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法律规定,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元龙先生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李元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以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足以认定李元龙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2005年5月-8月,李元龙署名夜狼或“yehaolang",通过电子邮箱OmegaCepearee@hotmail.com以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在新世纪网站,博讯网站、清心论坛网站、大纪元网站、议报网站、人民报网站、看中国网站等境外网站上,发表了《在思想上加入美国国籍》、《生的平凡,死的可悲》、《不光是涮涮八十岁老母去世还要继续开会的书记》、《从百岁老朽入党说开去》等四篇文章,捏造、歪曲、夸大有关事实,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本律师认为,认定李元龙撰写了上述四篇文章这一基本事实是成立的,但是,认定这些文章捏造、歪曲、夸大了有关事实、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则有失公允,指控缺乏事实基础和逻辑论证。理由有三点:
1、关于捏造、歪曲、夸大有关事实
根据卷宗材料以及国安处的起诉意见书,当指李元龙在文章中提到的我党当政期间导致8000万人死亡和“六四”镇压坦克杀人等问题。
首先,关于这两个重大历史事件的这种说法在网上流传已久,并非是李元龙自己凭空捏造;其次,国安处在给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材料里也明确说,关于这两件事的真实情况他们也无法查证。既然如此,那么,没有真实、客观的材料作比照,我们又如何认定李元龙的说法就是捏造、歪曲、夸大?我们最多只能说他的说法系道听途说、不足为据。因此,起诉书的这种指控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
2、关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李元龙的四篇文章里面没有任何文字提到国家政权、更不用说攻击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文章只是对我党的某些领导干部(还是中低级干部)不近人情的表现(老母死亡为了开会不奔丧)提出批评,对我党历史上宣传刘胡兰为意识形态争端而牺牲提出批评、对我党某些地方机关吸收一百岁的老人入党这种做秀之举提出批评,以及仰慕美国政治制度、希望在思想上加入美国国籍等。这些批评的对象都有具体所指,即一些具体的人和具体的现象。
本律师认为,这些文章的主题并无大错,老母去世为了开会不奔丧的做法,很难说是出自真心忠于党的事业,恐怕更多的还是为了自己升迁,这种不近情理的做法其实是对党的形象的一种抹黑。
少年入党、少年为党牺牲也早已不被我党所提倡,而且也违背了普世的价值理念。
吸收一百岁老人入党从我党的宗旨看也是违背党章的做法,只会让社会对宣传入党的真实动机产生误解。
至于在思想上加入美国国籍,则纯粹是思想认识问题。很多优秀的中华儿女比如杨振宁、李政道博士不仅在思想上、而且在实际上都加入了美国国籍,这又有什么问题呢。
本律师还认为,李元龙文章的问题主要是借题发挥,以点带面、以偏概全的批评作为宪法规定的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作为党报的一个新闻工作者,这种做法值得商榷。但是,这种做法如果有错也是思想上的错误,而不是法律上的错误,更不是罪行。起诉书把对党的批评认定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于把党当成了国家政权本身,把批评等同于“煽动颠覆”,这在事实上不成立,在逻辑上也是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的。
其三、关于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我国目前正处于历史的转型时期,对什么是社会主义、走什么样的社会主义道路有一个探索、认识、发展的过程,由苏俄传进来的、一成不变的、僵死的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概念正在被抛弃。根据邓小平同志的观点,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主要是资本主义经济模式的市场经济也可以成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
即使在政治和法律层面,我们也引进了人权的概念、自由、民主的概念、法治的概念这些原本都是资本主义国家专利的价值理念。我们的国家也正在从文革时期的领导人个人极权走向集体领导、党内民主,社会民主化也在基层农村得到落实。从这个角度讲,所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云云,这种高度意识形态化的语言早已丧失了具体的指向,变成了一顶空乏的帽子。
即使从最严格、最原教旨主义的社会主义理念来衡量,起诉书的指控也不成立。
因为,(我必须着重指出),李元龙的文章根本没有涉及到社会主义制度,更谈不上推翻这个制度。谈到制度层面的话题,他只在《在思想上加入美国国籍》表露过自己的思想,他最多只是仰慕美国的自由民主制度,渴望在中国实现自由民主,这与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之间还存在着巨大的逻辑鸿沟。正如羡慕人家的太太漂亮、年青并不意味着要回家杀掉自己的黄脸婆一样。起诉书的联想能力未免太强大了。
