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九日,黑龙江省富锦市东南岗村等七十二村四万农民宣布拥有土地所有权向全国公告:十一月二十八日,东南岗村村民召开了全体村民民主大会决定收回被侵占的土地。十一月二十九日对土地进行了丈量,十一月三十日准备在村民中重新分配土地。十二月三日,分地正式开始。
十二月十二日,三门峡水库库区陕西省大荔县、华阴市、潼关县七十六个行政村约七万回迁农民向全国公告:我们三县市约七万农民现在共同决定收回我们的土地所有权,土地归我们世世代代支配和享用。我们将组织起来直接按农民平均亩数划归各户永久占有,结束各级官员多年来的非法占有私分行为。
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宜兴市省庄村二百五十户农民向全国公告:永久所有宅基地,在自己的土地上实现“居者有其屋”。省庄村已有一千五百年以上的建村历史,历朝历代农民各户所属耕地、竹山权属清晰,……这些土地曾归我们的世代祖先所有,现在归我们和我们将来的世代子孙所有,我们省庄村的全部宅基地归全村各户永久所有,耕地和竹山归全体村民平均永久所有,供我们世世代代住居、耕作和发展。
对于黑龙江等三地农民宣告收回土地,许多人称之为“第二次”土地革命。这主要是源于中共在1949年以前进行土地革命,把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甚至宣布农民对分到的土地农民具有土地所有权,也承认农民的自主经营、自由买卖的权利。中共就是利用土地革命承诺,赢得战争的胜利。但一转眼,在1950年就开始陆续收回农民的土地,进行所谓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改造,实际上就是土地国有化,是承袭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封建传统,也就是说“党权”(相当于历史上的“皇权”)对土地拥有所有权。
土地私有化问题,几年来在学术界一直有讨论。著名学者秦晖是专家,有专门论述。有的学者曾经反对土地私有化,这次爆发黑龙江三地农民宣告收回土地事件,有的学者改变了观点。笔者今天听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讲“国穷国富”讲座,茅于轼他几年前认为土地私有化会发生社会混乱,观点产生于他对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的考察。不过,他承认他的观点并不正确。
黑龙江等三地农民宣告收回土地,已经在中国政坛引起爆炸性的震动。中共当局还没有准备好如何应付这突如其来的火山爆发,地方当局有的在进行镇压,拘留土地维权农民,有的在与农民谈判,甚至答应农民分地,但要合法化,拖延实际解决问题的时间,也是在等待最高当局的决策。
●黑龙江、三门峡库区和江苏三地农民宣告收回自己的土地
▲黑龙江省富锦市东南岗村等72村4万农民宣布拥有土地所有权向全国的公告
我们是黑龙江省富锦市长安镇、兴隆岗镇、头林镇等10个镇72个行政村4万农民。对自1994年以来富锦市各级官员以国家建设需要为借口低价强行收走的150万亩耕地和荒原的所有权属公告如下:一、我们72个行政村4万农民对该150万亩土地拥有所有权。以村为范围,以农户为单位,原被侵占的集体土地全部划归全体村民平等占有。
二、农民各户对土地的所有权利包括使用权、收益权、继承权、处分权,以及政府或开发商要开发时的谈判同意权和要价权。
三、长安镇东南岗村900多村民已经率先收回该村被侵占的996晌(约15000亩)土地,并已在全体村民中平等分配。之前罢免了与官员勾结侵犯农民集体利益的原村长。其他所有村将陆续按此办法收回并平等分配被侵占的各村土地。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选举的其他自治组织有责任支持农民的该项权利主张,有责任组织和带领全体村民收回被侵占的原村民所有的集体土地,并按人均平等占有的原则分配土地。遇到官商勾结、强行征购,各村委员会和自治组织有义务组织农民誓死捍卫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四、中共各级组织和各级政府,应本着当年实现农民“耕者有其田”的革命理想和承诺,像当年带领农民土改,像改革初期支持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一样,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支持和保护农民对土地的各项权利。中央多年来关心农村、关心农民的优惠政策为什么总落不实,为什么总不能让农民的处境有大的改观,根子在于“惠而不政”。把土地彻底给农民,才是最见效、最真实的惠民政策。中国农村现在还根本不适合集体经营,什么时候适合了需要了,我们农民自己会组织起来集体经营的。
