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9日我被莒南县公安局以“侮辱人民警察,影响很坏”的罪名行政拘留(治安拘留)15天。在莒南县治安拘留所,我前8天绝食(第7天注射葡萄糖1次),后7天只喝稀饭未吃干食。24日,我被临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直接从拘留所转到莒南县看守所羁押。此后我恢复了正常进食。但因身体虚弱,看守所未安排我干活,白天我经常躺在15号监室水泥炕上休息。
28日早上6点左右,在押人员在放风场做体操、唱狱歌、背狱规,我则躺着休息。当时上常白班的时间是7点半,看守所只有闫加军和李太山(音)两个警察值班。大概是李太山从监控器里看到我躺着,就走到监室窗前命令我去放风场做操。我说我身体虚弱不能做操,他说不行,必须去做。我说我的确身体虚弱,做不了操。他火了,命令劳动号(根据规定,判决已生效但余刑不足1年的犯人留在看守所服刑。看守所从中挑选一部分在监室外面劳动,这些犯人也叫劳动号)打开监室门,冲进监室挥拳就打我的脸,一下子把我打倒在水泥炕上,又踢了我几下,给我戴上手铐,并狠狠地用力勒住手铐,致使手铐紧紧卡住我的腕部且两手腕出血。他拽着手铐把我拖到15号监室对面的管教室,问我为什么不听话,我大声质问他凭什么打人。他把我拖到警察值班室,问我到底怎么回事,为什么敢不听他的话。我再次质问他凭什么打人。他命令劳动号把我拖回管教室并给我戴上十几公斤重的脚镣,问我服不服,我大声回答不服。他大怒,喝令我跪下,我大声拒绝。他用力按我,我被迫坐在地上。他用直径达好几公分的橡皮棍狠狠地抽打我的脊背,我“一、二、三……”大声数着。他更加发怒。抽了十几下之后,他把我按躺在地上,用拳、脚狠狠打我踢我,最后用橡皮棍顶住我的喉部,差点令我窒息。而此时,他也累得气喘吁吁。歇了会儿,他命令劳动号打开15号监室,把我架进去。
事后发现,我的脸上(尤其是鼻子)、脖子、胳膊、腿均受伤出血,而后背的大面积皮下出血则十几天后才痊愈。至于监室地面和地面上在押人员放食物的塑料袋的外面,均溅上不少血。管教室里溅了多少血我已看不到。闫加军立即命令劳动号把血迹擦干净。我身上的衣服也溅了一些血。
这次我挨打的目击证人有:
李宝山,男,平邑县地方镇人,1966年生,以非法持有假币罪被判刑6个月,2001年6月获释。
李长城,男,莒南县筵宾镇沙汪头村人,1962年生,当时为犯罪嫌疑人,后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刑9个月,2002年1月获释。
刘宾,男,平邑县地方镇人,1983年生,以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被判刑8个月,2001年7月获释。
刘克义,男,平邑县地方镇人,1976年生,以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被判刑1年,2001年10月获释。
刘庆仁,男,莒南县壮岗镇刘下砚柱村人,1963年生,以盗窃罪被判刑1年6个月,2001年11月获释。
刘为军,男,莒南县坪上镇一村人,1963年生,以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被判刑1年6个月,2001年8月获释。
鲁美君,男,莒南县文疃镇人,1974年生,以盗窃罪被判刑2年,2001年9月获释。
皮继江,男,莒南县洙边镇马家峪村人,1942年生,以妨碍公务(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判刑2年,2001年6月获释。
唐致宾,男,莒南县团林镇高家庄村人,1956年生,以伤害罪被判刑8个月,2001年10月获释。
王春起,男,莒南县相沟乡人,1963年生,以妨碍公务罪被判刑1年,2001年9月获释。
王大清,男,莒南县洙边镇崖子村人,1952年生,以盗窃罪被判刑1年,2001年7月获释。
闫加军,男,莒南县相邸镇人,当时约50岁,莒南县看守所副所长(莒南县公安局监管大队副大队长)。
杨凤军,男,费县上冶镇刘官庄村人,1969年生,以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被判刑1年,2001年10月获释。
赵文士,男,临沂市河东区汤头镇人,1972年生,以强奸未遂罪被判刑1年,2001年7月获释。
从这一天起,我开始了106天的绝食。但我没想,7月11日,在我的绝食进入第45天的时候,竟被武警驻莒南县看守所中队的4名士兵殴打。
事情从5月24日我进看守所当天说起。我进了看守所约2个小时后,突然武警到15号监室清号。所谓“清号”,指的是由武警不定期地搜查监室,以防止在押人员私藏“违禁品”。看守所所长(监管大队大队长)田玉民带着一两个警察和三四个武警来到15号监室,把在押人员赶到南侧的放风场,然后武警有的搜查监室,有的来到放风场。奇怪的是,在武警来到放风场之前,在押人员全都自觉地面壁跪下,双手按在墙上,很像是电影里的镜头。我身边一个在押人员悄悄拉了拉我的衣襟说:“跪下,跪下。”我没理他,靠墙站着。警察和武警一开始没管我。过了大约1分钟,一个当官模样的武警沉着脸喝令我:“跪下!”我摇了摇头说:“不跪。”武警重复了一遍,我仍然坚定地回答:“不跪。”武警一挥手,本来正在给其他在押人员搜身的两个武警马上过来把我扭转身按跪在地上。但他们一松手我立即站起来。他们又立即把我按跪在地上,我则在他们松手后立即站起来。如此三四次之后,一直站在旁边看的田玉民说了句:“算了吧。”于是这几个武警才作罢。很快他们清完号走了。
