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斥法律秩序于外,独立管理、运转,以暴力为手段,以谋利为首位。其实这只是关于“黑社会”一种传统式定义,相对狭隘。广义地说,权力、资本等违抗法律去达到目的,也是一种黑社会。权力型黑社会,是比传统定义下更黑的黑社会。
公共权力是行诸公共领域的,若以权力本身的公开特征来违抗法律,从而达到组织谋利或夺权目的,并不避讳“隐秘”,那么黑社会的范围就扩大化了。所以说,黑社会涉足政治领域,和公共权力者涉足黑社会,都是最危险的信号。中国已经有了这样的黑社会,这在许多有组织罪案当中十分明显,例如:黑社会在腐败的滋养和权力的庇护下发展壮大,并与腐败在犯罪的道路上相互照应,并辔同行;他们既掌握一方权力,又办起无数大公司,拥有数亿资产。
(一)吏治腐败之外的江湖
从历史上看,黑社会的产生、发展、壮大,基本上是由两大因素促成:一是吏治腐败,二是贫穷;而贫穷也多是由吏治腐败所造成。黑社会的存在,需要市场,而这个市场的扩大或缩小,是由法律的倾向性和执行情况来决定的。法律是任何人都要遵守、执行和维护的。当社会成本加剧,公正原则丧失,政府、司法腐败无能,这个时候即便是最普通的民众,也不愿意在行政、司法上解决纠纷,而这恰恰就是黑社会的部分市场。所谓“有人就会有恩怨,有恩怨就会有江湖”,说得很明白。
从世界眼光来看,比较明显的黑社会可以归为五类:一是帮派组织,如意大利、美国、俄罗斯的黑手党,日本的山口组和一和会,台湾的竹联帮和四海帮,香港的三合会和“十四K”:二是贩毒集团,如坤沙集团、麦德林集团;三是军国主义、法西斯主义、新纳粹集团,鼓吹对外侵略,大搞情报活动;四是种族主义组织,如一味疯狂迫害黑人的“三K党”;五是邪教。其实,还有一种黑社会更值得警惕,那便是极权主义组织、派系、团伙。有的黑社会,从对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危害程度来看,一点也不亚于恐怖主义组织,因而成为世界性的难题。
尽管历史已进入公元2005年,但一般的黑社会——尤其是早期的黑社会——仍然具有原始性、民间性和联盟性。经济领域的染指,从历史上的走私、贩毒、劫掠、包赌、包娼、贩卖人口等,发展至今,其实这些手段仍然是黑社会获取利益的主流。但是,在组织形式、组织结构、组织制度上,它们已经发生了剧变。这与社会本身的变化是离不开的。不过,黑社会确实是极难根除的。只要有这样一个灰色的、朦胧的、不公正的、有恩怨的社会空间(或者说“江湖”),那么具有掠夺性、寄生性和反社会性的黑社会就将永远存在,并且死灰复燃,愈烧愈旺。
(二)权力、资本与黑社会
除掠夺性、寄生性和反社会性之外,黑社会还具有另外四个特征:一是有稳定的、长期存在的、庞大的犯罪组织与经费来源;二是集团内部有独特的行为、生活方式与准则;三是集团的活动一般处于秘密状态之中,但在一定条件下有时能公开;四是集团之间犯罪活动有行业与地域的区别。这些的确是一个“社会”的特征,它有机制、制度、“舞台”,甚至有特殊的“地下文化”。中国历来就有形成黑社会的土壤。中华民国早期,河南竟有80%的平民是土匪,那种黑社会,早已超过地方政权的势力。所以,我常说,贫穷和野蛮是我中有你、你中有我。不能消除贫困,就不能最大程度地铲除黑社会。
政权与黑社会之间的关系,是值得关注的一个课题;专制政权与黑社会之间的关系,就更值得关注。此两者之间,究竟是联盟关系还是敌对关系,一时还说不清。从专制权力者的角度说,只要不构成对权力的挑战,同时又有权力背景,那么权力者一般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当黑社会激起具有“事件”性质的民愤的时候,组织当中一些无关紧要的“卒”就会成为替罪羊,至于“舍卒”之后保下来的“车”,仍有和政权谈判和交易的余地。如果学者们敢于从黑社会的角度来解读中国的腐败与反腐败,那么得出的结论是:两者之间又打又拉,又操纵利用。
从另一个角度说,历代起义者多有帮会助功,如红巾军、洪门天地会、哥老会等,这个严重威胁,任何当政者都是十分清楚的。杀富济贫、侠道式的黑社会,如同当年梁山泊和“冲天大将军”黄巢,至今也有。这是由社会背景所决定的。我搜集的一些法庭辩论实录,不少黑社会分子就声称“我们杀的全是中国败类!该杀!”,颇有一点替天行道的口气。至于富人、侨商,则更是黑社会“仇富心理”(由心理失衡转向代偿化)的敌手,屡遭绑架、勒索和“撕票”,而且黑社会分子对于这些人从不手软,经常跳跃式流窜作案,大范围布网。
(三)黑社会问题:23年以来摆在中国人眼前