五、农村集体土地应归组成集体的全体村民所有。农民有权利共同决定对其土地的占有形式。由于长期以来的所谓集体所有实际上架空了农民作为土地主人的权利,富锦市各级官员和豪强以国家名义、以集体名义不断大肆侵占和私分农民土地,成了实际的“地主”,农民作为土地的主人却被迫成为租种“地主”土地的农奴。我们共同决定改变这种土地占有形式,通过土地的农民家庭所有和农民个人所有真正落实和保障农民土地主人的地位。
六、我们相信,就像改革开放初期农民因为争取到了土地经营权而使农村发生了伟大的变化一样,农民争取到的土地所有权将使农村发生更加伟大的变化。我们农民受够了被掠夺,被欺压,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命运。现在我们认为农民只有自己直接实践权利,农民才能拥有权利,农民的人权才会提高。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最大的人权,真正拥有了土地所有权,我们农民才能安身立命,中国农村才能立身安命,整个国家才能立身安命。
2007年12月8日
发言人:于长武 王桂林
▲陕西省原黄河三门峡库区约7万农民向全国告诉收回土地所有权。
我们是陕西省大荔县、华阴市、潼关县76个行政村约7万回迁农民。上世纪50年代国家修建三门峡水库,占据了我们共80万亩耕地,经过数以十万计被迫流落他乡的广大移民长达30年的血泪抗争,到八十年代国务院划拨了30万亩土地用于安置回迁移民。而实际上移民只分到了15万亩土地,还有15万亩国务院明令规定归农民耕种的土地,却被渭南市及三县各级官员私人直接占有,或以各种名义实际占有,用以谋取经济利益,仅每年出租土地收入就达4000万至6000万元。到现在被侵占的15万亩土地中的近12万亩,已经从上报国家的统计表中消失,也就是说官员不仅以各种名义实际占据土地,而且公然私分了土地,库区出现了大大小小的现代\"地主\".而我们移民实际人均耕种还不到2亩地,为了生计被迫以高价向官员租种原本属于自己的土地。几十年上访不能解决,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不能解决。
我们三县市约7万农民现在共同决定收回我们的土地所有权,并向全国告诉(签名名单是每户一个代表):
一,我们各户对现在各自承包的原村集体总共15万亩土地拥有永远所有权。土地归我们世世代代支配和享用。我们有权利使用、出租、继承,如果什么人想要开发、租用、或占用,请直接与我们交涉。我们只承认政府按公共利益进行的规划,以及按照法律规定的收税行为。
二,我们各户对国务院划拨归农民的,且长期被各级官员侵占私分的15万亩土地,也拥有永远所有权。我们将组织起来直接按农民平均亩数划归各户永久占有,结束各级官员多年来的非法占有私分行为。
三,我们摒弃土地的原\"村集体\"占有形式。这种土地形式不能保证农民对土地的永久权利,这种\"村集体\"常常不能真实反映全村农民的共同意见,无法阻止官员和黑势力对土地和其他农民利益的非法侵占。各村委会应承担起保护农民土地权利的责任,不能凌驾于全体农民之上,自己占有支配土地。
四,对几十年来国家历年拨发的数以十亿计的各种移民经费,我们也要算帐,该划归农民的必须给农民,对涉及的贪污、挪用、侵占等犯罪行为也要追究。
五,我们拥有了土地所有权,如果再争取到自主办教育,自主办医疗的创业权,压在农民头上的新三座\"大山\"就会被推翻,农民的各项社会保障自己就基本解决了。近几年,中央给了农村、农民一些小恩小惠,我们认为农民的土地权、创业权才是大恩大惠,也才能从根子上解决农村问题,农民也才能和城里人平等,才能参加分享现代化的成果。已经搞了二十年的村民自治选举才会真正像个样子。
六,我们在农村非常清楚,不管政府用什么法律什么政策都很难管住土地。土地权利重新回到农民手中,那些利欲熏心的坏势力就再不敢轻举妄动,因为你侵占的再不是什么集体土地,而是老子的土地,是老子的命根子,老子就要拼命。农民的力量调动起来了,政府保护土地的包袱就卸下来了。基层政府要靠工业和农业税收维持经营,再也不能靠吃农民的土地了,搞什么\"土地财政\"了。
我们库区农民向全国人民问好!
