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2日)
声援横幅
凌云与金戈铁马
立案通知_调整大小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 人,24岁,住址:
被告: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江都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2、判决被告承担精神赔偿1元,违约金2000元,至诉讼日工资损失176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20101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2005年6月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毕业前的2004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西南交通大学三方签订了高校毕业就业协议,被告同意录用原告到被告单位工作,并约定报到后前三个月工资为每1500元,以后每月2200元。原告于2005年7月10日到被告处报到,至
8月份共领取了两个月的工资2600元(扣除住房公积金等后)。2005年8月3日,原告参加被告组织的体检,查出原告系乙肝五项小三阳,肝功能正常,复查DNA指标小于1000,属于正常。在此期间,被告对原告进行了隔离用餐和要求隔离住宿的严重歧视行为。被告仅以初检医院的原告乙肝小三阳为由拒绝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单方解除三方签定的就业协议。
原告认为,原告系乙肝病原携带者,并非乙型肝炎病人,身体状况符合被告单位设计工作的要求,但被告以原告的体检结果单方面将原告确定为乙型肝炎病人,拒绝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不得歧视病原携带者的规定,违反了协议的有关规定,特提出本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肝胆相照”论坛网友为声援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原告发起了声援信,一个星期之内签名者就已经超过千人(声援信全文如下)。
网上签名地址:http://www.fdygqs.com/cqshu/qm.asp
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将于7月13日上午9:00在河东区法院民事法庭9法庭开庭。河东区法院地址在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8号。
声 援 信
--立法消除乙肝歧视,共创美好和谐社会
全国人大法工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大学毕业生凌云(化名)与学校、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以凌云"乙肝携带"为由单方解除协议,将凌云退回学校。6月13日,此案正式开庭,这是全国人大法工委3月20日~4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面向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来,国内首例由"乙肝歧视"引发的诉讼案。
纵观此案,可以说是当前具有广泛代表的就业乙肝歧视案例。乙肝歧视现象目前最突出地表现在就业领域,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保证每一个人生存权的最基本条件。当事人签约的职位,是设计院的普通岗位,根本不是国家规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受限岗位。在普通岗位上对已经签约的病毒携带者拒绝继续履行协定,这显然是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
近年来,党和政府已经开始重视乙肝歧视问题,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经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2005年1月20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实行。其中明确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是合格的。这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乙肝携带者的关怀。我们可以看到,在天津发生的这起歧视事件,显然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也违背了党和政府对乙肝携带者的关怀精神。
在此,我们对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这种违背党和政府对乙肝携带者关怀精神的歧视行为表示强烈谴责,并对原告凌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表示坚定声援!
同时,我们认为,这一歧视事件的发生,彰显了国家应该刻不容缓地继续完善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法律保护。
然而,令我们忧虑的是,在全国人大法工委3月20日颁布的《劳同合同法(草案)》却忽略了对乙肝携带者的保护,甚至反而可能放纵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
在该法第八条中,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可是却没有对这种知情权作任何规范和限制,也没有对用人单位的行业属性加以区分和界定--这将有可能使得那些本不应限制乙肝携带者进入的行业滥用这一知情权来排斥乙肝携带者、将有可能使得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现象愈演愈烈、将有可能使得类似天津这样的歧视事件更加频繁发生、从而损害社会的和谐!我们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八条的这一规定不加以完善,上述后果将无可避免!
鉴于此,我们呼吁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八条进行修改完善,对用人单位的健康知情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对招聘体检进行必要的规范,以在立法层面消除就业领域乙肝歧视,真正体现党中央对全国一亿两千万乙肝携带者的关怀、促进社会更加和谐!
