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5日)
王天成诉周叶中、戴激涛、人民出版社著作权侵权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原告王天成委托,我们作为代理人出庭诉讼。对各位的儒雅斯文、宽容得体和专业素养,我们深表赞赏;对周、戴师徒的“刀法”娴熟,我们自愧弗如。
好在真相从来简单和具体,法律本该明确和“公知”,打官司不是“耍大刀”,闹剧不该在“宪政中国”屡次上演,巧言令色更不会老是左右逢源。为归纳观点还原
真相,我们发表书面意见如下,请各位斟酌采纳。
一、关于抄袭事实——抄了就是抄了。
判断周叶中、戴激涛抄了没抄,不需要过高的智慧,至于他是“亲自”抄的还是因“挂名”而坐蜡,是另一回事。我们的结论是:“解读”对原告论文的抄
袭,约为46处5200余字。其中原封不动的抄为第37处和42处,改动标点的抄为第4处,调整语序的抄为第2、6、12处,序号变动的抄为第10、17
处;略作改动的抄共有38处,分别为第1、3、5,第7-9,第11,第13-16,第18-36,第38-第41、第43-46处,有7处经改动后抄错
了。就“抄袭清单”第32-35处、第38、39处和第44-46处,被告未证明其“参考和借鉴”了除原告外哪位的高见,我们理解为实在理屈词穷。对抄袭
情况的比较分析,请参见已经提交的其它文件。
文章千古事,白纸黑字既能光宗耀祖,也会让“文抄公”无处遁形。《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构成对《论共和国》和《再论共和国》的低级抄袭,天地可
鉴。更有甚者,周、戴积习难改,在诉讼中又爆出篡改和隐匿证据的情形——如在维尔的《宪政与分权》的引文中,擅自加进了王天成对“混合均衡政体”的表述,
还在多处证据中隐去陈伟、高秦伟、孙祥生、牛彤等学者对王天成观点的“脚注”和说明;而被周、戴引为“著名思想家”并大肆借鉴了的杨君佐,不过是率先抄袭
《论共和国》的一位北大研究生罢了——当年的杨君佐,尚可谓风华正茂乳臭未干。
此外,人民出版社提交的“解读”书稿,证实第三被告存在着共同过错。周、戴在“原稿”中,确有四处注明了引自《论共和国》,其中两处还特别注明引
自“天成”——但在出版时却被该社以“注释太多”为由删除了,书后所附“参考文献”中的《公共论丛》,也被出版社一并删除。这表明,《中国青年报》记者包
丽敏所谓王天成“身份敏感”不宜出现的“隐情”,并非无中生有。我们认为,不论出版社基于何种理由,删除“残存”注释都构成主观过错。还有,既然周叶中以
“解读”原稿中曾有“引注”为其抄袭行径开脱,却在答辩中试图证明其观点未曾“借鉴”过天成分毫“拙见”,还想把责任推到出版社身上,只能说明周氏的为人
有些忒不地道了。
我们已经证明,王天成于1999年6月和同年年底,撰写《论共和国》和《再论共和国》两篇论文,在北大校友和若干师友中传阅(杨君佐此时有幸先睹
为快并“先下手为强”),向《公共论丛》主编刘军宁和王焱投稿,其中《论共和国》收入了2003年的《公共论丛——共和主义与现代国家》。后来,王天成将
这两篇论文发表在杨支柱的“问题与主义”网站上,2000年11月又上传到“公法评论”网,《法律思想网》随后转载。由于“问题与主义”历经多次打压并被
违宪关闭,最早的发表资料已无法取得,现存记录只有“公法评论”网络版——这也是周、戴抄袭的“底本”。我们的证人王焱先生也证明,《论共和国》的署名
“天成”,便是本案原告王天成,而他收到后者投稿的时间,不晚于1999年秋季。
这表明,王天成对《论共和国》和《再论共和国》享有著作权。现任中国互联网协会副处长的杨君佐,已具文证明其《共和与民主宪政》一文(“西北政法
学院学报”《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的著作权人是王天成,而其所谓曾获王天成授权的表白,则纯属无稽之谈。事实上,近年来涉猎“共和”的国内学者,
已基本无法绕开王天成的论证方法和观点,这在周叶中举出的若干论著中也有所体现(其中只有个别学者遵循了“引注”的“学术规范”)。因而,即使周、戴在举
证时刻意回避了他的存在,甚至不惜将若干“脚注”隐匿,“混合均衡政体”的概念出自王天成的事实,也无法否认——这属于学界“通说”和公知的“历史知
识”。
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眼下这抄袭和剽窃,已很难说谁比谁无耻,只能讲谁比谁无赖了。但能集无耻与无赖于一身者,显然当非周叶中莫属。“莫道君行早,
更有早行人”,早于周、戴“下手”之前五年,《论共和国》即被杨君佐“摘取”了8000字“率先”发表。两者的不同之处仅在于:前者抄了之后没敢声张,后
者抄了还敢大声儿吆喝,前者“事发”后基本认帐,后者“败露”后困兽犹斗!既然朱征夫律师声称,周叶中到底是抄自杨君佐还是抄自别人,都与本案原告王天成
无关,我们或许有必要认真考虑另行追究杨君佐“剽窃”责任的问题了。好在“解读”中的抄袭比比皆是,周叶中拉上杨君佐“垫背”还不足以否定抄袭事实——只
要有一处“坐实”了,周叶中势将难以全身而退!
