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世纪初的上海租界区,曾经发生令爱国愤青们咬牙切齿的一件事:租界区由外国人出钱建设管理的某公园门口,挂着“中国人与狗不得入内”的招牌。然而,到了21世纪,外国人的租界倒是没有了,中国平民的国民待遇,在某些方面却与狗并没有两样,至少是与外国人以及与外国人顺利接轨的高等华人是不一样的。
2006年8月12日,北京“扫黄打非”办公室和北京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办公室联合会议公开宣布,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境外卫星电视传播整治行动,目的是加强对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的管理,打击非法生产和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违规行为。会议强调,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也就是国务院第129号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经营活动,也不得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接收使用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按照中国国务院129号令的相关规定,只有级别和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因业务需要的单位,三星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以及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的办公室或居住公寓才可以申请接收境外卫星电视广播节目。规定还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手机短信、小广告和互联网信息非法推销和安装接收设施。对违反规定的,将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如此的行政法规即下位法,是明显违背中国现行宪法的相关规定即上位法的。中国现行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国国务院129号令却公然违宪,针对本国的平民实施歧视性政策,剥夺置身于“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因业务需要的单位,三星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之外的绝大多数本国公民,人人平等的国民待遇。
中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不经严格的法律程序,是任何组织和部门都没有权力擅自剥夺的。更何况该项规定所界定的境外卫星电视,竟然包括了已经归属于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澳门两地的卫星电视。这在事实上已经把香港和澳门从中国领土中分裂了出去。如此卖国行径,“是可忍,孰不可忍”?!
另据湖南红网刊登的文章《质疑禁止私装卫星电视接受器》介绍,非法推销和安装接收设施行为的猖獗,说明中国公民对外来的信息有很大的需求量和市场潜力,合法的途径得不到便助长了地下市场的兴旺。即使政府采取严厉措施,杜绝公民接受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在科技发达和世界逐渐变成地球村的时代,想要完全屏蔽公民接受境外信息是不可能做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