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涛:从“冲突理论”看中国民族问题之根源和解决困境

今天,我想从社会学“冲突理论”(德语Konflikttheorien)和政治学“种族政治冲突理论”(Ethnopolitische Konflikte)的视角,来谈(或看待)中国的民族冲突与独立问题。因为,中国的民族问题,主要表现在西藏、新疆、内蒙古(以及台湾和香港)等地的“独立运动”上。而这些民族独立或自决运动,又是中国境内相关民族与中国政府(即国家)及主要居民汉民族之间的冲突,也主要是,有独立和自决诉求的民族或社会族群(包括汉族,如台湾和香港的独立声音)对(中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认同”危机的体现。

从(社会科学)“冲突论”的角度来看,中国的民族或族群冲突,先是一种在中国大陆内部的“社会”和“政治”冲突。

讲“理论”通常是一件令人头疼的事。因此,我将尽力以通俗的(文)叙事方式来阐述相关的论点。这里,我主要是运用德国社会学和政治学界相关研究的资料与成果,来讨论所触及的课题。我在这个讲话中,主要是“借花献佛”,并无个人创见。

我之所以在这里着重从理论的角度来(简略地)讨论中国的民族冲突及独立等问题,是因为学术界和公共媒体在这方面的尝试比较少,或者很罕见。所以,我想以此来弥补一下(这个理论上的)空缺,给中国民族问题的讨论增添一点新的调料和参佐。


一、 社会学“冲突理论”

社会学“冲突理论”将其研究对象(即社会冲突)分为Makro(国家之间的冲突), Meso(族群之间的冲突) 和Mikro(个体之间的冲突)三个层级。第一层级的冲突的产生,基于国际秩序或体系之结构。第二层级的冲突,基于族群之间及其内部之融合过程或状况。第三个层级的冲突,则基于个体的侵犯性。

在社会学者眼里,民族冲突(或独立及分离运动)属“社会冲突”一种,即在同一个社会中不同族群之间的冲突,一个中级(Meso)层次的社会冲突。

社会学研究及经验证明,社会冲突的对象(或诱因)一般與:物质(紧缺)、利益、权力、价值观和(国家和民族)认同等相關。另外,诸如封闭体制、(族群间)缺乏或很少交流及互动等,亦可成为冲突的诱因。

从形式上来划分,社会冲突可划分为,“可解决”和“不可解决”冲突,“公开”的和“潜在”的冲突,“暴力”的和“非暴力”的冲突。冲突的进程,决定于其扩大的动力(或趋势)如何。

A、冲突理论代表性观点有:

1、政治哲学观:传统代表霍布斯(Hobbes), 洛克(Locke)和康德(Kant)等人,把(任何社会及政治)秩序(或制度)当作“问题”来看待,认为社会、经济、政治等制度是构成社会冲突的基础。

2、社会科学理论:在齐美尔(Simmel )看来,冲突是促成(或使)“社会化”或“文明化”(Zivilisierung)的动力,冲突产生于族群间互动的进程或状况。韦伯(Weber)认为,冲突是权力行为(Machthandeln,即为获取或保持权力的行为)之表现,“统治”(Herrschaft)是造成冲突的本源。马克思(Marx)则将阶级斗争视为冲突的产物,认为经济制度之结构(商品经济制度)是社会冲突(社会不公平,如阶级形成及差距的加大)的主因。与之相对,达伦多夫(Dahrendorf)却认为,社会冲突的起因并非财产结构(如阶级),而是缘于(统治与被统治者之间,或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为掌握或夺取统治权力而采取的行动(与韦伯的观点相近)。

B、冲突理论作为(解决或促成冲突的)工具:


1、后现代理论:身份(Identity,族群特征)通过冲突来认定或确立。这里,冲突作为一种社会变迁的动力来看待,说明某一社会治理和秩序的失败或面临严重问题。

2、文明化理论:和平条件与冲突原因。现代文明及其制度在传统社会的推展,既可创造缓解冲突的条件,也可成为冲突的原因,如现代文明对非洲等地区原始部落和传统文化及社会制度的摧毁和破环,从而导致几个世纪之久的族群与文明冲突。

3、马克思理论:社会(阶级)结构因素。阶级差别的加深,是社会主要冲突的根源。消除阶级差异或消灭阶级,则是解决社会冲突的有效途径。

4、理性选择理论:个体理性选择或利益取向,即个体按照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诉求行事,如政治、经济和知识精英为获得统治权,而动员本民族和社会成员,朝着他们所希望的方向运动。

C、规范冲突的可能性或途径,取决于:变革或改变现状的能力和资源的多寡,(冲突双方)怎样界定相关概念或话语,是否有或达成背景共识,冲突各方力量对称还是不均衡,以及其组织的程度如何,等等。

社会冲突的“功能”有:社会变迁(动荡、重组等),民主化,社会族群间的融合,等等。(见Bonacker, Thorsten (2006): Sozialwissenschaftliche Konflikttheorien, Einführung in die Friedens- und Konfliktforschung, center for conflict studies, Philipps-Universität Marburg.)