王天成驳斥了何海东律师所谓“解读”一书在布局谋篇、结构框架、立论基础、分析路径等方面,均与原告论文存在差异的辩解。他归纳指出,尽管“解
读”与论文的标题有异,但沿袭了《论共和国》结构和思路,在话题上基本没能超出论文的范围。他认为,两者的区别在于,“解读”介绍当代西方新共和主义的部
分为论文所无,鼓吹中国现行所谓共和、宪政之道,强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共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等部分亦为论文所无且为其所不齿——这种“投名
状”式的肉麻早就是御用“抢旗”派学者的“通说”,周叶中的鹦鹉学舌拾人牙慧照样了无新意!此外,“解读”的立论和重要观点,无不构成对论文的抄袭,如他
将共和的基本观念和精神概括为“共治、共有、共享,是和平、温和、平衡”,而这一表述进入了“解读”前言(原稿的引注在正式出版时被删除),他对混和均衡
政体的论述和考察、分析,以及对共和理念和精神的总结,也被“借鉴”为“解读”一书关于共和主义的核心观念。
被告不仅抄袭原告的立论基础(集中在《论共和国》第二部分),还照搬原告的观点和结论,“许多文字表述,被成段抄袭、剽窃,安置、穿插在‘解读’
一书的不同部分,成为全书的一根主线。”为了掩人耳目和服务时政,被告还进行了若干篡改和肢解——除极少量话语“幸免于难”外,原告论文的第二部分“几乎
全部被成段抄袭、剽窃,被肢解后分布于‘解读’一书。”——区区30页正文之中竟有20页“过火”,不少篇章惨不忍睹!鉴于被告是先整段“下载”作成“卡
片”后,再打乱顺序穿插拼入“解读”的不同篇章,为将“蒙难”段落区分开来,我们只好以不同颜色的彩笔分别勾勒,于是乎“底本”被涂得五颜六色狼藉一片。
虽然朱征夫和许玉祥律师认为,下述文章充满了对“周教授”的偏见和“先入为主”,并且声称将对贺卫方、十年砍柴和《中国青年报》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但
《周叶中教授事件及其他》、《文人的嫖娼和剽窃》,《谁该为宪法学家的“剽窃”负责?》本身的真实性,还是得到了周叶中、戴激涛及其三位律师的认可。按照
贺卫方教授的归纳,《解读》不仅抄袭了王天成,还“殃及”了高全喜、崔卫平、李强等人。周叶中等仿效时下“伪书”生产者每隔两三百字便略改行文的伎俩,
“只要表面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就引来堆上,完全无视某些类似话语之间存在着的深刻差异甚至矛盾”,落下了“‘老马’共‘海克’一色,润之与老蒋齐飞”的笑
柄!假如我们“剽窃”陈佩斯《主角与配角》中的名句,或许可以这样质问周叶中,“原来以为只有我这模样儿的才能抄别人的,没想到哇没想到,怎么你周叶中
(按:原话应为朱时茂)这浓眉大眼的家伙,也会抄别人的?!”
