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当密探

——被迫离开北京的声明

李卫平

 

今年二月中旬,刚刚回到北京,市国保警察就来找我,要求我与他们“合作”,当民运密探,否则不允许我继续呆在北京。以前,他们也曾提过同样要求,但这次完全不同,明确进行要挟。我感到他们认真了,于是将此事告知了几位朋友。但我仍希望他们只是说说而已。
   
   然而511号,他们再度找我,下了最后通牒:给我一个月的时间考虑,如果不答应他们的要求,611号必须走人。但是晚上,房东突然找到我,叫我到期(518号)搬家。看来他们汇报后,头头觉得没有争取我的可能,于是决定立刻动手。
   
    他们表示,如果与他们“合作”,不仅收入丰厚,还能“立功受奖”,并称与他们“合作”者发大财的多了。我问他们,为什么喜欢引诱他人当叛徒,做告密这样的龌龊事?这种行为对民族的道德良知是极大的败坏,是犯罪。如果再发生民族战争,由于他们的刻意鼓励与诱导,汉奸一定会比抗日战争期间更多更坏。
   
   我疑问说,如我这样温和理性的人都不能见容于当局,像我这样只不过为生活工作的人尚被步步紧逼,其他人看到这一情形会怎么想?可以肯定,他们绝不会向我学习,因为那是死路一条,他们一定会反其道而行之,以激烈而情绪化的方式与你们对抗,一定会想方设法做一些生活之外的事情。届时,你们将穷于应付。他 们轻描淡写地回答:能怎么着呵?不知道这种满不在乎、十分骄横的看法是他们个人的观点,还是他们部门的看法。不管是那一种情况,都殊为不智。
   
   需要指出的是,今年,警方对我的采访工作多有干扰破坏。例如,三月初,我约请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徐先生,谈当局开展的“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在警方的压力下,访谈夭折;又比如,四月底,对遭到当局阻挠,无法进行文革四十周年摄影展的摄影家李先生的访问,在警方的威胁下流产。种种迹象表 明,如果我拒绝他们的要求,便不可能继续在北京采访。虽然很容易就能在别处租到房子,但他们会时刻捣乱,最好的情况也必须一个月搬一次家,那可太麻烦了;甚至在他们的时刻“关注”下找不到房子,或者被强行送回武汉。因此,我决定18号主动离开北京。
   
   中国宪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公民有迁徙自由权,但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明确予以保护。不言自明的是,迁徙自由是人身自由的自然延伸。显然,北京市公安局要求我离开北京的要求不仅无理,而且违反了宪法。由于个人原因,我暂时无暇提起讼事,但本人保留追究北京市公安局法律责任的权利。
   
   李卫平
   2006517日星期三于北京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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