2007年12月12日
大荔县:马连宝 许连中 赵德龙
华阴市:张三民 陈思忠 郗新继
▲江苏250户农民要求实现“居者有其屋”公告全国
我们省庄村地处江苏、安徽、浙江三省交界,是以“竹子的海洋”著名的国家级旅游区,有1500 年以上的建村历史。世世代代的村民之间和谐相处,与上天赐给的生存之地和谐相处,与历代官府和谐相处。历朝历代农民各户所属耕地、竹山权属清晰,对地权农民之间相互尊重,买卖地权都按买卖的规矩办理,官府法律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有了“村集体所有”、“承包经营”的新名词。但我们农民从来认为,不管叫什么名词,土地还是我们农民的地,是供我们世世代代住居、耕作和发展的。新政府应该象过去的旧官府一样对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利承担保护的责任。保护公众的权利,帮助公众发展,才能叫政府嘛。
但是近几年来我们宜兴市开始出现了怪异的事情。随着我们地方旅游事业的发展,有些势力却以发展公益的名义,以建设公共设施的名义强行侵占我们农民的土地,而实际上就是盖宾馆、馆店、跳舞厅和商业一条街,都是搞钱的事情,谁看不见呢?这些东西与“公共”有何关系呢?与我们农民大家的利益有什么关系呢?先是政府支持村委会收回“集体”竹山,再收回我们世代拥有的“集体”房基地,又要在农民世代耕作的土地上建“新农村”。我们今天要问,这个“国家”是谁的国家?“公益”是给谁的公益?“集体”是谁的集体呢?每次占地时全村农民都不同意,全村农民公开签字反对,村主任和乡党委还是以集体的名义把所有农民强行“代表”了。这些人不就是毛主席当年号召农民起来打倒的“贪官污吏”和“土豪劣绅”吗?每次欺压我们农民的时候,官吏、警察、黑恶分子公开“联合执法”,以打、砸、抢为业的黑恶分子公开宣称,“我们是代表政府来刨田的,你们必须无条件服从,跟我们对抗就是跟政府对抗”,并声称,“你们现在这样居住下去是非法的”。这些势力就象过去的土匪占山头、扎寨子一样,只知道掠夺享乐,不知道保护经营。
在没法办理国家法律规定的征用、批地、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宜兴市国土局在抢我们土地时,向我们250 户农民贴出公告“收回规划拆迁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希望在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 日内速到湖滏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国土部门将按有关规定,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现在我们省庄村全体农民按照天理、按照历史和我们现在对土地的实地占用情况,向全国贴出公告。
一、我们省庄村的全部宅基地归全村各户永久所有,耕地和竹山归全体村民平均永久所有。这些土地曾归我们的世代祖先所有,现在归我们和我们将来的世代子孙所有。
二、除非经我们全体农民共同同意,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办理手续,任何拆迁和侵占土地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我们永远不予承认。政府行政、执法应合乎天道人情,政策和法律应该为绝大多数人服务。
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任何人或任何单位应立即终止对省庄村全体农民宅基地、耕地的侵占行为,并撤除其地上所有财产。逾期不办理的,我们将根据全村农民的共同决定,直接采取行动,阻止侵权行为,誓死捍卫我们宅基地和耕地的所有权。
现在宜兴上下不管是官场还是农民,都知道市委蒋洪亮书记是中央政治局委员、中组部长李源潮的铁杆哥们,蒋洪亮书记是在李源潮部长的家乡江苏涟水县县委书记任职上调到宜兴市担任书记的。我们不知道李源潮部长的权势给宜兴的各级官员壮了多少胆,但是这些官员为了搞钱,在侵犯我们农民庄基地和耕地时确实是肆无忌惮的、是无法无天的。现在在已经强行侵占、毁坏了部分农民房屋后,他们时刻准备毁灭我们居住了上千年的整个村庄。我们希望蒋洪亮书记就象尊重李源潮部长一样、尊重宜兴人民,直接负责纠正这次行政侵权行为。顺应农民“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田”的天道权利。
2007年 12月 15日
何夏伟 何夏明
●学者和专业人士的评论
▲著名中国学者、居住在北京的刘晓波博士在《争鸣》杂志发表文章《中国农民的土地宣言》。文章说,近年来,在关于改革的第三次大讨论中,农村土地问题也是争论的焦点之一,土地私有化和保持现有土地制度针锋相对。但这些争论再激烈,也大都局限在城市精英的范围内,参与者主要是知识分子、企业家和官员,基本听不到农民本身的声音。现在,终于有农民群体发出响亮声音,让沉寂的中国听到了土地深处的呐喊。