从1949年至1979年30年之内,中国没有黑社会形成的政治制度、经济关系和社会结构,也就没有黑社会,但权力高度统一的极权主义比黑社会“黑”得程度何止百倍!把一个人推上批斗台,对大家喊“这个人没有把问题交代清楚,大伙说怎么办?”下面起哄“枪毙!枪毙!枪毙!”然后,就枪毙了。这是经历过那个“人整人”年代的人的共同记忆。真正把“黑社会”重新抬出来摆在大家眼前的,是1982年9月深圳市颁布的《关于取缔黑社会组织的通告》。这个《通告》源起于1981年深圳公安部门发现有香港“十四K”、“新义安”等黑社会组织成员在该市活动。1983年,中共中央发出“严打”31号文件,提到流氓团伙分子“是新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新的社会渣滓、黑社会分子”。从此,黑社会重新成为一个国家级的问题。
1997年3月,新《刑法》第294条将“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进一步规范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2002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94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做出立法解释:“黑保护伞”不再作为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从黑社会再次在中国大陆抬头至今,已有23年历史。在这23年时间里面,黑社会跟现实社会一样,发生了无数的变异、更新、重组。其中一个最触目惊心的变化是:黑社会组织成员的年龄结构有年轻化的趋向。
在这些年轻人当中,有相当部分是农村青年、无业失业者、过境平民以及青少年,也包括负案在逃、批捕在逃、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的人员,有很多人犯过命案。学者何清涟在《另类社会权力:黑社会组织》中是这样评价他们的:“他们年轻气盛,完全不受道德约束,行事果断,手段残忍,有职业罪犯的冷血特征。”当年香港黑社会系列片《古惑仔》风靡大陆,曾经激起无数青少年仿效模拟,这个趋势目前其实仍在趋于严重化。
随着少年犯问题的日趋严重,黑社会的真相正被逐渐揭露,因为这些年轻人既是黑社会的草根主体,也是黑社会的悲剧代价所在。当然,大陆这种变化,与境外其实是基本相似的,并不令人感到意外。
(四)青少年:黑社会成员的主要来源
台湾现今大部分黑社会组织,在20世纪50—70年代都是由青少年所组建的,包括名列台湾四大黑社会组织的竹联帮和四海帮。其中,现在的竹联帮还在经常到校园寻找自己的发展对象,他们所寻找的对象一般不是单个的孩子,而是已经形成团伙的青少年组织;四海帮在1957年5月成立时,44名骨干成员就是大学一二年级的富豪子弟。香港三合会成员的来源,也主要由街头帮匪中的人,而街头帮匪前身大都来自青少年帮匪。他们通常由16岁或17岁以下的青少年组成,并由年纪较大的学生或退学学生所控制。这些人主要是参与集体打斗,欺凌弱小,踢青少年入会,恐吓、敲诈、勒索他人金钱等。2001年9月,香港青年研究室与香港社会工作者总工会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全港约有1·5万名与黑社会有联系并参与犯罪活动的青少年,至于那些没有黑社会背景的“童党”数目,更是数不胜数。
青少年犯罪,已被列为世界三大公害,其中中国大陆的情形尤为恶劣。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研究员杨守建说:“目前中国青少年犯罪中,有70%是团伙犯罪。”另外,据国家禁毒委员会统计:青少年占全部吸毒人数的85%,同时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主要消费者就是青少年。这些青少年若是被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吸纳,性质就更为严重。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以积极拉拢吸收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主要是基于两点:一是因为未成年人往往更加无所顾忌,敢打敢拼,而且他们出面从事某些犯罪活动,即使被抓住也不负刑事责任或能减轻处罚;二是青少年自身有合群性,崇尚江湖义气,在犯罪中往往组成团伙以聚力壮胆。其组织化犯罪泛滥猖獗之程度,恕我笔力难以述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