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来,中国监狱的贪腐现象日渐浮出水面,重大案件如湖南邵峰监狱狱方介绍卖淫案(从社会上为有钱有权犯人召妓)、四川川西监狱纵容马建国案(向马借钱、索贿,放其到社会游乐),均在社会上造成了轰动后果。与这类的重大个案相对应,中国的二次犯罪率近十年内如同经济发展速度一样节节上升,监狱内部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呈现不受遏制的势头。
何以出现这种悖论现象呢?原因有三:一是,中国监狱以“劳改”为主即“生产劳动与思想改造”相结合的政策,犯人必须依此政策向国家提供额定的劳动,作为罪性的补偿;二是,监狱管理实行“经费与业绩挂钩”的政策,一个监狱完不成相应的上交经济指标,监狱管理当局(司法部门的二级局)下拔的经费就按比例递减;三是,狱警在各警种当中地位最低,灰色收入较少,扩大这种收入的“攀比冲动”大,且被揭发的概率又较其他警种小。
一言以蔽之:中国的监狱正在用犯罪来改造罪犯。
一、以体罚为主的强迫劳动
监狱里存在一套考核机制,即对每一个犯人实行“一表两类”的记分:劳动成绩类占70%,思想表现占30%,而实质上“劳动就是一切”。只有达到额定或超额完成劳动数量,才能记分,比如说在规定的表格上有“积极劳动超额完成任务”一项,具体可记为:“加夜班4小量,插纸芯,完成1200个(两箱),记3分。”
等这些积分总计到一定量,就换给犯人一个表扬或一个记功。表扬可换1个月减刑量,记功可换3个月减刑量。如果一年下来,三次记功,就可换一个“积极分子”。从理论上讲,这个“积极分子”可换6个月的减刑量。
在实际劳动中,由生产量太大,有相当数量的犯人完不成额定任务,或因身体状况、思想情绪等原因导致残次品出现。于是,狱警就一律将此定性为破坏生产,其处罚方式一般是按序升级:
(一)在单独处所如队长办公室,给予扇耳光、警棍击打处罚。——此项完全违法。
(二)罚跪,或在劳动工地或在生活区,被处罚犯人要下跪2至4个小时。——此项惩罚完全违法,即侮辱犯人人格。
(三)加戴戒具,手铐或脚镣或两者并用。——此项表面合法,要经过申批程序。
(四)关禁闭并“上双件”(手铐与脚镣共上),一般在7至15天之间。——表面合法,但被关禁闭后多数要遭到禁闭室代行警察职权的管理犯人的殴打。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禁闭室管理犯人都是有相当社会关系的人才能充任。此中犯人可获得相当数额的“被关”犯人的贿赂,如香烟、罐头乃至于现金等。
《监狱法》明确规定不准体罚犯人,也不准许侮辱犯人人格,但为了生产任务即监狱的经济利益,只好不顾所执之法即以执法之名行犯罪之实。我曾服刑的石家庄北郊监狱三大队(又称“三监区”)的大队长(又称“厂长”)曾多次公开地说:“哪个犯人想不干活儿,好说!让你家属每月交200块给我(即监区),你可以什么都不干了。”
监狱,已经成了纯粹挣钱的机器,所谓改造也失去了说服力。监狱的超强劳动与对犯人的人格侮辱已经成了二次犯罪的最大动因:
(一)由于相当多的犯人不愿接受再次的强迫劳动,声称“再犯,就犯死的!”即犯到被立即枪决的程度或干脆死在与刑警的对抗中,而不想进监狱活受罪。约在2000年前后,京广线上发生了一起匪徒团伙持枪“洗火车”(逐车厢抢劫)案件;该团伙与警方交战,多数被击毙,事后证明:团伙90%的成员是刑满释放人员。
(二)由于人格受到严重创伤,许多犯人报复社会的心理极为强烈,如河北省石家庄发生的震惊世界的“靳如超爆炸案”--靳在监狱是“最没份儿”的那种犯人——队长欺负他,犯人也欺负他。另一方面,人格受伤严重者就不再以犯罪为耻辱,以为偷抢奸夺乃至于杀人也是一种“自我补偿”办法。
二、来自在警员的敲诈勒索:以现金控制为例
监狱严控现金,不言自明的道理是:犯人积攒多了现金可能贿赂警员,得到逃跑的机会。由于存在这个“古典”训条,犯人的现金(主要来源于家属会见时送给)就必须存在一种专用折子上。折子也不归自己掌握,而是要放在监区集中管理,一般由一个有代行警权的犯人保存并予记账、核对。