此后我听说,一般是一个多月清一次号,此前十几天刚刚清过一次,而这次仅清了15号一个监室,因此完全令在押人员出乎意料。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分析,这次清号可能完全是冲着我来的,目的是要给我一个下马威。但我毕竟未让他们得逞。其他在押人员说,以前也有新号(新来的在押人员)在第一次清号时不愿跪,但武警会抱着他的头往墙上撞,直到他头破血流老老实实自己主动跪下为止。也就是说,我是迄今为止第一个不愿跪而且成功了的新号。但此后整个武警中队肯定全都知道了有一个新号不愿跪而且成功了,比如有一次警方在提审室里提审我时,一个武警进去看了看我说“就是你呀”。
7月11日上午10点左右,看守所又一次清号。看守所教导员陈德明和一两个警察、莒南县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的一两个检察官和4个武警来到15号监室。在押人员像往常一样跪下,武警们给他们搜身。陈德明第一个给我搜完身,然后又给其他在押人员搜身。
我站着依在南面的铁栏杆上休息,一个武警站在我旁边问:“你是因为什么进来的?”我回答说:“我因为什么进来的没必要告诉你。”这时两个武警的脑袋凑在一起,又黑又矮的那个用手一指我,好像是说了句“就是他”,然后一起冲上来就打我。旁边两个武警也冲上来,4个人对着我一顿拳打脚踢。不过只有两三分钟,看守所副所长(副大队长)庄华利过来制止,几个武警才被迫住手。而需要说明的是,在武警开始动手打我时,陈德明和检察官们一下子跑没了影。
事后发现,我的脸上、后脑勺、脖子、胳膊、腿都受伤出血,而尤其以下两处受伤最重:一是左胸部,咳嗽、擤鼻涕、憋气均疼痛,一个半月后疼痛消失,但第二年曾有过复发;二是睾丸右侧出现一个一二公分长的血块,并且睾丸的外皮从右侧开始慢慢变黑,直至左侧外皮的一半也变黑才停止,一个半月后恢复正常。
这一次的目击证人,除上面提过的陈德明、李长城、刘宾、刘庆仁、刘为军、鲁美君、王春起、王大清、杨凤军、庄华利及一两个检察官外,还有:
范徐贤,男,莒南县坊前镇范家洼子村人,1982年生,以抢劫罪被判刑2年,2001年12月获释。
冯德强,男,莒南县涝坡镇大岭村人,1972年生,以盗窃罪被判刑8个月,2001年11月获释。
何传龙,男,莒县小店镇前葛杭村人,1984年生,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9个月,2001年11月获释。
李连康,男,莒南县汀水镇东官庄村人,1983年生,以抢劫罪被判刑1年6个月,2002年2月获释。
王运芳,男,莒南县相沟乡三义口村人,1949年生,当时为犯罪嫌疑人,后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被判刑2年、缓期3年执行,2001年9月获释。
由于时隔4年有余,我所记忆的以上目击证人的情况可能有误。
我在被李太山殴打的当天,就通过看守所所长田玉民向莒南县公安局口头报案(田玉民当天也曾对我说过“你已经报了案”)。后来,我又分别向临沂市公安局、临沂市检察院、临沂市中级法院的工作人员口头报案、控告。2002年我到山东省监狱服刑以后,大约是4月,我第1次向济南市城郊地区检察院驻山东省监狱检察室书面控告李太山,7月第1次书面控告4名武警士兵。后来,我又陆续向该检察室及莒南县检察院、莒南县法院、临沂市检察院、临沂市中级法院、山东省检察院、山东省高级法院、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写了控告书。在山东省监狱的3年多时间里,我对李太山和4名武警士兵分别提出过约23次书面控告(分别是40封信)。但是,所有这一切均石沉大海,没有任何反馈的信息。另外,我父亲也曾亲自到莒南县检察院递交控告书(附后),但同样没有任何回应。
惟一值得一提的是,自从我被武警打后,莒南县看守所改变了清号时在押人员必须下跪的规定,所有在押人员均站着即可(其中我所在的15号监室还额外改由看守所警察搜身)。
20051013山东莒南
附:我父亲亲自递交给莒南县检察院的控告书:
(莒南县)检察院:
我叫王秀玉,家住莒南县十字路镇东良店村。现向贵院反映一情况。
听我儿王金波(现在省监狱)说:他被押在莒南县看守所时,在2001年5月28日被该所警察李太山在监号内打过,2001年7月11日被四名武警打过。因被李太山打,王金波于2001年5月28日第一次绝食106天,因得不到处理第二次于2001年12月28日绝食50天,绝食期间用注射或鼻饲维持生命。今特请求检察院调查处理王金波被打一事。
王金波的父亲王秀玉200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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