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陕北民营油田的行政侵权事件与陕北民间石油投资人“保井维权运动”(以下简称“陕油案”)已持续了两年多时间。据维权人士介绍,“陕油案”涉案地域广阔(延安、榆林2市15县)、涉案人数众多(1000多家民企6万多投资人10多万利益相关人)、涉案资产庞大(2003年价值70多亿,现值140亿以上)和涉案行业为高度垄断(石油)产业。上述规模特点使得“陕油案”成为海内外持续关注的聚焦点。
关于“陕油案”的来龙去脉,近日看到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
保育钧先生写的一封信,觉得简明扼要,谨将相关部分摘录如下以供参考:
“(一)1994年,在国务院领导的支持下,中石油同陕西省政府签订协议,划出1080平方公里让陕北各县自行开采石油,支援地方建设。陕北二市十五县随即招商引资,由各县钻采公司同投资者联营打井采油,并签订了合同,履行了合法手续。
(二)当地一些干部见采油有利可图,也以各种不同方式参与,或打井,或入股。少数人偷运偷炼,一些地方秩序混乱,资源浪费现象严重。
(三)1998年国务院38号文件出台,中石油一分为二。北方的中石油长庆公司不断向中央有关部门反映油田混乱状况,要求收回油田,收回油井。1999年中央几个部委联合发文(1239号),要求陕西省政府收回油井后归并到中石油长庆公司。
(四)陕西省政府不满1239号文件的意见,不仅没有执行,反而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甚至批准当地农民集资打油井;一些地方干部趁机把自己的油井卖给农民。到2000年,陕北民间油井已达5000余口。民间投资促进了油田建设,油产量在几年之内增加了15倍,地方税收大大增加。
(五)中石油长庆公司对陕西省和陕北地方政府的做法不满,通过多种渠道对陕西省和陕北地区施加压力,迫使陕西落实1239号文件,把地方油井收归中石油长庆公司。
(六)陕西省政府在上面的强大压力下,迅速改变态度,下决心抢在中石油之前先把民间投资的油井收归地方政府所有(延长公司)。于是从2003年3月起,陕北两市15县均以政府发文的形式,单方面撕毁当年的合营协议,限期强行驱赶民间投资者,稍有反抗即遭捆绑和逮捕。在各种压力和武力的胁迫下,至2003年6月,5000余口民间投资油井被全部收归县里所有。后由于上访压力和曾培炎副总理批示,才允诺给予部分补偿。但补偿由单方估价,而且强行把不愿领款的投资者抓起来领取补偿。不足油井价值20%的补偿,使得95%以上的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据估算约70亿元左右)。
(七)现在陕北油区的情况是:一方面县级公司弹冠相庆,名曰收归国有,实为县里干部所有;另一方面广大油农欲哭无泪,上告无门。他们既失去了地,又失去了油井,还欠下了大量债务,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在这种情况下,陕西省政府为防止他们上访,先声夺人,抢在“两会”之前,通过人民日报2月19日一版头条的虚假报道,再次诬告他们为非法油井,这种激化矛盾的做法,真能构建和谐社会吗?“
(陕北石油业主维权:全国政协委员保育钧向相关部门致书
博讯2005年6月06日)
不容否认的是,民间投资参与陕北油田开发给当地石油产业的发展与经济建设、财政收入作出了非常大的贡献。1958年延长油矿由石油部下放给陕西省时年产量仅有4万吨,到1990年,经过32年地方国营开采达到年产40万吨,民企参与油井开发不到10年,现陕北石油年产量增长到600万吨。民间介入有力地促进了该地区经济发展,据榆林市靖边县统计,该县财政收入5年间就从500万元增长到2。5亿元,主产油县80%的财政收入来自民企石油业。
榆林市委、市政府的汇报提纲中也写道:“1994年4月,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与陕西省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开发陕北石油资源的协议》(简称4。13协议),确定从长庆油田和延长油矿划出1080平方公里,以委托、联合等方式交由延安、榆林有关县区组织开发,并将靖边以南的3500平方公里定为长庆油田和地方的联合勘探开发区。由于当时我市各县钻采公司资金不足,技术缺乏,就借鉴中央石油企业”联合打井,区块委托,油井承包“的做法,采取招商引资,出让井位的方式,引进联营单位参与石油开发。至2000年底,共引进各类投资主体近500家,打油井2777口。历史的、客观的看,引进联营单位参与石油开发,对解决地方石油企业投入不足,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石油工业和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既然是一件利国利民利地方经济的大好事,陕西当地政府为何翻来覆去、出尔反尔、与取与求呢?政府行为的症结何在呢?在此,我想发表三点评论:
评论之一、侵犯私有产权
行政违法违宪