这种基于历史传承、占有现状和正当天理的宣告,第一次突破了从毛泽东时代延续至今的不合理的土地制度,强烈而清晰地表达了中国农民要求土地私有化的意愿和决心。这宣告,凝聚着中共掌权以来中国农民的惨痛经验,标志着对三十年前小岗村土地使用权改革的超越——中国农民自主意识的真正觉醒:我们脚下的土地,既不是国家所有,也不是集体所有,而是我们祖祖辈辈生活于其上的家园,是我们农民自己所有的财产。农民的维权方式也由跪求施恩到站立宣示权利:我们才是脚下土地的主人,如何处置我们脚下的土地,我们要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来作出选择。
刘晓波回顾中共剥夺农民土地的历史,他写道,在中国漫长的治乱循环史上,兴,农民苦;败,农民也苦。但无论历朝历代的皇权如何残暴和贪婪,对农民的剥夺和压榨也没有中共政权来得彻底,而这种剥夺和压榨是用极为卑鄙的欺骗手段完成。在打江山的关键阶段,中共为了赢得最广大农民的支持,进行所谓的“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改革,一九四七年发佈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该大纲明确承诺将土地分配给农民后,农民具有土地所有权,也承认农民的自主经营、自由买卖的权利。然而,当中共夺取了政权后,立刻开始了全盘公有化的社会主义革命。在城镇进行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强行没收所有个人财产;在农村是轰轰烈烈的集体化,强制剥夺农民的土地。从一九五一年合作化运动开始到一九五八年人民公社运动结束,毛泽东极权先消灭地主富农,继而强制普通农民加入公社。结果是,一九四九年前的所有地主全部被消灭,偌大的中国已经没有一寸土地属于农民所有,中共政权变成最大的、也是唯一的地主,拥有了中国的全部土地的所有权。
正是全盘公有化,为毛泽东极权奠定了坚固的经济基础。丧失了个人财产的城镇居民全部沦为中共“单位”的螺丝钉,丧失了土地的农民全部沦为“公社”的农奴。相比较而言,中国农民的命运最为悲惨,沦为奴隶中最低层的奴隶。他们没有迁徙自由,被固定在已经不属于他们的土地上;他们没有社会保障,变成毛式工业化的输血机。毛时代的所谓工业化成就,是以全中国人沦为奴工为代价的,占中国人口百分之九十的农民付出最大而受益最少。疯狂的大跃进的惨烈灾难,农民贫困到食不果腹、衣不遮体的地步,以至于遍地饿鬼、人相食,非正常死亡的几千万人中,绝大多数是农民。
刘晓波称改革开放开始时的“包产到户”是“半吊子解放”,他写道,毛死了,改革来了,受害最深的农民变成了改革的第一发动机,他们冒着巨大的政治风险自发地掀起的土地承包制改革,今天已经被命名为“解放农奴的革命”。但是,这场革命带来的是半吊子解放,直到今天,中国的改革没有进行土地私有化,农民得到的仅仅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仍然没有土地所有权。一旦农用地被用于商业化或城镇化的开发,农民的土地就变成国家所有。而国家所有是抽象而空洞的,代表国家行使土地处置权力的是各级的官员。在城镇现代化和房地产大跃进的二十多年里,高举着“土地国有”的尚方宝剑,官商勾结的圈地运动全国开花,土地交易的最大受益者是中共各级政权及权贵,农民再次成为牺牲品。
更重要的是,在独裁中国,官权太大太强而民权太小太弱,而农民又是弱势群体中的最弱群体。在没有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体制下,他们没有话语权,没有组织农会的权利,没有诉诸法律的途径,唯一合法的行政救济就是“上访”。但官官相护和严厉截访,使上访变成摆设,上访者历尽艰辛和风险,最终却一无所获。所以,当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强行侵犯时,无法得到舆论救济、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体制内的所有维权途径全部被堵死,官逼民反的结果就只能是体制外的群体抗争。
近些年,中国各地此伏彼起的大规模官民冲突,有一大半发生在基层农村,这些群体事件又大都由土地问题引起。为了确保权贵的既得利益,地方官权必须平息这些群体事件,甚至不惜动用从政府暴力到黑社会暴力进行野蛮的镇压,由此导致的流血事件时有发生。比如,二○○五年十二月六日,广东汕尾市红海湾东洲乡因土地纠纷而发生严重的官民冲突,当局出动上千名警察和武警进行镇压,向上千名示威村民释放催泪弹并开枪射击,不仅有数百位村民被捕,而且至少有三位村民被射杀。
刘晓波认为,三地农民宣告收回土地是“官逼民反”,他分析说,作为本文主角的三地农民自行宣告土地所有权,起因也皆是农民的土地权益遭到官权的强行侵犯,农民为了捍卫土地权益而进行体制外抗争的新形式。
