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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陈光诚笔录
李劲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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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6月23日发表)
会见笔录
时间: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十一点四十分 - 十二点三十分。
地点:沂南县看守所。
会见人:张立辉、李劲松律师。有五名警官在场。
被会见人:陈光诚。
张:我们受你家属袁伟静委托,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及之后的辩护工作,你是否同意?
陈:同意。
张:我们今天来会见你,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主要内容有三项:一个是向你解释涉嫌罪名的法律规定;二是为你代理申诉、控告;三是是否要求家属送些生活用品。
陈:好的。
张:2006年6月10日9时将你刑事拘留,是否向你宣读,时间是否准确。
陈:向我宣读了,时间大致是2006年6月10日。但之前我已遭受八个月之久的软禁。
张:现向你宣读涉嫌罪名的法律规定,见《刑法》。
张:我们依法向你询问是否受到非法行为。
陈:2006年6月11日,侦查员在整个上午一直对我漫骂侮辱,并称在看守所死一个人很正常,前几天还死了一个。你不好点儿就不能活着走出这个看守所。
2006年6月13日下午沂南县检察院同志来见过我,时间是下午5点50分至6点50分多约一个来小时。我向他(她)们控告了沂南县公安局侦查人员长达八个月的软禁,我请求他(她)们解除对我的非法措施。
张:在你被刑拘至今,有关人员或机关是否对你还有其他行为。
陈:侦查员不止一次漫骂、侮辱和威胁。我口头委托你们两位律师为我申诉、控告,包括2005年9月6日在北京被抓及非法拘禁。
李:你是否认为你犯了这两个罪。
陈:没有,我肯定没有犯罪。
张:我们向你宣读所作的笔录,你确认后摁手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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