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矿工“生死状”

——矿难赔偿标准透视

                   

徐时利

 

 

 

 

中国是一个矿难频发的国家,惊天动地的煤矿瓦斯爆炸声频频传来,此处爆炸的烟尘还在弥漫,彼处爆炸声又起,在连连爆炸声中,人们心惊肉跳。煤矿透水也是一大灾难,水火无情,每一次矿难,都意味着一批煤矿工人生命的消失,仅仅在几秒钟前,那些鲜活的生命还在为了人们的温暖和光明,在矿井下辛勤劳作,瞬息之间血肉横飞,或是陷入没顶之灾……仅仅到目前为止,今年就连续发生如下特大煤矿事故:

2月14日,辽宁阜新孙家湾煤矿瓦斯爆炸,死亡214人(建国以来的第二大矿难);

5月19日,河北承德暖儿河煤矿瓦斯爆炸,死亡50人;

7月2日,山西宁武贾家堡煤矿瓦斯爆炸,死亡36人;

7月11日,新疆阜康神龙煤矿瓦斯爆炸,死亡83人;

8月7日,广东梅州大兴煤矿透水,涉难123人;

9月6日,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枝柯镇煤矿二坑口发生瓦斯燃烧事故,死亡17人。

以上矿难,无论是频繁的密度,还是死亡人数的众多,在世界各国,包括发展中国家,都是绝无仅有的。

另据“无忧天地"网统计的数据,中国官场平均每天有7名县处级以上贪官落马,而中国矿山平均每天夺去18名矿工的生命。在当今的世界上,中国在贪官众多和矿难频发两个项目上高居榜首,把世界各国甩在后边,这真是中华民族的悲哀。

贪官与矿难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没有这么多贪官,就不会有这么多的矿难,这已经成为社会共识。有些地方的党政要员暗中和矿主有很多交易,或者干脆就是矿场的股东,拥有煤矿的股份,即所谓“国字号人员投资煤矿”。几乎所有重大矿难事故的背后都有腐败的背景,人们痛心疾首:腐败不死,矿难未已!可是,腐败仍然在滋生着,蔓延着。

多年以来,死于矿难的采煤工人,积累起来已经数以万计、十万计了。那些葬身矿井深处、永远不见天日的冤魂,他们生命的价值如何呢?他们的一条人命,意味着什么样的可以量化的价值呢?

矿工的死亡赔偿金数额,仅在半年之前,还没有统一标准,完全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以下是见诸各种媒体的对不同地区死亡赔偿标准的报道:

4万元左右”说,见《人民日报》2005年4月19日第十三版;

6万元”说,见2004年12月14日华商网《华商晨报》;

1至3万元”说,“矿主给受害者家属1至2万元了事, 最多的也超不过3万,并名正言顺地签有死亡赔偿协议。”见2002/09/11新浪观察          网;

2万元”说,“一次性付给死亡2万,之后费用矿上概不负责”。          2005-02-20《燕赵都市报》;

2万元左右”说,见《北京广播新闻》2005-2-23;

1至5万元”说,“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死亡赔偿金一般在一万元

至五万元之间”,见《行业资讯》2004-12-29,

为什么这些低标准的死亡赔偿都可以得到执行呢?这是因为早在每名矿工下矿之前,矿主事先就与矿工签订了矿工将其称为“生死状"的《协议书》。一旦死亡事故发生,写有伤亡赔偿标准的白纸黑字的协议书立即生效。

 

 
照片采自2005-8-9新华网

这是某煤矿与矿工签定的用工合同,上面明确写着,如矿工遇难,一次性处理的最高限额为两万五千元。

本照片是一份某矿矿主与矿工签订的号称“协议书"的用工合同文本。这是一位记者几经周折之后,从一位矿工手里得到的,合同明文规定:

   在施工中出现伤、亡事故,如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生活补助费4000元;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生活补助费6000元;如遇死亡者,甲方一次性处理给乙方抚恤金2万元,善后所需要费用由乙方自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及死亡者,在一次性处理后的同时一并终止合同。(2005-02-20《燕赵都市报》)

