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少年性犯罪”个案报告

杨银波

 

从严格定义来说,性暴力行为并非单纯的性行为,而是以性作为工具的暴力攻击、侵犯 的行为。在香港的法律上,强奸和非礼是严重的刑事罪行,而性骚扰则可循《性别歧视条例》进行民事诉讼。本文即以大陆少年强奸、轮奸的“恶性性暴力案”为例,细数少年性犯罪的桩桩件件,警惕在孤独、罪恶、孤僻、固执、倔强、易激动等少年意识背后的性犯罪潜意识,以及这罪恶背后的抚育、教育、就业、娱乐、婚恋和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立法等体系问题,并认可这样的基本理念:每个人都拥有基本人权与尊严,并且享有不被他人侵犯及歧视的权利;女性应享有自由自主的生活空间;女性拥有保护自己及反性侵犯的权利和能力责任。

⊙35岁

姜某,35岁,受害时暂住于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塔头村,原籍安徽。罪犯:黄某,案发时15岁,原籍江西。2005年4月8日15时许,黄某来到塔头村找外来工汤某,见汤某之妻姜某一人在睡觉,冲上去欲行不轨。姜某见黄某还是未成年人,便好心规劝。不料年轻力壮的黄某更觉得姜某软弱可欺,最终将其强奸。事后,黄某还抢走姜某放在枕边的20多元零钱。

⊙34岁

石秀秀,34岁,受害时居住于辽宁省北宁市某村。罪犯:罗小阳,案发时15岁;罗林,系石秀秀之夫。2004年3月24日夜,同村少年罗小阳来石秀秀家借住。当晚,石秀秀之夫罗林为报复妻子,故意与妻子发生了性关系。待妻子睡着时,罗林悄悄叫起罗小阳,然后脱下他的内裤,把罗小阳推进妻子的被窝。罗林还拿起罗小阳的手,直接向妻子的下身摸去。罗小阳起了生理反应,实施强奸。

⊙33岁

冯秀花,33岁,受害时居住于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铜营村。罪犯:张策,案发时16岁。2005年8月4日19时许,冯秀花在骑车回家的铜营村赵李路上,突然被张策从后面拽下车拖到路边的玉米地里强奸。尽管冯秀花反抗并大声呼救,但因为身躯娇小,使凶手得逞。凶手逃离现场后,冯秀花将现场一人多高的一片玉米掰断以方便识别现场。

⊙30岁左右

受害者,30岁左右,受害时系河北省石家庄市某饭店女服务员。罪犯:小赫、小东,案发时16岁;小龙,17岁。2002年8月31日下午,小赫到饭店吃饭。结账时发现钱不够,差4元钱,小赫就给自己的两个好朋友小东、小龙打了电话,要他们带钱过来。打完电话后,小赫想先走,但饭店的女服务员担心他不来还钱,拉住不放。这时小东和小龙到了,小赫让女服务员和他们一起回去拿钱。女服务员看他们三个年龄很小,没有什么戒心地就答应了。四人一起经过一片玉米地时,三个男孩强行把女服务员拽到了玉米地里,对女服务员实施强奸。

⊙20岁

周某,20岁;受害地点: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郊丰登路。罪犯:魏某、孙某,案发时17岁。2005年7月5日1时30分许,刚刚下夜班的周某走到丰登路附近时,突然发现身后两个人一直鬼鬼祟祟地尾随。魏某、孙某一前一后将她堵住,其中一个穿白上衣的人在周某还未来得及呼救时就强行将她拉到了巷子里。一开始由于周某的反抗,孙某没有得逞,但随后孙某将路边的一个塑料泡沫板铺到地上,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而魏某居然在一旁帮着孙某拿衣服并把风,而且还按着小周的胳膊不让她反抗。

