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接受注射“奥美定”丰颞手术而受损的张慧琴诉深圳富华医疗美容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上诉案,23日下午三点五十分在深圳中级法院第
24法庭开庭审理。香港亚洲电视、深圳有线电视台“第一现场节目”、《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苹果日报》、《南华早报》等二十余家香港和本地媒体
到场采访,港深两地若干受害者前来旁听,深圳富华医院方面也若干人士进场旁听,吉林富华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喻均田也专程赶来旁听。庭审于晚上六点钟结束。
主持法庭调查的是承办法官李飞,合议庭其他成员并未出现。李飞解释说,本次调查不是正式开庭,不组织法庭辩论,他要求双方休庭后一周
内提交书面意见。在事实调查的过程中,双方除提交若干新证据外,还相机发表了辩论意见。由于我们明确拒绝调解,按照民诉法规定的三个月审限,本案应在一个
月内宣判。主审法官表现得很宽容,我们把所有问题说清楚了,法官也听清楚了。
与本人共同为张慧琴出庭代理的,是广东省深大地律师
事务所周健律师。他对案件的投入、对证据的熟悉和激越的庭辩风采,给法庭留下深刻印象。富华医院的出庭律师,是广东省仁人律师事务所李正律师,对方的另一
位律师名叫李军。据悉,仁人律师事务所以处理医疗纠纷案件见长,在这个众多同行望而生畏的领域里,该所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实务经验。
我们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方面存在错误。本案的一审法官吴坚,存在明显的枉法裁决和偏袒富华医院的行为。我们提交了国家药监
局4月30日发布的两份通告,还批评了一审法院在收到我方上诉状后,才倒签日期送达驳回撤诉申请裁定的枉法行为。我们认为,由于聚丙烯酰胺水凝胶行业注射
美容行业已被宣布为非法,而国家药监局作出该决定的理由,是大量不良事件的存在显示其使用无法保证安全,深圳中院有了公正审理本案的可能。
我们在庭审中指出,对方力主的司法部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在程序上存在瑕疵,而罗湖法院法官吴坚未能做到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处处偏袒富华医院。我们发
现,富华医院在该院2005年4月1日确定鉴定单位之前的3月24日,便曾私自致函该鉴定中心“陈述”主张;法院还将鉴定人夏文涛的电话单方告知了富华医
院,而给张慧琴的通知上,夏文涛的电话号码是被隐去了的(理当如此)。而张慧琴在开庭前十天内,已经依法提出了要求传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申请,但吴坚法
官在开庭时对这一申请竟懵然无知,更有甚者,他要求张慧琴在开庭后再写一份新的申请,然后再书面驳回了她这份在后的申请,理由竟然是鉴定人身处北京“路途
遥远”,以及张慧琴未能给出这一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的理由。
我们认为,深圳市罗湖法院千方百计地欺压受害者。举例来说,富华医
院偷拍了张慧琴进食的录像,以此作为张慧琴身体正常“奥美定”无害的证据,但由于录像片未能显示拍摄时间,而张慧琴又对此提出了异议,法院便在富华未有书
面申请的情况下,主动安排了书记员何意找到“湘鄂情”酒楼的两位服务员,询问录像带拍摄时间,直到得到证明拍摄时间在2003年11月以后的“调查笔录”
后,紧接着据此做出一份法院公函,提供给了司法部鉴定中心作为“鉴定依据”;该中心随即作出了鉴定结论,声称不能认定张慧琴的身体因注射“奥美定”受到了
损害;法院又很快采信这份权威“证据”,并且无视张慧琴提出的撤诉申请,下达了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然后,这份判决被吉林富华公司拿到长春市南关法
院,作为后者起诉张慧琴“诽谤”的证据——两地法院与富华的“配合”之默契,实在令人叹为观止,我们禁不住要浮想联翩了。
在深圳
这两天,我们发现“奥美定”的车身广告还在大街上穿行;“华娱卫视”频道还在从晚上11点半开始整宿地播放着一部名为《美丽新起义》的富华医院广告片,片
中的求美者“张辉”等人现身说法,天花乱坠地讲述其“美梦成真”的故事——就像辽宁卫视每晚夜深人静时循环播放的新兴医院广告一样,但似乎未见提及“奥美
定”的事情。在众多采访本案的媒体中,我没有发现长期为富华医院提供广告版面的《深圳晚报》、《深圳特区报》等本地媒体。
由于香
港有很多“奥美定”受害者,因而众多香港媒体关注这个“奥美定”被取缔后首先开庭的索赔案件。为实现平衡报道,媒体需要为富华方面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但
遗憾的是22晚上和23上午,富华医院的保安两次殴打了前来拍摄和采访的香港电视记者——今天除了拳打脚踢之外,富华医院竟然用上了一米多长的铁棍。据香
港记者转述,在他们报警后,当地警方认为这不是一起“打人”事件,因而未予重视。我们注意到,殴打记者事件成了近日香港媒体的头条新闻,而经香港新闻工作
者协会交涉后,深圳市市长也就此事件做出批示,要求公安局严查“打人”事件。
另外,长春市中级法院原定于本月25日上午9点钟开庭宣判吉林富华公司诉张慧琴诽谤案,但法官临时通知取消了,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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