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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4日)
9月11日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接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陈光诚案件二审举证的通知,规定9月14日必须寄出二审的证据目录。这几天陈光诚的二审辩护人李劲松律师、李方平律师,以及滕彪律师、李苏滨律师等加紧联系证人、准备物证。
9月13日我请妻子把6月27日及7月10日相关录像和录音、图片证据等送达李劲松律师的忆通律师事务所。并且我将作为证人接受二审出庭。如果出庭受到北京公安国保部门的阻挠,那么我将提供书面证言呈送法庭。
自从8月18日庭审,我们的律师们被法庭违规排拒在外,8月底李劲松、李方平再赴临沂及沂南县协助光诚二审起诉。8月30日被法庭及官方指定律师无理扣留的一审判决书终于拿到了、李劲松和李方平律师在重重阻挠之下还是于看守所见到了光诚、与律师相会的光诚健康与精神状态都有所改善、临沂市中级法院认可了两位律师的二审辩护人资格。大家重整旗鼓,对二审的准备要比一审充分。李劲松、李方平两位大律师将把二审官司打到底,维护光诚也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今天李苏滨律师把证据目录用特快专递寄往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及近20名陈光诚案件的证人,以及多项物证、书面证词等。预计很快我们将接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开庭通知。这一仗,我们要与光诚一起打好。
祝好运!
胡佳
被软禁第59天于通州区BOBO自由城家中
附: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沂刑初字第19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光诚,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大专文化,盲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县委党校,住沂南县双堠镇东师古村。因本案于2006年6月10日拘留,同年6月21日逮捕,现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家升,山东省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祝宝伦,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刑诉[2006]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光诚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0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18日公开审理了本案。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新、吴青松、张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光诚及其指定辩护人李家升、祝宝伦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结束。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2006年2月5日晚,被告人陈光诚冲到本村村委大院打砸门窗玻璃,随后陈光诚在本村村民陈光余家中密谋指使陈光和、陈光东、陈更江等人砸车闹事。陈光和、陈光东、陈更江等人即在村中喊叫砸车,追打镇政府去该村的工作人员,后窜至其村东,持木棍、空心砖、石块等物将双堠镇派出所出警的黑色桑塔纳轿车、鲁Q1357警昌河面包车、双堠镇政府的鲁Q86458昌铃王面包车的车玻璃砸坏,将三车掀翻或推至路沟中,造成损失价值
5315元,村委办公室损失125元,共计损失5440元,沂南县公安局民警出警处置时,被围攻、殴打。
(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2006年3月11日晚,陈光余酒后闹事,声称被人打伤,冲到前邻的村办公室打砸物品。陈光诚便借机聚集陈光余、陈光军等人,以找领导处理被打之事为由,窜至205国道营后村路段拦截车辆,陈光诚首先站到路中拦截车辆,指挥陈光军、陈光余等人或躺或站在路中间呼喊、阻止车辆通行,出警民警到场后疏导交通,要求陈光诚立即停止堵车行为。陈光诚拒不服从,继续指挥陈光军、陈光余等人堵截车辆。导致包括特种车辆在内的290余辆车滞留现场,该交通干线中断达3小时之久。
对上述指控,沂南县人民检察院当庭提交了证明被告人陈光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犯罪的证据,有同案人陈光余、陈光军的讯问笔录,同案人陈光东、陈更江、陈光和的供述笔录、讯问笔录,证人刘乃禄、韩艳凤、刘长生、李春英、尹纪考、庄士安、苏怀卫、于明江、田洪河、黄传平、马永、刘方宝、王纪卿、赵海波、付金波、刘善成、刘德同、李海宁、李华、滕文强、刘长凯、徐盛厚、黄桂盛、苏彦国、刘虎、刘元成、韩中厚、刘长滨、王庆玉、张升东、李洪星、姚明立、王纪石、孙学农、于祥杰、张志栋、刘长余、高友庆、刘泽山、刘长东、王静、苏永山、董西祥、李树亮、张立岳、王宗峰、郭富军、赵洛生、公维军、吕义明、张爱民、李因蒙、管强、管成龙、李振劲、孙长香、韩玉贞、殷法峰、刘祥福、韩传旺、刘长现、刘长友、张美玉、刘元英、顾进贵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物品价值鉴定结论、接处警记录、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光诚指使他人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聚众堵塞交通,情节严重,系首要分子;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报告人陈光诚的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陈光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作辩解。