⊙18岁

(1)史丽,18岁,受害时系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城关镇文星路某电子信息公司“心雨热线”职员。罪犯:汤文,案发时17岁。2003年5月10日,汤文为找朋友聪聪,来到电子信息公司,没有发现朋友聪聪,却碰上了史丽。史丽答应陪着汤文外出找人。两人出门,没有见到聪聪。之后,两人进了儿童公园,一直聊天到后半夜,回到文星路公司,在一间空房内边吃东西边继续聊天。汤文眼见四周无人,不顾史丽的反抗强行与她亲吻。史丽大叫,挣扎中将汤文的脸抓伤,汤文索性将史丽按倒在地,用手扼住她头颈,将史丽强奸。之后史丽再次呼救,汤文惟恐事情败露,慌乱中用双手将史丽活活扼死。

(2)受害者,18岁;受害地点:安徽省天长市公园街附近。罪犯:刘小天、周卫兵、李泰飞等5人,案发时均未满18岁。2004年12月28日19时许,刘小天等5人在公园街见一女子年轻貌美,5人遂借故上前调戏。为躲避5人的纠缠,该女子先后逃往公园内、公园门口电话超市和公园街某药店内等处。但5人一直尾随她。最后李泰飞提议:“我们把她带到刘小天宿舍去(指发生性关系)。”随后5人将该女子从药店强行拖拽到刘小天宿舍,不顾该女子的反抗,轮流对其实施了强奸。

⊙17岁

受害者3人,17岁,受害时均系安徽省宿州市某职业中学女学生。罪犯:郭某、赵某、钱某、孙某、李某,案发时16岁-17岁。2005年2月5日晚,3名女学生被同校男生郭某、赵某、钱某邀至宿州市胜利路某迪厅蹦迪娱乐,在迪厅内又遇到了郭某的2名校外朋友孙某和李某。这5名少年把事先准备好的麻醉药放进饮料中,骗3位女同学喝下。当3位女生被麻醉迷糊后,李某和赵某分别带一女生到出租房内强奸,郭某则和孙某、李某将另一女生带至一宾馆内实施轮奸。

⊙16岁

(1)王兰、林红,16岁,受害时居住于北京市平谷县某村。罪犯:陈崇山、张赫明、吴艳国等6人,案发时16岁-19岁。1998年7月9日、7月21日,陈崇山分别伙同张赫明、吴艳国等5人将同村少女王兰、林红诱骗到自己家中,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将2人轮奸。案发后,陈崇山和吴艳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被告人张赫明等4人的父母为了让王兰出庭作假证,将其安置在一民房内,长达四个月之久不让王兰回家。期间他们还多次带着王兰到公安机关、检察院推翻证词,还威胁说:“公、检、法都已经买通了。”但开庭之日,王兰在一审期间说了真话。被告人家长遂在法院门口对王兰的姐姐大打出手,还威胁王家小孩人身安全。此后,王兰一直不敢在家居住。

(2)小雯,16岁;受害地点: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张家庄村多处。罪犯:小庆,案发时20岁;陈某、史某、小强,19岁;小芳(女)、史某、臧某、史某、史某某,17岁;安某,16岁。2003年8月2日晚,小芳带着小雯和其他4人来到张家庄村一借宿处。吃过晚饭后,小庆伸手摸小雯,小雯不同意小庆就打她脸,打了3、4个耳光。小芳骂小雯:“你又不是处女!”并揪住小雯的头发,打了3个耳光。其后,小强把小雯叫到院里劝小雯同意,说如果不同意就打小雯。小雯说:“我来例假了。”但是小庆根本不管,拉灭灯强奸了小雯。第二天11时许,大家吃过了饭,小芳看到小雯的确来了“例假”,便到街上给她买卫生巾。小雯正在屋里休息,小庆又进了屋强奸了她。刚结束,小雯还没来得及穿衣服,小强又进来强奸了她。数日后,小芳带着小雯去参加一个朋友的生日,期间在小芳、臧某的殴打下,先后被臧某等四人轮奸。之后,小雯又有3次被多人轮奸。

(3)张小梅,16岁;受害地点: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豆罗镇原太高速路高蒲出口附近。罪犯:寇宝云等10名少年。2005年7月16日21时许,张小梅正与好友玩耍,同镇的寇宝云等10名少年连推带骂,将她带到原太高速路高蒲出口附近的玉米地内,将张小梅轮奸。第二天凌晨近3时,张小梅的父亲多处寻找女儿未果,便到豆罗派出所报案。接到报案后,所长王玉平召集全所民警大范围寻找,终于于凌晨7时在高速桥下涵洞内找到受惊吓不敢回家的张小梅。

