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5年4月份至今,我一直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直接参与一件劳动维权案的仲裁与诉讼活动。该案(以下称为“L案”)经过一次仲裁胜诉,不服第二次仲裁结果诉至法院民事庭并一审完毕,等待判决。也不排除进入二审的可能。现就这一较为成功的案件与维权律师交流并为那些无律师身份的维权人士,提供一套可供参考的操作策略。
一、为要“关系” ,可以战略性让步
L案的委托人L女士在本地邮局以“委代办工”身份作了15年临时工,邮局一方以规范用工为名,强迫L(还有其他4人)自己找企业开工龄(假)证明,再为L办理从2000年起养老保险。
很明显,这是邮局一方恶意侵权。
为了使L案的劳动关系得以确认,即根据劳动法第20条之规定:干满10年的临时工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即改为“正式工”,因此,我主张迅速进行劳动仲裁申请,而不必在细节上与侵权方进行纠缠。
进入申请后,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委会(当地劳动局)会偏袒具有公家身份的侵权方。(一),仲裁人员要考虑与侵权方官、私两方的互惠关系,采取拖延时间的办法,不及时开庭、裁决;(二),既便申请一方即被侵权方胜诉在握,劳动仲裁委员会也会“砍”你一刀。面对被“砍”的现实,不应有过激反应,一切以确定劳动关系的成立为主导。这样,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裁决下达后即拿到“红本”(养老保险手册),再进行索赔的第二次仲裁申请。
在L案中,仲裁委员会强行砍掉了4年工龄。我方本该不服仲裁进行民事诉讼,但是这样会增大诉讼成本,不利于迅速确认劳动关系。所以,在拿到“关系”后,我方立刻放弃了那部分权利。侵权方则认为我方“服了软”或怕麻烦及其他因素,也顺利给办理了养老保险金手续。
二、反客为主,但不“耍赖”
在依双方认可的裁决拿到“红本”后,应当立即进行相关索权:(一),要求签订正式合同;(二)如不签正式合同,就比照有关“卖断工龄”案例,进行“一揽子”索赔。(不必进行工资细项计算)。
在L案中,第一次裁决,我方胜了70%,忍痛作了战略退却。但是,侵权方拒不签订后续劳动合同,将L女士“轰出邮局”。侵权方的行为固然可恨,但是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这就给我方再次申请仲裁提供了机会。我方也以正式的书面形式告知对方:L不是“赖着不走”,但相关权益必得保障。
我们比照一个“买断工龄”的案例,索要68000元一次补偿,侵权方不予答复,遂有了正式向仲裁委递交第二次申请即另行立案的行为。有趣的是,侵劝方作为公家单位觉得很丢面子(被同一个职工“告了二次”),拒不出庭,我方迅速拿到了第二次仲裁结果,但裁决书只称应补12个月的解雇工资,而没回应我方的索赔要求。这样,被侵权方就牢牢地控制住了全案的主动权。在递交民事诉状之前的整个操作中可以用两个成语来表示:“以退为进”与“反客为主”。当然能达到这一效果,有赖于维权人士以律师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乃至学识、对社会的判断力去说服委托人。
以代理人身份介入劳动维权,尽可能地使用广义关系人身份,如“朋友的朋友”、“亲戚的亲戚”、“朋友的亲戚”等等。多进行技术操作,少进行政治评论。
三、“政治施压”与借助政策
在避免对委托人进行过多的“政治宣传”的同时,应当善用“政治施压”技巧。施压的目的不是制造有冲击性的政治事件(但不绝对排除),而是为了本案某个阶段的加速或表明某种不可变更的主张,如催促尽快裁定或判决,又比如表明接受调解的底线。
在L案中,我曾指导委托人给本地的最高行政负责人、劳动仲裁委员会、公安局国保大队写信,要求依法按期裁决。此前,仲裁委以案情复杂为由,一再推托。我与委托人及各自去仲裁委催促,共计26次。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声称:去北京上访,要求国家邮电总局局长辞职,要求劳动保障部长公开道歉。其中,写给地方公安国保大队算是一个“政治性”备案,意在说明越级上访的无奈性。结果,第一次仲裁裁决(作为特殊案件)在最后期限下达。虽没直接证据表明“政治施压”取得了效果,但一个“关联效应”从侧面产生了:侵权方一改原来的强硬态度,主动与申请人联系,要求一道执行第一次裁决结果。
一般情况下,劳动维权案件的受害一方都是社会弱势群体,一旦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就要负担相当数额的诉讼费(综合费率为5%)。“穷人打不起官司”是社会突出现象,最高法院为了缓解社会舆论压力,声称:“没钱也可以打官司。”但在实际执行中,多少还是要交诉讼费的。比如L案的立案及审理费用为3400元。通过在女士所在街道出具家庭困难证明,只交了1000元。其余则保证,在本案胜诉后,从执行款中扣除。
在借助官方政策的同时,也要借助媒体。对于国内媒体,鉴于维权代理人身份的敏感,可以由代理人执笔、委托人署名的方式向有关媒体的专栏递交材料;对于国外媒体,则完全由代理人出面(真实地署名)即借助个人知名度推进个案报道,特别是在国外的电子媒体上的个案报道有助于维权群体的信息交流。
最后,希望通过维权推动中国民主化的志愿人士,应当有两种新思维:(一),细心做小案子,不急切追求轰动效应;(二)有作幕后英雄的决心,一旦出现代理身份限制,就要帮助权益主张当事人策划各个环节的文件乃至答辩细节。
再有,有可能的情况下,国内维权人士应该共建基金,合法登记,互为奥援,毕竟代理人式的业务运作是不能收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