2006年7月5日 星期三
[案情简介]:毕业求职遭歧视,大学生愤而起诉
——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立案 凸显《劳动合同法》迫切性
[来自:肝胆相照论坛 欢迎采用、引用,欢迎采访、报道]
2004年,发生在安徽芜湖的考公务员乙肝歧视诉讼案曾引起了社会对乙肝歧视话题的广泛讨论。这一诉讼推动了我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中明确将乙肝携带者规定为“合格”。然而,在公务员领域之外,因乙肝引起的纠纷仍然存在。近日,因为乙肝携带而被用人单位某设计院拒绝,23岁的大学毕业生凌云(化名)愤而将用人单位起诉到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日前,法院已经正式立案,该案将于6月13日下午14:30在河东法院民事法庭9法庭开庭。
据悉,这是天津市发生的第一起“乙肝歧视”诉讼案。
乙肝携带 求职遭歧视
2004年12月27日,西南交通大学应届毕业生凌云(化名)与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天津)、西南交通大学三方签订了高校毕业就业协议。
2005年7月10日,凌云(化名)到天津该院报到并开始正常工作,2005年7月底,凌云(化名)参加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组织的体检,医院体检结果显示凌云(化名)乙肝五项显示为小三阳,肝功能正常。
体检之后,被告就以原告有传染性为由对原告进行了隔离用餐和要求隔离住宿。2005年8月,单位又做出了解除协议、将凌云退回学校的决定。
凌云(化名)到天津传染病医院详细咨询传染病学专家后了解到自己仅仅是乙肝病原携带者而非乙肝病人。凌云(化名)又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西南最大的医院)检查并咨询专家后得出了同样的结论,自己仅仅只是“非活动性乙肝病毒携带状态”,专家明确指出了这种情况只是不适合饮食和婴幼保健两种工作。传播方式也是血液和母婴传播方式,正常吃饭等生活工作接触都不会传染。凌云(化名)也联系到四川大学的法学院教授伍长康教授并和他探讨了这个问题。伍教授指出:非活动性乙肝病毒携带状态根本就不是严重的疾病,并不能成为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解约的理由。
但凌云与用人单位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天津)多次交涉,对方依然明确表示拒绝恢复协议。
网友支持 起诉讨说法
在无奈和绝望中,凌云无意间登录了全国最著名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将自己的遭遇倾诉在了网上。引起了肝胆相照论坛近20万网友的热烈反响。凌云突然发现,众多乙肝携带者网友大多有着和他自己类似的受歧视经历,凌云感到自己不是孤单的。在众多网友的支持和鼓励下,凌云决定用法律手段讨还尊严。
近日,凌云(化名)以用人单位违约为由将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起诉到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原告认为,原告系乙肝病原携带者,并非乙型肝炎病人,身体状况符合被告单位设计工作的要求,但被告以原告的体检结果单方面将原告确定为乙型肝炎病人,拒绝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不得歧视病原携带者的规定,违反了协议的有关规定,特提出本诉,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精神赔偿1元,违约金2000元等共计20101。日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立案。
针对这一案件,著名维权律师、北京中业律师事务所李方平认为,乙肝歧视现象是违反科学的、违反社会公德的,同时也违反了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李方平赞成乙肝携带者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李方平律师已经决定为本案原告提供法律援助,义务代理本案。
李方平认为,他之所以为本案无偿提供法律支援,是因为这是一场关乎1.2亿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公益诉讼。此次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通过法律手段帮助原告争取劳动就业机会,更希望借此引起社会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关注,推动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从而改变“病原携带者被歧视的境况”。
立法滞后 期待《劳动合同法》予以保护
近年来,由于人们对医学知识缺乏了解和虚假商业广告的误导,社会上出现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现象,致使许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一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据“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魏全介绍,人事部、卫生部于2005年1月20日联合颁布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已经明确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是合格的。
然而,在公务员招考之外的广大就业领域,乙肝歧视的现象依然广泛存在。据“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魏全介绍,在肝胆相照论坛,每天都可以看到乙肝网友们大量的帖子,倾诉自己就业被歧视的遭遇。有的大学毕业生,因为乙肝携带,毕业两年间被用人单位拒绝了30多次,至今找不到工作。
据魏全介绍,“肝胆相照论坛”曾在“乙肝歧视”问题上作过大量调查研究,研究表明,上述现象的大量发生源于当前法律的滞后。大量案例表明,由于缺乏法律保护,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现象绝大多数发生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这是由于我国现行《劳动法》等实体法对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没有立法予以管制,劳动仲裁部门对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或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均不予受理,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不能受到有效的法律约束。因此,乙肝等病原携带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或签订合同过程中受到歧视无法受到《劳动法》的保护。造成了劳动者在这一阶段的法律保护空白。魏全认为,要解决就业领域广泛存在的乙肝歧视问题,除了加大乙肝的科普宣传工作力度之外,更重要的是刻不容缓地完成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法律保护。
让魏全和他的网友们感到欣慰的是,今年3月20日到4月2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布了《劳同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肝胆相照论坛也专门组织法律人士撰写了万言建议书递交给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希望我们的建议能够得到重视,使1.2亿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能够在《劳动合同法》中得到切实的保护!”,魏全这样说。
针对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现象,北京中业律师事务所李方平律师认为,在关乎一亿两千万乙肝携带者庞大人群的就业权的问题上,全国人大和劳动部应该在相关《劳动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上予以重点考虑。
(相关背景资料及法律文件在“附件”里)
[相关连接]“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全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被誉为“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网上家园”。注册会员近20万名。设有医药咨询版面、病友交流版面、聚会交友版面、科普维权等版面。
为争取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肝胆相照”论坛作出了一系列不懈的努力。
——他们发起了“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依法将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歧视乙肝携带者的安徽芜湖人事部门告上法庭并最终胜诉;