 
二、民族(或种族)政治冲突论视角下的“民族冲突”


大多数一国之内的社会冲突,都是民族政治的冲突,或者含有种族(或民族)的因素。在这种冲突中,族群身份或特征如语言、文化和血统被过度强调,成为鼓动反对非同族的工具,如在科索沃(阿尔巴利亚)、巴斯克地区(西班牙)、车臣、南泰国、苏丹/达尔福尔、象牙海岸和伊拉克等国家所发生的冲突。

1、解释民族冲突的三个理论:原生主义理论(die primordialistische Theorie)、构成主义理论(der konstruktivistische Ansatz)和工具主义论说(der instrumentalistische Ansatz)。

A、原生主义认为
,民族特征(如出身、血统、语言、风俗习惯、教和居住区域等),是铸就社会族群和决定其集体自我形象与行为的主要因素。在原生主义者眼里,(一切)非种姓(身份)特征性的主导(如政治思想、经济理性或族群联合团结等)是人为的,所以受到时间的限制(即不持恒)。

B、构成主义论,视种族身份或特征为某种社会结构。这种结构在占支配地位的精英的影响下,以及在族群共同的生活中,被形成、改变、提升或被边缘化。构成论强调,个体和任何族群的身份或独特性,绝不仅仅是由种族特征来决定的。除此之外,其他影响因素还有:等级、朝代、宗教/信仰、世界观、阶级、性别、收入、教育等等。在“种族化”过程中,这些特征则被边缘化和消减,或者被种族内容浸染。种族特性,成为族群联系的核心。

C、工具主义者,则将政治目的和种族化进程的目标,作为其关注民族冲突的重点。由此,在政治、宗教和知识精英们的宣传和引导下,种族特征的意义,得以超越或大于社会、世界观和政治等其他共性或特征。其目标是,贬低敌对的族群和领导人,阶段其获取经济资源的途径,使其失去政治权力。其他的手段还有:诋毁和排挤其民族与文化的象征、礼仪和信仰等。

这些方案的支持者认为:结合这三种理论,可以对富于暴力的种族化进程有一个较好的认识,并为此寻找出路。由于共同的血统与历史存活于个体与集体的知觉或意识中,种族和国家的叙事(故事)则成为超过其他意识形态的动员潜力。通过对其他的身份特征(如阶级、性别,文明社会,历史经验和经济利益等)的强调,则可以平衡和减退种族矛盾与问题。工具主义还认为,政治、知识和媒体精英,对民族(或种姓)冲突负有主要责任。

2、种族政治冲突解析

在种族政治冲突,所谓祖传的、一成不变的群体和社区之间的区别,成为争端的对象。比如,不同社区的人坚定地认为,他们必须战斗,不惜冒生命危险,因为他们的出身、语言、宗教遭到致命的威胁。民族对立的身后,所有其他的原因、利益和目标都被消失。随着冲突的升级,冲突本身则成为冲突各方的中心理由和政治身份的主要内核了。

这即是统治精英乐见其成的。注重民族性,可简化敌友的识别,并且可以释放出巨大的社会能量。为了激化态势,过去或历史上的战争(或冲突)胜利,被有针对性地“神话化”。同样,曾遭受的屈辱、失败和暴力经历,也被当作鼓动的正负资产来使用。这样的神话和故事,被领袖们(精英)在各方面利用,以使自身利益的诉求正当化,和实现自己的(统治)目标。

在自己族群里,共同的民族特征,以及政治、宗教和道德的信念,演变成控制和规范的族群成员的手段。在不信任、怀疑和因循守旧的氛围下,有其他信仰、价值观和其他血统的人,都会被盖上潜在叛徒的图章,并被从族群中驱逐出去。甚至是政治、军事和知识精英的代表,也会开始相信由他们自己制造的冲突理由。这样,社会紧张就会升级到顶点,因为各阵营的激进势力驱使他们的政治领导人走更极端的路线。

前南斯拉夫的例子显示,种族冲突,最终都是政治争端。因此,更准确的说,种族冲突实际上是政治冲突。因为,它最终都形成政治(公共政策)的种族化(或血缘化)。政治和社会信仰、利益、目标和矛盾都呈现在民族的幌子之下。反之,则观察到一个种族的政治化,其表现为一种相对独立的、与政治无关联的社会化形式。家庭关系、肤色、宗教信仰、语言和团体仪式,成为政治上高度爆炸性的归属感和分化特征。政治和种族,似乎融为一体。

3、种族政治冲突的出路

对种族政治冲突的研究发现:通常,一种有针对性的种族政治动员将会在一个族群或社区获得沃土,如果显著的无奈感或不满情绪,(长期和持续地)潜存在于一个族群或社里区。

这方面的认知,为处理和克服种族政治冲突,提供了一个启示。种族不是一个单纯的“虚假意识”,而是贪权和不负责任的精英手中任意使用的统治工具。根深蒂固的社会和政治冲突,其中包括种族政治冲突,基本上都是因为,人对生存、福利、安全、身份、自由和参与等基本需求长时间都没有或不能得到充分地满足。政治精英经常采取种族政治动员运动,以分散人们对自己制造出来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的注意力。

在种族政治冲突论者看来,找到一条走出种族政治冲突的路径是可能的,如果在种族差异和民族怨恨固化下,人们未被满足的基本需求,得到清楚的认识,并为此被对症下药。因此,解决冲突的策略之选项,必须既要克服社会和文化的挫折感和创伤,也要实施对社会经济的改革。(见Schrader, Lutz (10.2.2012): Ethnopolitische Konflikte, http://www.bpb.de/internationales/weltweit/innerstaatliche-konflikte/54504/ethnopolitische-konflikte, Zugriff: 20.11.2015.)


三、民族独立运动(或分离主义)三大原因:

西方(如德国)民族独立运动或分离主义的研究表明,各国及地区民族分裂或独立运动的一般原因有三:

一是,对自身付出大于自己所用状况(付出大于所得,或不愿为其他地区买单)的不满(德语Besitzstandswahrung);

二是,害怕被外族异质化(Überfremdung);

三是,害怕被占统治地位的民族过分顺化(Assimilation)。

在民族冲突问题解决上,历史经验和现实事件给人的总是一种悲观的印象或结局。比如,世纪之久的北爱尔兰冲突自60年代以来一直处于激烈的状态,黎巴嫩内战历时15年之久,而前南斯拉夫境内各族群之间和巴尔干半岛的冲突则又是那么的令人震惊。

