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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公开开庭审理郑北京诉余杰案的申请
浦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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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7月07日发表)
郑北京诉余杰名誉权纠纷案——
对不公开开庭审理决定的异议暨
关于公开开庭审理的申请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提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郑北京诉余杰名誉权纠纷案后,安排黄岚法官独任审判。在6月28日开庭前,黄法官根据对方詹涵棋律师的口头申请,当庭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我方曾指出对方的申请于法无据,申明如此违反公开审判的原则,必将导致程序错误而使判决面临被撤销的后果,可惜未能被法庭接受。虽然我们在随后的庭审中作出了应有的配合,但并不意味着是对这一违法决定的接受。为确保司法行为的严肃性,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向法庭提交书面异议和申请如下,请予以采纳。
我们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审判公开原则”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最高法院对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原告的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黄岚法官的不公开开庭审理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及时纠正。
公开司法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民诉法的立法精神要求,公开审判是原则,不公开审判是例外,而且后者受到法律的明确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因此,在本案中,除非对方举证证明庭审将涉及郑北京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即必须公开进行。
个人隐私是指与特定人利益或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学界通说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进行支配的人格权。关于商业秘密,最高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定义为“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具体规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案庭审活动与原告的私人生活无关,更与“爆破作文”的所谓“商业秘密”无关——“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之说都全无从谈起。双方证据表明,庭审中可能涉及到的事实,只会是郑北京在诸多广告、有偿新闻和“金作文网站”中对“爆破作文”“神奇疗效”的大吹大擂,以及他对自己颇具传奇色彩的“成才经历”的自吹自擂——这既不是他个人的风花雪月,也不是“爆破作文”的“商业秘密”,恰恰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我们甚至认为,法官只需具备基本的生活常识,就不难发现郑北京是一个夸夸其谈的骗子,他的“爆破作文”不过是如假包换“大力丸”和“狗皮膏药”,毫无创新价值和“商业秘密”可言。
对黄岚法官所表达的司法理念,我们感到十分忧虑。据她介绍,贵院在审理名誉权纠纷时,总是要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以防止原告的名誉在审判过程中受到进一步的损害。对此的正常理解是,只要一方坚持要求,朝阳法院便会决定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这显然是对公开审判制度的“重大误解”!民诉法第
120条的规定是,除涉及当事人隐私或符合该条列举的其他情形外,均应公开开庭审理,从未将公开开庭与否的权力授予诉讼当事人,法庭没有理由决定将决定案件是否公开审理的权限委诸人和当事人之手。事实上,公开审判既有利于为真正的被害人恢复名誉,也可收为合法的行为人正名之效,而且有助于传播司法文明,
“构建和谐社会”。我们非常担心,郑北京利用《北京晚报》等媒体推广“爆破作文”发不义之财于先,再假手司法机关和若干审判人员的“智者千虑”以遏制批评于后,将公共事务和司法机关玩弄于股掌之上,如此则公共言论的空间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势必受到严重损害。
二、本案的审理关乎社会公共利益,恰恰属于必须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
郑北京之所以提起本案诉讼,缘于余杰在《南方周末》上撰文指出其“爆破作文”的荒谬,批评其推广“爆破作文”误人子弟骗人钱财的情节之恶劣,甚至与明火执仗的抢劫行径无异。虽然从表面上看,区区两万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似乎并不复杂,事实也相对简单,但若将其置于语文教育的糟糕现状、作文能力的普遍低下、培训市场混乱无序、虚假广告的盛行于世等社会背景中,加之名誉侵权领域存在着立法滞后、审判人员理念落伍、按标的大小划分审级和是否简易程序的滥用等弊端,就不难理解本案的审理存在着巨大的难度和诸多变数,这也决定了办案法官只懂得法律还不够,还必须具备相对扎实的人文功底。
我们一再强调,涉案文章只是一篇评论,针对的是困扰语文教育良久的刻板、僵化、急功近利等痼疾,这种弊端已对汉语的纯洁性、多样性和连续性构成损害。至于《北京青年报》上郑北京的“爆破作文”虚假广告,不过是引发余杰诸多感概的“由头”而已。我们认为,郑北京以众多光环“开路”兜售的“爆破作文”,违反了中外写作的基本常识,恶意利用学生急于提高作文能力的迫切心情,号称能不分学员良莠均可立竿见影,这种把戏与当年“一抓就灵”的灵丹妙药和眼下随处可见的“一针见效”广告,实际上异曲同工并无二致。
本案的公开审理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既然语言是人际沟通的桥梁,写作是文化传承的载体,能否准确使用汉语写作事关传统和未来,教育领域的诚信便成为与千家万户息息相关的公共话题,“郑北京现象”属于社会公共事务。我们认为,对社会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是开放的和没有禁区的;原告郑北京既然自诩为“中国权威的著名作文教育专家、作家、诗人、演讲家、作文研究所所长”,号称是“作文教育的先导、母语探索的先锋”,用不能证明其写作水准的老舍文艺基金会副秘书长身份招摇过市,为谋取经济利益而大肆推广其“爆破作文”的训练体系,其自身过于“传奇”的经历的真伪、为人处事中诚信的有无和“爆破作文”真实的“爆炸当量”,自然相应进入公共领域并成为公共信息,理应接受公众的质疑和拷问。因而,原告代理人语焉不详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能成为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的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法定条件,原告的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贵院的这一决定违反了审判公开的原则,依法应予纠正并公开审理本案。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被告:余杰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浦志强 李鑫
2006年7月5日 (博讯记者:理想) [博讯首发,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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