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选举的合法性

 ——评太石村选举镇人大代表事件

张祖桦

 

 

 我在今年3月写过一篇支持以公民身份参选人大代表的文章,题为《给有意参选人大代表的朋友们九点建议》(简称《建议》),发表在《民主中国》网刊上。原以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全国区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要到今年下半年才开始进行。巧合的是广东省的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在3月份就已揭开帷幕。3月中旬,以民主实践闻名世界的太石村所在的番禺区东涌镇(原鱼窝头镇)人大代表选举活动率先展开。

     据观察人士和海外媒体报道,广东省番禺区东涌镇所属的太石村有13个组,共有2075人,其中选民为1400余人,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选出3位乡镇人大代表。当选者将可列席番禺区人大会议,再推选区人大代表。太石村的17组和813组,被分成第49和第50这两个选区,第49选区可选出一位人大代表,第50选区可选出两位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和候选人依法应由全体村民推选产生,但都由东涌镇权力机关包办安排了。

     317日,在太石村的选举中,第49选区到场的选民699人,超过该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由于广大村民在去年罢免村委会主任的活动中,深刻认识到争取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与捍卫切身利益的重要意义,他们顶住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坚持选举自己信得过的村民当人大代表。村民冯秋盛独立参选,得到331票排名第一,离半数只差18票;与官方关系密切的村民梁某得260多票,排名第二。

     由于第4950这两个选区的候选人和冯秋盛等独立参选人得票均未超过半数,320日举行第二轮选举。20日上午11时至下午2时,第二轮选举在太石村如期举行,第49选区的两位候选人是冯秋盛和梁某,从中选出一位人大代表。该选区的700余名选民参加了第二轮选举。

     由于冯秋盛曾为广大村民带头依法维权而启动892名村民签名联署要求罢免涉嫌经济犯罪的村主任,被警方拘禁数月,故官方非常不愿意其当选人大代表。选前,有村民传出,与冯秋盛相对的一些有官方背景的人在村中连续请客,并半公开许愿,每投梁某一票,投票人可得现金若干作为酬谢。

     20日下午,第50选区的选举结果揭晓,当选的两位人大代表均为有关部门推荐的候选人。而民选候选人冯秋盛所在的第49选区,村民们却不同意选举委员会开箱验票。这是由于,同样是未能参加投票的外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投票梁某的,可由其家属代为投票;对投票冯秋盛的,则不许其家属代为投票。大约有一百多名村民对此提出质疑,包围了投票站阻止点票,要求重新选举,并与官方派来的两百人对峙。至21日凌晨,官方贴出“49选区另行选举,暂不开票箱计票,由选举委员会封箱后交镇选举办公室保存,具体开箱时间及做法依照法律规定另定日期”的告示,村民接受这样的安排而散去。

     328日上午11时许,东涌镇的官员和警察约200人突然来到太石村,开箱点票。只有部分组长(队长)和村里的股东在场,但却不许候选人冯秋盛和普通选民进入点票现场。村民们耐心地等待了很长时间,终于等来了张榜公布的点票结果,两位候选人冯秋盛和梁建洪的得票情况是:在第一轮选举得331票的冯秋盛,这回只得了234票;在第一轮得260余票的梁建洪,这回却得到434票,从而当选东涌镇的人大代表。村民们无法证实其验票的真实性,纷纷指责有关部门违法操纵选举,表示将依法申诉,维护自身的民主权利。

     330日,冯秋盛与姚立法、陈永苗、王怡、范亚峰等41位各界人士发布了《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联名申诉书》(公布后参加联署者已达百人以上)。指出“由广州市番禺区人大常委会领导的东涌镇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委员会主持的东涌镇第49选区的选举,是违反《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称选举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称选举实施细则)的选举。”

     主要问题如下:一、选区划分不便于选民监督代表;二、代表名额分配违法;三、选民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被剥夺;四、非法确定正式候选人;五、投票选举的程序违法。

     《申诉书》提出了两项合法诉求:1、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成立特别问题调查委员会,对东涌镇第49选区的选举进行调查。2、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四条),任何人都不得侵犯,更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中国要走向政治文明,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树立法治的权威特别是宪法的权威。孙中山先生尝言:“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而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就是维护宪法和法治的权威。如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肆意践踏,选举岂不是成了一场儿戏?宪法和法律还有什么权威可言?谁还会从心底里对法治抱持信念呢?

     《选举法》第五十二条明文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上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刑法》中针对人大代表选举中出现的各种破坏民主与法制的行为也作出了专项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照宪法、选举法和刑法,不难看出,由有关部门在太石村一手操控的人大代表选举的合法性是很成问题的。比如,人为地将一个村划分为两个选区,违背了《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划分选区要“便于选民对代表的监督”的精神。又如,两个选区人口数大致相等,分配给第49选区的应选名额是一名,分配给第50选区的应选名额却是两名,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与《选举法》第二十五条“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的规定。再如,东涌镇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没有组织选民提名代表候选人,也没有组织选民酝酿、讨论、协商人大代表候选人,致使正式候选人的产生变成由领导小组指派。在选举程序上,也存在若干违法之处,如320日,东涌镇第49选区进行投票选举时,没有投票站,也没有召开选举大会。选民只能等候在各自家里,由有关人员分成七班人马,挨家挨户向选民发票进行选举。这等人为操控、漏洞百出的选举当然是不具有合法性的,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以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太石村人大代表选举告诉我们,对反民主的政治势力绝不可低估,他们决不会心甘情愿地退出政治舞台,一定会竭尽全力地抵制民主选举。民主力量应该认真制定对策,争取政治博弈的主动权。正如我在《建议》一文中指出的,“从选举流程上看,应注意把握选民联名提名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汇总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酝酿与确定等几个环节,防止暗箱操控与营私舞弊。否则的话,很容易在其中某一个环节被企图操控选举的势力作掉。”“在选举程序上,则要加强社会监督,力保公开、公正、差额选举、秘密投票等原则得以实现。”

     太石村人大代表选举活动表明,在立法方面存在着值得认真探讨与改进之处。比如《选举法》中“对破坏选举的制裁”虽有专门规定,但过于简略。各地人大制订的实施细则,也很不统一,且操作性不强。所以对干扰和破坏选举的行为,制裁就显得非常薄弱。我认为,为了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应对《选举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修订,以使干扰和破坏选举的各种行为受到必要的制裁包括刑事处分。

     有了法律还不够,要使法治在人民的心中扎下根来,重要的是政府要守法和公正执法。对于政府机关或政府官员违宪违法,利用职权干扰民主选举,侵犯公民的政治权利;仅靠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是不够的,公民完全有权利依据宪法和法律提起违宪审查和行政诉讼,以便依法追究违法者或枉法者的法律责任。

     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凡属公民,均享有“在真正、定期之选举中投票及被选”的权利,“不得以政治见解为由剥夺任何人参加竞选的权利。”要“确保任何人所享受本公约确认之权利或自由如遭受侵害,均获有效之救济,公务员执行职务所犯之侵权行为,亦不例外。”中国政府已于1998105日签署了该公约,理当履行自己的责任,而不应以人大尚未批准作为借口,对该公约的相关规定视而不见,置若罔闻。否则的话,有何资格谈建设法治国家?有何脸面谈建设一个负责任的政府?

参考文献:

    俞梅荪:《太石村选举人大代表两轮投票前景未卜》(博讯2006323日);冯秋盛等人:《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联名申诉书》(博讯2006331日)。

    20064
 

 

 


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www.chinamz.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