在这种长期的冲突中,通常没有胜利者,冲突各方最后多是打得精疲力尽,各败俱伤。国际社会的干预虽然存在,但却由于损失的风险与代价太高,其参与和作用多显得微弱无力,无济于冲突的根本或真正解决。往往,冲突各方因为对本民族的忠实而主张扩大冲突,政治被简化为你死我活的敌我关系,理性和温和的态度通常被视为是对本民族的背叛。其结果是,没人敢或愿意反对好战的言行。这样,冲突或战事则必然无法避免与扩大。(见Ethnische Konflikte, Universal Lexikon,http://universal_lexikon.deacademic.com/235384/ethnische_Konflikte, Zugriff am 20.11.2015)

西方(如德国)学界对这些冲突类型的解决之道(或方案)有三:

一、在找出争执的问题或焦点的前提下,多民族国家采取民族分离或独立的方式,或民族自治和联邦制,如西班牙的卡塔路利亚、斯罗维尼亚和克罗地亚(Kroatien)等;

二、如冲突的症结在少数民族害怕被外族同化,则可采用政治民主化的方式;

三、对害怕大民族强制顺化的民族地区,可实行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方式,以及实行文化自治,如增加在语言、教育和媒体等方面的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权以及程序和法律保护,并将其写入宪法,等等。(见Senghaas, Dieter (01.06.1993): Ethnische Konflikte - Ursachen und Lösungswege, http://www.spektrum.de/magazin/ethnische-konflikte-ursachen-und-loesungwege/820887,Zugriff am 20.11.2015)


四、中国民族冲突根源与解决困境

1、冲突的症结与根源

按照社会学“冲突理论”和政治学种族冲突理论(以及民族独立运动及分离主义研究)的代表性观点,中国民族冲突的症结或根源是多重的,既有制度性的结构问题,也有政治精英引导动员的因素。比如:专制政治制度、政府民族政策、内外结构因素导致的社会变迁(如思想和价值观等)、族群和社区权力分配不均衡、阶级的形成(贫富悬殊加大)、族群特征受到威胁、文明化(对原住民社会和习俗等秩序的破坏)、精英个人利益最大化追求(理性选择),等等。

从制度和结构层面来看,中国民族冲突及独立运动或分离主义,首先根源于中共的一党专制制度,和北京在民族冲突地区所推行的民族政策。占统治地位的民汉族或国家解决民族冲突的方式(或所采取的民族政策)有几种:1、同化,2、吸纳精英,3、经济发展,4、民族地区自治等。目前北京在民族政策上依靠的主要是三个支柱:政治上的高压维稳,经济上的高速发展,对少数民族精英的吸纳,和汉族干部支援互补(见《裴敏欣:中国如何吸取他国经验解决民族矛盾》,BBC中文网,2011年6月6日, http://www.bbc.com/zhongwen/simp/focus_on_china/2011/06/110606_cr_chinaethnics.shtml)。而迄今为止, 中国政府的这些民族政策,大多效果不佳,甚或加剧了民族问题凸显地区的冲突与紧张,如新疆和西藏等地呈现的暴力和自焚事件。

缺乏民主和自由权利机制的政治制度,和以政治高压为主要特征的民族政策,让非汉民族的族群如蒙、维、藏等对自身文化和所居住地区的资源的被破坏和掠取,感到恐惧、不满和无法接受。而他们的这些愤懑又不能得到正常的表达和发泄,难以与占统治地位的汉民族及政府进行有效的交流,反而他们的声音和政治权利则受到政府的压制与剥夺。非自由、不民主、不公平和封闭式的社会政治环境,迫使这些民族对占统治地位的汉族及其国家的不认同,产生分离主义的意识,推动潜在的或公然的独立运动。这也就为(冲突各方的)极端民族主义和暴力运动提供了温床和沃土。

中国民族冲突及独立运动具有上述研究中提到的所有三种因素,即:有分离意识的民族,对自身向国家做出的付出大于自身所用状况的不满(如本地区资源的被掠夺),和害怕被汉民族及其政府“异质化”(民族特征的消失),以及恐惧被占统治地位的汉族(过分地)“顺化”(被融合或社会化)(见Ethnische Konflikte, Universal Lexikon,ebd., 同上)。另外,在内蒙、新疆和西藏等地区的民族冲突或分离运动,既有非暴力的,也有暴力的。

表面上,中国的这些民族冲突均体现在,有分离意识的民族强调自己民族在身份与特征上与其他民族特别是汉族的区别,突出自身民族文化如语言、宗教和习俗等面临灭绝的危机感,以及坚守自己对本民族历史的叙事和解释权和方式,等等。而在更深层的意义上,中国民族冲突的根源则更在于,较小民族及其精英对参与国家权力机会极少或几乎不可能现状的不满欲通过民族独立或自决等方式来实现其掌握本民族地区和国家权力的统治诉求(如台湾和香港的独立运动及声音,那儿的分离主义者与大陆人同宗同族,但却要求独立出中国)。这正如上述韦伯、达伦多夫等人的观点所表述的那样,社会冲突往往(基本上)是各利集团争夺政治和统治权力活动的产物。

其次,从种族政治冲突理论的角度来看,在专制制度与不对等政策的结构环境下,中国民族冲突和独立运动产生、激化或难以缓解的动因还在于,冲突各方即占统治地位的汉族精英(包括中共和体制外反对派在内)和要求自决或独立的民族(如蒙、维、藏等)之精英,对自身民族历史和经历的叙事与解释,均存在上述“神话化”与“民族政治化”(以及一切问题的“民族化)的问题与倾向,并互相否认对方的说辞与论证。比如:中央和汉民族一直坚称自古或长期以来对其他民族地区有治权,而其他民族则否认北京的说法,努力证明自己自古就是该地区的原住民,或从未真正受中原的汉族政权所统治等等。为了获取自决与独立的权力,其他民族的精英也有将解决自身民族及地区的问题完全寄托在独立上,认为或相信,只要能独立建国,本民族的一切社会、政治和经济等问题则都会迎刃而解了。

