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13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日前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难以完全避免,但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的发生,中国从诉讼制度的设计到司法工作机制,都提供了必要的和有效的保障。但是一些律师指出,中国的冤假错案不是孤立现象,司法体制仍存在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新华社报道说,十八大新闻中心星期二举行主题为“中国的司法公正”网络采访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沈德咏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古今中外的司法制度之下,不可能完全杜绝司法个案的错误。比如河南的赵作海案件,赵作海被判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八年之后宣布无罪。个别案件的裁判错误是客观存在的,有各种原因导致法官认识上的错误、事实判断上的错误,以及法律适用上的错误,有的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北京的律师李方平说,赵作海被误判死刑其实暴露了中国司法体制的诸多问题,首先是案件审判之前就已经定罪,庭审往往是走过场,法官在判决上往往不能独立判案:
“存在一个司法体制性的问题,司法缺乏独立性,本来一个法官觉得案子不成立时,应该立即做无罪宣判,但是在涉及重大案件和死刑案件上,我们看到中国的主审法官几乎不可能做一个无罪的宣告,他有疑问也是报审委会,由审委会这样一个摆不上桌面的机构来做最后决定。”
赵作海是河南省商丘市赵楼村人。1999年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李方平律师说,赵作海的案子中可以看出,中国的公检法三方的互相制约的作用完全失效,法庭一味偏向公诉一方:
“这样的体制可以看出来,一些错案的出现是因为将错就错,因为它要考虑公安和检察部门在案件上的付出,如果把嫌疑犯推向完全无罪的话,就会付出更大的政治代价,而司法中立公正进行评判被放到了一边,赵作海案件就说明了这些问题。”
赵作海案件在启动追究机制后发现,河南商丘的办案人员对被告进行了刑讯逼供,有关人员已经受到法律制裁。但北京的律师张星水说,在中国的一些公诉案件中,公诉一方滥用权力的事件时有发生:
“主要还是要在司法实践中避免刑讯逼供的行为,不能用酷刑使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口供不可怕,可怕的是为了得到口供而刑讯逼供。中国刑法禁止逼供信,但是只有在司法实践中实现这一点,才能减少冤假错案。”
张星水律师说,中国案件审判的证据应该改变过去那种过度依靠口供的做法:
“要强调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口供不是唯一的、也不是重要的证据。其实刑法已经规定,有口供但没有证据也不能判定被告有罪;相反,没有口供,但有其他确凿证据,有证据链,也可以定罪。在司法实践中,要注重其他证据,注重实物证据和证据链,而不是被告的口述。”
接受采访的两位律师都表示,中国的法院目前还是在政法委的领导下,缺乏司法独立精神,这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