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2日)
(人权卫士陈光诚先生)
据悉,人权卫士陈光诚先生的妻子袁伟静6月11日接到通知,陈光诚已于2006年6月10日被临沂市沂南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沂南警方对陈光诚的刑事拘留是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他软禁6个多月、羁押其长达89天后作出的。我们对当地警方的如此作为表示强烈抗议,并特此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监查沂南警方的违法作为,恢复陈光诚先生的人身自由。
陈光诚先生作为盲人,长期从事残疾人的人权维护工作,近年来,又将人权工作扩大到其他领域,并在2005年以来揭露山东临沂市的暴力计生问题、阻止有关的侵权行为、维护数量众多的被侵害者的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正因为他和一些被侵害者等众多人士的不屈不挠的努力,才使得临沂暴力计生问题大白于天下。海内外的同声谴责和强大压力以及国家计生委的调查迫使当地政府不得不收敛他们的侵权行为,并勉强给一些被侵害者提供了一定的赔偿。
但是,这些维权努力也招致了当地政府的恐惧和忌恨。为了掩盖真相,阻止被侵害者继续努力,并逃避他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2005年8月以来,他们通过盯梢、威胁和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方式,打压陈光诚先生及其及其他维权者和同情者。2005年9月6日临沂警方在北京绑架陈光诚回临沂,并在翌日开始将其长期非法软禁在家长达186天,其间断绝其与外界的所有联系,还数次指使官方看守人员殴打伤害他本人及其家人。
当地警方继而又在2006年3月11日以阻塞交通为名将陈光诚和其他3位村民扣留盘问,在扣留盘问法定期限到期后,又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羁押他,至6月10日已达89天,其间,警方没有告诉其家人他的任何情况,如羁押因由和地点,对其家人的一再询问也置若罔闻。同期,当地警方还制造事端、罗织罪名和滥用公权,对当地的维权者和同情者进行了多人多次的传讯和拘留,至今还有陈庚江、陈光东、陈光和等三位村民以涉嫌“故意毁坏公物罪”被批捕羁押。另外,2006年5月8日,律师接受家人委托,向当地警方要求会见陈光城时,当地警方竟矢口否认他们羁押了陈光诚,其他律师也由于警方的阻挠而没有会见到三位被批捕的村民。
我们认为,临沂当地警方长期以来非法限制陈光诚及其他当地维权者的人身自由,已构成了对宪法、相关法律以及中国政府已经承偌的国际人权标准的严重违犯。
令人费解和无法接受的是,临沂当地政府先是违法违规的开展暴力计生工作,后又践踏法律地任意限制和侵犯维权公民的人身自由,如此的亵渎和公然挑战法律的行为,竟然能在我们这样一个自称崇尚法治的国家,在海内外齐声谴责和长期关注的情况下,一而再、再而三地继续不断重演,这是极不正常的。
我们认为,这样严重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中央政府和最高司法机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要求,中央政府必须履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职责,允许最高司法机构行使司法独立权,公正审议地方执法机构任意羁押陈光诚的违法行径,早日恢复陈光诚先生及其他村民的人身自由,并依法追究所有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最后,我们再次呼吁中国公民、国际人权组织和联合国人权机构,密切关注陈光诚先生及其他被羁押村民的处境,采取切实行动维护他们的人身自由权。
公民维权网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维权网
民生观察
2006年6月12日
附:
1、沂南县公安局2006年6月11日送达陈光诚妻子袁伟静的“拘留通知书”
2、沂南县公安局2006年3月11日送达陈光诚妻子袁伟静的“继续盘问通知书”
3、《沂蒙生活报》2006年6月11日的报道:陈光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4、有关法律条文
5、有关资料
附1、沂南县公安局2006年6月11日送达陈光诚妻子袁伟静的“拘留通知书”
附2、沂南县公安局2006年3月11日送达陈光诚妻子袁伟静的“继续盘问通知书”
附3、《沂蒙生活报》2006年6月11日的报道:陈光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陈光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2006年6月11日 沂蒙生活报
本报热线消息 沂南县双堠镇东师古村村民陈光诚(男,35岁),于2006年2月5日晚,煽动指使本村陈光和等人砸坏镇政府车辆并暴力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
3月11日晚,陈光诚纠集煽动陈光余、陈光军等人,窜至205国道营后村路段拦截过往车辆,导致290余辆车滞留现场,致使该交通干线中断达3小时之久,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
陈光诚的行为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沂南县公安局通过立案侦查,于2006年6月10日将陈光诚依法刑事拘留。
附4、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附5、有关资料
关于山东省临沂市暴力计生事件的调查报告(《公民维权网》调字[2005]第1号
2005年6月10日)
https://www.gmwq.org/leadbbs/Announce/Announce.asp?BoardID=16&ID=9019
关于人权卫士陈光诚先生被绑架的声明(《公民维权网》
2005年9月7日)
http://www.gmwq.org/leadbbs/Announce/Announce.asp?BoardID=30&ID=9611
关于对国家计生委有关临沂问题初步调查结果的声明(《公民维权网》
2005年9月21日)
http://www.gmwq.org/leadbbs/Announce/Announce.asp?BoardID=30&ID=9838
公民维权网、维权网声明:沂南公安非法超期拘留盘问维权人士陈光诚(2006年3月16日)
http://www.gmwq.org/leadbbs/Announce/Announce.asp?BoardID=30&ID=11254
http://crd-net.org/Article_Show.asp?ArticleID=568
临沂计生维权大事记
http://crd-net.org/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230
转自《公民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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