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吉林艺术学院发言人

 

樊百华

 

 

 
尊敬的发言人:

首先,我认为一个学院透过其发言人对舆论做出回应,本身是值得肯定的。不论中国各级各地纷纷效法中央各部设发言人是不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时髦,也不论一个学院有没有必要设发言人,例如,为什么不是学院院长代表学院行政直接对本院师生和社会发言,比起过去延续到现在和1989年之后新冒出来的“整人”办法,例如处分师生并不作公开说明,或者仅仅在暗箱中执行处分,连任何文字的记录都不留,公开向社会白纸黑字、铁板钉钉地说明行政事务,这本身总算是负责任的行为了。

但是,我首先也正要在这里提出一个疑问:“行政发言人”只是我个人的理解,而“吉林艺术学院发言人”是代表院行政发言呢,还是代表院党委发言呢,抑或是同时代表学院党政发言呢?合理的解释只能是同时代表党政,否则“吉林艺术学院发言人”就是不当的署名。

现在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剥夺卢雪松老师的授课权只能是学院的行政行为,而不能也不应当是学院党委的行为,甚至党委都不应当参合具体的行政事务,而至多只应当就学院行政的基本原则、大的方向进行领导,且这种领导应当通过建议、提议等“指导”性质的行为来进行,否则当然是党委越界、以党代政。这样,作为“吉林艺术学院发言人”就应当同时明确交待两个文件:一是学院党委的相关文件。不用说,这个文件应当说明党委获得的相关事实证据,党委的建议或者指示,以及相关建议和指示的根据与理由——党委行为的法理和学院党政关系章程上的依据。另一个当然是学院的相关行政文件。文件的内容则无需我来提事后的要求了。

无论是学院党委的相关文件,还是学院行政的相关文件,都一定是有“文件标识”的。可是,“吉林艺术学院发言人”没有向公众展示或者说明相关文件,这当然让公众有理由怀疑:有没有相关正式文件?如果有,“吉林艺术学院发言人”的发言就有了严重遗漏,说明发言人工作的马虎,而马虎当然是对公众和卢雪松老师的不负责;如果没有,则说明学院对一位有十年授课经验、授课成就的老师,是多么的不负责!对员工的工作权、荣誉权是多么的不尊重多么的草率!

而人们知道,不但卢雪松老师的《我梦想早日回到我热爱的讲台——给吉林艺术学院党委书记的公开信》,还是她的《我期待着一次愉快的谈话》等公开文章,都首先是针对学院党委书记的,也都说到学院中止合约性质的剥夺其授课权,并没有任何文字凭据,而仅仅是口头告诉。当然,卢老师曾多次既合法也合理地向学院方面提出过出示文字处理意见(当然是文件)的要求,而学院方面竟然以“不需要”、“不必”出示文字凭据为由拒绝了。这种做法当然是极其不严肃的。须知,中止合约性质的剥夺一个员工的工作权,要比给予员工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留职察看等等,实质上要严重多了。除了不谙世事的非正常人,连几岁的孩子都不难懂得这个道理吧。

可是,“吉林艺术学院发言人”的发言,却没有应有的明确说明,给人的印象是:学院通过发言人“公开说明”的方式,来宣布学院党委或者行政的决定,或者学院党政的联合决定。但我当然不知道,这种方式有没有党务效力和行政效力。我的知识告诉我:发言人只能传达相关信息而不能宣布相关信息。传达,当然就要明确具体的交代信息的“原始状态”。

综上所述,不难结论:吉林艺术学院让发言人做出的“公开说明”,表现了极不严肃的党政工作态度。对发言人来说,实在是为难发言人了;对卢雪松老师来说,得到的仅仅是一个发言人的,不具有正式党政效力的公开发言而已。卢老师既不能把发言人的公开说明当作正式党政决定来对待,又不能将发言人的公开说明视为一般言论,也是为难啊!

发言人在公开说明的第一点中说:“……经过党组织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该同学提高了觉悟,向组织反映卢雪松在课后向其传播法轮功组织有关诬蔑、歪曲、诋毁中国共产党的宣传材料,并向数名学生介绍有关退党的网站。经初步调查,情况基本属实,故学院决定卢雪松停课检查,听候进一步处理。”发言人应当具体说明卢老师“课后”“传播”的证据,否则,没有卢老师的任何供词和行为记录,又是“初步”调查,又是“基本”属实,不能不让人首先感到采取“停课检查”以“听候进一步处理”,是草率的、没有根据的。当且仅当公检法依法实行相关裁定之后,学院方面才可以做出相关决定。否则,停老师的课只能依据老师授课的情况。

发言人在公开说明的第二点中说:“近半年来,学生反映卢雪松在课堂上时有对党对政府的过激言论,对‘民主’和‘传播理论’进行片面的解释,给学生造成消极影响和误导。学院从关心和爱护青年教师的角度,对卢雪松进行了批评教育,希望她能转变认识,端正态度,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此次学院决定卢雪松停课检查,其在课堂上发表个人观点并不是直接原因。”这里的问题有:一,卢老师究竟在课堂上有哪些“过激言论”应当明确说明,否则就不成其为“公开说明”;二,党和政府并没有禁止教师在课堂上发表“过激言论”,而只是禁止老师在课堂上“违法犯罪”——这当然不是学院党委与行政能够判定的。只要是言论,中国的法律当然已经没有了“以言治罪”的法律条文;只要是有理有据的言论,那么,所谓过激不过激当然是人言言殊的风格、个性问题;三,应当明确说明卢老师的那些解释是“对‘民主’和‘传播理论’进行片面的解释”,而“全面”的解释又该是怎样的;此外,什么叫“消极影响和误导”?“消极影响和误导”是怎么认定的?即使是“片面”的解释,就一定带来“消极影响和误导”吗?“全面”的解释就一定没有“消极影响和误导”了吗?卢老师的解释究竟对多大一个比例的学生产生“消极影响和误导”了呢?从常识和经验看问题,应当也有“积极影响和正确引导”的,单说有“消极影响和误导”是“片面”还是“全面”?当然,在院方主持而不是独立专家主持的调查下面,有多少学生敢说出实话来,难道人们还难以判断吗?发言人应当将院方调查的具体过程做出说明,否则,人们当然首先有理由怀疑调查的公正性科学性;四,“停课检查”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分别的意义何在?拿课外的事情做“停课检查”的“直接证据”,把课内的言论作为“停课检查”的“间接证据”,是从哪部法律、政策文件,或者哪个党校、行政学院学来的?

以上是我对发言人公开说明的简短分析。不难看出,发言人的公开说明并没有使问题得到应有的澄清,反倒使问题变得更加模糊不清了,至少远远没有卢老师的个人陈述来得清晰可辨。尽管我知道不能只相信卢老师的话,但至少在有实质内容的负责的公开说明之前,我个人宁愿相信卢老师的陈述。那么,发言人在第三点中指责说“卢雪松回避问题的关键,掩盖事实的真相”,当然是强词夺理了!而称卢老师“利用互联网公开惑众,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对我院广大师生造成情感上的伤害,学院将对此进一步做出处理。”就只能认作对卢老师的污蔑和强权恫吓?

不论在现行的体制下,吉林艺术学院是不是做得特别过分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卢老师比发言人素质好得多、修养深得多、性情温和得多、态度文明得多。此刻,吉林艺术学院在我的眼中十分暗淡,而卢老师则让我肃然起敬。我只有悲叹,不仅为吉林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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