所以,抄了还是没抄,已经不是问题;“抄了就是抄了”,周叶中、戴激涛的确抄了王天成。
二、关于法律评价——抄了就是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实施“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和“剽窃他人作品”等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
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按国家版权局解释,“抄袭”和“剽窃”均系将他人作品或作品片段窃为己有发表的行为。抄袭分为低级抄袭和高级抄袭两种,前者指“原封
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后者是“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分窃为己有的行为”。该局在[权司〔1999〕第6号)]
答复中指出,构成抄袭应具备四个要件,即行为具有违法性、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有过错。文件规定,认定构成抄
袭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行为人
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周叶中、戴激涛对王天成的“参考和借鉴”,显然构成了低级抄袭,而且情节相当恶劣。
单从“抄袭清单”列举的46处5200余字来看,周、戴的所谓“独立”创作,显然具有违法性,因为这种“抄袭”的创作方式,恰恰为法律明确禁止。
虽然何海东律师狡辩说,“抄袭”行为发生在《公共论丛》出版后,“你们的书早卖了,不会影响再版销路,而且还增加了原告的知名度”,似乎没能及时感激涕
零,王天成便是不识抬举恩将仇报,但抄袭给原告带来的损害不言而喻,并且所有后果皆因抄袭引起——因果关系自然成立。至于三被告的主观过错,已难以用“过
失”来遮掩——身为宪法学教授和在读的法学博士,周、戴忙于曲学阿世罔顾“去就之节”,无暇顾及“著作权”这类“小法”上禁止什么虽说“情有可原”,但翻
开书后参考文献和书中的大量“引注”,以及两人在前言后记中言不由衷的应和吟唱——他们毕竟“借鉴”过“不少”专家的成果,但何以唯独王天成被“按下不
提”呢?再说“原稿”对“天成”挂一漏万的“引注”,也证明周叶中“从网上看到过他的作品”,只是“写文章之前不知道他的身份”是句难得一见的真话。我们
原本以为,江湖有江湖的规矩,剑客也该有剑客的风度,名冠“珞珈潇湘三剑客”之首的周叶中,即使不具备西门吹雪的境界和令狐冲的率性,总不会像“君子剑”
岳不群那样,“问心无愧”到“弃甲曳兵而不走”的地步,但我们的确想错了!
周叶中所谓对“学术规范”的“完全遵循”,至多表现为对抄袭行径的竭力掩饰。“没想到哇没想到”,他居然把“抄袭清单”所列内容一概纳入“公共知
识或常识性公共知识、对历史资料的归纳、学术界的通说”,声称“根据著作权理论,不属于保护范围”,“不是必须加注的”。敢问何海东、朱征夫、许玉祥三位
大律师和周氏门下的众多高人,尔等在“天成”之前可曾见到过有谁使用“混合均衡政体”的概念吗?莫非“共治、共有、共享,是和平、温和、平衡”,以及共和
政府“乐于塑造公民,自由人,公平竞争者,发言者,抗议者,宽容者,表决者,裁判者”等王天成独有的个性化表述,皆为学界“通说”吗?
周叶中、戴激涛在其“解读”第四章中,认为现行人大制度“最适合于人民当家作主”,人大、多党合作和政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无不”蕴含共和精
神,倡议通过“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让知名法学家讲宪法讲座”等方式来加强宪法教育,以期建设“宪政中国”,所有这些观点都是耳熟能详
的官方“通说”,但这与王天成的归纳恰恰风马牛不相及。我们认为,王天成的观点在“周叶中时代”远非通说,所以不论是谁只要“参考和借鉴”了就必须“加
注”,这才是周叶中理应遵循“学术规范”!
被告所谓王天成的表述不受法律保护的观点,“依法”不能成立。著作权法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保护,但原告的作品已经发表;关于保
护的范围,该法第5条排除了“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
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但原告的论文也不在此列。擅长“中体西用”的周叶中应当明白,中西立法例从无对公共知识的表达方式不予保护的规定(除非这种表达是
唯一的)。举例来说,在罗大佑的一段歌词中,有着对“黄花岗有七十二个烈士,孔老夫子有七十二个弟子,孙悟空的魔法七十二变”等“公知知识”的“堆砌”,
但这段歌词的著作权只能归罗大佑所有,李宗盛无权以“周叶中模式”肆意“参考和借鉴”!假设何海东律师的逻辑成立,罗大佑的歌词便可以被周教授“参考和借
鉴”为其“独立创作”的研究成果了——但这岂非荒唐至极!
