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登:威胁要没收基督徒聚会的房子
 

李柏光


    一、“你们非法聚会非法传道,要没收你们的房子!”
    2006 年复活节前的一个星期日上午,山东省文登市宗教局6个官员来到该市埠口港管委会埠口村家庭教会的礼拜场所。当时有许多家庭教会信徒正在做礼拜活动。文登市宗教局一位局长和一位科长打断信徒们正在进行的聚会,把该家庭教会传道人田英华叫到聚会点的里屋。这期间,宗教局官员未经教会同工的许可,就擅自在教会的礼拜场所随意打开了教会的奉献箱,查看里面是否有多少钱。但宗教局官员失望了:他们在教会奉献箱里只发现了20元人民币而已!于是,他们没有拿走,而是继续让这20元留在了奉献箱里。
    
    与此同时,文登市宗教局那位局长和那位科长也开始了对该家庭教会传道人田英华的讯问。以下是他们之间的对话:
    
    宗教局官员:“你们信耶稣的要说实话。”
    
     田英华:“主耶稣说:‘你们说话,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若再多说就是出于那恶者。’你们问什么,我说什么,基督徒从来不撒谎。”
    
     宗教局官员:“宗教局来过几次了,你知道吗?”
    
     田英华:“我知道。”
    
     宗教局官员:“你们这是非法聚会,非法传道。”
    
     田英华:“我们没有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说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宗教局官员:“我们规定聚会不能超过30个人,只亲属在一起聚会,不能有外人来,知道吗?”
    
    田英华:“有宗教145号文件说亲朋好友可以在家庭聚会。”
    
    宗教局官员:“不能,家庭聚会只许30人。再多人要去登记。”
    
     田英华:“宗教145号文件规定家庭聚会不需登记。要登记的话,你们现在就给我们登记吧。”
    
    宗教局官员:“不行,得到‘三自’去登记。”
    
     田英华:“你们说话自相矛盾。一方面说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其实没有自由。”
    
    宗教局官员:“谈谈你对‘三自’教会的看法。”
    
     田英华:“‘三自’的传道人嫉妒、纷争、结党。王新丰、张建军争官当,打仗。我们认为他们不是上帝是孩子,于是我从‘三自’出来了。”
    
    宗教局官员:“你们非法聚会,要没收你们聚会的房子。”接着,宗教局长严厉地说:“你们的房子是自己花钱盖的还是收别人的钱盖的,你拿出证据来,不然,要没收你们的房子。”
    
    田英华也严厉指出:“你来讲政策我听着,你来说这些是踏着门槛欺负人,我盖房子存单送银行支钱,银行也没在钱上写上我的名字,我拿什么证据?你说我没钱盖房子,要没收我的房子,证据在哪?法律有这样规定吗?”

    宗教局长和科长一听,答不上来,气得赶紧要走。走之前还不望要田英华在他们作的谈话笔录上签字,该笔录上写着:“非法聚会、非法传道。”田英华一看,拒绝签字。他们走后,当天的主日礼拜继续进行。
    
    二、“再不停止聚会,就把你们抓起来判劳教”
    
    2006 年6月11日上午九点四十分左右,山东省文登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侯成勋和五大队长带领15人,治安大队长丛培庆带领15人以及两位女警察,再加上张家产派出所出动10人,埠口派出所出动10人,文登市宗教局一位局长和一位科长(这两人复活节前一个礼拜来过),警车大约10多辆,公安人员50多人,来到文登市埠口港管委会埠口村家教会聚会,把聚会场所里将近六十个基督徒包围起来。这群执法人员堵住聚会场所的每个门口,不许聚会的基督徒游动,警察用高音话筒大喊:“不许动,全部上车。”他们边喊边用照相机、录象机对着聚会场所和基督徒不段拍照录象,不许基督徒说话。只要哪个基督徒说一句有关“信仰自由”之类的话,警察吗是会喊:“来人,带走!”年届六旬以上的老基督徒刘玉杰、张书正弟兄,被几个彪形大汉像“文革”期间斗四类分子那样,把他们的胳膊往后拽住押上警车。
    
