职工工伤前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医疗护理费。若做如此计算,则赔偿总额又是另一个数字。
原则上,我以不低于赔偿总额13556·32元为最、最、最起码的标准,最终赔偿在13556·32元与29825·46元之间取值。尤其是赔偿主体的四项赔偿,绝不能有丝毫含糊!
对此,我及大量声援者均无异议。
二、解决我之工伤案的可行性方案
以协议为主,这是各方均可接受而且追求时效性的最佳方案。次之,则是严格走相对快捷、速决、强力、主动的行政程序乃至司法程序。最次之,便是非常漫长、难熬,而且被各种莫可名状的不作为、不帮助,乃至“鸡蛋里挑骨头”式的刁难苛刻的行政司法之路。为深度了解本地受工伤民工的具体解决之道,我探询多名民工,他们竟是一致性地深感无奈:大多数是自动放弃权利,恰好正中“不告不理”的下怀;至于勇敢举报投诉者,实在是寥寥无几,但就连这寥寥无几的民工,也多因人力、财力的匮乏和对法律的一知半解,以及行政苛刻、僵化、非主动、少热情的死板程序,被迫放弃权利。在日益对行政者办事素质提出质疑与呼吁的今天,我对现实之中发生的林林总总悲凉之惨剧深感悲哀,但也绝不屈服,因此我立志必须自我开始,创造一个新的局面。
(1)协议,即是在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是工资保险福利科,也可以是监察科,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的主持下,我、公司法人代表林先生(或其授权委托人),两方协商,彼此谈判,行政官员从中协调,签订协议,并当即一次性全额支付赔偿金。
此种做法,犹如民事诉讼,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并共同到法官面前当面交付赔偿金,而后原告撤诉或书面承诺不再追究被告民事责任,甚至许多“判决容易,执行困难”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也是屡用此法,如此,则控辩双方既心悦诚服,国家司法资源也节约不少。否则,一边是原告一告再告,而且越告越厉害,越告越波及深广;另一边是被告坚决不服、再坚决不服、还坚决不服,随你如何“强制责令”、“强制执行”,也视同白纸一张,僵局愈大;再一边,便是审判方受够了麻烦,时间越拖越长,反倒毫无信任度,被视为吃白饭的闲人、无能之辈。最重要的是:国家人力资源浪费严重。一件小事竟也酿成大事、烂摊子,何必、何必呢?
(2)若公司的赔偿意愿和赔偿金额能令我接受,则在最快时日之内速决此事,乃为最佳。否则,此事波击面之大,将不堪设想。这不是胁迫之辞,而是客观上的必然结果:任何一个权益受害者,但凡主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必是异常坚决,那是一个无知者在突然觉醒之时的必然反应,这种反应将引起高度扩散、反复循环的“连锁反应”,而且时日越拖得久,反应越激烈,连锁更广泛、更深远。由行政投诉的逐级,到舆论传播的广阔,再到群体性的抗争,这是许多社会群体事件的普通过程,尤其在一个可控度并不大的特殊地区和特殊群体,人一旦丧失心理的平衡和对现制度的信任,社会稳定便被埋下祸根。所以,公司若还有哪怕一丁点远见卓识,都应邀请并主动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主持的“协议会”,三方拿出诚意与平和,在追求“和谐社会”的现阶段,迅速解决此事,变漠视为热情,变敌对为友谊,变保守为改革,不要因利益的驱使和对丧失利益的恐惧,而放弃了目前最为关键的解决良机。
(3)若公司近日仍未有任何积极而主动的意愿的表示,反而保持一种“随你怎么闹,都没用”的妄自尊大的漠视姿态,继而自信到存在“哪里都有我们的人”的“关系权力主义”心理,那实在是一种愚迁,这不仅仅关乎情感、道德、法律,更关乎智力。若如此铁石心肠,且铁石心肠到此种程度,则公司必不得人心,人心渐离,其损失绝不是今日的一万余或二万余。何况,依附于对廉价劳动力的利用与盘剥而成就生财之道,并非民工不知觉,乃是民工无奈何,然而这种无可奈何的局面会因为一件普通的事情而渐渐打破,继而形成另一种心理与习惯,这将影响决策;实际上,历年法治的前进都是如此,由量变而质变,那些被彻底扫进历史垃圾堆的,都是不得人心、激起公愤的众矢之的。我但愿这种历史性的思考,被公司接受。如果它并不接受,甚至视之如废纸瓦砾,那么我受工伤这个案件的解决,唯有申请劳动行政工作人员到公司强力调查,包括“取证”在内。证据,是立案或受理的必须要件,我能力有限、权力有限,取证之责,唯有请劳动行政工作人员担负。这并不是刑事侦查的那种高难度,只不过是简简单单的核实罢了,如公司注册资料、社会保险号、X光片等。我毕竟是普通公民,而且还是受工伤的普通公民,值此时日,请劳动行政工作人员取证,已成绝对的必要。
一句话:法律并不是死的,其方式应在原则内保持灵活,发挥其具有人道主义精神的生力,尤其要以重视民众普遍心理为要著。
当然,对于行政官员主持下的“协议会”,我仍须强调它是一个最佳选择。
上书人签名:袁增和;代笔人:杨银波上书,日期:2005年5月
以下是逐渐了解案情,目前暂住在番禺区钟村镇石壁境内的民工们的亲笔签名和手指模,以此示意对我的强烈声援(36人):
江旭兵 徐 飞
胡在康 张正兵 袁贵财
张 刚 李开洪 陈 浩
黄石贵 朱兴全 樊勤敏
梁如成 杨庆华 万忠全
李超平 夏德勋 赵太均
卓万奎 夏祖远 李世华
胥印芝 徐朱成 郑中会
黄从华 郑君贤 倪 伟
何雪利 何亮荣 朱维华
周守德 周之兰 王秋喜
温绪伦 田志秀 张李谓
李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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