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1995年8月间的一篇旧作。——作者
近三年来,中国学术界开始重视研究“中国有没有出现两极分化”的问题。从不多的几篇文章看,已有的研究基本上都局限在量的方面,只是所用数据的来源和分析的角度有异。例如有的使用的是政府公布的数据,有的是根据课题组调查统计来的数据;而面对相同的1992年的“五等分欧希玛指数”(李培林算为6·2,李若建算为6·3,可视为相同),有的认为“国际上贫富差距悬殊的国家,这一比差一般的在十几倍到几十倍”,意思是中国还没有出现两极分化;有的则立即指出,“1992年中国收入分配不均程度接近美国1970年的水平,而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与美国1970年的水平,尚有相当差距,这表明中国处于低收入、低保障、高度不均的分配状态。”
已有的数量分析应该说是极有价值的,而且还有待深入。但是,仅仅从量上考察问题是不科学的。例如,仅从量上看,就无法区分腐败群体、寻租群体、剥削群体对于人民群众的收入比差,与城乡人民、沿海先发展地区和内地后发展地区人民之间的收入比差在性质上的不同,而对性质不同的对象冠以同一概念,当然不科学。再如,将我国与发达国家比较,仅仅从量上比也不科学,因为这种比较无以回答社会制度、人民生活实际水平方面的问题。20比10与10比5比值一样,但前者中的10与后者中的5状况就大不一样。所以将不同制度、不同所有制实体下的收入差,合法与非法的、按劳分配与非按劳分配的收入差,无差别的套入基尼或欧希玛以及别的什么量模,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李培林同志也已看到:“应当注意到收入的差距扩大和阶级的‘两极分化’之间存在的差别。”虽然李培林强调的仅仅是收入差距扩大与阶级的两极分化之数量界限(临界点),但他正确地指出,量的研究与质的研究需要相结合。
而我进一步认为,量的研究必须以质的界定为前提。
“两极分化”这一用语未见于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但它无疑属于阶级论的中国式表述。老一辈革命家的著作中,《邓小平文选》是论及两极分化较多的。综观邓小平同志的论述,两极分化无疑是被当作阶级关系在分配上的基本特征看待的。他在回答美国记者迈克。华莱士的问题时指出:“我们的政策是不使社会导致两极分化,就是说,不会导致富的越富,贫的越贫。坦率地说,我们不会容许产生新的资产阶级。”(《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72页)
邓小平同志的上述表述可具体分析为关于“两极分化”的规定如次:首先,两极分化是阶级社会例如资本主义社会的“特点”,与其相对立的是作为社会主义非阶级社会的共同富裕。其次,阶级的存在是两极分化的前提,有阶级存在就必然有两极分化;反过来,如果出现了两极分化,也就表明了阶级分化一定产生。最后,两极分化是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者之间的一种收入反比关系,一极的富与另一极的贫互为条件,互相依存,即所谓的“富的越富,贫的越贫”。
这里必须指出,关于中国有没有出现两极分化的问题,从根本上讲,是不可能仅仅通过收入数量的调查统计分析而能判断清楚的,因为这一问题实质上包含了中国有没有出现新的资产阶级的问题。严格说,这一问题必须以对有没有出现新的资产阶级作出说明为前提。李培林同志在今年《中国社会科学》第1期和《人民日报》4月12日第15版上的两篇文章,都认为中国没有出现两极分化,而他同时也论证了中国没有出现新的资产阶级;其他有关文章都指出中国出现了两极分化,但对中国有没有出现新的资产阶级的问题却未提及,这当然就使其观点有些模糊,缺乏说服力。可以肯定地说,主张中国已经出现两极分化的论者,必然将其视点进一步转到中国有没有出现新的资产阶级上面来。
按照上面的两极分化的规定,我们首先碰到了今天腐败群体以权谋私得到的高收入,与人民群众的低收入是不是两极分化的难题。首先,腐败群体没有合法的生产资料占有(阶级社会的所有制及其分配关系都是得到了法律的认可的),而其非法收入也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这当然也与剥削社会的剥削收入不同),这样,我们便没有理由将其归入到两极分化的范围。但是,他们凭借手中的权力又在实际上使生产资料发挥了为其私有的作用,并且其本身也是剥削的非法收入在法治不完备的现实条件下,大多不会得到追究而可成为日后私人资本的原始积累,这就在实质上形成与两极分化“相似”、“相类同”的情形,这样我们似乎也有理由将其归入两极分化的范围。笔者认为,考虑到封建社会也有反腐肃贪倡廉,而我们社会主义社会更是从本质上会这样做,我们权且不将其归入两极分化的范围。不过,我们需要清醒地看到,10多年来,腐败群体的非法收入可能已接近亿万之巨,而几百万至少可称作新生的“资产阶级分子”的私营企业主们的总收入,恐怕也难望其项背。
坚持两极分化的质的规定性,就必须反对将不同地区、部门、不同行业和职业的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与两极分化混为一谈。例如,不少研究者已经和正在从城乡差别中寻找两极分化;而有的论者则在先进地区与落后地区的收入差距中寻找两极分化;还有的论者竟在工人与农民的收入差距中寻找两极分化;等等。所有这些论者都犯了仅仅从数量关系上看问题的错误。这种将剥削关系与非剥削关系混同的做法是十分有害的,有时甚至会弄到十分荒唐的地步。例如,有的论者不谈特权阶级与特权剥削,却居然“发现”在“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国的城乡工农之间就已经发生两极分化。
混淆两极分化与收入差距的有害性,首先在于极易造成人们思想认识上的混乱,使得人们分不清不同性质的矛盾,到处都讲阶级关系,到处乱套两极分化,以致看不到我国社会关系的新本质。其次在于这种混淆会妨碍按劳分配的贯彻实行。例如,随着改革的深入,可以预言,科技人员的收入必将明显地普遍高于非科技人员的收入,难道可以随便套用两极分化来动摇改革吗?最紧要的还在于,我们的改革开放虽说允许一定范围的剥削,但在整体上,还是要走先富后富共同富裕的道路。在这条道路上,财富均占是不可能也不应出现的,而贫富差别和收入差距始终会存在。如果把收入差距与两极分化混为一谈,那就会直接得出改革开放偏离了社会主义的结论。而我以为,只要不混为一谈,尽可以实事求是。
199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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