签订协议的煤矿工人大多是来自贫困地区或偏远山区的农民,家庭贫困,妻儿老小嗷嗷待哺。迫在眉睫的生存压力更重于自身的生命安全,为了解燃眉之急,他们不得不孤注一掷,将自己的生死置之度外,与矿主签订“生死状”。一旦他们亡故,他们贫困的家属也从来没有见过什么大钱,对赔偿条件要求非常低;更重要的是这些不幸的难属无权无势,除了老老实实接受这点微不足道的赔偿之外别无其它出路,所以“生死状”开列的苛刻低赔偿条款总能顺利实施,矿主总能不必费太多周折就能从矿难中脱清干系。

逐一分析这份“协议书"的规定,可以看到三个层次:

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获补助费4000元,就是说,只消区区4000元,就可以打发走一名因工伤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矿工。

二、丧失全部劳动能力者,获生活补助费6000元,也将是说,6000元是一个身强力壮的劳工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之后的终生补偿。

三、死亡者,获抚恤金2万元,还特别注明“善后所需要费用由乙方自理”,以保证矿主除了2万元抚恤金之外,不必再另掏腰包支付其它费用。

这么微不足道的一点钱,就把伤者、亡者以及他们的家属打发走了,而且一走两清账,因为合同明文规定“所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及死亡者,在一次性处理后的同时一并终止合同。”此后,劳资双方各不相干,矿主继续用同样的合同招工,矿工家属黯然回乡,去经慢慢品尝痛失亲人和贫穷煎熬的滋味。

矿主们是精于计算的:一个矿工的生命只值几万元,而添置一套安全设备要耗费数百万元。资本的选择当然是要追逐最大的利润。矿主选择用金钱与权力结盟的方案,得到好处的官员放松安全监督,节省出大批安全设施投资,矿主、官员双双得利。于是,播下的是腐败,收获的是矿难,遭殃的是矿工和他们的亲属。

岂料矿难如此频发,到了说不下去的地步。大约在半年前,各地纷纷出台口径十分一致的死亡赔偿为20万元的规定,以求“拧紧安全的阀门”,“扎紧煤矿安全的篱笆墙”:

河北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规定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

产煤大省山西新规定:“凡是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对遇难矿工的赔偿不得低于20万元”。

江西省人大立法安全事故死亡赔偿不低于20万元。    

贵州煤矿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将提高到20万元以上…… 

从表面上看,这空前高额的死亡赔偿金20万元比过去翻了几番、甚至十几番。按今天的最低消费标准,死者家属用他们亲人的生命换来的20万元血泪钱,可以让他们在比过去长得多的一段时间内聊以存活。

但是,对这20万元的新的死亡赔偿标准,人们有一系列的疑问:

20万元的新的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出台的?制定新赔偿标准的具体运作过程如何?

各地对20万元的一致认同是不约而同呢?还是服从上级有关部门做出的统一规定呢?如果是统一规定,这个规定有没有经过公开论证或者听政的程序?

如果不是上级的统一规定,以中国这样一个拥有高达七百万煤矿工人大国,历年来死了这么多人,为什么到现在会没有制定对煤矿工人死亡赔偿的法律呢?

这个新的20万元的赔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参照外国的同类赔偿标准了没有?20万元的死亡赔偿标准是否已经体现了对普通公民生命的尊重?

对最后一个问题,“20万元的死亡赔偿标准是否已经体现了对普通公民生命的尊重”,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我们可以举出一个低伤害、高赔偿的案例进行对比,该案最后赔偿额高达80万元。

80万元的赔偿金源于一张照片构成的名誉侵权案,案情并不复杂:奥运会金牌得主王军霞在奥运会领奖台的大幅照片被登在1996年8月16日第6版的香港《大公报》整版广告上,广告上方写有“热烈祝贺中国奥运代表团高奏凯歌”的字样。在这这行显赫的大字下面则是王军霞站立在领奖台上满面笑容的照片,在照片右边印有告词“国际名烟,时尚味道”。稍下一点,摆放着两盒云南昆明卷烟厂生产的“红山茶”牌香烟,其中一盒已启封,半截香烟抽出盒外,其过滤嘴香烟倾斜的方向正对着满面笑容的王军霞。广告的左下方印有“红山茶过滤嘴香烟”字样。下边还有“香港政府忠告市民:吸烟害人害己”的字样。这是这桩名誉侵权案的全部事实。