江苏省宜兴市省庄村二百五十户农民向全国公告指出:地方上官商勾结的强势集团以发展公益和建设公共设施的名义,强行侵占当地农民的土地,而在被强占的土地上盖起来的却是宾馆、饭店、跳舞厅和商业街,全部是商业利益。正因为如此,愤怒的省庄村农民们才会质问:“这些东西与‘公共’有何关系?与我们农民大家的利益有什么关系?……我们今天要问,这个‘国家’是谁的国家?‘公益’是给谁的公益?‘集体’是谁的集体?每次占地时全村农民都不同意,全村农民公开签字反对,村主任和乡党委还是以集体的名义把所有农民强行‘代表’了。……每次欺压我们农民的时候,官吏、警察、黑恶分子公开‘联合执法’,以打、砸、抢为业的黑恶分子公开宣称,‘我们是代表政府来刨田的,你们必须无条件服从,跟我们对抗就是跟政府对抗’,并声称,‘你们现在这样居住下去是非法的’。这些势力就像过去的土匪占山头、紮寨子一样,只知道掠夺享乐,不知道保护。”
富锦农民也已经看透了所谓的“国家”或“集体”名义下的黑幕,他们在公告中明明白白地指出:“由于长期以来的所谓集体所有实际上架空了农民作为土地主人的权利,富锦市各级官员和豪强以国家名义、以集体名义不断大肆侵占和私分农民土地,成了实际的‘地主’,农民作为土地的主人却被迫成为租种‘地主’土地的农奴。我们共同决定改变这种土地占有形式,通过土地的农民家庭所有和农民个人所有以真正落实和保障农民土地主人的地位。”
三门峡库区七万农民的公告指出:“我们在农村非常清楚,不管政府用什么法律什么政策都很难管住土地。土地权利重新回到农民手中,那些利欲熏心的坏势力就再不敢轻举妄动,因为你侵占的再不是什么集体土地,而是老子的土地,是老子的命根子,老子就要拼命。农民的力量调动起来了,政府保护土地的包袱就卸下来了。”“近几年,中央给了农村、农民一些小恩小惠,我们认为农民的土地权、创业权才是大恩大惠,也才能从根子上解决农村问题,农民也才能和城里人平等,才能参加分享现代化的成果。”
作者在文章最后总结说这是一场革命,如果说,一九七八年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民自发签署的包产到户生死约,是中国农民自我解放的第一次革命,也开启了中国的经济改革;那么,将近三十年后的今天,三地农民向全国公告拥有土地所有权,就是中国农民自我解放的第二次革命,是比第一次革命更伟大的革命。对此,发出公告的农民已经有了清晰的意识。这样的声音,不仅是中国农民的土地宣言,也是中国农民的权利宣言。
▲宪政学者陈永苗发表文章《一次“卫星变轨”:从跪劝权贵从良到自己当家作主》。文章叙述了三地农民分地事件后,继续分析道,长期以后被允诺当家作主,而被人当家作主的农民,终于根据自己的意志、勇气和果敢做了惊天动地的决断:我是大地的主人,我要做主。按照天理和自然正当,对集体所有制作出否定,这是一种从根基处作的革命。否定了对集体所有制做出规定的法权,用正当性撤销了合法性,让农民、农村和土地回到本来面目。我认为这样的举动,不仅仅是在中国改革史,而且在中国历史上,有重大意义。
几千年来农民一直是黑夜中人。黑夜中人,并不仅仅是因为他们贫穷,而是他们没有话语权,无法理性地进入政治,无法到舞台上来。
过去中国社会的阶级矛盾为什么总是以造反和推翻的形式来解决的。关节点就是稳压阶层的儒家道德知识分子,总是把自己放在天平统治者一边。兴,百姓苦。在世道好的时候,他们尊君维护王道乐土,维护礼教。危,百姓更苦,在世道不好的时候,他们更是扼住抗争的喉咙。儒家道德知识分子在民众之前代表统治者,在统治者面前代表民众。人民低于儒家道德知识分子,儒家道德知识分子低于统治者。在皇帝面前代表人民,在人民面前代表皇帝。
儒家道德知识分子总是把治乱循环归罪于国民劣根性,认为农民在暴民和顺民之间轮回。这个指责,过于轻率,而且是苛责。造成如此困境,原因不在于国民本身,而在于专制和缺乏政治自由,也在于没有看到缺乏政治自由而造成国民劣根性,而拚老命谴责国民的儒家道德知识分子,他们不仅把问题蒙蔽了,而且没有帮助国民改善其生活条件。如果国民改善其生活条件,变为中产阶级,就跳出暴民和顺民之间的轮回。当专制独裁的能力缩小走不出中南海,露出大量荒凉之地,这些儒家道德知识分子,不是下到这些江湖之远去自己创造政治空间,而是希望涌到天安门广场,发出美的哀顿书,恳求赐予,并大声谴责暴民。自己动手丰衣足食是不干的,总是要公车上书。
在儒家道德知识分子的知识政治高压下,一个穷人几乎不可能去指导权贵怎样生活,哪怕他说的句句都是真理,也无人会听。因为话语权在权贵及其帮凶儒家道德知识分子手里,权贵之所以富贵,就是因为他是社会游戏规则的胜利者,在一定程度上,这些规则也是为权贵特身订制的,评判标准也掌握在权贵一端。
儒家道德知识分子爱富嫌贫,争先恐后的为权贵说话,忙着在在穷人屁股上踢几脚。试图扼住老百姓的嘴巴,不让表达。按照这样的思路,穷人失语是必然的,被抛弃也是必然的,除非他有一种力量。正面的影响力没有,就只能靠反面的破坏力,没有嘴巴,就只能靠拳头。穷人对社会构成威胁了,才能进入政治,才会进入主流的视野。有人形象地说,现在富人是带着印币机走路,穷人是带着悲愤想翻身。
从儒家道德知识分子跪劝权贵从良到农民自己当家作主的革命,这是百年来解放和自由的现代性进程的里程碑。我认为,这在中国历史中,这是一次卫星变轨式的革命行动。