二、
起诉书指控李元龙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不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其一、李元龙主观上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
本律师会见李元龙时,李谈到他写这些文章的原因,主要有三点:1)、目前中国社会大量存在的社会不公、贪污腐败等现实让他对我党产生不满;2)、长期担任记者碍于必须遵守新闻纪律、不能表达自己真实想法使他产生压抑,渴望写一些表达自己真实感受的东西;3)受海外媒体以及国内自由派知识分子的影响。
本律师认为,李元龙的这种说法是真实可信的,因为可以与客观的情况以及李的文章内容相印证。
其二、证据体系证明不了李元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1、李元龙的言论只是一种比较尖刻、激烈的批评,应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是公民依据《宪法》及有关的国际公约享有的民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根据2004年3月14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了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这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对于保障公民包括言论自由权在内的各项人权的正式、庄严宣告。在今天,言论自由权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普遍承认和保护的,是一种普适性基本人权: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2、李元龙的文章并没有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不应认定为构成犯罪。
虽然言论自由权在一般情况下不容侵犯和剥夺,然而如果言论直接危害了国家安全,则可以受到禁止,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法理基础。但是认定某种言论是否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则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否则就很可能侵犯基本人权。
如何判定公民的言论是否危害了国家安全呢?辩护人认为可以参照国际上得到公认的《有关国家安全、表达及获取信息的自由的约翰内斯堡原则》。该《原则》第六条规定:“只有当一个政府可以证明以下事实存在,言论才可能以危害国家安全受到惩罚:
1)、该言论是有意煽动即刻的暴力行为;
2)、该言论有可能会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
3)、在该言论与暴力的可能性或出现之间有着直接且即刻的联系”。
这一原则被概括为“现实而紧迫的威胁”原则,即只有当言论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时,才能构成犯罪。本案中,李元龙的文章中并没有任何煽动即刻的暴力行为的言论,客观上也不可能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对于国家安全显然不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因此并没有超越言论自由的范畴,不应被认定为构成犯罪。
3、李元龙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1)、李元龙的行为根本不可能产生社会危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任何一种行为,构成犯罪都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行为人的煽动行为可能导致他人去颠覆国家政权,从而危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固。反之,如果行为人的煽动行为根本不可能导致他人去颠覆国家政权,也不会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固造成危害,则当然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4篇文章都是李元龙在境外网站上发表的,在国内网站上根本看不到,如果有影响的话,其影响也仅限于境外。
4、起诉书认定李元龙的行为危害了国家安全,没有证据支持。
起诉书仅仅是简单地认定李元龙发表文章的行为危害了国家安全,却没有说明4篇文章如何危害了国家安全,危害了国家哪方面的安全,哪一级政府的安全,也没有列举出国家安全已经因李元龙发的4篇文章而受到危害的证据,因此,这种说法缺乏证据支持,不能使人信服。
三、对李元龙定罪量刑将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一)、对李元龙定罪将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危害国家利益
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络局副局长刘正荣二月十四日在北京对中外记者说:“到目前为止,中国没有任何人仅仅因在互联网发表言论而被捕。”
刘正荣副局长的这个讲话虽然不符合事实,但是从司法政策等价值层面解读,是不是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国家根本上反对因言治罪?或者说以言治罪损害国家形象?那么起诉、审判李元龙,是不是违背了国家的司法政策?
