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始终以为,作为一项主要是“做”的事情,公民维权已经被人们“说”得太多了,如果每个有志于维护公民权利的人,把用来说的时间多用在“做”上,那中国当前的公民权利状况至少比现在要更让人乐观,至少一部分权利在丧失时不那么轻而易举。当然,“说”也是维护权利的手段之一,比如王怡认为“挨打就应该叫疼”,这“叫疼”大概就属于以“说”的方式维护权利。如果挨打都不叫疼,打了白打,那打人者必然更加猖狂,自己和他人今后被打的机会还会更多。我不喜欢的,主要是把公民维权当作一件“说”事、甚至说得很热闹、在维权行动正在紧张进行的关键时刻还争论起来。比如前不久朋友们就曾经围绕公民维权与公民不服从的界限争论起来了。我因为知道自己在“做”的方面没什么值得夸耀的举动,因此轻易不敢多说,除在2003年写过一篇《论公民维权的法治主义原则》外,几年来不敢以“说”的方式维权。虽然我不愿意多“说”,但有觉得些话题还是应该先说清楚为好,比如公民维权与公民不服从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其实单从字面上看,公民维权采取的是消极的、防守的态度,是对既有权利的顽强坚守,公民不服从采取的是积极的、进攻性的态度,是对应有权利的坚决追求。二者似乎截然相反,毫无共同之处,一个是抓紧手里的馒头,说什么也不不放手,甚至不许他人咬掉一块,一个是在抓紧属于自己的馒头的同时,还伸出手来,提出应该有肉吃的新主张,如果不给吃就和你闹,就不理睬你限制吃肉的规定,甚至自己动手直接抢肉来吃,直到你修改或废除“不许吃肉”的“恶法”,使他吃到肉为止。但如果从事物的本质上来看,公民维权和公民不服从都是对正当价值的追求、坚持与捍卫,只是所追求的权利在实现的时间上或实现的难度上有先后次序而已,比如先有馒头吃与进而有肉吃。尽管如此,公民维权和公民不服从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别。
前段时间在关于维权的一次小小争论中,李建强律师在谈论维权律师的法律困境时,主张所谓维权就是在尊重、认同现行法律体系的前提下去争取被非法侵害的合法权利。有朋友质疑他,对于那些明显属于“恶法”的现行法律该怎么办?他回答说在“言论上驳斥,行动上遵守”,接着又遭到质疑,说他嘴上说的和实际做的脱节,是两张皮。其实李建强律师提出对现行“恶法”应该在“言论上驳斥,行动上遵守”有特定行为对象,这就是专指维权律师群体应该如此,因为他本篇文章就是论说维权律师的法律困境的。也有其他朋友提出置疑,如果是甘地,他该如何进行非暴力抗争?这就把公民维权与公民不服从拉到了一起。我的看法是,甘地如果作为一个非暴力抗争者,那他的身份已经不是律师了。早期在南非,他是一个职业律师,他帮助居住在南非的印度居民维权,这时的甘地是一个维权律师。但随着非暴力抗争运动的发展,用他自己的话说“彻底选择了为公众服务”的生活后,他实际上已经放弃了自己的律师身份,事实上在印度,随着非暴力抗争的形势发展,像尼赫鲁等人也放弃了自己的收入可观的律师职业而投身到伟大的非暴力斗争中去了,他们的身份这时已经不是维权律师了。
在我看来,李建强律师所说的守法维权原则,是专指在维权活动中律师应该坚守的原则;而各位朋友反驳他时又提出公民不服从,这就模糊了公民维权与公民不服从之间的界限,他们坚持的其实是圣雄甘地的原则和马丁.路德.金博士的原则了。
我在2003年曾写过的那篇《论公民维权的法治主义原则》中,提出公民维权必须从实体、程序到主体资格都完全合法,维权者所能选择的空间,仅仅是基于价值判断在个案上有所取舍。很显然,维权的前提是承认现有法律秩序,维护法律有效地位,争取法定权利的实现或被侵害的权利得到救济;而公民不服从首先挑战的就是既有的法律秩序,以法律的废除或不被遵守为诉求。一个要维护法律,一个要改变法律;一个以现有法律为行动标准,一个以自己认定的正义价值为判断依据;一个表现为行为合法,价值被法律最终确认,一个表现为行为非法,但以法律最终被价值否定为目标。二者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甘地就是一个公民不服从行动的策划大师,有着超人的政治智慧,成功策划并实施了一系列公民不服从行动,如采集盐、盗窃洋葱、非法出版。这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一旦选择公民不服从,也就是同时选择了坐牢,事实上英国殖民者的监狱大门随时对甘地敞开着,而甘地也对监狱乐此不疲,随时赴会。
从价值上判断,当前中国最需要的是公民不服从,但从实践上判断,当前中国具有可操作性的,只是公民维权。但愿更多的人愿意在公民维权中尽自己的一份心力,像吝啬鬼守护自己的半块金币那样,守护自己那少得可怜的公民权利。
2006-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