▲独立中文笔会会员、《人与人权》编辑一平发表文章《土地权是农民基础的人权》。文章写道,传统中国是自耕农社会,土地私有延续了数千年,中国农民70%有土地。四九年前的旧中国,土地的占有、租赁、地价、地租、雇工方式和报酬,是自然经济长久磨合的结果,是大致合理的。当时中国的农民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土地稀少、自然条件恶劣、生产方式不发达,更再加之连年的内外战乱。
一九四六年中共发动土地改革,目的不在分土地给农民,而是利用土地分配,挑动贫富矛盾,在农村建立基层政权,征集兵员和物资,以进行内战,消灭国民党,夺取天下。对此,学者们已经有了许多论述,这里不重复了。
中共四七年发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说:“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但是内战刚刚结束,农民还没把分到的土地捂热,中共便开始收回农民的土地。1951年9月,中共发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至1956年底全国农村完成了由个体所有制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改造。需要说明,合作化是政府的强制行为,并非农民自愿。中共的农村“革命”,第一步是土改:消灭农民中坚——地富阶级,摧毁传统乡村宗族自治社会,建立“党”在农村基层政权;第二步是合作化:剥夺农民的土地,将农民纳入公社,自此中国农民彻底丧失了土地,也失去了人身自由,而沦为农奴。新中国的极权制度由此奠立。之后二十余,中国农民衣不蔽体食不裹腹,不许进城,不迁徙,作为“奴隶”为国家工业化无偿提供积蓄,其间上千万农民被饿死。毛时代,中国基础工业的建立,及经济高速发展,是以将数亿农民沦为农奴为代价的。这部历史至今尚未清理。
七十年代末的土地承包制是一场“解放农奴的革命”,农民终于可以借“集体”的土地为自己劳动了,并可以在自由集市出卖自己的劳动产品。中国三十年来的经济改革由这一步开始。但是,土地承包仅是解除了政权对农民的人身、劳动和产品的控制,而并未解决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土地没有真正归还给农民。土地名义上是集体所有,实际上是国家所有,而代表国家、集体的是支部和官吏。由于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在二十余年的圈地运动中,农民世代赖以生存的土地,便被无偿或低偿地掠夺。其中一部分是国家掠夺;而另一部分是各级官吏勾结商人的掠夺,以权抢地中饱私囊。中国圈地之所以行得通,且合法,就是因为农民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所谓集体所有也仅是空名。在中共的辞典上,集体就是“支部”、“政府”、国家和官吏。
如果说,八十年代农民还是土地承包制的受益者,那么九十年代以来的圈地运动中,农民就是再次被掠夺者,这是一次彻底的掠夺——农民永久丧失了他们的土地。
文章继续分析,国以民为本,这是中国传统文明之精髓,民固而国固,民富则国强,国为民而在。一个好国家应该是使其绝大部分的人成为有产者,鼓励并保护民众有土地、房屋、资产和财富。民有恒产而有恒心。国家、社会的多数民众有资产和财富,方能自立,成为公民;他们安居乐业,才稳定,才愿意遵守制度法规;他们有安全,受保护,才会对国家、社会有责任感,对之热爱和建设;他们生有保障,自立自重,人性才能发展,增长道德、智性,促进文明。国家、社会的意义,就是给民众提供这些。自然,任何社会大富总是少数,但让多数人有一份小康的资产,乃是国与民之必要。
反之,民无恒产则无恒心。无产者生无保障,日灼夜焦,有宗教有传统尚好,否则即容易与社会敌对。在正常状况,其多有犯罪;而在非常情形,其会被鼓动衍为群体暴乱。无产者是流民,是社会的潜在危险,如果其数量过多,社会即无安宁,且有革命和暴乱的可能。上世纪共产革命之所以如此残酷,原因之一就是无产者的不幸处境,他们积有过多的仇恨和暴力,一旦有可能就将之用到极限。马克思的暴力革命和专政说,与其自身不安的生存处境有直接关系。无产者绝非是希望,也绝非是领导阶级,无产者的真正解放,是使他们成为有产者。财产不在于多,而在于有,以致他们生有保障,安居乐业。消灭贫穷才是穷人的“解放”。而让多数无产者有产,国家、社会也才会安宁与和谐,全民才会共同走向文明之进步。国家、社会需要提供机会和条件,使无产者有产。
共产革命是反文明的,因为其反人性。其以暴力消灭有产者,剥夺全民的资产。民无产,而不自立,于是必须依附国家和权力,因而可被任意支配和奴役。极权制度的建立以此为基础。由于人无资产,人不自立,全民沦为“奴”,导致整个民族的道德、人格、素质、能力、精神、文化极度退化。现今中国如此败坏,这是根本原因。纵观西方各资本国家发展的历史,资本经济自然有其野蛮贪婪的一面,但是贵族、传统、教会、知识阶层的存在始终保持了文明的延续,这也是西方最终能够走出资本主义危机的原因。