⊙15岁

(1)沈利,15岁,受害时系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某镇中学初二女学生。罪犯:李祥、赵磊。案发时17岁;王冬,16岁;吴明,15岁。2004年4月26日下午,李祥等4人骑着趁沈利不注意,突然将沈利的书包抢走。4少年齐声说:“要书包,跟我们走。”说完,调转车头就走。沈利骑车追赶。不到10分钟,4少年停车在李祥的家。沈利进屋要书包,王冬、李祥、赵磊将沈利轮奸,吴明未遂。赵磊、吴明作案后,又到网吧去继续上网,王冬、李祥再一次对沈利轮奸。事后,4少年又是喝酒,又是唱卡拉OK。

(2)杨某,15岁,女中学生;受害地点: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兰州平板玻璃厂”家属院。罪犯:刘某、肖某、王某(女)、陈某(女)、宋某(女),15岁-16岁。2004年7月22日20时许,宋某将杨某带到西固区牌坊路其表姐张某开设的美容美发屋“坐台”,其表姐看到杨某的年龄太小没有同意。7月23日凌晨1时许,宋某将杨某带到“兰州平板玻璃厂家属院”其表姐租房内,刘某3人也跟着一同来到租房内,对杨某进行恐吓并殴打。晚上,在睡觉的过程中,刘某趁杨某在该租住屋客厅睡觉之机,采取胁迫手段对其实施了强奸。8月26日,杨某进行药物流产。

(3)晓婕,15岁,女中学生;受害地点:广东省罗定市泗纶镇某路。罪犯:黄某、沈某等6人,案发时15岁-17岁,均为当地人。2004年9月28日(中秋节)晚,黄某等6人骑着摩托车以兜风为名,将晓婕带到泗纶镇一条小路上进行轮奸。事发两日后,晓婕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4)王某,15岁,女中学生;受害地点:北京市顺义区马坡某中学女生宿舍。罪犯:万某,案发时15岁;刘某,20岁。2005年5月3日23时许,等王某和同屋的同学都已熄灯休息后,万某钻窗进入王某的宿舍,对王某语言威胁并殴打,残暴地在宿舍内将其强奸。当时同屋的另外3名女生都已经脱了衣服休息,碍于对万某的惧怕,都未敢起身阻止和呼救。事后,万某又将王某驱赶至隔壁的无人宿舍。王某一进宿舍后,就被事先潜伏在屋内的刘某强奸。此后,万某又将王某再次强奸。直到5月4日凌晨3时,两人才离开学校,整个过程长达4小时之久。

⊙14岁

迟某,14岁;受害地点: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某饭店。罪犯:梁正、张某、刘某,案发时14岁-15岁。2002年1月的一天下午,梁正、张某、刘某3人在路上遇到小学同学迟某,3人约迟某晚上一起出来玩。当晚21时许,梁正等人将迟某带到文城镇某饭店。进入房间后,他们把事先买好的4粒迷药放进一杯可口可乐,交给迟某喝。迟某喝完后感觉头晕,提出要回家,此时,他们先后对其进行调戏,并解其衣扣,迟某不依并喊叫,但终究还是遭到强奸。

⊙13岁

兰兰,13岁,受害时系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某小学六年级女学生。罪犯:小石,案发时17岁;小马、小田,16岁。2005年7月1日18时许,兰兰被带到绥中县六股河边,在经过一片树林的时候,手脚被捆上。小石、小田等男孩开始往兰兰身上埋沙子,并威胁道:“你要是不答应跟我好,我今天就把你活埋在这里!”兰兰被掩埋的时间很长,感到呼吸困难。其后,兰兰被带到小路(外地民工,17岁)的出租屋。小石、小田和小马实施强奸,并把兰兰的头往炕沿上用力磕。小路没有勇气阻止,离开出租屋。兰兰从出租屋里逃出来的当天,是小学升初中考试的日子,她还是坚持考过了升学考试。

