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访村惊天冤案录(一)
—— 上访,留下一串串血淋淋足迹的女人李倩
(图)
楚一杵
引子
北京大街上,一切都那么文明而有序:交警、城管有节奏地挥动着手势,红绿灯按分秒有规律地闪动,锃亮的小轿车和公交车恰到好处地紧跟着前行,人们在指定的路径上急匆匆地行走。但是,在这些文明的背后,还有一条“很不文明”的上访村:丰台区幸福路。
(图为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室门外的上访村现状)
布满现代化设施的北京城,许多公共场所最醒目的标语是“构建和谐社会”与“八荣八耻”。然而,国务院信访接待室、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上方探头摄像机的下方是远离和谐社会的另一世界——穿着又脏又破的衣服、面黄肌瘦的访民横七竖八地睡在上访村的路旁。
中国的报纸、电视、电台里,是一级一级的官员满含笑脸的面孔,是信誓旦旦地高扬“三个代表”的讲话,是慷慨激昂地建设和谐社会的决心,然而,在他们声情并茂地表述后面,是上访村访民脆弱的呐喊。
很多人一直相信一个事实:条条道路通北京。但是,通到北京又能怎么样呢?因为中南海与访民们隔着一道道高高的、厚厚的城墙。
毛泽东曾在一九四九年的开国大典上庄严宣告:中国人民站起来了。但是,上访村的访民是站着走进去,被截访人员按倒了拖出来的。
李倩哀求别打她,警察说:“这是共产党的劳教所,是共产党叫我们打的!”
(图为躺在国务院接待办胡同里的李倩)
李倩睡在国务院接待室胡同一个丁字形墙角,当我走近她时,一股令人恶心的尿燥味扑面而来。由于是拐角的原故,以前是访民“方便”的地方。但李倩似乎早已习以为常了,她倦缩在又脏又破的被子里,被子上盖着用来防雨的厚塑料,身边是好心人送来的稀饭。
她来到这里已经半个月了。她的脚后跟在劳教所被警察打瘸了,是拖着带血的足迹一步一步爬到国务院信访接待室门口的。
她泣不成声地向我哭诉她的遭遇,除了交给我一大叠几级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外,最后展示一张《河北省法制报》。这张法制报头版下方醒目的标题是:《解除劳改还她公正》,附标题写着:“重庆女子张小红(化名)的遭遇可谓坎坷,1989年被拐卖到河北,离婚后又遭遇强奸,之后胎死腹中,不断的上访又使她劳教。近日,经过保定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解除劳教还她公正。”
李倩几年来的告状要比元朝关汉卿笔下的窦娥、晚清的“小白菜”有异曲同工之处。所不同的是,窦娥许下的三个愿望实现了,“小白菜”秀姑的冤案在那拉兰儿(慈禧)直接干预下得以昭雪。但是,李倩因强奸得不到严惩凶犯,因强奸受孕而胎死腹中两个多月,因告状反而被判劳教三年,因劳教被警察毒而疾病缠身,最后,她的“民告官”胜诉后,国家赔偿费八万二千多元人民币只是一纸空文……
几天来,她哭着诉说的故事一直萦绕在我的脑子里,沉重地撞击着我的心灵。她讲述在劳教所被毒打的一段经历时说:
“我被强奸后状告姓候的男人,而得不到公安的保护,我要生下孩子作鉴定,2001年5月8号检查身体,孩子没有问题;5月9日脚烫伤腐烂,5月12号,我大便失禁尿裤子了,新河县公安还把我当神经病治疗。新河县中医院CT检查是鼻窦炎,他们不按鼻窦炎治疗,孩子活活折腾死在我肚子里了。我生命垂危,手里没有一分钱,公安不抓捕逃犯,他们骗我做引产手术后做亲子鉴定不落实到行动,他们互相推诿,我肚子里装着死去的胎儿上访到省里,到国家妇联,两个多月都没有人为我伸张正义……”
“邢台市政法委开证明叫我找公安出证明,我说我怕他们打我;他们说:你怕打就别告状呀。我硬着头皮拿着两级政法委出具的证明找新河县公安,新河县公安局八个警察打我,把我的衣服裤子扯了个稀烂。不仅如此,他们把我判劳教三年,2004年春节在高阳县劳教所,我要起诉他们不给我起诉,我要行政复议他们不给我复议;我给胡锦涛写信得不到答复,我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劳教所的警察把我往死里打,我哀求说,我腰脊椎盘突出压迫神经,请你们别打我。他们说:你不是有病吗?我们打了再给你看病。七八警察用电棍打我全身,用电话线缠着我的手打;他们一面打一面说:‘这是共产党的劳教所,共产党叫我们打的,这个黑匣子里就是共产党,你去告共产党吧!’把我的屎尿都给打出来了!”