被告人陈光诚的指定辩护人李家升、祝宝伦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被告人陈光诚零口供,法庭应慎重量刑;2、被告人陈光诚系盲人,思维认识与常人不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应考虑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故意损坏财物罪。
被告人陈光诚系盲人,因故对驻该村的扶贫工作人员不满,产生抵触情绪。2006年2月5日晚,被告人陈光诚在其妻袁伟静等人的引领下冲到沂南县双堠镇东师古村村委办公室打砸门窗玻璃。随后,陈光诚返回陈光余家煽动唆使陈光和、陈光东、陈更江等人打砸在东师古村执行公务的沂南县公安局双堠镇派出所的警车及双堠镇政府的面包车。在被告人陈光诚的煽动唆使下,同案人陈光和、陈光东、陈更江等人,即在村中喊叫砸车,追打镇政府去该村工作的人员,后闯至村东,持木棍、空心砖、石块等物,将双堠镇派出所出警的黑色桑塔纳轿车、鲁Q1357警昌河面包车、双堠镇政府的鲁Q86458昌铃王面包车的车玻璃砸坏,将上述车辆掀翻至路沟中。沂南县公安局民警出警处置时,被围攻、殴打。2006年2月7日,经沂价认字(2006)第021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东师古村村委办公室损失价值人民币125元,被砸的三辆执行公务的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5315元,共计损失价值人民币5440元。
上述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人陈光余供述,2006年2月5日晚7时许看见陈光诚去东师古村委办公室打砸门窗玻璃,后去其家中煽动指使陈光东、陈更江、袁伟静等人把事情闹大,打砸车辆及村委办公室。
2、同案人陈光东供述,2006年2月5日晚,见陈光诚后面跟着十几个人去村委办公室,陈光诚踢门、砸玻璃,砸完后又同去陈光余家,陈光诚煽动指使陈光东、陈更江、袁伟静等人出去砸车闹事,自己跟随去参与打砸并掀翻警车。
3、同案人陈更江供述,2月5日晚他在陈光余家,陈光诚开会让大家先别外出打工,把事情闹得越大越好,同时让他和陈光东、陈光和、袁伟静等人到村中打砸政府的办公车辆,随后自己跟随去参与打砸并掀翻警车。
4、同案人陈光和供述,陈光诚打砸村委办公室后在陈光余家煽动指使他和陈光东、陈更江、袁伟静等人打砸办公车辆,他们随后打砸并掀翻警车。
上述四名同案人的供述相互印证。
5、证人苏怀卫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5日晚,和扶贫工作组成员尹纪考、庄士安在双堠镇东师古村见陈光诚喊叫打砸并领着十几个人到村委办公室打砸玻璃、保温桶。扶贫的工作人员也遭到殴打,打完后陈光诚又领着众人到了陈光余家。
6、双堠镇政府工作人员尹纪考、庄士安、于明江、田洪河、黄传平、马永、刘方宝的证言证实,当日16时许,他们乘坐双堠镇政府的鲁Q86458昌玲王面包车到东师古村,见陈光和、陈更江、陈光东等人跟着陈光诚冲到东师古村村委办公室,陈光诚打砸玻璃,在办公室闹了半个多小时,后陈光诚与陈可贵等人到了陈光余家。同时还证实,他们乘坐的面包车玻璃被砸坏,并被推翻到路沟内。
7、证人东师古村村民刘乃禄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5日下午7点看见陈光和、陈更江、陈光东等人将警车掀翻,打砸车玻璃,并将一辆白色面包车掀到沟里的事实。
8、证人东师古村村民韩艳凤的证言证实,当晚见袁伟静、陈更江、陈光和等人将警车掀翻,打砸车玻璃,并将一辆白色面包车掀到沟里的事实。
9、证人东师古村村民刘长生、李春英的证言证实,当晚8时许,自己从家里出来见陈光军、陈光和等人拿石头、空心砖砸车,陈光东、袁伟静在一边吆喝的事实。
10、证人东师古村村民李春英的证言证实,她出去时遇见陈更江、陈光东、陈光和等人往回走,见村东有三辆车被砸,并掀翻,车玻璃全碎,打砸的空心砖还留在车内。
11、出警人员王纪卿、赵海波、付金波、李华、刘德同、刘善成、李海宁、滕文强、刘长凯等人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5日晚7时许,接到沂南县双堠镇东师古村村委办公室被打砸的报警后,他们分乘两辆车赶到现场,还未调查案情即遭到东师古村数人围攻、殴打,所乘车辆亦被打砸、掀翻。
12,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证实:沂南县双堠镇东师古村村委办公室被打砸的现场状况及被砸坏并被掀翻的三辆车的状况。
13、沂南县物价局沂价认字(2006)第021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证实,东师古村村委会办公室损失价值人民币125元,被砸的三辆执行公务的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5315元,共计损失价值人民币544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陈光诚未发表质证意见,其辩护人均无异议,陈光诚虽无供述该起犯罪事实,但同案人的供述与上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鉴定结论能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
(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2006年3月11日晚,陈光余酒后在东师古村中声称被人殴打,并冲到村委办公室打砸,被告人陈光诚以找陈光余被打之事寻求说法为由,趁机聚集陈光余、陈光军、袁伟静等人,于当晚6时许闯至205国道营后村路段拦截车辆,以便制造影响,被告人陈光诚首先站到路中拦截车辆,指挥陈光余、陈光军等人在路中间呼喊,阻止车辆通行,公安民警赶到现场疏导交通,劝被告人陈光诚停止聚众堵车行为,被告人陈光诚拒不服从,并继续指挥陈光余、陈光军等人拦截车辆,导致包括急待分娩孕妇的救护车在内的290余辆滞留现场。致使205国道该路段交通中断达3小时之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足以证实