     令人惊讶的是,作为国家机关执法人员,这些执法人员没有一个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执法前向被他们包围并押上警车的基督徒出示过任何能够证明他们身份的执法证件,更没有出示过任何传唤证,也没有给这些被他们抓捕的公民法律规定的申辩的机会,就不容分说把这些基督徒抓到文登市公安局埠口派出所,每个基督徒被单独关押在一个房间接受讯问。在这次行动中,文登市公安局总共抓捕了31名基督徒,其余的在混乱中跑掉。
    
    2006年6月29日,笔者在埠口家庭教会的礼拜场所见到了刚从拘留所里出来的田英华、王秋、姜荣等基督徒。
    
    田英华回忆说,当时负责讯问她的是文登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长侯成勋、五大队长、治安大队长丛培庆,他们对传道人田英华发出明确威胁:“如果你下次还聚会讲道,就把你抓进来判你坐牢。把你送到青岛劳教所劳教你三年。”以下是田英华与警察之间的对话摘录:
    
    警察:“什么时候信耶稣的?”
    
    田英华:“14年前(1992年)。”
    
    警察:“你会治病吗?”
    
    田英华:“我不会治病,我求主耶稣治病。我以前得的是晚期乳腺癌,肠子流脓血,全身是病,是主耶稣把我的病治好了。”
    
    警察:“这些人是你召集来的吗?”
    
    田英华:“不是。谁来都欢迎,你也来信耶稣吧,大家都信耶稣,社会就安定了,没有偷的、抢的,作坏事的。”
    
    警察:“你们聚会的房子是怎么回事?”
    
    田英华:“是王秋姊妹的房子。他儿子出国没钱向我借钱,叫我住在她家里。等她儿子回国有钱还我,如果到时她还没钱就把房子给我。”
    
    警察:“你们这是非法聚会,非法传道。再聚就把你抓去判刑三年。”
    
    田英华:“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我没犯法。”
    
    以下是72岁的基督徒张书正与警察之间的对话:
    
    警察:“你为什么信耶稣?”
    
    张书正:“我是胃癌患者,动过手术,左肾全部切除”。这时警察打断他,不让他继续说下去。
    
    警察:“你什么时候信耶稣?”
    
    张书正:“1993年信耶稣。”
    
    警察:“你怎么信的?谁叫你信的?”
    
    张书正:“有个姊妹穿给我,叫我信。当时我不相信,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我进教会后,我的病就慢慢好了,再没有吃过药。所以我现在离不开耶稣。”
    
    警察:“你们拿多少钱给教会?”
    
    张书正:“我们是农村,与城市不一样,我们老人是靠儿女养,没有钱。”
    
    警察:“你为什么不上‘三自’教会?”
    
    张书正:“我们不能去‘三自’教会,‘三自’是属于政府管的,里面有结党纷争,我们要按圣经的教导去行,所以不去。”
    
    以下是基督徒时述爽(女,今年74 岁,2005年6月信主)与警察的对话:
        
    警察:“大娘啊,你是怎么信的耶稣?”
    
    时述爽:“信耶稣是因为耶稣好啊。我从8岁的时候就知道。当时英国的传教士在这里传耶稣。去年有人要我来聚会,就来了。我觉得来得太迟了。”
    
    警察:“你的圣经是从哪儿来的?”
    
    时述爽:“我从南京买的,南京多的是,你也可以去买。”
    
    警察:“大娘,你给教会奉献多少钱?”
    
    时述爽:“我一个老婆子没有收入,完全靠儿女,哪来的钱?”
    