而北京则一味宣称或自我麻醉,“坚信”中共的民族政策是“公平、合理与有效”的,政府“有能力”控制和解决所有的民族问题,视不断激化和加剧的民族冲突与紧张而不见。北京将一切民族问题政治化,认为只靠经济、福利或其他手段(如优惠政策、移民和语言改变等),以及凭借政治和暴力的高压,就可杜绝民族自决与分离的诉求,无视其他民族对自身特征与文化的保持及获取各种权利的要求,并对其肆意扼杀与削减。

政治民族化现象同时出现在汉族与其他民族精英的态度上,比如:在对待民族独立或完全自决问题上,汉族的精英们(包括海外民运中的精英)一般不会发自内心的表示赞同,相反会本能或下意识地表示反对。而其他非汉族的精英们,则很容易或轻松地表示其对民族独立的同情与支持,而对大一统的意识则一般持否定和不欢迎的态度。在汉民族中,谁要是赞同其他民族独立自决,谁就会成为众矢之的,或过街老鼠。同样,在要求独立或分离的民族中,同情或支持继续与大汉族共同生活,保持大一统现状的人,多半站不住脚,或会被本族群边缘化。

在冲突各族群(不管是汉族还是其他民族)内部,只要谈到统一或独立,几乎所有不分阶层、职业、教育程度和价值观的人,都会站到同一条线或立场上发出同样的声音,都会自然而然地成为一个战壕里的战友。这种民族身份或特征(自觉)的自我认同,和对非本民族的不信任甚或排斥,亦是中共专制与政策,以及各民族精英引导动员自身社群的后果之体现。

再则,国际社会和全球化了的信息时代等环境条件,也对中国的民族冲突及独立运动有着促进的作用与直接影响。长期以来,各种国际力量和组织对中国民族自决和独立运动的同情与支持,呈不断增强的趋势。通过日益成长的社交媒体,各民族独立组织和人士,甚至中共的民族官员,更容易和便捷地与世界各地的同情和支持者取得联系,并得到精神与物质上的鼓励与帮助。这使得中共政府对民族冲突地区民众的控制变得更加不容易和困难。

2、民族冲突的解决困境

借鉴上述论点与研究成果,解决中国民族冲突可能的途径有多种,比如:自由法治国家、宪法保障人权、政治民主化、改变国家权力占有方式,权力分享,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权以及程序和法律保护,增进社会族群间的融合,实行民族独立或分离、民族(文化)自治或联邦制,消除弱小民族被同化或灭族的恐惧,国际社会及组织协调与监督,防止民族主义极端化,增加族群与社区间的沟通,发展经济,减少贫困,普及教育,保护民族文化,等等。

但这些都是理论和抽象意义上的方案,大多或几乎不适合中国民族冲突的现实,或中国的政治现实和所处的国际关系与环境,不能(充分)满足实现上述方案所需要的必要条件。

例如,就拿“民主化”来说,在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段里,中共自动推行政治民主化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而国际社会亦无力或没有强烈愿望要强迫中国立即实行改制。另外,有自决与独立诉求的民族与汉民族及其政府之间的信任日渐下降,其对中共的治权与国家的认同也越来越少,甚或为负值。

而且,对民主化和人权自由这些普世价值的共同追求,已经不能成为汉族自由派精英和其他民族政治领袖间保持“大一统”思想的坚强或唯一重要的纽带了。在统与独的问题和民族国家的认同上,海外的汉族与其他民族精英已经难以达到一致或基本的共识,更何况在大陆内部的汉族及其政府与各个要求独立自决的民族之间的互相认同了。这就是说,即使中国未来实现了民主化,民族冲突或统一与独立问题并不会迎刃而解,水到渠成。正如台湾的独派人士曾表示过的:中国大陆不民主,两岸不可能统一;大陆民主了,两岸则没有必要统一了,云云。

中国民族冲突或独立问题难以解决,或难以通过正常途径而消减的关键是,在非汉族地区的族群中,存在着对现状显著不满的情绪和无奈的感觉(或称挫折感和创伤),而他们的这种无奈与绝望又不能通过如制度和政策的改变以及各方精英实行对话而达成妥协等方式,来得到有效的表达和消减,从而推动或实现其独立、自治或统一的愿景等等。

相反,中国各民族现今面对的现实却是:“统而不和、独又无路”的困境,致使内乱不已,民族与政府以及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冲突找不到消解和宣泄之路。民族之间缺乏共识和相互信任,以及各民族没有对国家的一致认同,是目前中国民族问题和冲突无法消解一大症结。而这一症结,又无从找到有效的医治方法或药方。


五、后记

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在对待民族冲突与统独问题上(即对统与独、合与分),不应预设价值、立场或选边站。统独没有好坏之分,只有可能与否,或如何实现统或独的问题。不管是分还是合,都应在和平、对话、互信等基础上来实现,务必防止暴力及种族或宗教仇杀悲剧的重演(如在巴尔干半岛、叙利亚和伊拉克等国家和地区发生的野蛮惨景)。

不仅那种无论如何都要保持大一统的思想不可取,而且那种不惜一切代价也要分离或独立的意识也不值得推崇。任何固执和极端的思想与方式都是危险的,和有害于真正解决民族冲突的努力。

历史和经验显示,民族冲突往往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痛苦现象与历程,通常长久地不能得到根本或完全的解决,甚至成为(几个)世纪(潜在)的冲突。民族冲突不仅仅是一个民族和国家认同的问题,更是一个囊括政治(权力诉求)、经济和历史(恩怨情仇)等内容的社会问题,其中国际大国间的地缘政治博栾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民族冲突,不可能仅仅通过某一种途径和方案,或简单借鉴或照搬他国经验,就能得到解决或根除的。

(2015年12月6日修改补充于德国寓所。作者为德国政治学博士,时政评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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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涛:从“冲突理论”看中国民族问题之根源和解决困境