为此,王军霞于1998年年底状告云南昆明卷烟厂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并且提出索赔10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官司拖了很长时间,至2001年5月,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王军霞胜诉,昆明卷烟厂除了登报向王军霞公开道歉外,还要支付王军霞赔偿金80万元(当然,这还是大大地有韙她索赔1000万元人民币的初衷),审判现场拍摄的王军霞的照片对此作了形象的记录。照片原解说词是:“王军霞在胜诉后开心地笑了"。有兴趣的读者可到2001年05月16日07:39 新浪体育网寻找该照片。

王军霞胜诉、得到名誉赔偿80万元的时间是2001年5月,那时还没有调高煤矿工人的死亡赔偿标准。以本文照片上的那份《协议书》规定的标准,王军霞获赔80万元的名誉赔偿,这笔巨款相当于:

200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矿工的赔偿金;

133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矿工的赔偿金;

40名矿工的死亡赔偿金。

应当指出,就在半年前死亡赔偿调整到20万元之后,王军霞得到的80万元名誉赔偿依旧相当于4条矿工生命的死亡赔偿。

这么能不令人困惑?难道几条、几十条煤矿工人的生命才能抵得上体育明星的一张照片吗?这种荒唐的悬殊昭示出太多的腐败,昭示出当今中国社会不的深刻弊端。中国出现一张体育明星的照片相当于40名矿工的生命的荒谬的悬殊,谁该对如此低数额的赔偿标准负责?

王军霞和伤亡矿工们都是国家公民,在法律面前理应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但是在实际上,在受到轻微伤害的体育明星王军霞获得一笔80万元的巨款;死亡矿工只获得2万元的买命钱,伤害轻重有天壤之别,赔款数额又有天壤之别,真是两重身分两重天。由这两个案例可以当今中国社会财富分配的严重失衡和普通人群的边缘化的严重程度。两相对照,显现出一个让人悲酸的现实:社会精英占有社会财产过分轻而易举,导致当今中国社会贫富分化愈演愈烈,大批普通民众迅速边缘化、贫困化,在财富分配和法律判决上受到极不公平的对待。王军霞名誉侵权案和矿工死亡赔偿只是社会上诸多不公案例中的两件。当权者不可掉以轻心,不公正的判决将会加剧业已紧张的社会关系,酝酿社会动乱。

半年前提高了矿工死亡赔偿的数额至20万元,凡是在此之后死于矿难的矿工,都按新标准得到赔偿,今后死亡赔偿也不会低于这个数额。

现在,令人牵挂的是那些低标准赔偿时期死亡的矿工的亲属。采煤是重体力劳动,下井采煤的几乎全是中青年,他们是支撑家庭的顶梁柱。他们的死亡具有突发性和灾难性,给他们的亲属带来的惨烈伤痛与正常死亡不能相比。他们的死亡使本来贫困的家庭陷入绝境,对他们的亲属说来,创痛绝不会迅速平复,痛苦将如影随形,死死地终生相伴。

累计起来计算,多年以来,那些死于矿难、只获得微量抚恤金的矿工已经数以万计、甚至数以十万计了。这些死亡矿工的子女是否已经长大成人?他们的父母是否健在?他们的妻子多年来如何支撑残破的家庭?这是一个“以民为本”的政府应当给与关注的。显然,低数额的赔偿对解救他们贫困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那点微不足道的抚恤金大概早已告罄,多达数十万人的死亡矿工亲属早就陷入赤贫之中。给他们适当追加一些赔偿或提供一些生活补助,使死亡矿工的子女不要因交不起学费而失学,他们的父母不要因为无钱看病而坐以待毙,这是最起码的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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