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成诉周叶中等剽窃案

5月12日下午开庭!
 

浦志强

(20060510)

 

王天成诉周叶中、戴激涛、人民出版社著作权侵权案的开庭日期,在几经周折之后终于确定。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今天发出传票,定于512日下午130分在第3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第二中级法院位于丰台区方庄附近)。

    
案件受理后,法院曾发出传票,通知我方于510开庭,后又口头提前至427日。由于我们在起诉时提供的戴激涛地址有误,法院发出的相关文件被武汉大学 法学院退回,法院只好电话通知将427日的开庭日期延后,但具体日期无法确定。为此本人曾于428日与承办法官通话,询问是否有必要以书面通知的形式 确定日期,但被告知没有这个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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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是长假结束后的第一天,滕彪博士和王天成接到了法院的电话通知,告知将于510日照常开庭。我们当即表示反对,理由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院必须在开庭前三天公告和通知开庭的时间地点。59日,本人和王天成前往法院,与承办法官具体磋商。
    
    
法院的意思是,已有传票通知510日开庭,中间的电话沟通仅仅说了日期待定,但没有说原有传票不算数了,所以这一日期不能更改。我们的理由是,法院多次 以电话方式通知开庭日期更改,虽然这种形式欠妥同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出于对法庭的尊重,我们并未提出异议。法院给我们的印象是,原有的传票内容已经作 废,新的开庭日期需要重新通知,而且我们的证人也需要安排时间出庭作证,否则便是对我方诉讼权利的损害。
    
    
在我方提出书面申请后,合议庭经评议于今天下达了开庭传票。
    
    
据滕彪和王天成现场察看,用于本案开庭的第32号法庭过于狭小,总共只有八个旁听席位。法院给出的解释是电脑排序的结果,并非人为因素有意为之。据悉周五 下午已近周末,并非法院集中开庭的日子,法庭应当不至于过分紧张。以往的经历表明,根据旁听人数的多少,临时调整开庭地点的情况曾多次出现。考虑到本案的 公开和公正审理倍受各界关注,我们已向法官提出口头申请,希望届时能调至稍大一些的法庭,以免物议横生节外生枝,法官已承诺将会协调此事。有关的进展情 况,本人将随时奉告。
    
    
另外,我方提交的证人名单原有三位,除王焱教授外,贺卫方教授和十年砍柴先生被法庭拒绝接受,理由是他们的证明事项和证言内容,与法庭归纳的侵权争议 焦点并无关联。根据对方提交的证据和抗辩意见,我们申请增加了新证人杨君佐先生,已经被法庭接受,他将证明 2000年发表的一篇文章,其真正的著作权人是王天成,我们的目的是想证明,周叶中对其论文的参考借鉴,观点也是来自王天成,何况被告的参考和 借鉴,也大多没有注明是来自杨君佐。
    
    
我们已经提出异议,认为证据有无关联性的问题,是实体审理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庭可以在双方质证基础上认证,是否采信是法庭的权力,但举证则是当事人的权 利,法院不应在举证阶段拒绝任何一方的证据和证人出庭,否则便构成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侵犯,从而造成本案的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就此程序违法问题,我们还将 在开庭时正式提出。
    
    
感谢并期待着大家的关注,因为本案有些不同寻常,迄今已发生的故事,也加深了我的这种印象。
    
    
浦志强 510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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