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2004年度的最大进步当属“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载入中国宪法。曾几何时,人权还被当作资产阶级的专利横遭批判与践踏。而今天,人们已看到愈来愈多的中国人以宪法中的保障人权条款为武器毅然走上公民维权之路。
“人权入宪”包含了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更全面、更明确的宪法保障。所谓公民的基本权利,概括地讲有这么几大类:一是平等权,包括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与法律内容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这是基本权利体系中首要的、基础性和前提性的权利;二是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表达自由、监督权等等,这是公民追求社会发展、实现高层次需求的重要渠道;三是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活动自由、通信自由与秘密等等;四是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这是最古老、最经典的基本权利,也是易于受到伤害的一类基本权利;五是经济社会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生存权、受教育权、迁徙自由权等等,这是发展较快的基本权利;六是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包括申告权、求偿权、求助权等等,这也是现代发展迅速的一类权利,也是基本权利的保障机制。七是晚近逐渐凸显的人权,如环境权、发展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社会人权、集体人权等。这些权利群构成了我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体系。
“人权入宪”意味着对于各类国家机关和政府官员乃至于执政党提出了新的要求,因为按照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中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这对于促使国家与政府进一步尊重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明确强调“尊重与保障人权”的主体是“国家”,这就将“尊重与保障人权”规定为国家的“宪法义务”。“尊重”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和政府官员提出一种消极的要求,而“保障”则是对国家机关和政府官员提出积极的要求。也就是说,各个国家机关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设计必要的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不遭受侵犯;如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遭到非法的侵犯、限制和剥夺,则需要为公民提供及时的救济,使公民迅速地恢复自由、重新行使权利。
“人权入宪”标示着中国开始走向接受普适价值、认同政治文明的康庄大道。请注意,我这里使用的是“开始走向”,与“万里长征迈出了第一步”的意思差不多。人权与自由、平等、博爱、公平、正义并非某个阶级或共同体的专利品,而是现代社会举世公认的具有普适意义的基本价值。人权的内容不是由宪法所决定的,即不是“法赋人权”,而是“天赋人权”,每个中国人都拥有造物主所赋予的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等权利。宪法只是保障人权的一种最基本的手段。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即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公共权力。“人权入宪”既体现出对公民权利保护制度的宪法调整,也反映了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
当然,也不要把“人权入宪”的意义渲染得太过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其在当下“宣示意义大于操作意义”,搞不好还会变成“一张空头支票”。在“人权入宪”一年后的的今天,值得我们严肃思考与努力践行的是:“用宪法守护中国人的权利”(范亚峰)。
何兵先生在《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一文中讲过一个发生在英国的故事:
200多年以前,一位黑奴被从非洲带到了伦敦。在那里,他伺候主人近两年后潜逃了。主人抓获了他,给他戴上镣铐。事件被交付给曼斯菲尔德法官——英国法治史上一个界碑式的人物。全国都关注着这一案件,因为当时在英国有约15000名奴隶,每个奴隶价值50英镑。如果奴隶们都获得自由,奴隶所有者们将损失75万英镑——这在当时是一个很大的数字,而法律并没有禁止奴隶买卖。曼斯菲尔德法官这样判道:
奴隶制度的状况是如此丑恶,以至除了明确的法律以外,不能容忍任何东西支持它。因此,不管这个判决造成何种不便,我都不能说,这种情况是英格兰法律所允许和肯定的。因此必须释放这个黑人。……每个来到英格兰的人都有权得到我们法律的保护,不管他在此之前受过何种压迫,他的皮肤是何种颜色。英格兰自由的空气不能让奴隶制玷污!