李倩灰色人生
《河北法制报》2006年3月3日题为《解除劳教还她公正》一文中,有这样一段虎头蛇尾地描述:“土家族妇女张小红(化名)是重庆市人,1989年,22岁的她被人贩子拐骗到河北与他人结婚,后因夫妻不和离婚。2001年春,张小红在新河县(河北省)被歹徒强奸怀孕。当时,新河县委作出决定,由县公安局负责抓捕犯罪嫌疑人,由县中医院为张小红做引产手术,由县民政局为张小红提供2000元生活费。2001年6月26日,新河县中医院为张小红出具了一份有宫内孕 35周、胎死宫内6周、高血压的诊断书,但未按县委的决定给张小红做引产手术。另外,2000元生活补助也未落实。张小红又到省委、省政府和全国妇联上访,其间有过滞留、吵闹、哭骂、门口静坐等行为。2003年9月19日,新河县公安局以扰乱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为由,对张小红拘留15天。同年9月28日,新河县公安局向张小红送达劳动教养告知书。同年9月29日,邢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张小红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为由,作出对张小红劳动教养3年的决定。”最后的结论是:“解除劳教还她公正。”李倩告诉我,这些描述都是她真实经历的一部分,但是。回避了许多鲜为人知的黑幕。
李倩出身于1968年5月19日,土家族,原籍是重庆市酉阳县可大乡丰收村人。少女时期的李倩,天生丽质,性情温和。也许,正应了“自古红颜多薄命”这句古言,由于单纯,更由于父亲早逝,家庭贫穷,自幼得不到暖爱,17岁就外出打工,22岁被人贩子拐骗到河北省新河县一个贫困的农村,卖给当地一个男人作妻。当时,她曾求助过当地村组干部及乡镇干部,但他们对她抱以耻笑与嘲弄,得意地对她说:嫁到这里,就添了一个劳动力,怎么会放走呢?认命吧!
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李倩在残酷的事实面前认命了。并先后育有一双儿女。七年后还是与她不爱的男人离婚了。
离婚后,她无家可归,从1997年开始,她自谋生路在河北省高阳县、新河县等地打工。2000年11月30日在冀洲市遭遇歹徒候立强的强奸,并抢劫了她身上仅有的数百元钱财,给她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12月14日,冀洲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到新河县公安局,但新河县公安局并没有保护她的合法权益,不仅没有惩治候立强,而且关押一段时间后“无罪释放”了。李倩后来才得知,强奸她的歹徒候立强通过金钱打通了当地公安、政法委等关节。
身心破碎的李倩在痛苦中挣扎,手里没有钱,还要管理寄养在好心人家里的孩子吃饭穿衣与读书(那些“好心人”是李倩信奉的基督徒教友)。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新的厄运接踵而至——李倩遭遇强奸后怀孕了。
绝望的李倩从这个时候开始,走上了“讨个说法”的告状之路。
胎死腹中
候立强被抓进去后,新河县公安迟迟不予调查处理,这期间,李倩发现自己怀孕了。当她找到新河县公安局告知实情后,当地公安不仅不理解、同情她,反而说她是卖淫小姐,嘲笑她说:“你是卖淫小姐,谁知道你怀的谁的孩子!”
李倩万念俱灰,她没想到应该是神圣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竟然无根无据地说出这样的话来,在痛定思痛之后,她做出一个大胆的决定:将孩子生下来做亲子鉴定!