今天,我想从社会学“冲突理论”(德语Konflikttheorien)和政治学“种族政治冲突理论”(Ethnopolitische Konflikte)的视角,来谈(或看待)中国的民族冲突与独立问题。因为,中国的民族问题,主要表现在西藏、新疆、内蒙古(以及台湾和香港)等地的“独立运动”上。而这些民族独立或自决运动,又是中国境内相关民族与中国政府(即国家)及主要居民汉民族之间的冲突,也主要是,有独立和自决诉求的民族或社会族群(包括汉族,如台湾和香港的独立声音)对(中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认同”危机的体现。

从(社会科学)“冲突论”的角度来看,中国的民族或族群冲突,先是一种在中国大陆内部的“社会”和“政治”冲突。

讲“理论”通常是一件令人头疼的事。因此,我将尽力以通俗的(文)叙事方式来阐述相关的论点。这里,我主要是运用德国社会学和政治学界相关研究的资料与成果,来讨论所触及的课题。我在这个讲话中,主要是“借花献佛”,并无个人创见。

我之所以在这里着重从理论的角度来(简略地)讨论中国的民族冲突及独立等问题,是因为学术界和公共媒体在这方面的尝试比较少,或者很罕见。所以,我想以此来弥补一下(这个理论上的)空缺,给中国民族问题的讨论增添一点新的调料和参佐。


一、 社会学“冲突理论”

社会学“冲突理论”将其研究对象(即社会冲突)分为Makro(国家之间的冲突), Meso(族群之间的冲突) 和Mikro(个体之间的冲突)三个层级。第一层级的冲突的产生,基于国际秩序或体系之结构。第二层级的冲突,基于族群之间及其内部之融合过程或状况。第三个层级的冲突,则基于个体的侵犯性。

在社会学者眼里,民族冲突(或独立及分离运动)属“社会冲突”一种,即在同一个社会中不同族群之间的冲突,一个中级(Meso)层次的社会冲突。

社会学研究及经验证明,社会冲突的对象(或诱因)一般與:物质(紧缺)、利益、权力、价值观和(国家和民族)认同等相關。另外,诸如封闭体制、(族群间)缺乏或很少交流及互动等,亦可成为冲突的诱因。

从形式上来划分,社会冲突可划分为,“可解决”和“不可解决”冲突,“公开”的和“潜在”的冲突,“暴力”的和“非暴力”的冲突。冲突的进程,决定于其扩大的动力(或趋势)如何。

A、冲突理论代表性观点有:

1、政治哲学观:传统代表霍布斯(Hobbes), 洛克(Locke)和康德(Kant)等人,把(任何社会及政治)秩序(或制度)当作“问题”来看待,认为社会、经济、政治等制度是构成社会冲突的基础。

2、社会科学理论:在齐美尔(Simmel )看来,冲突是促成(或使)“社会化”或“文明化”(Zivilisierung)的动力,冲突产生于族群间互动的进程或状况。韦伯(Weber)认为,冲突是权力行为(Machthandeln,即为获取或保持权力的行为)之表现,“统治”(Herrschaft)是造成冲突的本源。马克思(Marx)则将阶级斗争视为冲突的产物,认为经济制度之结构(商品经济制度)是社会冲突(社会不公平,如阶级形成及差距的加大)的主因。与之相对,达伦多夫(Dahrendorf)却认为,社会冲突的起因并非财产结构(如阶级),而是缘于(统治与被统治者之间,或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为掌握或夺取统治权力而采取的行动(与韦伯的观点相近)。

B、冲突理论作为(解决或促成冲突的)工具:


1、后现代理论:身份(Identity,族群特征)通过冲突来认定或确立。这里,冲突作为一种社会变迁的动力来看待,说明某一社会治理和秩序的失败或面临严重问题。

2、文明化理论:和平条件与冲突原因。现代文明及其制度在传统社会的推展,既可创造缓解冲突的条件,也可成为冲突的原因,如现代文明对非洲等地区原始部落和传统文化及社会制度的摧毁和破环,从而导致几个世纪之久的族群与文明冲突。

3、马克思理论:社会(阶级)结构因素。阶级差别的加深,是社会主要冲突的根源。消除阶级差异或消灭阶级,则是解决社会冲突的有效途径。

4、理性选择理论:个体理性选择或利益取向,即个体按照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诉求行事,如政治、经济和知识精英为获得统治权,而动员本民族和社会成员,朝着他们所希望的方向运动。

C、规范冲突的可能性或途径,取决于:变革或改变现状的能力和资源的多寡,(冲突双方)怎样界定相关概念或话语,是否有或达成背景共识,冲突各方力量对称还是不均衡,以及其组织的程度如何,等等。

社会冲突的“功能”有:社会变迁(动荡、重组等),民主化,社会族群间的融合,等等。(见Bonacker, Thorsten (2006): Sozialwissenschaftliche Konflikttheorien, Einführung in die Friedens- und Konfliktforschung, center for conflict studies, Philipps-Universität Marburg.)

