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追究政府犯罪的刑事责任

 

——新乡水泥厂案系列评论之四
 

郭飞雄

 

    一个普通平民可以是法盲,而一个政府绝不能是法盲,因为它影响着千家万户的命运。但如果指责新乡政府是法盲,那就未免过于看轻了它作恶的张力,在关闭28家民营水泥厂一案上,它摆明了就是要不讲法。
    
中国政府鼓吹依法治国多年,但实际上法律主要被用来民,而几乎很少用来官。既然为首者没有推进法治的诚意,官僚特权阶层便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
28家水泥厂的权益受中国宪法的保护,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权益。……”第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新乡官僚特权阶层根本没有把宪法放在眼里,面对受侵害的民众寻求司法途径维权的努力,他们用炸药炸厂来回应。 民众的私产和宪法的权威就这样随着一声轰隆而灰飞烟灭。
新乡政府作出的《新乡市水泥工业发展规划》规定,要重点支持一些水泥企业,让他们充分发 展,而未被列入此名单的民营水泥企业则一概关闭。这就直接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中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给予了地方政府以将不在规划内 的企业予以强行关闭的权力,这种没有任何充分理由便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生产许可证、取消企业生存权利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属于程序 违法。整个关闭方案,对于民营企业巨大的经济损失没有给出任何救济渠道,对相关善后事宜处理一概不管,必将给民生、民产带来巨大的灾难。
如果新乡政府象对待兴海水泥厂那样,一家一家地使用炸药毁厂,将给民众造成数亿的直接损失,事实上将众多的民营企业家推向倾家荡产的边缘,这种行为必将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事实上将构成为刑事犯罪。
  
中国大陆的相关部门已经制定了一大套名义性的法律、法规,但官僚特权阶层摆明了就是要有法不依。因为法律往往与他们的集团私利截然对立。政府权力的无限恶意膨胀,与政府权力使用的随意性、不可预测性、特权性一道,构成了中国社会法治建设的最大阻力。
对法治三心二意的统治者的操作下,中国许多法律、法规的取向,都是对人民严厉,而对官员松弛。对人民处处设置枷锁、动之以刑,而对官员则提供了诸多纵深防 御机制。众所周知,在中国社会,政府行为成了行政官员为所欲为的借口,成了官僚特权阶层犯罪的挡箭牌,在这后面,还存在着官位、党票、勋业等好几层挡 箭牌。处置一个假借政府行为来进行刑事犯罪的官员十分艰难,这一状况事实上起到了鼓励官员滥权犯罪的作用。
如果要使中国从人治走向法治,就必须用 法律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严格限制,必须用独立司法昭示的正义击溃官僚特权阶层的强权意志,必须追究躲藏在政府权力盾牌背后的官僚特权阶层个人的法律责 任。总有一天,中国大陆将开创通过司法途径追究政府犯罪的先例,并建立起相应的司法框架。
法律就是要让那些以身试法者受到惩罚、从而让那些跃跃欲试者恐惧而退的。如果有了对政府官员滥权的司法追惩,象新乡的官僚特权阶层就不会那么嚣张猖狂,不会那么不可一世。
迈向文明的中国社会,必须对猛兽一般的政府权力进行驯化,给它套上法律的笼子。通过新乡官僚特权阶层的动物凶猛,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社会是多么需要尽早尽快地对政府权力进行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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