    这时,时述爽大娘质问警察:“我信耶稣犯什么法?你们这样待我们,连我上厕所也不让去,你们犯了法,也要这样待你们。”
    
    警察:“大娘,信耶稣这样说就不对了。”
    
    时述爽:“我在你们面前敢这样说,在耶稣面前不敢这样说。”
    
    警察:“大娘,你信耶稣要在心里信。”
    
    时述爽:“我是在心里信,不是在嘴上信。我这老婆子从小不识字,有不认识的圣经,当然要来问弟兄姊妹。”
    
    以下是基督徒崔英顺(女,41岁,朝鲜族,祖籍吉林)与警察的对话:
    
    警察:“信主多少年了?”
    崔英顺:“十多年了。”
    警察:“你到山东多少年了?”
    崔英顺:“十来年了。”
    警察:“你从东北就开始信吗?你到这里来后怎么知道这教会的?谁领你到这个教会的?”
    崔英顺:“我自己来的,没人领我来。”
    警察:“你在这个教会交会费吗?”
    崔英顺:“我不知道,我不交钱。”
    警察:“你们在教会里都做些什么?”
    崔英顺:“我们在教会里唱赞美诗、读经、祷告。”
    警察:“你们教会的头目是谁?”
    崔英顺:“教会里没有头目,大家都是平等的。”
    警察:“你们教会信主,是可以治好自己的病吗?”
    崔英顺:“可以治好我自己的病,别人的信仰我不知道。”
    警察:“不上教会你不行吗?”
    崔英顺:“不行,我不上教会浑身难受。”
    警察:“你们平时都什么时候聚会?”
    崔英顺:“在东北的时候是星期三、星期天,在这边是星期天。”
    警察:“以后不能再聚会了。”
    崔英顺:“不聚会不行,哪怕把我抓进去,我也要聚会。”
    警察:“田姊妹叫什么名字?”
    崔英顺:“不知道。”
    警察:“你真顽固,不跟你说了,等下宗教局的来跟你说。”
    崔英顺刚要对警察说话,警察阻止她说话:“去,去。”把崔英顺一把推出门外。
    
    警察把31个基督徒讯问完毕,让每个人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后,把这31个基督徒集中到一间房子里。这时,文登市宗教局长和科长开始登场亮相。局长和科长各拿一个小黑皮本子,上面有印刷的文字,也有手写的文字。科长开始训话。科长的讲话充满了“同情心”:
    
     “你们生活都很不容易,买一包火柴一包盐都舍不得花钱,你们奉献给教会的钱没有保障,叫别有用心的人愚弄你们这些人,你们把钱送到‘三自’,我们给你们保护着。”接着,科长照着本子讲宗教政策:“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活动场所不能自由。再非法聚会,要拍卖你们聚会的房子。”
    
     科长训话完毕,叫大家回去。田英华找宗教局长论理。田英华说“我要说几句,澄清一下事实。为什么宗教局与公安局的领导的说法不一样?宗教局前一次还说允许 30人的聚会,公安局这次说一个也不允许来聚会,只许自己在家信。到底谁说的对?”治安大队长凶狠地对田英华说:“不许在儿多嘴,全部回家去。”王秋姊妹说:“你们用车把我们抓来了,你们要用车把年纪大的老弟兄姊妹送回去。”田英华说:“你们要恢复我们的名誉。”文登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长侯成勋说:“好,送回去。”五大队长说:“好,上车,一个一个的拉走。”警察商量好,谁坐车,抓走谁。在埠口派出所的大院里,警察又开始抓人上车。几个男警察把女基督徒王秋拽住胳膊,用手铐拖上警车。车上有电棍。王秋的嘴出血了,胳膊被拽得淤血一片。基督徒姜荣姊妹质问警察为什么打人,警察二话不说,把姜荣也抓上警车,一起送到拘留所。然后是6个警察把传道人田英华强行抓上警车。田英华是大姐田爱华、弟弟田洪旭,他们不信耶稣,因为田英华的母亲在2006年6月1日那天过八十岁生日,所以田英华的姐姐和弟弟来给母亲祝寿,他们亲眼目睹了警察抓人的场面。
    