 
二、民族(或种族)政治冲突论视角下的“民族冲突”


大多数一国之内的社会冲突,都是民族政治的冲突,或者含有种族(或民族)的因素。在这种冲突中,族群身份或特征如语言、文化和血统被过度强调,成为鼓动反对非同族的工具,如在科索沃(阿尔巴利亚)、巴斯克地区(西班牙)、车臣、南泰国、苏丹/达尔福尔、象牙海岸和伊拉克等国家所发生的冲突。

1、解释民族冲突的三个理论:原生主义理论(die primordialistische Theorie)、构成主义理论(der konstruktivistische Ansatz)和工具主义论说(der instrumentalistische Ansatz)。

A、原生主义认为
,民族特征(如出身、血统、语言、风俗习惯、教和居住区域等),是铸就社会族群和决定其集体自我形象与行为的主要因素。在原生主义者眼里,(一切)非种姓(身份)特征性的主导(如政治思想、经济理性或族群联合团结等)是人为的,所以受到时间的限制(即不持恒)。

B、构成主义论,视种族身份或特征为某种社会结构。这种结构在占支配地位的精英的影响下,以及在族群共同的生活中,被形成、改变、提升或被边缘化。构成论强调,个体和任何族群的身份或独特性,绝不仅仅是由种族特征来决定的。除此之外,其他影响因素还有:等级、朝代、宗教/信仰、世界观、阶级、性别、收入、教育等等。在“种族化”过程中,这些特征则被边缘化和消减,或者被种族内容浸染。种族特性,成为族群联系的核心。

C、工具主义者,则将政治目的和种族化进程的目标,作为其关注民族冲突的重点。由此,在政治、宗教和知识精英们的宣传和引导下,种族特征的意义,得以超越或大于社会、世界观和政治等其他共性或特征。其目标是,贬低敌对的族群和领导人,阶段其获取经济资源的途径,使其失去政治权力。其他的手段还有:诋毁和排挤其民族与文化的象征、礼仪和信仰等。

这些方案的支持者认为:结合这三种理论,可以对富于暴力的种族化进程有一个较好的认识,并为此寻找出路。由于共同的血统与历史存活于个体与集体的知觉或意识中,种族和国家的叙事(故事)则成为超过其他意识形态的动员潜力。通过对其他的身份特征(如阶级、性别,文明社会,历史经验和经济利益等)的强调,则可以平衡和减退种族矛盾与问题。工具主义还认为,政治、知识和媒体精英,对民族(或种姓)冲突负有主要责任。

2、种族政治冲突解析

在种族政治冲突,所谓祖传的、一成不变的群体和社区之间的区别,成为争端的对象。比如,不同社区的人坚定地认为,他们必须战斗,不惜冒生命危险,因为他们的出身、语言、宗教遭到致命的威胁。民族对立的身后,所有其他的原因、利益和目标都被消失。随着冲突的升级,冲突本身则成为冲突各方的中心理由和政治身份的主要内核了。

这即是统治精英乐见其成的。注重民族性,可简化敌友的识别,并且可以释放出巨大的社会能量。为了激化态势,过去或历史上的战争(或冲突)胜利,被有针对性地“神话化”。同样,曾遭受的屈辱、失败和暴力经历,也被当作鼓动的正负资产来使用。这样的神话和故事,被领袖们(精英)在各方面利用,以使自身利益的诉求正当化,和实现自己的(统治)目标。

在自己族群里,共同的民族特征,以及政治、宗教和道德的信念,演变成控制和规范的族群成员的手段。在不信任、怀疑和因循守旧的氛围下,有其他信仰、价值观和其他血统的人,都会被盖上潜在叛徒的图章,并被从族群中驱逐出去。甚至是政治、军事和知识精英的代表,也会开始相信由他们自己制造的冲突理由。这样,社会紧张就会升级到顶点,因为各阵营的激进势力驱使他们的政治领导人走更极端的路线。

前南斯拉夫的例子显示,种族冲突,最终都是政治争端。因此,更准确的说,种族冲突实际上是政治冲突。因为,它最终都形成政治(公共政策)的种族化(或血缘化)。政治和社会信仰、利益、目标和矛盾都呈现在民族的幌子之下。反之,则观察到一个种族的政治化,其表现为一种相对独立的、与政治无关联的社会化形式。家庭关系、肤色、宗教信仰、语言和团体仪式,成为政治上高度爆炸性的归属感和分化特征。政治和种族,似乎融为一体。

3、种族政治冲突的出路

对种族政治冲突的研究发现:通常,一种有针对性的种族政治动员将会在一个族群或社区获得沃土,如果显著的无奈感或不满情绪,(长期和持续地)潜存在于一个族群或社里区。

这方面的认知,为处理和克服种族政治冲突,提供了一个启示。种族不是一个单纯的“虚假意识”,而是贪权和不负责任的精英手中任意使用的统治工具。根深蒂固的社会和政治冲突,其中包括种族政治冲突,基本上都是因为,人对生存、福利、安全、身份、自由和参与等基本需求长时间都没有或不能得到充分地满足。政治精英经常采取种族政治动员运动,以分散人们对自己制造出来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的注意力。

在种族政治冲突论者看来,找到一条走出种族政治冲突的路径是可能的,如果在种族差异和民族怨恨固化下,人们未被满足的基本需求,得到清楚的认识,并为此被对症下药。因此,解决冲突的策略之选项,必须既要克服社会和文化的挫折感和创伤,也要实施对社会经济的改革。(见Schrader, Lutz (10.2.2012): Ethnopolitische Konflikte, http://www.bpb.de/internationales/weltweit/innerstaatliche-konflikte/54504/ethnopolitische-konflikte, Zugriff: 20.11.2015.)


三、民族独立运动(或分离主义)三大原因:

西方(如德国)民族独立运动或分离主义的研究表明,各国及地区民族分裂或独立运动的一般原因有三:

一是,对自身付出大于自己所用状况(付出大于所得,或不愿为其他地区买单)的不满(德语Besitzstandswahrung);

二是,害怕被外族异质化(Überfremdung);

三是,害怕被占统治地位的民族过分顺化(Assimilation)。

在民族冲突问题解决上,历史经验和现实事件给人的总是一种悲观的印象或结局。比如,世纪之久的北爱尔兰冲突自60年代以来一直处于激烈的状态,黎巴嫩内战历时15年之久,而前南斯拉夫境内各族群之间和巴尔干半岛的冲突则又是那么的令人震惊。

