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记者无国界组织”披露了中共方面制作的姜立军先生获狱4年的《判决书》,世界由此得知了美国雅虎公司(YAHOO)协助中共破获“颠覆政权”案的又一桩罪证。这是外界所知的第三起美国雅虎公司涉嫌严重侵犯人权的暴行,也是迄今唯一一起涉及多名受害人的相关事件。
依据目前我所得知的信息,此案致使姜立军先生、刘荻女士和我三人于2002年11月入狱,其中姜立军先生被判4年徒刑,关押于辽宁省锦州监狱,刑期不应该超过今年的11月5日。我和刘荻女士于2003年11月28日同天出狱,并于同年12月25日解除取保候审。被捕至今,我和李毅兵先生未有任何联系,无法确认他是否被捕过,也不能确认他是否已获释。我对当年向外界提供李毅兵先生被捕及获释消息的各家媒体和组织的信息来源一无所知。
这个案件以“因言获罪”广为外界所知,在我看来完全是中共部分成员在美国雅虎公司协助下炮制的假案。作案者也是“破案者”,“破案”是作案的重要环节。
解除取保候审当天,我收到了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决定书》满篇充斥着“组党”、“恐吓”、“破坏”和“李毅兵”,涉案者被完全描述成了恐怖主义分子,阅读者难以得出因言获罪的判断。在姜立军先生失去自由、李毅兵先生失去音信的情况下,我认为自己和刘荻女士都无力澄清事实真相。特别是当时正有大批因言获罪的案件处于审理之中,如罗永中案、罗长福案、郭庆海案、蔡陆军案、杜导斌案和欧阳懿案等等,为了不对外界对这些案件的关注产生无端的干扰,我建议刘荻女士不要向外界扩散《不起诉决定书》和所谓的“案情”。我们没有力量批驳造谣者,也不应该具备混淆视听的勇气。
我的建议严重滞碍了部分境外媒体对刘荻女士的采访进程,实出无奈。不过,这或许也为媒体有更多版面报道正在审理的其他案件提供了方便。
2004年初,我得到了姜立军先生的《判决书》。由于无关紧要,来源至今还没有向任何人透露过。《判决书》中既有令我愤怒、失望的内容,也有令我兴奋的意外发现。
刘荻女士要求复印保留《判决书》,作为提供者,我要求不可传播,“《判决书》中涉及到的人可以当面看,不能复印,其他人一概不得浏览 ”。随后,我离开了中国。
2005年4月30日,师涛先生遭受10年重刑。和姜立军先生的《判决书》一样,师涛先生的获罪证据中同样列有雅虎公司提供的信息,而且处于更加关键的地位。随着师涛先生《判决书》的公开,舆论哗然。美国雅虎公司的企业文化形象遭到了刷新。在此之前,如果把姜立军先生的《判决书》公之于众,我相信雅虎公司的名字将不会出现在师涛先生的《判决书》中,但是也仅此而已,罪名不会有丝毫的变动,刑期更不可能缩减一天。我所经历的颠覆案就足以证明中共的作案能力和“破案”技巧。当然,对此如果有不同意见,我仍然愿意表示尊重。
随后相继暴光的李智先生和王小宁先生的同类案件,均发生在师涛先生的《判决书》公开之前,其中王小宁先生的案子发生在姜立军案之前。由此推断,王小宁先生的案件可能是美国雅虎公司以此形式协助中共暴政的首起案件。从美国雅虎公司老板及下属的言论可知,雅虎公司不打算停止与中共进行此类合作,但是在师涛先生的《判决书》公开之后发生的同类案件中,很可能不会再出现雅虎公司提供证据的公开资料,合作应该已经转入了地下。
我认为,雅虎公司或其他跨国公司的名字出现在尽可能多的此类案件中不是最糟糕的情况,所以一直不愿意惊扰它们和中共的公开合作。因为没有把握阻止这类肮脏合作,而只有公开化的合作才能使罪恶的伤害性降到最低点。将相关《判决书》公之于众,有利于雅虎公司摆脱眼前的困境,但是我们没有这种义务,雅虎公司竟然也没有这点意愿,仅仅搞了一起莫名其妙的商业兼并。
我将公之于众的时限设置在姜立军先生出狱之后,由他自己完成。在此之前,我没有公开他的《判决书》的打算。师涛先生的《判决书》被美国媒体公开之后,我仍然不能公开相关信息,原因包括对姜立军先生人身安全的考虑,虽然很可能是徒劳的,但是我仍然指望中共暴力机构在百忙之中能够淡忘姜立军先生《判决书》中的相关内容。姜立军先生至迟于今年11月获释,对雅虎提起诉讼的时间比师涛先生等人快得多,这必然会增加姜立军先生在狱中所面临的危险。
我对所有关心此案的各方面表示由衷的感谢。目前我还不清楚“记者无国界组织”是如何得到姜立军先生《判决书》的。事后,我得知美国“对话组织
”早些时候就得到了《判决书》,不过“缺少一页”,“几个月前”向某驻华机构