私有财产权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石。中国现行《宪法》第十三条明文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榆林市委、市政府的汇报提纲中的辩称,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并以此作为把民间投资的油井收归地方政府所有的主要依据。这不是出于无知就是有意混淆是非。在现代经济学里,所有权与产权,原本就是两回事。一项物产,所有权可以属张三,产权却可以归李四,两者不仅能够分离,而且还并行不悖。举例来说,银行的信贷资金,通常来自储户存款,这些资金的所有权,无疑是储户的。可为何银行发放贷款时,却不须征得储户同意,而完全按自己的意愿行事呢?原因是银行通过支付利息,从储户那里购得了资金的产权。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产权的确不同于所有权,可以各有所属。由此推理,一项物产所有权公有,也不会排斥它的产权私有。所以,国家享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并不能排斥、更不能据此否认民间资本通过合法投资油井所取得的私有产权。产权有别于所有权,主要在于所有权强调的只是归属,是法权;而产权则是指除了归属权之外的其他三项权利;即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与转让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因此,侵犯公民的私有产权,就是违反宪法的行为。
同时,根据我国法律不允许国家机关直接从事经商的规定,陕西省三级政府只是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委托的组织者,不能成为直接开发经营者。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陕西省三级政府与陕北民营石油企业的签约行为应当视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与陕北民营石油企业才是合作开发石油的合同主体。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对外与陕西省三级政府签订委托协议,陕西省三级政府进而与民营投资人签订合作开发石油协议,应当是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对外经营行为的表现,陕北民营石油企业的投资开发行为不是独立的行为,属于合同行为,是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对外经营行为的延伸和表现形式。陕西省三级政府动用行政强制手段干预合法的合同关系,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行政职权的行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协商不成且没有约定仲裁的情形下,对合同解除的管辖权归属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如果单方强行以具体行政行为解除合同,即构成越权干预合同纠纷的行政违法行为。由此可见,本案中,陕西省三级政府动用行政权力,以单方、暴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强行解除合同,接管合同关系对方的油井资产是明显的越权干预合同纠纷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应当撤销的规定,陕西省三级政府实施的越权干预合同纠纷,强行接管民营油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被法院判决撤销。
陕西省地方政府强制接管民营油井的行为是典型的违法行政,是无法无天、无视宪法权威、肆意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犯罪。民间石油投资人保卫私有产权和自身合法权益的抗争则是合乎宪法和法律的公民维权行动。
评论之二、政策朝令夕改
政府与民争利
当初陕北油田向民间开放,是在当时的中央政府领导人支持下,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陕西省政府于1994年4月13日签订协议,“划出1080平方公里委托地方各县开采”,各县政府因此制定了“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同民营企业签订合同后民间资本才进入开采领域。所谓“陕北石油私人擅自开采”的说法系属讹传,经维权人士调查,陕北没有一口油井是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的。
民企参与石油开采的惊人成就让中石油对陕北这块先前并不看好的“低渗透油田”有了新认识,中石油长庆局为了收回油田,不断向中央反映陕北地方“开采混乱”,导致了1999年12月1239号文件