在这种长期的冲突中,通常没有胜利者,冲突各方最后多是打得精疲力尽,各败俱伤。国际社会的干预虽然存在,但却由于损失的风险与代价太高,其参与和作用多显得微弱无力,无济于冲突的根本或真正解决。往往,冲突各方因为对本民族的忠实而主张扩大冲突,政治被简化为你死我活的敌我关系,理性和温和的态度通常被视为是对本民族的背叛。其结果是,没人敢或愿意反对好战的言行。这样,冲突或战事则必然无法避免与扩大。(见Ethnische Konflikte, Universal Lexikon,http://universal_lexikon.deacademic.com/235384/ethnische_Konflikte, Zugriff am 20.11.2015)

西方(如德国)学界对这些冲突类型的解决之道(或方案)有三:

一、在找出争执的问题或焦点的前提下,多民族国家采取民族分离或独立的方式,或民族自治和联邦制,如西班牙的卡塔路利亚、斯罗维尼亚和克罗地亚(Kroatien)等;

二、如冲突的症结在少数民族害怕被外族同化,则可采用政治民主化的方式;

三、对害怕大民族强制顺化的民族地区,可实行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方式,以及实行文化自治,如增加在语言、教育和媒体等方面的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权以及程序和法律保护,并将其写入宪法,等等。(见Senghaas, Dieter (01.06.1993): Ethnische Konflikte - Ursachen und Lösungswege, http://www.spektrum.de/magazin/ethnische-konflikte-ursachen-und-loesungwege/820887,Zugriff am 20.11.2015)


四、中国民族冲突根源与解决困境

1、冲突的症结与根源

按照社会学“冲突理论”和政治学种族冲突理论(以及民族独立运动及分离主义研究)的代表性观点,中国民族冲突的症结或根源是多重的,既有制度性的结构问题,也有政治精英引导动员的因素。比如:专制政治制度、政府民族政策、内外结构因素导致的社会变迁(如思想和价值观等)、族群和社区权力分配不均衡、阶级的形成(贫富悬殊加大)、族群特征受到威胁、文明化(对原住民社会和习俗等秩序的破坏)、精英个人利益最大化追求(理性选择),等等。

从制度和结构层面来看,中国民族冲突及独立运动或分离主义,首先根源于中共的一党专制制度,和北京在民族冲突地区所推行的民族政策。占统治地位的民汉族或国家解决民族冲突的方式(或所采取的民族政策)有几种:1、同化,2、吸纳精英,3、经济发展,4、民族地区自治等。目前北京在民族政策上依靠的主要是三个支柱:政治上的高压维稳,经济上的高速发展,对少数民族精英的吸纳,和汉族干部支援互补(见《裴敏欣:中国如何吸取他国经验解决民族矛盾》,BBC中文网,2011年6月6日, http://www.bbc.com/zhongwen/simp/focus_on_china/2011/06/110606_cr_chinaethnics.shtml)。而迄今为止, 中国政府的这些民族政策,大多效果不佳,甚或加剧了民族问题凸显地区的冲突与紧张,如新疆和西藏等地呈现的暴力和自焚事件。

缺乏民主和自由权利机制的政治制度,和以政治高压为主要特征的民族政策,让非汉民族的族群如蒙、维、藏等对自身文化和所居住地区的资源的被破坏和掠取,感到恐惧、不满和无法接受。而他们的这些愤懑又不能得到正常的表达和发泄,难以与占统治地位的汉民族及政府进行有效的交流,反而他们的声音和政治权利则受到政府的压制与剥夺。非自由、不民主、不公平和封闭式的社会政治环境,迫使这些民族对占统治地位的汉族及其国家的不认同,产生分离主义的意识,推动潜在的或公然的独立运动。这也就为(冲突各方的)极端民族主义和暴力运动提供了温床和沃土。

中国民族冲突及独立运动具有上述研究中提到的所有三种因素,即:有分离意识的民族,对自身向国家做出的付出大于自身所用状况的不满(如本地区资源的被掠夺),和害怕被汉民族及其政府“异质化”(民族特征的消失),以及恐惧被占统治地位的汉族(过分地)“顺化”(被融合或社会化)(见Ethnische Konflikte, Universal Lexikon,ebd., 同上)。另外,在内蒙、新疆和西藏等地区的民族冲突或分离运动,既有非暴力的,也有暴力的。

表面上,中国的这些民族冲突均体现在,有分离意识的民族强调自己民族在身份与特征上与其他民族特别是汉族的区别,突出自身民族文化如语言、宗教和习俗等面临灭绝的危机感,以及坚守自己对本民族历史的叙事和解释权和方式,等等。而在更深层的意义上,中国民族冲突的根源则更在于,较小民族及其精英对参与国家权力机会极少或几乎不可能现状的不满欲通过民族独立或自决等方式来实现其掌握本民族地区和国家权力的统治诉求(如台湾和香港的独立运动及声音,那儿的分离主义者与大陆人同宗同族,但却要求独立出中国)。这正如上述韦伯、达伦多夫等人的观点所表述的那样,社会冲突往往(基本上)是各利集团争夺政治和统治权力活动的产物。

其次,从种族政治冲突理论的角度来看,在专制制度与不对等政策的结构环境下,中国民族冲突和独立运动产生、激化或难以缓解的动因还在于,冲突各方即占统治地位的汉族精英(包括中共和体制外反对派在内)和要求自决或独立的民族(如蒙、维、藏等)之精英,对自身民族历史和经历的叙事与解释,均存在上述“神话化”与“民族政治化”(以及一切问题的“民族化)的问题与倾向,并互相否认对方的说辞与论证。比如:中央和汉民族一直坚称自古或长期以来对其他民族地区有治权,而其他民族则否认北京的说法,努力证明自己自古就是该地区的原住民,或从未真正受中原的汉族政权所统治等等。为了获取自决与独立的权力,其他民族的精英也有将解决自身民族及地区的问题完全寄托在独立上,认为或相信,只要能独立建国,本民族的一切社会、政治和经济等问题则都会迎刃而解了。

