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声何微茫,哀怨起骚人。
扬马激颓波,开流荡无垠。
废兴虽万变,宪章亦已沦。
——李白《古风》
马丁·路德·金曾经说过:当共和国的开创者在宪法上写下庄严的词句时,他们实际上签署了一份支票,每个美国人都是这张支票的合法继承人。这张支票是一项允诺,即所有的美国人——非但白人,还有黑人,都拥有不容剥夺的生活的权利、享受自由的权利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张支票已经开出很多年了,但一直没有兑现,我们今天要求它兑现。
我国宪法也写着很多关于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条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七条)为了方便论述,我把上面提及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与人身自由简称为“八大自由”。如果从1954年算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宪者开出的这张支票历时已达半个多世纪,因此早就到了要求其兑现的时刻。
历史表明,大大小小的政客和权谋主义者都喜好开政治支票。可一旦人民要求其兑现时,他们就强调“资金紧张”、“出纳不在”、“银行放假”、“国情不同”,今天推明天,明日复明日,总也不肯兑现。毛泽东在延安时就对天真的民主人士说,我们找到了一条新路,就是要在中国实行民主。可他至死也未兑现自己在与国民党争夺政权时许下的诺言。邓小平在1980年就提出要搞政治体制改革,然而一直到他去世也未见动一点真格的。近来常听到有人批评“中国人不讲诚信,”可很少有人指出“中国的统治者从不待见诚信”。为政者不“诚”,何以立“信”于民?
近年来,又见执政者开出一张张诱人的支票,如“依宪治国”、“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科学发展”……。政治口号喊得震天价响,各色旗帜随风招展,此伏彼起,令大批健忘的人心动不已,连一些金发碧眼的外邦人士都大呼过瘾。可言犹在耳,余音未落,《新京报》即遭整肃、《冰点》就被停刊,因刊登批评交警乱收费报导而被交警打成重伤的浙江《台州晚报》副总编吴湘湖先生经救治无效而亡,蔡卓华牧师和许万平先生相继获重判,方舟教会等大批民间教会遭到野蛮干涉,杜导斌先生春节探望老父竟被警方押回,高智晟律师、郭飞熊先生、陈光诚先生等许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断遭受侵犯。笔者本人在过去的一年中亦被有关当局多次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累计时间长达100多天,特别是在赵紫阳先生逝世后的半个多月时间里本人连家门都不能出,而执行命令者从未出示过任何法律依据。当局滥用公权肆意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与人身自由,已经到了无视宪法和法律,肆意妄为的地步,其后果是使执政者终日高喊的宏大口号成为一戮就穿的欺世谎言和坊间的笑柄。
一生为新闻自由鼓与呼的世纪老人胡绩伟先生曾亲口对我说过:现今对言论的控制远甚于国民党执政的时代。国民党执政的时候,私人还可以办报办刊,一家报刊被查禁关闭后,可以很快再办一家;现今不要说办报办刊,就连写文章在中国大陆都无处发表。
张思之大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你看我一个年近八旬的老翁,有没有恐惧?我可以如实告诉你,我有,经常有,在执业中时时会有。往事就不提了,说个近例,我承接了一个律师的案子,他的夫人来北京同我探讨上诉的辩护事宜,她刚下火车,我们的电话就被掐断,接着几个不明身份的大汉,将她强行拽回原审地,这无疑是有关方面对我施加威慑。我应二审法官之约到原审地交换意见,除法院外,只去了看守所,但始终有两辆警车尾随,每辆车上都有几人,最后一直送我到虹桥机场,看我离去。面对此景,我尽管未患“神经衰弱症”,也不免想到何时自己也会陪当事人入狱,这就是一种“恐惧”。恐惧不免,谈何自由?我一个年近八旬的老头,身为律师,自己尚不免恐惧,还奢谈维护人权,真是天大的讽刺,让我无言以对。(郭宇宽“专访张思之”,载《南风窗》2004年10月下)
据友人相告,鲍彤先生今年春节期间出门,紧随其身后的跟踪者多达二十余人;他到邮局寄信,竟被跟踪者从他手里将信抢走。为此,他填写了一首《如梦令》,题为“丙戌春节纪实”:
走路盯梢依旧,
电话控监依旧。
寄语好心人,
专政暂无新旧。
新旧,新旧,
一党皇天依旧。
胡绩伟、张思之、鲍彤三位德高望重的老先生的遭遇也证明中国宪法关于保障公民自由的承诺是一纸空头支票。
宪法者,公民自由权利之保障书也。因为政府总会有追求自身利益与扩张自身权力的冲动,而这种冲动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势必会给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造成实质性伤害和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才需要敷设宪法与宪政制度和法治秩序,厘定政治权力的边界,严格限制公权的使用,以切实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今日中国正处于从专制极权政体向宪政民主体制嬗变的转型时期,怎样利用现有的政治资源,推动政治变革与政治转型,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宪法就是一种可资利用的政治资源,尤其是宪法当中关于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法条,完全可以成为维权者手中的利器。中国公民有权旗帜鲜明地要求执政者兑现宪法这张写着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支票。
面对一个缺乏文明习惯与不讲诚信的政府,人们无法指望其会一次全部兑现宪法承诺。因此,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可以考虑先重点争取本文归结的“八大自由”。这并不意味着其它自由(如迁徙自由、通信自由、婚姻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不重要,而是提出一种可供选择的操作思路与行动策略。
在“八大自由”中,争取言论自由理所当然地居于首位。首先因为言论自由是其它一切自由的基础。胡平先生指出:“一个人失去了表达自己愿望和意见的权利,势必成为奴隶和工具。当然,有了言论权利不等于有了一切,但是,丧失言论权利则必然导致失去一切。”(《论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以语言、文字、音像、电子、艺术或其他形式表达意见、寻求信息、接受观念、传播思想的自由。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言论自由意味着人人享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该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为了充分实现这一自由,政府负有公开自己的活动和政策、告知公众关心的问题的义务。