⊙12岁-15岁

小青等4人,12岁-15岁;受害地点:海南省临高县和舍镇昌盛村跃前山一处偏僻的坟地附近。罪犯:王学勇、唐刚、陈明、符生、王光、符大伟、王成刚,案发时12岁-15 岁。2005年6月10日,王学勇为庆祝自己的生日,让同村的王小亮叫几名女同学来参加生日会。当日18时许,王小亮与几个男生开着4辆摩托车带着本班4名女生及初二的3名女生到王学勇所住的昌盛村参加生日会。生日会在晚上近12时许结束,7名女生要求王小亮等人将她们送回30多公里之外的加来镇老家。王学勇等人连哄带吓将7名女生骗到坟地附近,初二的3名女生趁机逃跑。等到7名少年到齐后,他们一拥而上,几个人分组将4个初一女生拉到一边实施轮奸。整个过程持续近4个小时。其中,15岁的小青被打得眼冒金星,并感觉最少有4人强奸了她。一名犯罪嫌疑人向警方交代:他强奸了4名女孩。王学勇交代:他强奸了3名女孩。但其中一名15岁的疑犯说:“就是跟几个女孩玩玩,没什么了不起的。”一名疑犯还说:“赔几个女孩1万元钱就可以了。”

⊙10岁

邱女,10岁;受害地点:江苏省睢宁县桃园镇某村某麦地。罪犯:胡某,16岁。2004年5月,胡某跟随邱女至桃园镇某小学北的麦地里,将邱女强奸。因邱女呼救反抗,胡某惟恐罪行暴露,遂采取卡脖子等手段将邱女掐昏。正当胡某要离开的时候,邱女的眼睛突然动了一下,胡某又转过身来,一阵拳打脚踢又将邱女击昏。胡某认为邱女已死,遂拔麦秸盖在邱女身上逃离现场。邱女苏醒后报案。

⊙9岁-15岁

王燕,9岁;文红,15岁;及其他3名受害的儿童少女,均系安徽省含山县人。罪犯:阿虎,案发时17岁。2005年4月15日下午,阿虎以“寻找厕所”为名,将王燕骗至含山县狮子山上。在一个弯坡处,阿虎将王燕摔倒在地,实施强奸。直到王燕的父亲闻讯上山寻找,阿虎才仓皇逃走。6月8日21时许,住在学校宿舍的文红下楼去上厕所。见文红远远走过来,张勇(与文红同校)连拉带拖把文红弄进了男生宿舍,双手伸进了文红衣服里一阵乱摸。文红竭力挣脱了他,返身就往宿舍跑。阿虎撵着文红追了上去,趁势跟着她进了宿舍。阿虎反手锁上宿舍门,实施强奸。阿虎身上,另有3起强奸案。

⊙9岁

(1)梅梅,9岁,小学四年级女学生;受害地点: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某村。罪犯:小刚,案发时15岁,系初二学生。2005年5月4日14时,种完地的梅梅妈回到家时,发现同村的少年小刚从屋内迎了出来,手里拿着一个湿抹布正在拧。梅梅妈来到卧室,看到女儿躺在炕上,已经昏过去了,身上还沾有泥土。梅梅妈脱掉女儿的裤子,想帮她换条裤子,看到梅梅的内裤上有血。小刚承认自己强奸了梅梅。原来,梅梅一人在家时,小刚来借扑克,梅梅说没有,小刚就掐住梅梅,将她强奸。

(2)英子,9岁;受害地点:云南省宣威市某村。罪犯:高历,案发时16岁,辍学在家。2004年7月的一天,高历趁父母不在翻出一盘黄碟重看,而后走进村子,恰好看见英子一个人在玩。于是,他就以“给糖吃”为由将英子骗回家看电视。在放映黄碟过程中,高历提出要与小英子拍录像,随后便在沙发上模拟了黄碟的内容,将英子强奸。当天晚上22时许,高历又在村旁的包谷地中再次对小英子实施了强奸。