她一面做出了将孩子生下来做“亲子鉴定”的决心,一面上访新河县委县政府。2001年4月底,李倩不慎烫伤的双脚,5月9日双脚已经腐烂,引发感冒高烧41 度,由感冒发烧又引发鼻窦炎,她已被逼到死亡线上。她没有退却,只好来到新河县政府门口继续喊冤,县政府的官员对公安局下令:“将这个神经病送到医院。” 公安局警察将其送到新河县中医院,并交待中医院的医生说:“这人是神经病,你们检查一下治疗。”中医院医生检查是感冒高烧引发的鼻窦炎,但医院在警察的吩咐下,不将她按鼻窦炎治疗,而是按神经病治疗。
5月8日做B超检查时,胎儿还是体健状态,李倩向医生哭诉自己没有神经病,请求医生按病情治疗保住肚里的孩子做亲子鉴定,但医生按照公安的指示只按神经病治疗。5月12日,李倩病情加重,大小便失禁,满身散发出臭味,但中医院仍然按神经病进行治疗。5月20日,在李倩的再三恳求下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是:“鼻窦炎双鼻肉息变样,并有浓血性分泌物。”医院方面这才按鼻窦炎治疗。由于延误了治疗时期, 5月21日做B超检查,确定为胎死腹中,与5月12日检查“胎儿体健”相隔半个月治疗时间。胎儿被活活折磨死于腹中。
公安出具假证明
正义不能得到伸张,凶手不能得到惩处(候立强“无罪”放出来后在逃),又身无分文,奄奄一息的李倩只有一个信念:控告新河县公安局及新河县中医院的玩忽职守,草菅人命。
由此,她拖着腐烂的双脚及死在腹腔中的胎儿来到了河北省政府,向省妇联等部门求助,省妇联责成新河县政府处理。新河县政府责令县妇联牵头,新河县公安局做亲子鉴定,抓捕逃犯,新河县中医院作引产手术,民政局出2000元生活补助费,县妇联护理。李倩同意这种解决办法,并与他们签定了协议。
手续办完后,一切都变了,他们互相推诿扯皮,公安不做亲子鉴定,也没有抓捕逃犯,中医院也不愿意为其做引产手术,民政局更不愿意拿2000元钱。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李倩带着腹腔中的死胎又一次踏上了上访的道路。她在基督教信徒的赞助路费的情况下到了北京,找了全国妇联、国务院信访办进行上访,要求追查新河县中医院的责任造成的医疗事故及抓捕逃犯,北京方面下令河北省对李倩上访的问题进行调查,得到新河县公安局的答复是:新河县公安局做亲子鉴定,抓捕逃犯,新河县中医院作引产手术,民政局出2000元生活补助费,县妇联护理,马上作引产手术,否则出了问题后果由李倩自负,但是,李倩不同意他们的解决问题方法。公然欺骗受害人李倩。
李倩回到新河县后,一切与她的愿意相反。她首先找新河县中医院,2001年6月26日,新河县中医院听说她没有钱并不给做人流手术,只是出具了诊断书:
(1)、宫内孕35周,胎死宫内6周;
(2)、高血压;
(3)、贫血。
处理意见:建议到上级医院治疗。
走投无路的李倩2006年6月28日拖着沉重的身子来到新河县政府,在县委大门口长跪不起,并向围观的人诉说她的遭遇,一些基督教徒陪着她流泪。
李倩的诉求并没有唤醒当地官员的麻木与冷漠。事后,县妇联只是出具了一份证明:对于李倩(重庆酉阳县人)控告候立强(冀县码头人)强奸一案,及李倩胎死腹中引产问题如何解决,我县妇联无能为力,希依法解决。落款:新河县妇联会,2001年6月28日。
2001年7月6日,李倩在基督徒的帮助下在医院顺产一男死婴,由于无力支付医院的费用,7月17日被医生强行赶出医院。流浪在大街上。
身体有所好转后,李倩又走上了“民告官”的道路,向新河县人民法院控告新河县中医院因为医疗事故造成她胎死腹中的事实。新河县公安局出具民事伪造证据,造成李倩一审败诉。她不气馁,2003年7月1日上诉至邢台市中级法院,新河县公安局再一次帮助新河县中医院做伪证:“7月6日经法医鉴定,胎儿系脐带绕颈一圈半窒息死亡。”李倩累告累败诉。
2002年4月,新河县公安局才又一次将候立强抓捕归案,判处四年有期徒刑,但是,并挥邪蠢钯坏乃咔笮淌赂酱袷碌呐獬ピ鹑巍?