然而,手头存有现金还是不可或缺的,比如委托监狱工人购买急需的药品(监狱医疗条件非常差,经常“治人于死”)乃至购买一些食品等等。更有一方面的原因是犯人要将一定数额的现金交给主管队长,让他去请客,请那些主管减刑的监区教导员、狱里的狱政科(处)长及主要经办人员。于是,由于存在一个对现金的三方分利机制(犯人、主管队长、狱管理层),现金也就成了“不合法但合理”的存在了。
这个“合理存在”为众多狱警提供了敲诈勒索的机会。比如说,在现金主要流入渠道接见室,犯人要是不将自己家人送来的现金交主管队长而是“另有所用”地冒险自己带出接见区,很可能让狱政科或狱侦科(后者为主)的警员查获。按规定:现金没收,上交狱里;犯人要送禁闭室,关至少7天的禁闭。这样,犯人的另一种“囚徒困境”就出现了:(一)要罚单,关禁闭,一年内无法申报减刑;(二)不要罚单,暂时放归本监区,再托主管队长向狱侦警察说情,“摆平”此事。几乎没有一个犯人敢放弃“摆平”的办法,狱警的执法也就有了相当经济收益。同样,藏在生产区及生活区的现金也免不了遭到包括本监区主管队长、值班队长或狱政狱侦警员的搜查。曾有一个比较讲信用的邯郸犯人借过我300块钱的折子款及现金,他答应在接见后还一半。拿到家人送的300块钱后,一下子全被狱警以“私藏现金”为名掠走。为了减轻他的压力(年龄尚小,20多岁),我不得不豁免他的债务。
监狱里还存在一种比较文明的敲诈,在外人看起来,几乎是天方夜谭。监狱除了生活区内设有使用存折购物的小商店之外,接见室里还设有可用现金购物的超市。如果一个犯人从生产区带现金去超市买东西,路上被狱警抓住,说明是去超市,就不没收现金;相反,你所带的现金如果在超市里没花完,回来的路上若被查到,那就得没收(只没收,没其他处分)。
超市里的东西一般是社会上物品价格的150%至200%。比如说,一只在市面上卖的低等面包1块2毛钱,而超市要卖到2块。就算超市把过期未售面包损失的成本全加到了犯人(消费者)身上,也还是价格太贵了。有一种不易变坏的烤肠,社会上的销售价在3块5(北京)到3块2(泊头)之间不等,而监狱里要卖7块钱一根。超市存在的合理性也被犯人认可:其(一)是,它总比生活区的价格低一些;因为“里面还黑”,比如一双系带黑色棉布鞋,用折子的小商店卖22元,用现金的超市卖20块5毛(社会价为12至16块之间);(二)是,有了这个超市,“现金存在”至少降低了一些风险系数。
三、违法生产:盗版与污染
监狱是一个封闭程度极高的“小社会”,其他执法部门几乎无法涉入。就不用说文化执法与环境执法,就是驻狱的检察院工作人员也很少到里面“转一转”。
我曾服刑过的石家庄北郊监狱第三监区,有过两项主要收入来源。一项是印刷盗版书,一项是承担社会上无法开工的污染大的小电镀(药瓶盖镀锌)。盗版的书籍很多,我见过并拿到手的有两种:一为商务印书馆的《古汉语常用字字典》,一为一本英语语法书。其中,英语语法书一看就是假书号、假出版社,因为正文中竟然有“中华民国是台湾”的例句。可以相信,若按正式出版程序审批,这是绝对过不了关的。至于电镀瓶盖,污染程度之严重,让人不敢相信,只要你到那个车间走一圈,就喘不过气来。这样的项目无法在社会上开工,就是不用环保局去检查,雇工人一项就无法解决:工资给的低了,没人去干;工资给的高了,厂家无利润。于是,监狱就成了这类项目的承接者。监狱生产成本核算中有一项“虚拟犯人工资”,从来就没开给过犯人,所以叫“虚拟”。当然有的地方如广东等地也有的监狱开给犯人一些工资,但占不到“虚拟”的1/5。因为监狱里的“人吃马喂”、迎来送往、修车盖房等项大都从这块“虚拟”中转化为“现金”以开销。
可以公平地说,整个狱警系统就是靠“吃犯人”这种绝对廉价的劳动力来过着相对安逸的日子的,他们是一个残暴的毫无人性的新剥削阶级。
结语:预备一种国家赔偿
从国家治理的角度讲,中国监狱制度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换个角度讲:监狱制度重置应当成为国家民主化初期首先解决的“当务之急”之一,或曰:现在就该设计“影子文本”。
作为异议人士我们的文章无时不刻地都会受到当局的监控,如果这篇反映中国监狱实情的文章能通过监控程序送到决策高层--设想我们的“明君贤相”胡温二人也能抽空一读,基于人性,痛下决心,改造我们的监狱制度,未尝不是一件天大的好事。
2006年9月7日构思于回乡下途中
2006年9月9日改定于绵逸书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