“核实并补充了缺页”。相关组织选择的公开时机可能和布什与胡锦涛的会面有关,但是相关权益的追讨恐怕更有赖于美国国会的支持和世界舆论的关注。
上述一系列“保密”举动出于多种繁杂的考虑,还没有机会向刘荻女士解释,不是不信任她,而是不了解她所信任的人。速度意味着金钱,有些时候缓一步可能更好。比如许万平先生的《判决书》的公开如果能够延迟一周,推迟到中共驻日大使返日之后,中共和日本的亲共反华势力就可能面临尴尬的局面。他们需要向日本社会解释“反日活动家许万平氏重判12年”这一报道的详尽情况,借此有可能开启日本媒体关注中国事务的新纪元。抢新闻是记者的职业,参与新闻才是民主活动的任务。
如果姜立军先生和李毅兵先生不能提起对雅虎公司的诉讼,作为关联受害者,我会尽力提起诉讼。美国雅虎公司的美国老板认为自己必须遵守中共的规矩,但是作为美国人和美国企业,首先需要维护美国的利益。虽然我不认为师涛案及其特殊性得到了今年美国国务院人权报告的足够重视,但是毕竟给予了明确的抨击。此外,我所经历的案件被美国国务院连续两年列入人权报告中加以抨击。很清楚,协助此类案件的美国雅虎公司和抨击此类案件的美国国务院两者间,总有一方的行为违背了美国的国家利益。这一方应该受到美国方面的公诉,换言之,任何一位美国公民都具备提起诉讼的权利。特别严重的是,雅虎公司和美国国务院双方都不打算停止协助或抨击行为。
对价值观截然相悖的两种制度保持同等尊重的人是不诚实的。能够同时接纳截然相对的两种行为的法律是不存在的。听说雅虎公司只愿意向“生活困难”的相关受害者提供“经济帮助”,对法律诉讼不屑一顾。显然雅虎公司输不起,但是美国同样输不起。这可能会成为旷日持久的诉讼马拉松,但是我们没有理由着急,应该有足够的耐心,所以我对相关诉讼的效果保持充沛的信心。
打雅虎更要打老虎,中共独裁政权才是这一切灾难的操纵者。得到有罪认定的《不起诉决定书》的当天,我向中共检察院提出了申诉要求。随后三个多月毫无音讯,但是刚一离开中国,维持有罪的裁定结果就出来了。一年多来凡此种种的经历,深刻影响了我对中共的认识。现在姜立军先生、师涛先生、李志先生和王小宁先生还深处于暗无天日的危险之中,李毅兵先生至今下落不明,还有更多的人持续遭受着暴政的伤害。我在此吁请各界增强关注此类事件的持续性和协调性,同时也祝愿雅虎公司生意兴隆,将来会有更多的中国人及其他国家的人仰赖贵公司支付帐单。
附:申诉状
2003年12月2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就本人“涉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作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不起诉决定((2003)京检二分刑不诉字第2号)。本人不服上述有罪决定。
该决定书第三自然段所称的本人与
“姜立军、刘荻、李毅兵”等人,“认为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造成不民主,应该实行多党制”一说与事实不符。本人从未与上述三人谈论过中国是否是“一党专政 ”。
李毅兵从未将决定书中所指的“党纲”交给本人阅读过。本人不知道所谓“党纲”的内容和出处。
针对决定书第五自然段的指控,本人当天健康状况很差,多次发生呕吐和腹泻,精神不济,头晕目眩,未同任何人在“李的住处”讨论过所谓“党纲”的内容及组建“自由民主党”之事,也没有听到其他人谈及此事。自遭羁押以来,本人一直重申对“打恐怖电话”一事闻所未闻,本人不可能和泛泛之交的网友“商讨”此类事情。决定书此处有关“商讨”的推断既不合法理,也不符常情。
本人认为该决定书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相悖,有违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特征这一认定犯罪的标准,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提起申诉,要求依法将有罪决定改为无罪决定。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控申处
申诉人: 吴一然
2003年12月25日
寻找李毅兵先生
2006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