在劳教所被打瘫痪
这一切就发生在深入学习贯彻执行“三个代表”的高潮时期,而“三个代表”第三个代表就是“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应该说,处理李倩案件的各级公、检、法执法人员到政府官员每个人桌子上、抽屉里都放有“三个代表”学习资料,单位的“学习专栏”里都有他们学习三个代表的“心得体会”,但是,他们可能唯独忘记李倩是“广大人民”中的一员。就是不能代表李倩的利益。
2003年,三个代表写进宪法及党章后,胡锦涛又推出了“以人为本”、倡导“和谐社会”的理论。然而,正是2003年9月29日,沉冤不能得到伸张,李倩被邢台市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判处劳教三年。她在劳教所被管教人员打得死去活来。
河北省劳教委冀劳教复字第0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李倩的“罪名”有这样一段描述:
“在上访的机关部门中,李倩有关纠缠着工作人员及领导不让上班,甚至跪在县委大门口使门口堵塞的过激行为。在2003年9月4日至9月18日到全国妇联及省委、省政府上访,其中在全国妇联上访过程中,有滞留、吵闹、哭骂行为。工作人员报警,110民警到现场后因李倩的行为尚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干警未做处理,李倩向信访员要了回家的路费离开。在省委省政府上访过程中,2003年9月18日在门口滞留一夜,在省公安厅上访过程中,手持白布跪在省厅大门口静坐示威。对此新河县公安局于2003年9月19日以扰乱国家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的秩序,决定对李倩拘留十五天,同月28日,新河县公安局向李倩送达劳动教养聆询告知书,李倩拒绝签字,29日邢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李倩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作出邢市劳教字(2003)第365号劳动教养决定。李倩不服于2004年12月10日向河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省劳动教委审理后于2005年2月4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邢市劳教字(2003)第365号劳动教养决定。”
且不说李倩有冤无处伸,有苦无处诉,仅从她上访的动机来说,她是要表达她的诉求,何罪之有?这种判处,不正应了中国的一句俗语:“只许周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
从上述字里行间可以看出,李倩的“罪名”是上访在河北省委省政府门口“滞留一夜”,在省公安厅上访“手持白布跪在省公安厅大门口静坐示威”。就因为“滞留一夜”和“手持白布跪在省公安厅大门口”就构成了犯罪?从李倩的“寻衅滋事”而劳教的案例,再看看台湾十万人公开的集会的“倒扁”运动,那不是将“三个代表”和“以人为本”的遮羞布撕得粉碎吗?
而李倩答辩称,她于2003年9月4日至18日到全国妇联哭诉,但并没有吵闹、漫骂,没有手持白布示威,劳教所在没有经过任何司法程序,也未告知的情况下作出劳教三年的行政处罚。
2003 年9月29日,邢台市劳动力教养管理委员会向李倩下达劳动教养的文书后,她被送到高阳县劳教所进行“劳动改造”。在劳教所,李倩不仅受到监室里的劳教人员毒打,还受到管教干部毒打,她向管教干部哀求说:“我有病,腰脊椎突出压迫神经,你们不要打我。”但得到的是一群管教人员哄堂大笑,他们象耍猴一样,一面棍棒相加一面嘲笑说:“怕什么?我们打了再给你治病呀!”。新河县一位副局长亲自带着七个干警到劳教所用电警棍、用电话线把李倩打瘫在地上,把她的屎尿都打了出来,脚后跟被打伤致残。至此,李倩再也没有站起来了,瘫痪后,都是一步一步爬着到窗口打饭、上厕所。因为挨打太多,她留下了永远不能站立走路的后遗症。
“国家赔偿”一纸空文
李倩的遭遇就发生在自称“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几级妇联眼皮底下,她的不幸就发生在自称是“三个代表”忠实执行者的河北省三级政府及公、检、法官员面前。
李倩是软弱的,软弱得弱不禁风,由于胎死腹中的机体破坏,更由于公安人员各种形式的毒打,她的脚后跟被打致残后就不能站立起来走路了,遍体粼伤。她不仅体外伤痕累累,而且患有肠胃溃烂,肾炎病、腰椎突出压迫神经导致大脑供血不足,经常性处于昏厥状态。2005年底走出高阳县劳教所后,她一直流浪在街头,靠好心人的施舍。而她的两个孩子一直寄养在基督教会的朋友家里读书。
但是,李倩是坚强的,这种坚强来自于仇恨,这种仇恨象熊熊燃烧的烈火在她胸腔里向外喷射——报仇雪恨,这种报仇雪恨的信念是支撑她活下去的唯一希望。她表示,只要有一口气在,就要“讨个说法”。所以,从2001年1月服完“劳动教养”到2006年6月,她爬着到河北省数十个部门及邢台市数十个部门上访,爬着通过写着“和谐社会”或“八耻八荣”的标语栏,爬着到律师事务所请律师,爬着到法庭为自己辩护,在爬行途中,她的手打了一个又一个血泡,血泡破灭后就变成了又厚又硬的老茧。她的腿脚爬行的部位磨破了,血水溅满了道路。
一次次地败诉——“维持原判”,她一次次在沉重的打击面前站了起来,她不停地向路人诉说她的遭遇,但人们只是长长的叹息,除了为她施舍一点钱财之外,又能为她做什么呢?因为执法部门的“冷酷无情”是众人皆知的。
2005年以来,通过她沥血上诉,奇迹发生了,她一步步走向胜诉。她终于为自己讨得一个说法——获得了国家赔偿。
在这些艰难曲折的上访、控诉过程中,我们从各级法院不同形式的判处可以看出这种坚冰突破的戏剧性,可以看出新河县公安局等执法机关的干警缺泛人性的冷漠面孔。同时,通过一次次突破性的判处更能窥视到中国司法部门“坚持原则”、“公正执法”背后的虚伪与无耻。
2004年12月10日,李倩不服邢台市劳教管理委员会的劳教三年决定,向河北省劳教委提出行政复议,2005年2月4日,河北省“冀劳改复字”第0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复议结果是:维持对李倩劳动教养的决定。