言论自由既是人的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也是受宪法保护的“第一权利”。陈独秀尝言:“言论自由是父母,法律文明是儿子,.…..世界上有一种政府,自由不守法律,还要压迫人民并不违背法律的言论,我们现在不去论他,我们要记住的正是政府一方面自由应该遵守法律,一方面不但要尊重人民法律以内的言论自由,并且不宜压迫人民‘法律以外的主论自由’。法律只应拘束人民的行为,不应拘束人民的言论;因为言论要有逾越现行法律以外的绝对自由,才能发现现在文明的弊端、现在法律的缺点。”(《法律与言论自由》)边沁在《论新闻自由与公开讨论》中论证,政府对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的审查制度是对封建专制统治的放任,是对公众的最大限度的幸福原则的破坏;最好的政府及最好的法律能够为大多数创造最大的幸福,而新闻自由和公开讨论的自由是有利于建设善的政府的。
言论自由是人类追求和维护真理的必要条件。美国传播业巨头赫斯特作过一个形象的比喻:“言论自由是为了维护真理而设立,以作为延续民主命脉的血流。当言论自由被消除时,民主的脉管就立刻硬化,自由制度就变成了一个没生命的躯壳,共和国立即死亡。”这种对“真理在辩论中自明”的自信,成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言论自由的理论基础。美国高法院的霍姆斯大法官将这个原则应用到了司法判例中。在1919年的“亚伯拉姆诉合众国”案中,霍姆斯表达了反对意见,他以“思想的自由市场”理论来阐述宪法第一修正案:“如果人们能认识到许多曾经好斗的信念已然为时间所颠扑,那么他们就会比对自己的行为动机更加坚定地相信完美的愿望应当通过思想的自由交流才能更好地达到——检验真理的最好办法就是在‘市场’的竞争中让思想自身的力量去赢得受众,而这真理是人们的愿望能够得以真正实现的唯一基础。不管怎么说,这才是我们的宪法原理。”
言论自由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变革、经济组织的演进、科学技术的提高,都离不开言论的自由传播和广泛交流。人类社会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因此,人们通常把言论自由称为“人类最重要的、潜力巨大的、活动的资源”。言论自由的保障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与法治水平。在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任何箝制与压迫言论自由的邪恶图谋都是注定会失败的。
出版自由可以视为言论自由的延伸,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通过出版物表述思想见解的自由。对于何谓出版物,我国1997年2月1日实施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作了如下界定:“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对出版物禁止事前审查制度是民主国家的通例,也是出版自由的基本构成要件。英国学者布兰克·斯通认为:出版自由是“一个自由国家所不可缺少的特征”,“其意义是指政府对言论出版不作事前的限制”。约翰.密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说:“虽然各种学说流派可以随便在大地上传播,然而真理却已经亲自上阵;我们如果怀疑她的力量实行许可制和查禁制,那就是伤害了她。让她和虚伪交手吧。谁又看见过真理在放胆地交手时吃败仗呢?”
集会自由是指一国公民所享有由宪法赋予的聚集在一起讨论、研究问题,开展某种活动或表达意愿的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包括室内集会与室外集会,政治集会与非政治集会,私人集会与公共集会。群众性的室外集会,有时表现为游行、示威、请愿等形式。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
结社自由指的是有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为一定宗旨而依法组成具有持续性的社团的自由,包括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宪法学中的结社自由,通常是指政治性结社。托克维尔对此有极好评价:“结社权是基本人权,破坏结社权就会损害社会本身;结社自由是反对专制政治的重要保障;结社可能会带来暂时的政治不稳定,但从长远看有利于社会稳定”(《论美国的民主》)
游行自由则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持标语、旗帜等标志,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示某种庆祝、纪念或抗议、声讨等强烈的共同意愿的自由。
示威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聚集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某种抗议、义愤的情绪,并表示自己的力量和决心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以及信仰何种宗教的自由。
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狭义的人身自由仅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享有不受非法限制、监禁、逮捕或羁押的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这“八大自由”或称“八项公民基本权利”早就写在宪法上面,并没有人敢于否认,只是执政者囿于私利一直拖着不予兑现。我在此要郑重指出,宪法是全体国民的宪法,而非执政党的专利。决不能让宪法关于公民自由权利的承诺成为一张永远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因此,从今往后,中国公民应本着锲而不舍的精神全力争取兑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与人身自由。这“八大自由”一个也不能少,统统要兑现。一日得不到兑现,大家就一日不放松争取,直到全部兑现为止。
200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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