15000名奴隶成了自由的人,尽情地呼吸着英格兰自由的空气。
禀承英国自由和法治的优良传统,英国当代最为著名的法官——丹宁勋爵在其法官生涯中,一再阐明这样的立场:
宪法不允许以国家利益影响我们的判决:上帝不让这样做!我们决不考虑政治后果;无论它们可能有多么可怕:如果某种后果是叛乱,那么我们不得不说: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
丹宁勋爵还曾语重心长地告诫人们:警察权力可能被滥用,而且如果这些权力被滥用,就没有任何暴君比得上。它会导致这样一种状态,即警察没有法律许可就可以逮捕任何一个人,并把他关进监狱。它会导致令人厌恶的盖世太保和警察国家。它会导致逼供和对公众是一种嘲弄的审判。
我们中国历来缺少的正是这样一种法治的传统,是以人民总是寄望于出圣人、明君、清官,其实质是依赖人治。是以官员一旦权力在握,总是习惯于为民作主,相互勾结,贪赃枉法,鱼肉百姓,欺行霸市。
“人权入宪”并不等于从此就法治昭彰、天下太平了。写在纸上与落在实处之间还是有很大距离的。在某些执法者的眼中,根本就没把“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条文当回事,继续干着与民争利、执法犯法的勾当,即本文标题所指称的“民权沦陷”。前不久发生在浙江的的两件事就足以证明我说的并非妄言。
一件是发生在浙江东阳市画水镇的官民冲突事件。据《凤凰周刊》等媒体报道:画水镇位于东阳市西南部,于2003年撤消画溪镇、黄田畈镇建制,合并成立为画水镇,全镇5·3万人口。原来这里依山傍水,素有东阳“歌山画水”的美誉。但现在却“山不再青,水不再美,农田不可以耕种,庄稼无法生长。”2001年起,原画溪镇政府以租赁土地的形式,开始了竹溪工业园区的建设,目前园区占地约千亩,共有13家化工、印染和塑料企业,其中化工企业有8家。
据当地村民反映,“化工厂、农药厂常常排出大量的废气、废水,发出难闻的气味,刺鼻又刺眼。特别在闷热天气,化学气体驱之不散,在严重的时候刺得孩子们睁不开眼睛。”“有个守棚的老太太曾碰到化工原料,后来手臂都肿了,去医院治疗。”“我们村里怀孕的妇女以前都没有过死胎,最近一年左右有5、6个死胎。”而离园区仅三四百米的画溪初中和画溪小学的师生,则常常关着门窗上课。村民还反映,“由于污染,菜都种不起来,小麦、水稻、油菜都长不好,有的人家颗粒无收。山上的松树开始不发芽,果树往往只开花不结果。”西山村的王迎宏是个苗木大户,三年来他的苗木已经死了一万多株。而原来二毛钱一斤的青菜,在当地也涨到了一元五毛。尽管现在化工厂已停产整顿,但记者进入几家化工厂内拍照采访时,依然可以闻到极其刺鼻的化学气味。厂区内堆满了化工原料桶、贴着各种英文标签的瓶瓶罐罐,上面大都画有剧毒的“骷髅”标志。另有各种污水池、由水泥匆匆铺盖的地表废物处理站,几份化验报告单上写着“氟乐灵”、“三环唑”等字样。
据《东方日报》报道,“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4月10日爆发大规模暴动。数十人被打死,逾千人受伤,遭推翻或破坏的警车多达数百部,上万农民闻风支援,当地紧张局势持续。”另一家香港报纸则报道,“浙江省东阳市爆发暴动。一名抗议化工厂严重污染家园环境的老太太,遭警车撞毙,愤怒的村民赶至,和防暴警察、保安员爆发冲突。”
事后据《凤凰周刊》多方求证,事件中,并没有村民死亡,但约有三四十人被打伤,其中十多位是老人。
画水镇冲突事件发生的根源在于当地一些化工企业的污染问题。记者事后到现场采访期间,还可看到这样的标语:“还我土地,我要生存;还我土地,我要健康;还我土地,我要子孙;还我土地,我要吃饭;还我土地,我要环境。”或是:“毒气放一阵,
人民泪一行,
贪官钱一袋,
百姓苦一辈。”署名是:“中国人民”。
据《凤凰周刊》记者得到的几份“租用土地协议书”,其出租方是画溪镇五村,承租方是化工企业。承租方租用园区土地,“年限为30年”,租用期间,承租方向出租方“上交每年每亩800市斤”。以现金结算兑付,价格按当年、当地粮食部门的议购价收购为准。“但据村民反映,“协议签字时,村委没有与村民代表商议;至今,村民得到的补偿,一共才每人120元。”
无独有偶,浙江省龙泉市前不久同样发生了一件“民权沦陷”的典型事件。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该市岩樟乡金沅村姚坑自然村共有26户100余村民,因地僻山高,路窄道险,村民与外界几近隔绝,生活极为贫困。穷则思变,为图自强,村民们多年来一直努力开凿道路,曾砸锅卖铁筹到10万元资金,但终因工程浩大资金不足,开路打洞仅100余米即半途而废。后经多方多年的努力,于2004年的1月20日,该村20多名村民代表甲方姚坑村与梅善良等四人(林樟旺、林樟法、毛根寿)为代表的乙方签订了《关于修造黄塔至姚坑机耕路的合同》,约定由乙方出资修造一条由遂昌县龙洋乡黄塔村垄下口至龙泉市岩樟乡金沅村姚坑自然村屋内田(土名:大沅田)的机耕路,并明确约定:凡是属于龙泉市姚坑村管辖范围内的林地手续等政策性事项由甲方(姚坑村)负责;凡是属于姚坑村的林地、田地、坟地、迁移、青苗、树木的补偿,障碍物的拆除,全部由甲方负责办理。合同签订后,林樟旺等四人筹得四十余万元资金,开始了实现这个村数代人梦想的修路工程。
孰料到今年4月20日,就在改变数代人与世隔绝现状的公路即将开通之时,政府机关出现了。龙泉市公安森林分局突然以“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罪”,对林樟旺、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四人予以刑拘。4月30日,以“涉嫌非法占用农地”为由,对林樟旺执行逮捕。媒体披露的资料显示,该公安局又于4月30日分别收取了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各5000元取保候审金,同时又在该日以“治安”名义,向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等人共收取了六万元现金。在整个修路过程中,当地林业行政部门多次到过现场(乡政府里也设有林业站),并没有对双方行为作出警示或处罚。而公安部门进行刑事立案后,立即以“治安”和“预收款”名义对参与修路的几名村民收取巨额现金。对林樟旺不仅刑拘,而且批捕,并不许取保候审,理由是“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事犯罪须同时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事惩罚。要构成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客观上必须具备:一是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即指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而非法征用、使用此地用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修建工厂、建造住宅等非农用途;二是非法占用耕地较大;三是造成农地大量毁坏的结果。而此案中村民修建的二米多宽小土路,是为本村村民生产、生活所用,没有改变土地权权属,没有改变土地非农用途,按合同《关于修造黄塔至姚坑机耕路的合同》:凡是属于龙泉市姚坑村管辖范围内的林地手续等政策性事项由甲方(姚坑村)负责;凡是属于姚坑村的林地、田地、坟地、迁移、青苗、树木的补偿,障碍物的拆除,全部由甲方负责办理。姚坑村不管是因穷困还是法律意识淡薄没报有关部门审批,其直接责任在姚坑村村民。至于“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有相关解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对耕地保护要求更甚于林地,难道开通黄姚村唯一与外界相通的生产、生活用机耕路是非农业建设吗?林樟旺等人没有犯罪的故意,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更没违反刑事法律,仅因林樟旺在投资中占有较大份额(28%)而逮捕,请问这是哪家哪条法律?
