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劳动教养决定书
濮劳字(2006)第031号
李会民,男、48岁、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南乐县西邵乡五花营村人,现住址同上。自幼上学,小学毕业后在家务农至今。2006年3月13日因非法聚会被刑拘。现查明李会民有以下违法事实:
2006年3月13日李会民伙同清丰县的范中玉、南乐县西邵乡四坡村的李红敏、五花营村刘会敏、寺庄乡岳村集的岳江辉、韩张镇王楼村的郑利婷五人到焦作温县张四村参加家庭非法聚会,13日下午5时左右被温县公安局抓获。3月15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带回后刑事拘留。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第(三)项、第13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会民劳动教养壹年(2006年3月15日起至2007年3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的第二日起60日内,直接向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办公室或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
还我爸自由
我、李伟强,李全民的大儿子,我爸庄稼人,是一个安份的人,从来没有作过违法、背逆政府的事情。以前,因为有病,家里经济条件差点,听别人的介绍,就信了耶稣。我爸教导我、我妹、我弟,不让跟别人打架、吵嘴,遇到什么不公平的事情,都要忍耐,让我们想想主耶稣钉十字架的痛若,所以我家和睦,弟兄姐妹之间彼此相爱,从来没有过争吵,邻居之间关系也是非常友好。我爸是个孝子,有事没事总是到我爷爷、奶奶那里坐会儿、说说话,让二位老人心里得到安慰。老人总是希望自己的孩子在自己的身边,但也能考虑到孩子有家有业,也就放在心里。我爸做到了这一点,让他们二老心里得到平衡。我爸一向听从政府的指示,交公粮和其它的派遣,从来没有拒绝过。因为我爸经教导我们,顺服掌权的。
对于我爸进入劳动教养所,完全不符合情理。国家有规定个人有宗教自由。我爸只是没有去教堂、只是在家里聚一聚,读几句圣经,完了就散了。为我爸的事情,问了很多人,都说够不上犯罪这样安慰我,过几天就放了。而结果,让我和家人失望,我真想知道政府是怎样做百姓父母官的?!让我爸这样的贫穷百姓进入教养所?
我爸于2006年4月25日9点左右,在南乐拘留所送往濮阳教养所之前,委托我作为他行政复议的代理人。我爸对政府的判决不服,让我提出上诉。
我以我爸代理人的身份,提出上诉。
李伟强
200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