1、同案人陈光余的供述笔录证实,2006年3月11日自己酒后因丢鸡之事辱骂他人,找到丢失的鸡后又以被打为由闯进东师古村村委会打砸物品,后被告陈光诚以此为由组织他、陈光军、袁伟静及陈光诚的母亲等去双堠镇营后村205国道拦堵车辆,在被告人陈光诚的指挥下,不听警察劝阻,堵截车辆二个多小时。
2、同案人陈光军的供述笔录证实,在被告人成光诚的带领下去营后村205国道,被告人陈光诚提出并首当其冲上路拦车,他和陈光余、袁伟静等人亦上前拦截车辆达两个多小时的事实。
3、证人双堠镇东师古村扶贫工作人员徐盛厚的证言证实,2006年3月11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陈光余酒后辱骂扶贫的工作组人员,并声称被人殴打,被告人陈光诚随即组织、聚集陈光余、袁伟静等人到沂南县双堠镇营后村205国道堵截车辆,以制造影响要求上级领导处理,堵车持续到当晚9时许。
4、证人黄桂盛、苏彦国、刘虎、刘元成、韩忠厚、刘长滨的证言均证实,2006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陈光诚聚集陈光余、陈光军等人,并提议拦截205国道车辆,之后堵塞交通长达3小时之久。
5、民警王庆玉的证言证实,2006年3月11日下午6时许,接到陈光余被打的报警赶到东师古村,被告人陈光诚不同意处理,并当即提议组织陈光余、陈光军、袁伟静等人上205国道拦截车辆,被告人陈光诚首当其冲到205国道拦截车辆,并指挥陈光余、陈光军等人分别拦截车辆,至当晚9时许被告人陈光诚等人被强制劝离现场,恢复交通的事实。
6、证人张升东、李洪星、姚明立、王纪石、孙学农、余成录、张志栋、于祥杰的证言证实,当晚出警的内容与证人王庆玉的证言内容一致。同时证实,经计算当晚两头被堵车辆达290余辆,包括孟良崮医院救护车在内的特种车辆。
7、行人刘长余、高友庆、刘泽山的证言证实,3月11日晚8时许,骑摩托车行至营后村目睹许多车辆被堵截,回家时已10点多钟。
8、救护车驾驶员刘长冬及孟良崮医院医生王静的证言证实,2006年3月11日晚接到沂南县双堠镇东梭庄村有个孕妇急待分娩的急救电话,经205国道去拉孕妇,见一个30多岁的妇女(袁伟静)阻拦车辆不让我们通行,后绕道小路去孕妇村中,差点延误孕妇的就诊时间。
9、证人苏永山证实,其妻万仁艳急待分娩,救护车在205国道被人拦堵,自己非常担心,很长时间救护车才赶来的事实。
10、路径事发现场的驾驶员董西祥、李树亮、张立岳、王宗峰、郭富军、赵洛生、公维军、公敏、吕义明、张爱民、李因蒙、管强、管成龙、李振劲等人的证言证实均证实,当晚7时许,开车在205国道被一个戴墨镜的人(陈光诚)拦截,堵截很多车辆,戴墨镜的人呼喊口号并指挥其他几个人堵截车辆,有二百余辆车被堵。
11、目击证人张长香、韩玉贞、韩传旺、殷发峰、刘长现、刘长友、刘元英、顾进贵的证言证实,2006年3月11日晚8时许,见公路上许多车辆被堵,近前一看,见东师古村陈光诚、陈光军、陈光余、袁伟静等人在陈光诚的指挥下堵截车辆,公安、交警人员多次劝他们均无效,后被堵车辆越来越多,当晚9时许公安人员把他们强制带离现场,才恢复交通。
12、录像资料证实,205国道营后村路段交通中段,现场许多车辆被堵,被告人陈光诚不听公安人员制止,公安人员将其强行带离,疏通交通。
13、接处警记录证实,堵塞交通时间长达三个小时之久。
14、侦查实验证实,2006年3月16日18时30分至21时30分该路段机动车通行量为395辆。
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光诚,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于沂南县。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陈光诚未发表质证意见;其指定辩护人李家升、祝宝伦认为,视听资料模糊不清,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认为,该案多名证人证言与同案人陈光军、陈光余的供述一致,另有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物品价值鉴定结论、接处警记录、发破案经过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指定辩护人认为视听资料模糊不清,经查因当晚光线差,录像模糊不清属实,结合其他证据,不影响该案事实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光诚为泄私愤,首先实施并煽动他人故意损坏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陈光诚因其堂弟陈光余酒后被打之事,聚众堵塞交通、制造影响,以向政府施加压力。致使205国道双堠镇营后村路段交通中断达三小时之久,包括救护车在内的
290余辆车受阻,情节严重,被告人陈光诚在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陈光诚系盲人犯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拒不认罪,不影响对其定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光诚犯故意毁坏财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06年6月10日起至2010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于 洋
审判员 徐以聪
二OO六年八月十九日
(压盖公章 沂南县人民法院)
书记员李丽
红印:本件与原本核实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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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蔡楚) [博讯首发,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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