——他们响应立法机关号召,发起了关于公务员考录过程中乙肝歧视现象违反宪法的《违宪审查书》;(注:《新京报》、《新闻周刊》等曾报道);
——他们响应政府号召撰写了要求立法保护、加强科普宣传、推广乙肝疫苗、打击非法乙肝广告的系列建议信,派专人递交给中央七个相关部委(注:《郑州晚报》、《江南时报》、《燕赵晚报》等曾报道);
——他们编写出版了多本反映乙肝携带者生存状态、倡导消除歧视的著作《战胜乙肝》、《中国第一病》、《乙肝日记》(注:《中国青年报》、《江南晚报》等曾报道);
肝胆相照网站网址:www.hbvhbv.com
[李方平律师简介]
李方平,北京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著名的“公盟研究室”的研究员,曾代理河北邢台输血感染艾滋病的案件。
2006年3月,与著名学者胡星斗联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封《关于消除城乡差别待遇的公民建议书》。建议书直指我国因国籍和户籍实施截然不同的差别待遇问题(即:“同命不同价”)。引起极大社会反响。
电话采访联系人:
原告:凌云(化名)13512858864
律师:李方平 13901360413
肝胆相照论坛版主:陆军(网名:金戈铁马)13598872160
肝胆相照论坛版主:魏泉 13363308238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庭:022-24211643
[相关报道]
国内最大乙肝公益网站建言全国人大应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
《市场报》 (2006-04-24 第11版)
本报记者 李建明 见习记者 吴纪攀
2006年04月24日08:42
4月16日,国内最大的乙肝携带者公益网站肝胆相照网致信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征集修改意见作出回应,建议此法能够体现对广大乙肝携带群体正当就业权的保护,并进而有助于消除劳动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问题。
据了解,全国人大3月20日向社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为期一月的修改意见征集。这一开门立法之举受到肝胆相照网18万网友的热情关注,网友发表相关文章近200篇、评论2000多条。有网友说:“乙肝携带者的境遇太苦了,读了很多年书,毕业却找不到工作,更谈不上报答父母,我有出色的工作能力,我不需要别人的同情,但是我需要一部法律来维护我平等就业的权利。”
据该网站权益事务负责人陆军介绍,我国目前有1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中华医学会2005年1月发布的《中国乙肝患者生存和治疗现状调查报告》显示,由于社会对乙肝的误解,52%的乙肝患者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建议信指出:“《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身体状况有知情权,却没有附加任何限制,这种知情权将极易被用人单位所滥用,致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将难以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此信共提出了四条具体的修改建议。
据悉,肝胆相照网站此前曾就乙肝携带者权益保护问题上书国家有关部委,并促成了2005年1月出台的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作出“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的规定。
相关连接
据最新数字,我国目前有1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乙肝病毒主要是通过血液传染和母婴传染。目前的患病人群主要集中在20多岁以上的人群。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会通过吃饭,接吻等日常接触发生传染。解放军302医院曾经作过一个实验,慢性乙肝患者在和自己爱人共同生活5年以上且育有子女的情况下,传染给对方的几率为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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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乙肝保护性法律、法规、文件摘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
(中华医学会传染病与寄生虫病学分会、肝病学分会联合修订)
(2000年9月)
1.6 HbsAg携带者的管理
HBsAg携带者是指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HBsAg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经期卫生及行业卫生,牙刷、剃须刀及盟洗用具等应与健康人分开。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管理指南(草案)
(1997年10月第一届中国消化系疾病学术周 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 拟定)
三、关于如何正确或恰当对待HBsAg携带者的入托、入学、就业、婚育等实际问题
HBsAg携带者与乙肝病人不同,他们不是病人,没有肝炎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化验正常。乙肝病毒主要是通过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不是通过正常消化道和呼吸道传播,因此HBsAg携带者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一般来讲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直接威胁。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HBsAg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含组织、器官)及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餐具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医学观察和随访,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就业问题:HBsAg携带者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餐具的餐饮业,不能担任托幼机构保育员。最好不担任手术治疗科室的医务人员和特殊兵种人员。除此以外的其他工作均可正常就业,各部门、工矿企(事)业、工农商学兵各业、各类公司都不应拒绝接收这些人员工作,更不能因为查出
HBsAg阳性而令其下岗或解雇。在工作场所不敢同室工作、不敢同坐一桌、不愿同看一份报纸、文件,不敢交谈甚至疏远、歧视、恐慌都是对HBsAg携带者缺乏认识而造成的不必要的甚至影响事业发达的偏激情绪和行为。我们希望全社会对HBsAg携带者参与工作的权利要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关心。
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
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
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
联合制订
2005 年12 月2 日
二、流行病学
HBV 主要经血和血制品、母婴、破损的皮肤和粘膜及性接触传播。围生 (产) 期传播是母婴传播的主要方式,多为在分娩时接触HBV 阳性母亲的血液和体液传播
(Ⅰ)。经皮肤粘膜传播主要发生于使用未经严格消毒的医疗器械、注射器、侵入性诊疗操作和手术[1, 10] (Ⅱ-2),以及静脉内滥用毒品等
(Ⅰ)。其他如修足、纹身、扎耳环孔、医务人员工作中的意外暴露、共用剃须刀和牙刷等也可传播 (Ⅲ)。与HBV 阳性者性接触,特别是有多个性伴侣者,其感染HBV
的危险性明显增高(Ⅰ)。
由于对献血员实施严格的HBsAg 筛查,经输血或血液制品引起的HBV 感染已较少发生。
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 (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HBV。经吸血昆虫
(蚊、臭虫等) 传播未被证实[27]。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生部制定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注: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无乙肝检测项目)
(记者:蔡楚) [博讯首发,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