而北京则一味宣称或自我麻醉,“坚信”中共的民族政策是“公平、合理与有效”的,政府“有能力”控制和解决所有的民族问题,视不断激化和加剧的民族冲突与紧张而不见。北京将一切民族问题政治化,认为只靠经济、福利或其他手段(如优惠政策、移民和语言改变等),以及凭借政治和暴力的高压,就可杜绝民族自决与分离的诉求,无视其他民族对自身特征与文化的保持及获取各种权利的要求,并对其肆意扼杀与削减。

政治民族化现象同时出现在汉族与其他民族精英的态度上,比如:在对待民族独立或完全自决问题上,汉族的精英们(包括海外民运中的精英)一般不会发自内心的表示赞同,相反会本能或下意识地表示反对。而其他非汉族的精英们,则很容易或轻松地表示其对民族独立的同情与支持,而对大一统的意识则一般持否定和不欢迎的态度。在汉民族中,谁要是赞同其他民族独立自决,谁就会成为众矢之的,或过街老鼠。同样,在要求独立或分离的民族中,同情或支持继续与大汉族共同生活,保持大一统现状的人,多半站不住脚,或会被本族群边缘化。

在冲突各族群(不管是汉族还是其他民族)内部,只要谈到统一或独立,几乎所有不分阶层、职业、教育程度和价值观的人,都会站到同一条线或立场上发出同样的声音,都会自然而然地成为一个战壕里的战友。这种民族身份或特征(自觉)的自我认同,和对非本民族的不信任甚或排斥,亦是中共专制与政策,以及各民族精英引导动员自身社群的后果之体现。

再则,国际社会和全球化了的信息时代等环境条件,也对中国的民族冲突及独立运动有着促进的作用与直接影响。长期以来,各种国际力量和组织对中国民族自决和独立运动的同情与支持,呈不断增强的趋势。通过日益成长的社交媒体,各民族独立组织和人士,甚至中共的民族官员,更容易和便捷地与世界各地的同情和支持者取得联系,并得到精神与物质上的鼓励与帮助。这使得中共政府对民族冲突地区民众的控制变得更加不容易和困难。

2、民族冲突的解决困境

借鉴上述论点与研究成果,解决中国民族冲突可能的途径有多种,比如:自由法治国家、宪法保障人权、政治民主化、改变国家权力占有方式,权力分享,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权以及程序和法律保护,增进社会族群间的融合,实行民族独立或分离、民族(文化)自治或联邦制,消除弱小民族被同化或灭族的恐惧,国际社会及组织协调与监督,防止民族主义极端化,增加族群与社区间的沟通,发展经济,减少贫困,普及教育,保护民族文化,等等。

但这些都是理论和抽象意义上的方案,大多或几乎不适合中国民族冲突的现实,或中国的政治现实和所处的国际关系与环境,不能(充分)满足实现上述方案所需要的必要条件。

例如,就拿“民主化”来说,在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段里,中共自动推行政治民主化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而国际社会亦无力或没有强烈愿望要强迫中国立即实行改制。另外,有自决与独立诉求的民族与汉民族及其政府之间的信任日渐下降,其对中共的治权与国家的认同也越来越少,甚或为负值。

而且,对民主化和人权自由这些普世价值的共同追求,已经不能成为汉族自由派精英和其他民族政治领袖间保持“大一统”思想的坚强或唯一重要的纽带了。在统与独的问题和民族国家的认同上,海外的汉族与其他民族精英已经难以达到一致或基本的共识,更何况在大陆内部的汉族及其政府与各个要求独立自决的民族之间的互相认同了。这就是说,即使中国未来实现了民主化,民族冲突或统一与独立问题并不会迎刃而解,水到渠成。正如台湾的独派人士曾表示过的:中国大陆不民主,两岸不可能统一;大陆民主了,两岸则没有必要统一了,云云。

中国民族冲突或独立问题难以解决,或难以通过正常途径而消减的关键是,在非汉族地区的族群中,存在着对现状显著不满的情绪和无奈的感觉(或称挫折感和创伤),而他们的这种无奈与绝望又不能通过如制度和政策的改变以及各方精英实行对话而达成妥协等方式,来得到有效的表达和消减,从而推动或实现其独立、自治或统一的愿景等等。

相反,中国各民族现今面对的现实却是:“统而不和、独又无路”的困境,致使内乱不已,民族与政府以及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冲突找不到消解和宣泄之路。民族之间缺乏共识和相互信任,以及各民族没有对国家的一致认同,是目前中国民族问题和冲突无法消解一大症结。而这一症结,又无从找到有效的医治方法或药方。


五、后记

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在对待民族冲突与统独问题上(即对统与独、合与分),不应预设价值、立场或选边站。统独没有好坏之分,只有可能与否,或如何实现统或独的问题。不管是分还是合,都应在和平、对话、互信等基础上来实现,务必防止暴力及种族或宗教仇杀悲剧的重演(如在巴尔干半岛、叙利亚和伊拉克等国家和地区发生的野蛮惨景)。

不仅那种无论如何都要保持大一统的思想不可取,而且那种不惜一切代价也要分离或独立的意识也不值得推崇。任何固执和极端的思想与方式都是危险的,和有害于真正解决民族冲突的努力。

历史和经验显示,民族冲突往往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痛苦现象与历程,通常长久地不能得到根本或完全的解决,甚至成为(几个)世纪(潜在)的冲突。民族冲突不仅仅是一个民族和国家认同的问题,更是一个囊括政治(权力诉求)、经济和历史(恩怨情仇)等内容的社会问题,其中国际大国间的地缘政治博栾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民族冲突,不可能仅仅通过某一种途径和方案,或简单借鉴或照搬他国经验,就能得到解决或根除的。

(2015年12月6日修改补充于德国寓所。作者为德国政治学博士,时政评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