⊙8岁-11岁

曾某,8岁,读幼儿园大班;郑某某,11岁,读小学三年级;以及黄甲、黄乙、黄丙等7名受害者,均系福建惠安县紫山镇人。罪犯:郑某,案发时16岁。2002年2月的一天,郑某某前往学校上课途经郑某家附近时,郑某乘四周无人之机,在用手捂住郑某某的嘴巴后,将其抱拖至无人居住的郑某家的地下室,采用暴力手段对郑某某实施强奸。2002上半年的一天,曾某前往幼儿园途经郑某家时,郑某用手捂住曾某的嘴巴后,将曾某抱至郑家附近的一山沟里,采取暴力手段对曾某进行猥亵。2002年12月5日8时,黄丙行走至邻村离郑某家约100米远的一山坡上的乡间土路时,郑某前一手捂住黄丙的嘴巴,半抱半拖将黄丙抱拖到山坡边的一山沟里,采取暴力手段对曾某进行强奸。黄甲、黄乙是双胞胎。亦是受害者。据统计:郑某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先后对9名8岁-11岁的幼女实施了性犯罪。

⊙8岁

(1)丽丽,8岁;受害地点:青海省西宁市某家属院附近一下水道内。罪犯:陈青,案发时17岁,祖籍湖北省钟祥县。2002年8月11日17时, 陈青走到某家属院门口时,遇到了正在玩耍的丽丽和明明,三人一起玩捉迷藏游戏。轮到陈青和丽丽藏而明明找时,陈青与丽丽藏到一下水道内,陈青见四周无人,就强行把丽丽的裤子扒下,实施强奸。完事之后,丽丽的哭喊使他胆战心惊,特别是见到血更让他不知所措,为了事情不败露,陈青杀人灭口,用双手掐住死了丽丽的脖子。此时是8月11日17时30分。

(2)小梅,8岁;受害地点:四川省邛崃市天台山镇天水村某深山树林。罪犯:刘敢,案发时14岁,读初中。2004年10月23日下午,刘敢逃学出来,把小梅骗到天水村某深山树林。趁小梅不注意,刘敢猛然用脚将她绊倒。小梅惊慌中说:“刘敢,你敢欺负我,我就去告你!”但刘敢根本没被吓住,他拽住小梅的红领巾就往林里拖,并拿起石头砸小梅的头将其打昏,然后对小梅实施强奸。事后,刘敢突然想起小梅“去告你”的话,于是竟抱起小梅,将其头朝下推下了10多米高的山崖。当天深夜,小梅的家人在山底将仍昏迷的小梅找到并送医院抢救,小梅捡回了一条命。

(3)小丽,8岁;受害地点:河北省承德市丰宁县某空房内。罪犯:小强,案发时15岁。2005年3月某日,小强在朋友家玩扑克至当晚20时左右,后小强与小丽一同结伴回家。半路上,小强骗称带小丽去“抓家雀”,带小丽到一空房内将其强奸。

⊙7岁

小敏,7岁;受害地点: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笃忠乡。罪犯:小宇,案发时17岁。2004年8月29日17时许,邻居小敏独自一人到小宇家院中玩耍。小宇把小敏骗至其住室,连哄带吓后,将小敏强奸。为防止罪行败露,小宇又将小敏带至住室的顶棚上,用绳子绑住小敏的脖子,把小敏吊在房梁上,致其窒息死亡。作案后,小宇象没事人似的,又跑至一网吧上网。

⊙6岁

慧慧,6岁;受害地点:甘肃省古浪县裴家营镇华新村。罪犯:李尕仁,案发时17岁。2005年3月28日下午,李尕仁来到邻居慧慧的家,对慧慧一番哄骗后,在村边的一沙窑中,强行脱去慧慧的裤子。慧慧边哭边喊:“我要回去告诉妈妈!”李尕仁很快从燕燕的身上爬了起来,趁慧慧不备,拾起了地上的一块石头向慧慧头上狠狠砸去,慧慧被砸死。而后,李尕仁返回家中,从母亲的口袋里偷了13元钱,跑到一处荒滩躲藏了一个晚上。华新村100余名村民在村子周围展开拉网式的大搜寻,直到当晚12点许,大家在离村子不远的一个沙窑里发现了慧慧,慧慧身后流下了一片血迹,早已死亡多时。