现在中国有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有了个人资产,这是进步(但是个人资产不应来于对国家与民众的掠夺,这部分需要清理和制裁);但是尚不够,国家应该鼓励大多数的人成为小有产者。对农民来说,最实际的就是把土地真正退还给农民,让他们有土地权。
一平继续写道,九十年代以来,中国经济的发展很大一部分来于掠夺农民,这包括三方面:一是无偿或低偿占有农民的土地;二是廉价农民工;三是乱摊派——苛捐杂税。据统计,现在中国有近三亿农民工,他们在农村没有土地耕种,而外出打工工价低廉,不能在城市落脚,他们是中国当代的流民。中国已成为流民国家,这么庞大的流民数量,是社会动荡的潜在危险。而从道义角度,中国农民深为不幸,是社会最底层最受欺压和掠夺的群体,国家和社会需要关注他们,改善他们的地位,解决他们的生活困境。
中国农民问题千头万绪,但是首要的是将土地权归还给他们,这是改变农民命运的根本所在。土地是农民的最大人权,有土地他们才能安身立命,才能成为自己的主人,才能挺直腰板决定自己的命运。否则他们必将任人切割摆布,于现代社会他们在知识、技能、贸易、信息、生产等各方面都是弱者,土地是他们唯一可以安身立命的凭借,可以在现代经济中投资的资本。失去土地,他们即失去全部。
事实证明,如果农民没有土地权,就无法抵御政府和官吏抢占土地。制止抢地,只有将土地权归还给农民个人。富锦农民说得好:“农村集体土地应归组成集体的全体村民所有。农民有权利共同决定对其土地的占有形式。由于长期以来的所谓集体所有实际上架空了农民作为土地主人的权利,富锦市各级官员和豪强以国家名义、以集体名义不断大肆侵占和私分农民土地,成了实际的‘地主’,农民作为土地的主人却被迫成为租种‘地主’土地的农奴。我们共同决定改变这种土地占有形式,通过土地的农民家庭所有和农民个人所有以真正落实和保障农民土地主人的地位。”
▲北京学者张耀杰发表文章《地归其主的地权宣言》。作者在叙述了三地农民收回土地事件后,接着分析说,中国的农地制度,自明清以来直到20世纪40年代,基本上呈现出以自耕农经营土地为主,以地主占有、佃农经营为辅的私有形态。皇权专制下的“普天之下,莫为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原始共产主义公有制,从来都没有真正落实到草根民间的每家每户。1949年,号召农民“打土豪,分田地”的中国共产党,通过“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暴力革命夺取政权,随即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行土地改革,在短短三年时间里变土地的地主所有制为“耕者有其田”的农户所有制,初步实现了地权平分的私有私营。1952年后,全国开展农业互助和初级合作化运动,逐步将农民的私有土地改变为集体合作组织所有。1958年强制推行的“化私为公”的人民公社化共产运动,直接导致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土地制度,也就是土地由政府当局或“集体”公有或“国家”公有的集体奴役制度或共产奴役制度。中国社会特别是农村社会,从此陷入彻底奴化的制度陷阱与政治骗局之中。
1978年开始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只是把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人为分离的半截子土地产权制度。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无论是耕地还是集体建设用地,都必须被征为国有之后才可以拿到市场中去出让拍卖,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农民只能得到最高不超过农地常年产值30倍的补偿。譬如说,一年按每亩土地500元的粮食收入计算,30年的补偿只有1.5万元。一亩土地从农民手里被征为国有土地之后,政府当局一转手就可以卖出几十万、上百万的市场价格。由此而来的必然是地方政府大规模圈占“集体”土地并且随意变更“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的圈地运动。美国三一学院(Trinity College)的华裔教授文贯中,对此有过经典说明:“当年英国的圈地运动,主要目标是村社的公共土地(commons),因为这些土地的所有权名义上属村社共有,人人可以使用,因而成为强势群体侵吞的目标。已经明确划定所有权的土地并没有成为圈地运动的主要对象。英国的例子说明,如果土地的所有权明确划定,侵权就难得多。中国越演越烈的圈地运动是继当年英国之后的第二个例子。土地的村社所有,变成了村干部的事实占有。村干部利用土地所有权的‘管理者和分配者’的身份,往往监守自盗,和开发商和地方官员相勾结,瞒着农民处置、出卖土地以中饱私囊。……当年地主黄世仁要得到杨白老的土地,还要千方百计地得到他的地契,要按下他的手印为凭。现在村干部变卖村里的土地,是不需要农民交出地契的,因为农民是没有地契的。在这种情况下,空泛而有时间限制的产权,又如何能使农民得到保障呢?”
