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国家,当掠夺性活动的收益高于生产性活动时,人们便会趋之若骛地去从事掠夺性活动,并会出现以掠夺为专业的群体。当今的中国,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掠夺性活动的收益高于生产性活动的国家,而大量的国家公职人员就是以掠夺为专业的群体。通常来说,国家公职人员的官阶越高、公权越大,其掠夺的份额也就越大。所以,人们拼命地跑官、要官、买官、甚至不惜贷款买官也就不难理解。在国家公职人员中,由于警察部门的权力和领地特殊,使其成为中国最大、最凶猛的以掠夺、甚至以暴力掠夺为专业的群体之一。民间有言:“警察是婊子养的”,意思就是说警察的财富是来自于对从事性交易的底层女性的掠夺;民间还有言:“交警是司机养的”,意思就是说交警的财富是来自于对从事驾驶的司机们的掠夺;民间亦有言:“警察是小偷养的”,意思就是说警察的财富是来自于对从事偷窃的小偷们的掠夺。其实,小偷也是社会分工出来的以掠夺为专业的群体。但小偷的掠夺与警察的掠夺不同,小偷的掠夺因其不具有合法性而可能总是风险大于收益;而警察的掠夺因其具有“合法性”而通常都是收益大于风险。于是,小偷便借助于警察手中的“合法性”权力来保护自己,以尽可能地降低风险使自己的收益能够最大化;警察则用手中的权力来换取小偷手中的财富。这就出现了大家通常所说的警匪勾结或警匪一家。最近,人民网、新华网等多家网站刊发的成都火车站事件,就是一起警匪勾结或警匪一家的典型案例。
据媒体披露的对整个案件的首个完整的“官方说法”,经成都铁路公安机关审查认定,成都火车北站铁路派出所涉案民警程某等17人,于2003年至2005年1月,长期与宜宾盗窃团伙勾结。其勾结的主要手法是,采取收“进场费”又称“班费”(即宜宾贼进入候车厅作案每人每班交给当班警组400元至600元)、“烤火费”又称“返点费”(即宜宾贼每次扒窃金额超过500元至1000元,警组和宜宾贼要对半分成)、“队费”(即宜宾贼每月向涉案的警务队长个人交的费用)等形式,收取宜宾贼扒窃作案的赃款,向宜宾贼提供保护。如有旅客报案或旅客将窃贼当场抓获,这些警务组负责安抚旅客,待将旅客送走后,销毁有关报案资料,并将旅客的报案金额作为其收取“返点费”的依据。涉案警组有人负责每班清点进入候车厅的窃贼数,有人负责与窃贼清算每日“进场费”、“返点费”。2004年7月以后,个别警组从过去的现金交易发展为由窃贼为警组办理银行卡,将每日警组应分得的赃款额打入该卡(见2005年5月24日《法制日报》)。
读完上述《法制日报》这则骇人听闻的报道,笔者不得不惊叹,警察和小偷之间竟出现如此细致的分工和如此频繁的交易。而根据经济学的常识,分工越细,效率则越高;交易越频繁,交易双方幸福的增进也就越大。然而,随着警察和小偷双方幸福的不断增进,整个社会的幸福却是在不断递减;随着掠夺性活动的效率提高,人们从事生产性活动的效率必将受损。如果说小偷是在直接掠夺社会创造的财富的话,那么警察对小偷直接掠夺来的社会财富进行第二次分配,则可以说是间接掠夺。由于这种间接掠夺是建立在对直接掠夺的承认和援持的基础上,因而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公民对其危害性的防范也更难。中国很多公共场所都写着“有困难找警察”的标语牌,从成都火车站警匪勾结这一事件来看,这句话很有点“与虎谋皮”的味道。在中国,警察不仅不是为公民解决困难的,反而是为公民制造困难的。无怪乎有人认为,在专制政府和无政府状态之间,人们可能更愿意选择后者。同样,有警察的成都火车站同没有警察的成都火车站相比,后者可能对旅客来说反倒还安全一些。笔者以为,在成都火车站遭到小偷偷窃而致使财物受到损失的旅客完全可以向成都铁路公安机关提起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总则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里指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当然包括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利。或者旅客可以直接向成都火车站的涉案警察索回被窃走的财物。
有媒体认为,成都火车站出现警匪勾结,是因为某些警察素质不高的原因。其实,在这里没有素质问题,只有体制问题,是坏的体制造就了坏的警察。确切地说,是掠夺性的体制造就了掠夺成性的警察。警察本是宪政体制下的产物,而在没有民主宪政的专制中国,不可能会有真正意义上的警察,而只有穿着制服的盗贼。
成都火车站警匪勾结之所以“穿帮”,是因为“今年初,一名军人回家探亲要在成都火车站转车,在候车大厅休息的时候,被小偷偷走了钱包。”,这才引起了“局、处两级领导对此十分重视”(见2005年5月24日《法制日报》)。利益团伙之外的布衣被窃,当然是不会引起重视的。
成都火车站因“领导”的“重视”,来来往往的旅客可能会暂时免于被掠夺之灾了。但在这个叫着“中国”的“火车站”里,来去匆匆的一茬又一茬的“旅客”,什么时候才能结束不被暴政掠夺的命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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