的出台。该文件要求“所有正在为勘察和开采活动进行的钻井、测井、试井、压裂、修井等作业必须立即停止”,对已参与投资的民营企业要采取“收购”、“资产入股”和“评估购买”等办法,将其油井全部收归中国石油。陕西省政府不满1239号文件的意见,不仅没有执行,反而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甚至批准当地农民集资打油井;一些地方干部趁机把自己的油井卖给农民。中石油长庆公司对陕西省和陕北地方政府的做法不满,通过多种渠道对陕西省和陕北地区施加压力,企图把地方油井收归中石油长庆公司。迫于压力,陕北地方政府以“整顿”为名,抢先下手和中石油展开民营油井这块肥肉的争夺战。陕北地方政府利用其有利条件捷足先登,2003年3月至6月,自安塞县始,政府在未与民营企业进行任何协商、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仅凭一纸公告,就由县委书记冯毅带队,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公检法司总动员,警察保驾,以强大的声势和威慑力量强行驱赶民营油井投资者,稍有反抗,即被逮捕。就这样,陕北延安、榆林2市15县价值70多亿元的油井资产,迅速被收归各县政府“国有”了。后由于上访压力和国务院领导人批示,才允诺给予部分补偿。但补偿由单方估价,而且强行把不愿领款的投资者抓起来领取补偿。不足油井价值20%的补偿,使得95%以上的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民营油井投资人石秀成说:“政府突然收回了我这四口油井,赔偿还不到20%。收井时,动用了警力。不说价大价小,就抢走了,使我家欠有80万元的高利贷。要是不收,我今年就还完了贷款,还有油井。这就逼得我走头无路”。“我认为现在的市、县政府就是当年的秦始皇,残暴得很,动不动就抓、关、打。说话不算数,自食其言。人民群众怨声载道。侵犯了人权,违法违宪,毁了党的形象,人民群众都说没共产党了。陕北是这样。如果全国都是这个样,就不得了。秦王朝不强大吗?从焚书坑儒到刘邦坐咸阳只用了四年时间,这不是很危险吗?我们党不就会断送到这些人手里吗?”“未收井前,群众管理油井是为了切身利益,各项措施都赶得上。政府收这个税那个费、监督污染等,各方面压力大,所以境况可观。不但政府财政每年收几个亿,而且群众也随着富起来。市场是红红火火的,楼房一天一涌现。现在是死气沉沉,关门闭户。原来的大酒店,灰尘有几分厚,全是蜘蛛网。群众是悲悲哀哀。收井以后是一团糟,两受害一沾光:什么人受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受害了,生活无着落,拖了一堆帐;国家受害了,卖了多少钱,国家没得到,每年财政几个亿得不到了。钱哪里去了,全让一沾光沾完了。是谁沾了?是贪官污吏沾完了”。
这种“国有化”行动,把投资油田有望脱贫的6万多陕北农民推向了苦难的深渊。据调查,陕北民营石油投资者当中,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家不到10%,而90%是当地农民。油区几乎所有农户都倾其所有投资油井了,不少人借了大量外债,油井被政府没收后,他们当中的许多人背负几十万乃至几百万的债务,逃债他乡、妻离子散。导致:“一方面县级公司弹冠相庆,名曰收归国有,实为县里干部所有;另一方面广大油农欲哭无泪,上告无门。他们既失去了地,又失去了油井,还欠下了大量债务,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保育钧)
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你不愿开采的时候,就制订政策招商引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开发;等到人家历尽艰辛、投入巨大、开始收益了,你就翻脸不认人,又制订出完全不一样的政策,把人家辛辛苦苦创造的财产收归已有,还不准人家申诉。难怪民谣说:“共产党的政策象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评论之三、采用专政手段
镇压公民维权
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人大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各级政府要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陕西地方政府置若罔闻,我行我素,无法无天,公然采用专政手段对付民众的维权行动。
据首都师范大学郭海燕教授在陕北民营石油企业行政侵权救助策略研讨会上的发言介绍,陕西地方政府运用国家机器,残酷镇压要求与政府对话以和平的方式解决陕北石油侵权问题的民间投资者,滥捕无辜,横加迫害,他们的所作所为,已经不光是违法行政的问题了,已经演变成对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粗暴践踏和公然挑战。他们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不出示任何法律证明文件的情况下,拘捕合法执业的有国家认可资格的律师,公然抢夺律师的办公电脑和法律文书资料,无视和对抗宪法与法律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在我国,所有的权力都应该受到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绝对不受监督的权利肯定是腐败的权力,是与民为敌的权力。陕西某些地方政府已经把人民给予他们的权力,变成了这种肆意践踏人民、残害人民的暴力。在任何地方,没有法律的政治都是无序的政治,而无序的政治是危险的政治,这种危险的政治必然给国家和公民带来灾难。
64岁的老党员、老干部冯孝元因富有工作能力、为人正直、处事公平,被推选为靖边县诉讼总代表。冯患有严重的肠胃炎,在西安和政府对话期间每天要到医院输液。冯被警方带走时,连鞋子都没让穿,一位64岁重病在身的老同志光着双脚走到车上,从西安被押回靖边县,被投入靖边县拘留所,警方出具了一份“涉嫌扰乱社会治安罪”的《刑事拘留证》,不允许亲人朋友探视,不允许到医院治疗。5月16日,重病中的冯孝元又被警方转移到定边县拘留所关押。