李倩接到行政复议的结果后,于2005年2月按程序上诉到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高阳县法院以《高行立字第1号行政》“不予受理此案”。
李倩不服,又上诉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定中级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05年5月13日以(2005)保行终字第34号行政裁决书撤销高阳县法院(2005)高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由高阳县立案受理。至此,“坚冰”才开始突破。
2005 年10月27日,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行下判决书(2005)高行初字第5号裁定认为:对被告(邢台市劳教所)所作的邢市劳教字(2003)第365号劳教养决定依法予以撤销,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倩)负担;其它诉讼费950元,被告负担500元,原告负担450元。审判长韩平,审判员吴澜、候立新。
2006年1月13日,河北省邢台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服高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到河北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保行终字第5号裁定书认为,被告人李倩在上访过程中虽然有过激行为,但该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上诉人邢台市劳教委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对李倩决定劳教三年属适用法律错误。驳回邢台劳教所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由上诉人邢台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负担。审判长苏静明。
李倩终于看到了曙光,但是,她没有就此罢休,因为她的冤仇比天高,比海深,她义无反顾地进行上诉。2006年1月,李倩向邢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邢台劳教委对李倩提出的伤残费赔偿并没有支持,该劳教委于2006年3月14 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李倩被执行劳动教养(2003年9月29日至2006年1月 27日)的852天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为543383、16元人民币。
2006年6月26日,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06)西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做出决定:被告河北省邢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赔偿原告82451、60元人民币。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维持了这个判决。
应该说,李倩“昭雪”了。这些“复议书”、“判决书”都白字黑字地放在笔者面前,每份《行政复议书》鲜红的印章中间都是闪亮的五角星;每份《判决书》的图章中间都是威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但是,一分钱赔偿都没有到位。
据李倩讲,赔偿不到位原因是:担心她拿到钱后继续告状。因为这些赔偿只是她沉冤的一部分。这也正是她又这一次上访北京国务院的真正原因。
具有讽刺意义的是,《河北法制报》2006年3月3日报道《解除劳教还她公正》当面版页还有针对此文的一篇点评:《“民告官”背后的试法价值》,作者:单士兵。这个作者写道:“自1989年我国颁布《行政诉讼法》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的‘民告官’案件已超过100万件……,这些现象说明,老百姓懂得了用法律‘治官’,还学会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公民权。”“有一点是可以廓清的,那就是近年来‘民告官’案件大量增加,并不意味着当前官民积怨陡然攀升。恰恰相反,‘民告官’走出了原有行政争议主要依靠‘上访’的陈规旧习,这预示公民维权更趋于理性,他们寄希望于畅达一条解决纠纷的制度化通道。”最后,单士兵信口开河地写道:“笔者始终不愿意人们在关注‘民告官’案件的时候,把视角主要停留在具体的胜诉率上。谁胜谁负并不重要,重要的应该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胜负都不重要,还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这种文化胡说与调侃充斥中国的纸媒与声像阵地,要不是与李倩案联系在一起,笔者并不想发一些感慨。要是这个单士兵看了此文后,知道了李倩真实现状后,他还会认为李倩的胜诉是民告官的“试法价值”胜利吗?他还会认为上访村波涛般涌来的访民“并不意味着当前官民积怨陡然攀升”吗?
2006年9月10日,躺在国务院信访接待办胡同里的李倩被当地截访人员强行拖走了,等待她的是什么?我无法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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