通过对以上两案的陈述,我们不难发现其共同症结是政府机关利用公权侵犯公民权:
一、侵犯了公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生存权是指人维持自身生命存续的权利,发展权是指人人具有享受社会进步所带来的成果的权利,以及向社会要求条件使自己与他人共同发展的权利。由画水镇(原画溪镇、黄田畈镇)地方政府主导的经济开发造成的重度污染导致“农田不可以耕种,庄稼无法生长,果树只开花不结果”,多名妇女怀孕胎死腹中。当地村民认为,因化工企业的高额利润,地方政府部门的利益,致使他们的生存权被漠视,发展权被剥夺。龙泉公安森林分局滥用法律,巧取豪夺,阻碍农民生存发展,事实上侵犯了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二、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画水镇许多村民的土地被强行“租用”,“至今,一些村民得到的补偿,一共才每人120元。”
龙泉公安森林分局则以“治安”的名义,向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等人共收取了6万元现金,还追着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和余建英索取6万元票据原件。
三、侵犯了公民的参与权。画水镇的土地出租事实上剥夺了当地村民应该享有的参与权。在当时的政府机关主导下,村委会与作为承租方的化工企业签订了“年限为30年”的土地出租合同;这类事关村民安危与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本应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据当地村民反映,“协议签字时,村委并没有与村民代表商议。”
也未提请村民会议讨论。
四、侵犯了公民应该享有的环境权。徐显明先生认为,环境权是宪法当代化的标志,它可以使人们产生这样的观念:我们现在所拥有的一切,是从子孙那里借来的。由此,环境权要强制人们形成“债务”意识,要完好无损地将现存的环境、资源像还债那样交于后代。画水镇原来依山傍水,风光秀丽,素有东阳“歌山画水”之美誉。而今却“山不再青,水不再美,”“臭气熏人”,环境状况持续恶化。
五、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该权是现代民主制度及信息化社会建立的基础性权利。政治活动是公共产品,公众有权知悉该产品的生产流程、工艺与成分。该权利被认为是社会走向光明的保证。因此,“政务公开”成为现代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原则。反观东阳与龙泉有关政府部门对待农民,却一味打压与处罚,执法与执政过程缺乏公开、透明,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这也是酿成官民对立的重要原因。
六、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剥夺或者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体。现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2001年,东农化工公司和当时的画溪镇政府及画溪五村达成土地租用协议时,时任五村党支部书记的王伟并没有去签字。王伟在详细咨询了东农化工公司的情况后写了一份《给东农公司画像》的公开信并复印了若干份寄出,结果在2002年被东阳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刑3年,王永飞等其他村民以同一罪名被判1年或几个月不等刑期,两人缓刑。事件发生前,又有不止一名村民因进京上访被抓捕。龙泉市公安森林分局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仅凭所谓的“有人举报”就对林樟旺、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等4名村民予以刑拘。之后,又对林樟旺执行逮捕,迄今仍不放人。上述种种实质上都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违反法治精神的作为。
七、侵犯了公民的求偿权。根据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但必须给予补偿。画水镇许多村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强行“租用”,估且不论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村民得到了应得的补偿吗?120元补偿跟抢劫有多大区别?村民们的生活环境被严重污染了,得到了应得的补偿吗?迄今没看见报道。两地多名村民先后被捕,人身自由权利受到侵害,有人得到赔偿吗?我不知道他们中是否有人申请国家赔偿,但我知道即使有人提出国家赔偿,也很难得到。
这就是现实的中国。宪法和法律在强权面前显得那样软弱无力,立法、司法和行政每每充当权贵的仆从,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许多地方根本得不到有效保障,“民权沦陷”的事件每时每刻都在发生;从“人权入宪”到在中国实现“宪政民主法治”的目标,路程还相当遥远。
200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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