私有石油企业主任光明说:“2003年政府强制没收我的油井。让我签字时我不签。8月2日,说我们对抗政府,扰乱社会秩序,把我们抓进去了,先是常务副县长张林生打电话,让我们回来领兑付款。8月2日晚上8点就把我从家里抓走了,12时押到县城公安局戴上手铐。我身上仅带了200元钱,也让姓田的民警拿走了,他拿了我的钱还说:”这是你情愿给的,不是我自己拿走的,我们吃饭去了‘。最后给戴的手铐换了个姿势(背铐换成前铐,铐在椅子腿脚上)这才难受得不那么厉害“。”以后他们又给我戴上了脚镣。8月13日,我戴着手铐,脚镣,被几个警察从看守所提到公安局,到公安局时我说:“油井你们共产党收了算了。人都坐禁闭了,油井还有什么用’
?当时几个公安干警一把就把我扔到车上去,我的亲人看到我这样,父母大声痛哭,妻子患有吹风性心脏病,当时就昏死过去,儿子也在大哭。以后又把我提到钻采公司,捺了手印,同意兑付。有些字都是他们代我签的,以后又押回到看守所。9月2日取保候审,把我放了出来,当时交了5000元押金,但是只开了3000
元收据,2000元不知去向”。“关了三十天,出来后至今一年了,我心里都不解恨,我从肉体到心灵都受到摧残”。“张林生、谷锦岗(财政局长)、葛守礼(乡党委书记)他们四个人负责我四口油井的兑付工作。他们为了完成任务,是什么手段都会用的,哪管人的死活!”“我现在是有家不能回。妻子现在打工谋生(给人做饭),儿子硬撑着在上学。我个人欠帐有二三十万元,亲戚也是欠帐把钱借给我,三角债,总共算下来有七八十万元的帐”。“出狱后,看见自己经营的油井让别人在那里胡折腾,心里的滋味一下难以说出来,说句粗话,就像是眼看着自己的婆姨被人强奸,我的井就在我自己的院子里”。
据媒体报道,截止6月8日,“陕油案”被抓捕的维权人士有:
冯孝元:64岁,中共党员,靖边县诉讼总代表。5月14日在西安被榆林市警方抓走,以“涉嫌扰乱社会治安罪”刑事拘留,现扣押在定边拘留所;
仝宗瑞:46岁,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捷迅陕北石油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5月14日被榆林市警方以“涉嫌扰乱社会治安罪”刑事拘留,现扣押在定边拘留所;
张万兴:定边县民企诉讼总代表,55岁,定边县人,5月15日被定边警方抓走,处以刑事拘留,现于取保候审中。
王志军:靖边县青阳岔油农,诉讼代表,5月23日被抓捕,现被拘留中;
袁佩祥:靖边县青阳岔油农,维权人士,5月23日被抓捕,现被拘留中;
任光明:曾经于2003年7月被抓做过31天监所,带着手铐脚镣被强迫在补偿兑付单上押手印的靖边县投资人。这次作为诉讼代表又被抓捕,以“涉嫌扰乱社会治安罪”被刑事拘留。
马成功:54岁,靖边县人,在靖边县、安塞县均有石油投资,2003年因从事维权被安塞县抓捕过2次,均坐过15天拘留所。近日第三次被抓捕。
朱久虎:北京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陕北石油民企诉讼代理主办律师。26日凌晨1点左右在靖边被榆林警方带走,随后被刑事拘留。6月3日,北京律师以被委托人的名义到榆林要求会见被刑事拘留的朱久虎律师,榆林有关部门拒绝允许会见,但承认朱久虎律师被他们抓了,罪名是“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非法集会”。
陕西地方政府公然为了自身利益,赤裸裸地动用公权利滥抓滥捕、掠井掠油、镇压民间维权人士和当地油农,究竟置宪法和法律于何地?置人权于何处?置人民的利益于何处?这等超越“秦皇汉武”的暴行不怕遭天谴吗?
《国语》中记载着这样一个历史故事:周王朝的时候,周厉王暴虐成性,国人多有批评。召公告诉他,人民痛苦不堪,颇有怨言。厉王听后大怒,专门派人去监察批评者,发现后就抓来杀掉。于是,人人恐惧,不敢说话。厉王闻之大喜说,看谁还敢批评我。召公又对他讲:你这样做是错误的,“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雍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
厉王自以为枪杆子在手,根本听不进去。结果三年后就被人民推翻了,“流王于彘”。
陕北油田事件原本并不复杂,只要地方政府依法办事,秉承善意和负责的态度,认真与有关各方协商对话,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是不难解决的。问题发生之初,就有多位专家指出,用股份制的办法解决陕北油田问题,既能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又可促进油田健康发展,完全符合改革发展的大趋势。陕北地方政府却利字当头,一意孤行,不采取任何积极有效的办法,并堵死了协商对话之路,强制实行没收财产、暴力镇压的非法之举,其根本原因在于:他们要以“整顿”为借口,抢在中石油行动之前把油井收归地方所有,当油田收归地方“国有”之后,他们就好在“维护国家利益”的旗号下为一部分官员谋取私利,中饱私囊。
党治国先生说得好:“陕北民营石油企业,就是中国所有民营企业的命运在不同程度上的缩影,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现时中国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改革与反改革、保护私人财产与侵犯私人财产、法律与长官意志、真理与权力的较量,斗争的焦点都集中在陕北油田事件上,可谓‘决战在陕北油田’”。因此,发生在陕北油田的民间石油投资人的“保井维权运动”其意义当不在上个世纪初年的“保路运动”之下。
2005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