    田英华事后回忆说,当时她大姐和弟弟到埠口派出所要结果。当他们看到田英华被警察带走,田英华在警车上看到她弟弟被四、五个警察扭着胳膊,像斗地主一样按在地上;田英华是大姐被警察扭着胳膊向前走,哭喊着说:“今天我妈过八十岁生日呀,你们不要带走我妹妹,难道你们家没有妈妈?你们的妈妈不过生日吗?过生日这样,你妈好受吗?我妹妹信耶稣是好人啊,我知道我的妹妹不做坏事,这是她的信仰,她的病全得医治。”田英华说,看到这样的场面,当时她的心都碎了。但她当时的心又很安静,只是不住的祷告,她知道那是主在安慰她。祷告完毕,她要她的母亲、姐姐弟弟不要伤感。
    
    当天,警察把田英华、王秋和姜荣送到拘留所,宣布对她们三人处以治安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理由是“非法聚会,非法传道。”
    
    三、文登市拘留所警察:“你们不是信耶稣的,是邪教”
    
     田英华告诉笔者,在把她抓走送去拘留所的路上,文登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长对田英华说:“我告诉你田英华,你还不明白吗?本来今天想叫你回家去给你老母亲过八十岁大寿生日的,明天再过去抓你。你竟然要车坐,要恢复名誉,那就让你今天就进拘留所,看你还要不要车坐,要不要恢复名誉。”警察把田英华送到拘留所后,拘留所一个刘姓女警察问田英华为什么被拘留,田英华回答说:“因为信耶稣。”女警察说:“胡说,公安不会抓信耶稣的,你们是打着信耶稣的旗号,是邪教,是法轮功,扰乱社会,信耶稣要到‘三自’教堂聚会才对。”接着,其他拘留所的警察也都一哄而上,说田英华、王秋和姜荣不是信耶稣的,是邪教。
    
     拘留期满,田英华的二哥到拘留所接田英华回家。田英华二哥问文登市公安局五大队长,到底为什么抓这些由老人妇女组成的基督徒弟兄姊妹。五大队长说,文登市宗教局去埠口这个家庭教会几次,第一次去十几个聚会,第二次去边成四、五十个人聚会,第三次去变成六十多人聚会,第三次已经告诉田英华这是非法聚会,吩咐停止聚会,再聚会没收房子、财产,这些基督徒就是不听,还聚会,恐怕是打着耶稣的旗号搞邪教活动,想颠覆国家政权,像三班仆人、东方闪电一样,所以不许聚会。
    
    田英华离开拘留所的那天,五大队长再次对田英华发出警告:“回家再聚会一次,再抓着,就不是拘留了,下一次是威海抓,送到青岛劳教所。”田英华听到警察的威胁后发,心里犯了难:“我知道我们国家是讲法治的,也是讲人权自由的,但我现在没有了聚会的自由,我没有犯国家任何一天法律,只因我信耶稣,埠口村的人在纷纷传说,下次再抓就不是这样了。”
    
    那么,下次抓会是怎样呢?真的会象五大队长说的,要把田英华送到青岛劳教所吗?
    
     2006年6月30日,笔者作为田英华、王秋和姜荣的代理人,就文登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行为向文登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笔者深信,接下来将是一场捍卫信仰自由的法律博奕战。也许过程将会很漫长,但无论胜败,对执法者来说,都是一次法制教育的过程。
    
    (2006年7月11日于北京)
    
附录:
    
行政复议申请书
    
人:
    
    (一)姓名:田英华,女,1952年6月生。家庭住址:山东省文登市埠口镇政府驻地25号。身份证号:370632520607454。电话:(0631)8774528。
    
    (二)姓名:王秋,女,1958年9月生。家庭住址:山东省文登市张家埠镇张家埠村。身份证号:370632195809284547。电话:(0631)8772372。
    
    (三)姓名:姜荣,女,1955年8月生。家庭住址:山东省文登市埠口镇张家埠村。身份证号:231021550823262。电话:(0631)8773907。
    
    
    代理人:李柏光
    
    身份证号:110108196810011959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长远天地4号楼12B07室
    
    电话:13910802896
    
    被申请人:
    