⊙5岁

(1)甜甜,5岁;受害地点:辽宁省大庆市胡路区某村。罪犯:张小,案发时14岁。2004年8月1日早晨,张小等父母出门后,便把邻居甜甜叫到自己家中玩。8时左右,他哄着甜甜来到自家后院的厕所旁,让甜甜将裤子脱掉。年仅5岁的甜甜根本没有多想,故对张小唯命是从。直到甜甜感到下身疼痛时,才进行反抗。晚上20时左右,甜甜感觉下体疼痛,在母亲的追问下,甜甜把张小“碰”她的事说了出来。丈夫听后大怒,两人来到张家气愤地喊道:“你儿子把我女儿强奸了!”随即,他们带着女儿去了医院。经诊断,甜甜处女膜已经破坏。

(2)韩梅,5岁;受害地点: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高岳镇。罪犯:韩飞,案发时15岁,系韩梅的堂哥;匡某,系韩家帮工。韩飞因父亲去世、母亲改嫁,在家无人管教,让韩某代养。2003年,韩飞来到叔叔韩某家打工,每天负责接送韩梅。2005年3月的一天,韩梅向母亲哭诉要和母亲一起外出,再也不愿意和哥哥韩飞呆在家里。经反复追问,韩梅将被韩飞及其家帮工匡某多次强奸的事实告诉了父母。

⊙5岁-12岁

高莉,5岁;杨红,6岁;高友娟,12岁;及其他3名受害儿童,均系四川省邛崃市高何镇人。罪犯:高小波,案发时15岁,系刚辍学的初三学生。2005年3月16日下午,高小波以“打牌”为由将邻居杨红和高莉叫到家中,先将高莉的裤子脱下实施强奸,而后又以同样的手段对杨红下了手。经过审讯,高小波交代了犯罪事实:从2004年初起,他以约打牌、捉鱼虾、挖“猪鼻拱”等为借口骗取信任,先后对邻家的6名女孩实施了强奸。

⊙4岁

(1)小雨,4岁;受害地点: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某村。罪犯:凡凡,案发时14岁,系榆中县某中学初中学生。2004年8月27日下午,凡凡发现同村小女孩小雨正在自家门前玩耍,遂将小雨叫到自家屋内,并将小雨奸污。事后,为防止事情败露,凡凡反复劝小雨不要将当日下午发生的事告诉小雨母亲。事发当晚,小雨最终还是将此事告诉了家人。此案案发后,小雨在家人的带领下来到榆中某医院检查,医院处方证实:小雨阴道正常,处女膜完整,但尿道口周围有轻微红肿。

(2)小艳,4岁;受害地点: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某村。罪犯:王某,案发时16岁。2005年7月25日午饭以后,王某到将小艳骗到邻村的树林里强奸。由于害怕小艳向家人告发他,他残忍地将小艳掐死,并用随身携带的宽胶带将她的口鼻封住,脱下自己的上衣包住尸体,又从附近找来了个旧纤维袋套上,并在袋子里放了一块大石头,最后用旧电线将口袋扎上,丢进附近的井里。

⊙3岁

李某,3岁;受害地点: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某镇农村。罪犯:李某某,案发时13岁。2003年8月21日上午,李某的母亲与李某某的母亲等人在一起打麻将,两个小孩在一旁玩耍。其间,女孩李某要喝稀饭,男孩李某某以带李某去喝稀饭为由,将其带至家中奸淫。事发后,经医院诊断,李某系处女膜撕裂伤。由于男孩李某某作案时尚未满14周岁,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30多名儿童少女

受害者:30多人;受害地点:甘肃省金昌市青少宫附近、金川公园等地。罪犯:成成,案发时14岁,系金昌市某小学六年级学生。自2004年12月14日开始,成成乘小学生放学回家之机,威胁女孩子并在地下室、楼道等处强奸猥亵儿童少女,作案30多起!2005年7月,继“金川公园少女被奸案”等案之后,金昌市某小学上学的小女孩佳佳放学回家途中,被成成强行带到金昌市青少宫附近。就在成成欲行不轨时,佳佳大声喊叫惊动了路人,成成慌忙逃跑。随后,佳佳的家人向金昌市公安局报了案。而后,警方并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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