被告声称原告的作品缺少原创性,在思想上和内容上没有独创性,所描述的思想无创建,因而便可以“抄了白抄”,实属对著作权法的曲解。著作权法保护
的不是作品的主题、思想、观点,而是对主题、思想、观点的表达。法律只保护作品的形式即思想的表现形式,并不要求内容必须富有新意,即使没有创见,他人也
不可“抄袭”——适当引用并注明出处者除外!何海东律师的悖论在于:假如作品思想内容应受保护,则上自胡锦涛、温家宝下至黄口小儿,有幸聆听过周叶中“设
坛作法”并将其“灼见”奉为座右的弟子们,难免天天侵犯着他的著作权;反之,假如表达方式和独特经历不受保护,则周叶中教授那引以为自豪的1200余场讲
座、数十本大作和百多篇论文,瞬间便可能被贺卫方等同道“冒名”——当然还要他们看得上眼才行!但这岂不是更加荒诞!
何海东律师所谓双方在问题意识、叙述立场、论述对象、分析结论、论题上的“不一样”,在功能、侧重点、观点和立场上的“不同”,以及抄袭段落在
“解读”一书中“不构成主要观点”、“不构成本部分的支撑性观点等辩解,不能构成对我方诉讼请求的有效抗辩。合议庭明鉴,在46处抄袭中既有“原封不动的
复制”、也有“基本原封不动的复制”,均属容易认定的“低级抄袭”,而且“解读”在原告论文结构、思路、议题和立论基础、论述基础上加以扩充,表现为“不
厌其烦地补充、列举更多思想家、学者的言论和更多国家的共和实践或政治法律文件,记流水账似地拼凑、对接在一起”,显然也构成了“抄袭”。根据国家版权局
“答复”精神,认定构成抄袭不以“抄袭”部分是否构成抄袭物主要或实质部分为转移,也不因抄袭者和原作者在立场、结论、功能方面的差异而转移,而是只要表
述方法一致或雷同,即使在立场、结论、功能方面存在差异,便当然构成。至于对著作权的过度保护将不利于思想创新和社会利益,更是与本案无关,因为王天成从
不曾享受任何过度的保护——学“术”界抄袭了他的除了杨君佐、周叶中、戴激涛之外大有人在,而且任何适当的保护尺度,都不会放任到任由周叶中如此抄袭。
被告隐喻的出版社“删注”引发“抄袭”之说,不能完全成立,因为三被告具有“删注”的合意——正常的理解只能是,初稿上曾有若干“引注”,而在本
案中作为证据提交的,不过是戴激涛应出版社之请“删注”后的本子,出版社则严格把关到“删”得更加彻底。比较双方作品在表述方法上的细微差异,以及“原
稿”中“残留”的个别“引注”,不难看出周叶中是在掩盖抄袭,出版社也在掩盖“删注”。首先,如果“抄袭”仅由“删注”引起,则46处应表现为要么一字不
动地引用(本应注释为“见王天成……”),要么表现为周、戴归纳(本应注释为“参见王天成……”);其次,“删注”说无法解释41处改动作品序号、标点或
虚词的现象。我们的分析是:戴激涛的“原稿”中两次出现的“天成:《论共和国》”和两次(单独)出现的“《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的注释,同样旨在掩盖抄
袭:出现“天成”的两处,均非从《论共和国》中直接引出(其中一处在“共和理想”后标注“参阅”,另一处则转引希尔斯的话,而且“参考文献”没有标出原告
及其作品)。至于把原告的笔误跟着抄错,“微调”虚词、连词、序号以及替换成相似概念,更证明抄袭和篡改的存在。此所谓真作假时假亦真,画虎不成反类犬!
