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3.13教案消息:

被劳教教会领袖复议申请今天被受理
 

陈永苗

(20060516)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会民,48岁,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南乐县西绍乡五花营村人。现住址同上。自幼上学,小学毕业后在家务农至今,2006313日因非法聚会被刑事拘留,2006412日被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现在濮阳市劳动教养所。
    代理人:李伟强 20岁,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南乐县西绍乡五花营村人。现住址同上。原告之子。
     被申请人: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对原告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濮劳字(2006)第031号)
    
    
     事实和理由
    
    
    200633日,因基督教的传统节日复活节临近,在河南温县祥云镇张寺村71岁老人马文清家里,信徒们非常勇敢地参与节目的排练,并因各种亲戚关系,从北京房山、江苏徐州,河北诼州、河南的洛阳、信阳、洑阳、三门峡以及焦作本地区几个县的基督徒闻讯而来,以示对所信的救主耶稣基督的崇拜之情。基督徒们认为,这是一种信仰精神的外在行为和肢体的表达方式。很不幸,在313日下午630分左右,当时聚会已经结束,基督徒们开始散会回家,突然遭到了公安部门的包围,不少基督徒惊慌失措,有的跑出来,有的被堵在屋里,回家走到公路上的,和看见公安因惧怕跑到麦田里的,多数被抓进公安局的车里。
     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濮劳字(2006)第03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认为, 2006313日李会民伙同清丰县的范中玉、南乐县西邵乡四坡村的李红敏、五花营村刘会敏、寺庄乡岳村集的岳江辉、韩张镇王楼村的郑利婷五人到焦作温县张四村参加家庭非法聚会,13日下午5时左右被温县公安局抓获。315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带回后刑事拘留。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第(三)项、第13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会民劳动教养壹年(2006315日起至2007314日止)。
     原告不服被告的劳动教养决定,认为被告于法无据,理由如下:
     被告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为原告是家庭教会没有登记属于非法聚会,动用劳动教养的规定,但是劳动教养的前提是家庭教会没有登记属于非法聚会,于法无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这里的法律术语使“一般应当”,是一种弱的规范性规定,而不是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一般应当”可以有例外,也可以有不同的情形,并不构成对该条款的违反。国务院1994131日颁布了第145号令《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关于聚会场所要登记,政府的解释是:“按基督教传统习惯,教徒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参加的人以自己家里的人为主,有时有个别亲戚,邻居参加,其活动内容和形式也比较简单,一般只作念经祷告,这种教徒个人的住所,不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之列”。19971016日,国务院发表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面向全世界公布了我国政府对我国宗教信仰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有关实际运作的情况,具有法律效力及政策导向性)第三条规定: “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
    法无明文禁止就是公民任意作的,何况已有政策公开承认其合法地位。以上法律法规可见,既然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自然是许可的,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的。把未登记的家庭聚会列为“非法”是不合法的。因此,原告并没有违反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因为按照政府的行政解释和有关司法政策,家庭教会并不是宗教团体,也不是宗教活动场所,所以原告认为被告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并没有法律依据。
     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你们提出行政诉讼,请求你们判决如所请!
    
     此致
    濮阳市人民政府
     原告:
    
    
    
            附:劳动教养决定书(濮劳字(2006)第031号)
    
    
    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劳动教养决定书
    濮劳字(2006)031
    李会民,男、48岁、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南乐县西邵乡五花营村人,现住址同上。自幼上学,小学毕业后在家务农至今。2006313日因非法聚会被刑拘。现查明李会民有以下违法事实:
    2006313日李会民伙同清丰县的范中玉、南乐县西邵乡四坡村的李红敏、五花营村刘会敏、寺庄乡岳村集的岳江辉、韩张镇王楼村的郑利婷五人到焦作温县张四村参加家庭非法聚会,13日下午5时左右被温县公安局抓获。315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带回后刑事拘留。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第(三)项、第13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会民劳动教养壹年(2006315日起至2007314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的第二日起60日内,直接向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办公室或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0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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