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元龙

李元龙因网络言论获罪的刑事起诉书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

起诉书

毕节检刑诉[2006]19

告人李元龙,男,1960824日出生,身份证号:522401196008240850,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毕节地区毕节报社周末特刊部编辑蒹记者,住贵州省毕节市麻园路东园小区F4栋一单元8—2号(户籍所在地:毕节市市西办事处拥军路居委会拥军路66—44号)。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 200599日被贵州省国家安全厅刑事拘留,2005923日被贵州省国家安全厅监视居住,2005928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决定, 2005929日由贵州省国家安全厅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国家安全厅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元龙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5 1114日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于2005112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51125日已告知 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051220日退回补充侦查,贵州省国家安全厅于2006112日重新 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元龙于20045月购买了一台“联想”电脑,200525日在贵州移动通 信公司毕节分公司办理e视通登记上网。之后,李元龙利用“自由门”“无界浏览”等软件经常浏览境外网站。20055月至8月期间,李元龙署名“夜狼” “yehaolang”,通过电子邮箱
OmegaCepearec@hotmail.com,
以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在“新世纪”网站、“博讯” 网站、“清心论坛”网站、“大纪元”网站、“议报”网站、“人民报”网站、“看中国”网站等境外网站上,发表了《在思想上加入美国国籍》、《生的平凡 死的可悲》、《不光是涮涮八十老母去世还要继续开会的书记》、《从百岁老朽入党说开去》等四篇文章,捏造、歪曲、夸大有关事实,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 会主义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元龙的供述;2.李沐子等证人的证言;3.贵州天剑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司 法鉴定书;4.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5.被告人李元龙所写的煽动颠覆国家证权的文章原稿、打印件及从互联网上下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文章;6.被告 人李元龙所使用的电脑的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元龙在互联网上多次发表文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检察员: 金海雁(公章)
2006
29

附:
1.
被告人李元龙现押于毕节地区公安局看守所;
2.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2份;
3.
卷宗4册;
4.
贵州天剑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司法鉴定书的附件光盘1张。

贵州记者李元龙被控颠覆罪案延期开庭

2006.04.06

李元龙因为以笔名“夜狼”在海外网站撰写批评中共的文章,去年九月被贵州省公安逮捕,案件原定今周五开庭,现延期到四月底。他的律师李建强认为,案件开庭日期的押后,相信有可能与胡锦涛的访美有关。

李建强表示,政府对李元龙的指控并不成立,因为李元龙的文章批评的是共产党,而不是政府本身,他特别指出,共产党并不等于中国政府,他们是两个不同等概念,如果因为文章批评共产党,就等于批评和颠覆国家政权,这只是当局罗织罪名,锻造文字狱的手法。

李建强曾经去信当地司法部门表示,如果强判李元龙有罪,会影响到国家形像。

李元龙现在被拘留在华节地区看守所,家人担心他在狱中的健康状况。国际记者权益组织“记者无国界”曾呼吁中共当局释放李元龙,并希望中共当局可以停止打压网上言论自由的行为。(魏紫军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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