就三被告彼此推托的“删注”隐情,“冰点”记者包丽敏曾致电周叶中。据报道,周叶中先撇清作者的责任,说“这个事情太复杂”,“指点”记者先上网“查一下
王天成的身份”,接着肯定“隐情”“是因为王天成的身份,所以把该有的注释删去了”,默认出版社“在我们不知道的情况下”,删除了所有涉及天成的“引
注”。既然笃定了“作者肯定没有责任”,周叶中自然“高风亮节”,甘愿“自己受点影响,吃点亏”,“就任它去吧”。包丽敏还写道,周叶中的立场是,“第
一,不管会怎么样,我都不会去理会这个事;第二,怎么样自有人会有说法;第三,该负什么责该会承担责任的自有人会负责会承担责任。”看起来,贺卫方所言极
是,周叶中真是“过分掷地有声”了。
上述分析还表明,第三被告所谓“没有共同侵权的故意”的辩解不能成立,周叶中、戴激涛和人民出版社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就人民出版社而言,即使“解读”又臭又长必须忍痛“割爱”,也绝对不能“删注”,这是“学术规范”所要求的基本常识。将“天成话语”逐一删
除,甚至把《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也从“参考文献”中“扫地出门”,人民出版社难辞其咎。我们认为,残存“引注”成书后踪影全无,出版社自认“删注”行
为,都表明其有违“学术规范”。鉴于“删注”得到了周、戴的认可,三被告又都曾亲自动手,他们显然构成了共同过错。
其次,倘若出版社果真以“王天成似乎是因为自由化原因而坐过牢”等“政治原因”,便置宪法第35条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第47条科研和创作自由等
公民权利于不顾,以“有关部门的出版纪律,这些人的名字是不能见于公开出版物和媒体的”,便“提出要周把这些……注释全部删除”,而“周事忙,就要合著者
戴激涛处理。后来稿子返回人民出版社之后,编辑见没有删除干净,便自己动手删除”,最终导致“周的稿件中凡是有关引用王天成……的注释都被删掉”,无异于
侵犯了王天成的人权乃至周、戴的创作自由,更是罪责难逃。
周叶中身位知名宪法学家,在这部号称是“宪政中国”的开山之作中,一方面倡导“让知名法学家”给中学生大开宪法讲座,一方面对于出版社干涉创作自
由的违宪行径,竟会表现得如此“迟钝”如此厚黑,“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和“从恶如流”令人叹为观止,反证周叶中本人及其“解读”中所有高调,均属言不由衷
和叶公好龙,除了证明他和戴激涛对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外,还暴露出御用宪法学家的卑劣本质。
所以,抄了就是抄了,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责任。
三、周叶中公案彰显出“士大夫无耻”登峰造极。
周叶中剽窃案是学术腐败的标志性事件,虽然确如《财经》记者王和岩所说,本案“或许可以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学术自律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样本”,但
王天成被迫借助于司法权以“强力纠错”,无异于将学术界正本清源的乏力和周叶中的无耻再次昭告天下,也表明学术共同体自我净化机制的完全失灵,这对于学术
界而言绝非幸事。
学术腐败和伪造学术资历的陋习古已有之,但知名学府“无一漏网”和上百教授剽窃成风,却显然与教育国策的错误“导向”有关。既然职称和职务的高下
与“钱粮”相伴而生,文人梦寐以求的“黄金屋”、“千钟粟”和“颜如玉”,皆可于“书”中巧取豪夺,周叶中戴激涛师徒在这个笑贫不笑娼的时代望风承旨,为
求“闻达于诸侯”而不惜剽窃造假,也就不足为奇了——见怪不怪的“周叶中现象”,于是乎成为学术界的主流。
在周叶中公案前后,武汉大学周长城、南京大学潘知常、天津外院沈履伟、北京大学英文系黄宗英、人民大学杨瑞龙、南开大学刘刚、中央民族大学熊文钊
等教授的剽窃信息,以及清华大学刘辉教授伪造学术资历的丑闻,即已充斥互联网。至于本人的第二母校中国政法大学,则更是糊涂到了被许传玺卖了还帮他数钱的
地步——在奉送教授、博导、院长之外,又被这个冒牌儿美国“院士”赚到人民大会堂里当众出丑!就在本案开庭当天的5月12日,上海交通大学通报的陈进教授
在“汉芯”系列芯片研发中造假和欺骗丑闻,再次吸引了全球舆论的眼球。这些都表明,学术腐败和学者无行已经祸国殃民,如今的所谓学术,早就是学“术”了!
据杨玉圣教授归纳,学术腐败分为权学交易、钱学交易、学色交易、学术不端、学术的低水平重复,他认为学术资源分配体制和学术评价体系不合理,以及社会风气
和个人品行高下都是引发学术腐败的重要原因。我们认为,本科生人满为患、硕士生车载斗量、博士生俯拾皆是,逐臭之徒混迹其中,政要巨贾轻易折桂,嗓音甜美
抑或四肢发达都能“硕博连读”,不仅是当前高等教育的特点,而且让大学成了藏污纳垢的所在。夫子曰食色性也,剽窃的目的说到底,还是权钱作祟——没有谁会
简单到为抄而抄抄着解闷儿,博士头衔和教授职称,既是学人竞逐的目标,也是学者拾级而上的资本。于是学术论著的产量“指标”,催生了“核心期刊”的寻租空
间,编辑权炙手可热,出版社不再赔本儿,但“学问”大小却要由“成果”字数、篇数和“本儿数”来证明,文章和“专著”成为宵小之徒登堂入室的敲门砖——江
郎才尽的周叶中之流便只能靠剽窃为生了!如果说教育早被1952年的院系调整抽掉了脊梁骨,“躬逢”这“撮堆儿”并校和竞逐“211工程”的大潮,其前景
更是“伸手不见五指”。我们认为,以周叶中一介书生,出将入相几无可能,但凭借着曲学阿世什么热门抄什么,竟然也能“暴得大名”——勇冠“珞珈潇湘三剑
客”之首、位列十大青年杰出法学家次席、窃据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高位等,其功成名就的“终南捷径”对戴激涛辈后学,自然具有恶劣的示范作用——卑鄙是
卑鄙者的通行证!