    名称:山东省文登市公安局
    
    住址:文登市文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道珊
    
    复议请求:
    
    一、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06年6月1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二、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06年6月1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事实和理由:
    
    2006 年6月11日上午九点四十左右,申请人和其他基督徒一起在王秋家里进行正常的周日礼拜聚会的时候,被申请人纠集五十多名警察包围申请人所在的聚会场所。被申请人在没有出示任何执法证件的前提下,用高分贝扩音器对正在进行礼拜活动的基督徒大喊:“不许动!我们是公安局的,统统上车。”警察拿着摄像机和照相机对着申请人和其他基督徒进行非法拍照,在没有搜查证的前提下就搜查申请人王秋的家。被申请人在没有出示传唤证的前提下使用粗暴手段把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三十一名基督徒强行抓到派出所,对基督徒的信仰历程和信仰活动进行非法讯问。
    
    讯问完毕后,被申请人把申请人田英华和王秋扣留,以“非法聚会,违反宗教管理规定,非法传教”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申请人田英华和王秋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天。该行政行为有文登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法)决字[2006]第360号和361号为证。
    
    申请人之一的姜荣因为对被申请人抓捕王秋的粗暴行为行使了一个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的批评权利,因此被申请人也以“非法聚会,违反宗教管理规定,非法传教”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申请人姜荣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天。该行政行为有文登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法)决字 [2006]第359号为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违反法定程序而且于法无据,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 违反法定程序。
    
    (一)没有出示执法证件。中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但2006年6月11日,被申请人在没有出示执法证件和传唤证的前提下就把申请人强行抓到派出所进行讯问。
    
     (二)没有给申请人申辩、陈述告知书。中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2006年6月11日,被申请人在没有听取申请人申辩之前就决定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而且该行政处罚通知书是在申请人被关进拘留所3天后的2006年6月13日才送达申请人的手中。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34条和第40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无效的。
    
    二、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于法无据。
    
     (一)被申请人以 “非法聚会,违反宗教管理规定,非法传教”为由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10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于法无据。首先,作为基督徒,申请人在 2006年6月11日上午的聚会是正常的基督徒宗教礼拜活动,不属于“非法聚会和非法传教。”1997年10月16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第3条规定:“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等,都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对基督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徒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因此,2006年6月11日被申请人以“非法聚会、非法传教”为由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是违法的。
    
     (二)中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中国宪法所宣布的宗教信仰自由,在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问题上,它意味着宗教信徒的聚会场所根本不需要经政府机关批准才能设立,因为宗教信仰纯粹是一个公民的精神情感活动,世俗的法律只能管人的外在行为而绝不能去窥视人的内在精神和情感活动。世俗的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介入并对公民的信仰内容进行评价,并对其活动行使世俗法律的“许可权”。最多,宗教信徒的聚会场所可以在公权力机关备案,而完全无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即使到公权力机关登记,也是为了免税的需要而不是其他目的),否则,公权力机关的行为构成干涉或歧视受《宪法》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违法之举。中国宪法的这一原则和精神,也为1997年10月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所证实:“对基督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
    
    (三)中国宪法第36条宣布的宗教信仰自由也意味着宗教团体依照法律程序可以自由建设自己的宗教礼拜场所,如教堂等设施;可以接受信徒按照宗教教规向教会所捐的奉献,教会按教规管理教会财产而不受执法机关的干涉。
    
     (四)中国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国《立法法》第78条规定:“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被申请人依照违反中国《宪法》第36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来处罚申请人,非法干涉并剥夺受中国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构成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并且违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中国《宪法》第36条和《立法法》第78条的规定,是违法的具体
    
     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条和第12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的上级机关文登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文登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06年6月1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06年6月1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此致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申请时间: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一、本申请书副本一份。
    
    二、文登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法)决字[2006]第359号复印件一份。
    
    三、文登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法)决字[2006]第360号复印件一份。
    
    四、文登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法)决字[2006]第361号复印件一份。
    
    对华援助协会2006年7月27日首发
    
    07/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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