2、国际笔会、记者无国界和保护记者委员会已经针对李元龙的案子提出抗议(见附件),这个案子的起诉和有罪判决势必将对国家司法形象造成巨大损害。
(二)、对李元龙定罪量刑将无法面对毕节地区的广大弱势群体
李元龙是个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有爱心、有良知的新闻工作者,是国家的建设者和支持者,具有很高的社会声望和社会影响。
李元龙在从事新闻工作的过程中,为社会做了大量的有益的事。他关注身边的百姓,关注社会生活中的弱势群体,尤其是关注本地区大、中、小贫困生的学习和生活问题,并尽自己之所能,为他们呼吁,给他们帮助。很多贫困生因他的报道而引起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并因此得到帮助顺利完成学业。其中陈欢、陈乐两兄弟上上考上北京化工学院和北方交大,但因父亲早年去世、母亲打零工无力供养读书,李元龙在毕节日报发表《孪生兄弟双双考取大学,辛勤母亲忧虑万元学费》、在《贵州都市报》发表《孪生欢乐兄弟金榜双题名,万元学费愁煞老母亲〉的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贵州都市报〉、〈毕节日报〉的员工、贵州四一丝医院的员工、毕节卷烟厂的职工、毕节地区水泥厂的职工、以及水城、贵节、贵阳等地的广大市民和私营企业的老板、员工纷纷解囊相助,为兄弟俩捐款4万余元,解了燃眉之急。(以上内容见陈欢、陈乐母亲张女士的证词)。
据不完全统计,受到李元龙帮助的还有徐晓颖同学(2000年考取南昌航空航天学院电子工程系)、周尚新同学(2001年考取北京体育学院)、罗云武同学(2000年考取湖北省经济学院)、孙华同学(考取华中科技大学)、聂开基同学(2002年考取北京大学,毕节市理科状元)等贫困大学生,这些学生和他们的家长纷纷表示,没有李元龙的帮助,他们无法圆大学之梦,他们的人生将是另一种前途。
李元龙不仅用自己的笔帮助这些大学生,还身体力行帮助其他更加弱小的贫困中小学生,2001年李元龙从敬老院收养了一对老夫妇无力抚养的14岁女孩熊春黎,至今供养这个女孩在毕节地区学习生活的一切费用。2001年4月,残疾人罗德元去世,留下4个孤儿,大的12岁,小的7岁。几年来,李元龙每个学期都在为这四个孤儿筹集学费和生活费。
李元龙做过的善事好事还有很多很多,限于时间不再一一列举。本律师只想说明,李元龙是个有良知的、充满社会责任的、优秀的新闻工作者,是我们毕节地区的光荣和骄傲,他对人民的热爱和对执政党的批评,同样是基于他的一颗关注社会、关心祖国和人民命运的爱心,这是一颗金子般的、类似于基督救赎般的大爱之心,在未来的历史中,毕节乃至贵州必将为培养出李元龙这样的优秀记者而受到世人的敬仰。
如果我们将这样一个极富正义感和社会良知的记者、一个受到社会广泛赞誉的好人、一颗毕节地区乃至贵州省的良心树判为敌人,人民必然要问,怎么这样一个大好人,竟然成了党和政府的敌人?我们将如何面对广大的弱势群体?如何面对执政为民、和谐社会的理念?如何面对我们党高扬的为人民服务的旗帜?如何面对历史的评判?
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对待不同意见的批评者一贯坚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政策,延安时代一个陕北的农妇辱骂毛泽东主席,毛主席不但不生气,而是查明了情况,指示下级部门纠正了工作中的偏差,这种博大的胸襟不但没有丝毫损害自己的权威,反而获得了人民的拥戴。这就是为什么共产党的事业能够由弱变强,最终走向胜利的原因。战争年代我们能够虚怀待人,何以建设年代竟不能容忍善意的、来自人民的批评呢?
但是我们如果秉承司法公正理念,不对李元龙定罪判刑,则李元龙必将汲取教训,重新回到自己的岗位,继续为社会做贡献。一句话,我们是要胡乱罗织罪名、制造一个敌人呢,还是要公正司法,挽救一个新闻记者呢?
审判长、合议庭,李元龙案件是一个将产生深远影响的大案,正在被国际舆论广泛关注,对李元龙案件的处理将深刻影响我们毕节地区、贵州省甚至我们国家的形象,影响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改革开放,影响人民对我们党和政府依法治国理念的信心。我相信我们毕节地区的司法机关一定能维护国家形象、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理念的高度出发,从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权的高度出发,从增强党的威信和执政能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的原则出发,做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
谢谢合议庭。
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
李建强律师
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