我们注意到,与所谓主流媒体的纷纷噤声相反,在王天成公开信发表后,网络民意反响强烈。贺卫方教授率先发出《周叶中教授事件及其他》,邓正来、方
流芳、贺卫方、章诒和等109位学者随后联署《关于抵制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行为的公开信》,痛陈学术腐败的危害和“本校保护主义”的狭隘,呼吁国务院学位
委员会与教育部牵头成立由品行与学术成绩俱佳的学者组成的“学术纪律仲裁委员会”,并尽快制定有关学术纪律仲裁的行业规范。遗憾的是,这种呼声过于微弱
了,周叶中剽窃公案照样久拖不决,武汉大学和教育部仍在装聋作哑,主流学术界依然噤若寒蝉——在周叶中假手中宣部个别人营造的无边“法网”中,包丽敏所在
的《中国青年报》和张宏供职的《新京报》,以实际行动捍卫了媒体人最后的尊严,但他们也为良知付出了代价——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
“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虽然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但高尚不该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假如我们容忍周叶中这样一路抄下去,那么
亡党亡国事小,“披发左衽”和“亡天下”事大。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皆因其关乎天下兴亡,而士人风骨向来导引民间向善,所以顾炎武才会发出“士大夫无
耻,是谓国耻”的高论。“周叶中现象”和“许传玺现象”的频频出现说明,如今宇内“士大夫”的无耻,已无所不用其极。我们的担心是,倘若“百年树人”和
“藏诸名山”的艰苦修行,抵不住投机取巧一日成名的万般诱惑,甚至学人不惜竞相剽窃以奔走于权贵之门奉为终极目标,则亡国灭种亡天下必将指日可待!而目前
学术腐败个案的雪崩式爆发,也表明学术信用危如累卵,这才是康有为当年所谓“数千年来未有之大变局”。
诚如网上名言所指出的,在我们这片神奇的土地上,什么样的人间奇迹都能创造出来,创造本案这桩人间奇迹的,就是周叶中师徒和武汉大学法学院!《三
国演义》里描绘蜀相诸葛亮的一段佳话,便是在一出祁山时阵前骂死了魏国的司徒王朗,这一戏剧性结局能出现,固然由于孔明伶牙俐齿足以憾人心魄,但“内因是
变化的根据”,前提还要王朗至少胸怀廉耻之心。但“与时俱进”的恶果,便是人心已大大的不古——哪怕孔明再生,谅也无法丝毫改变周叶中戴激涛的心律,因为
他们不同于昔日的两军阵前的王朗!我们认为,“周叶中事件”的发生本属不该,因为它挑战了学者为人治学的底线;丑闻败露后当由学术界自身了断,因为它拷问
了学术共同体的良知;即使被迫进入了司法程序,各方也该尊重事实不去恶意地曲解法律,庭审前后更不该发生这么多的“故事”——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须知
八个座位的大法庭,岂能尽掩天下人之口!
综上所述: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构成了对王天成作品的低级抄袭,三被告对侵权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抄袭之低级和拙劣,
表现为具体的而非抽象的,赤条条的而非羞答答的,明目张胆的而非遮遮掩掩的,其情节尤其恶劣;在周叶中提交的大量参考文献中,虽然刻意回避了王天成的心
得,以证明被控段落只是“参考和借鉴”了学界通说和公知知识,但他们始终无法解释,何以这种“参考和借鉴”偏偏与王天成的归纳如出一辙,以及为什么若干增
删损益,恰恰收点金成铁味如嚼蜡之效。
我们坚信,事实胜于雄辩,周叶中师徒的抄袭行径,公众心中早有定评,司法的判断也不会与“公知”和“通说”相去甚远。我们期待着,合议庭能慎思明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用对周叶中剽窃行径的追究,以儆效尤。
谢谢。
原告:王天成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律
师:浦志强
滕彪
2006年6月15日
(蔡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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