正是随着这种半截子土地产权制度所蕴藏的利益空间的无限放大,中国学术界出现了以秦晖为代表的要求明确土地私有产权的良心学者,与以温铁军为代表的希望退回到人民公社时代的集体奴役制度或共产奴役制度的御用学者的激烈论争和分道扬镳。在这样的学术格局之下,草根农民发自内心深处的地权宣言,就显得更加具有现实感和穿透力。
▲三民主义思想家段振坤在新世纪新闻网发表文章《耕者有其田立法的四项原则》。文章写道,耕者有其田由孙中山先生在20世纪初叶提出,到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大陆和台湾分别在国共两党的主导下,实现了孙中山先生的耕者有其田理想。不料毛泽东放弃新民主主义政策,走社会主义道路,把已经分给农民的土地重新收了回来,大陆农民沦为饥饿的农奴,其悲惨大家有目共睹。
1979年凤阳小岗村农民仅仅是为了活命,率先突破了集体劳动的方式,带动了全国农民分田到户的浪潮,结束了饥饿的历史。集体所有制的实质在于阻止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农民至今不能成为土地的主人,仍然处在任人宰割的农奴地位。今天应当重新确立耕者有其田政策,把土地产权归还农民。
中国是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土地制度问题是一个关系到民族命运和国家前途的根本问题。土地既不能实行充满罪恶的集体所有制,也不能实行简单的自由放任制,也就是说既要实行土地产权到户,又要保持家庭经营的自耕农制度。这需要一个既坚持原则、又很灵活、能适应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不同时代、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制度。孙中山先生提出的耕者有其田原则,它没有制度缺陷,也十分灵活,放之四海而皆准。耕者有其田原则在台湾和日本的实践,至今充满着活力。
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情况与中国大陆非常类似,也是人多地少,因而台湾经验和日本经验对中国大陆十分重要。日本《农地法》的农地耕作者主义,是对孙中山先生\"耕者有其田\"原则的最好解释,其宗旨是\"农地由耕种者个人所有\".农地耕作者主义,是以耕作者权益为核心的主义,围绕耕作者形成一系列立法原则和规则。台湾和日本土地制度,经验成熟而丰富,对中国大陆具有直接的借鉴作用。
耕者有其田立法的第一条原则是土地产权属于耕作者。
耕作者没有土地产权,不是自己所耕种的土地的唯一合法主人,事实上处于任人宰割的雇农地位。土地产权和使用权两权分离,为政府官员的土地寻租活动大开方便之门。耕作者拥有土地产权,土地寻租和侵犯农民利益的行为才能受到完全制止,自耕农的利益才能得到法律保障,也使农民更加珍惜土地,激发农民长期投资的热情,稳定和提高土地产出率。
耕者有其田立法的第二条原则是取得耕地的目的仅限于自己耕种。
第一,取得耕地的资格只限于从事农业的耕作者,不从事农业的人无权拥有耕地,完全排除耕作者以外的人获得土地的权利,只有直接从事耕作的耕作者的权利才应该获得保障。在土地市场上有一个获得耕地的资格审查,这个资格审查的门槛主要用于防止非耕作者购买耕地。
第二,取得耕地后,必须自己进行耕种。这就是说,土地不能用于出租,只能用于自己耕种,这样就防止了个人拥有过量土地,防止了地租经济。必须自己进行耕种,排除了不在农村的非耕作者取得土地的可能性。
第三,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大量农业人口向城市和工业与服务业转移,这部分已经完成转移的人口——长期生活在城市、有稳定职业的农业人口,由于他们不再直接从事耕种,他们将不再有资格拥有耕地,他们的土地必须上市整体出售。
耕者有其田立法的第三条原则是限制耕地的所有权移动。
第一,土地市场是管制和规范市场,根据耕者有其田原则,必须建立严格的土地上市审查制度,这与企业上市进入证券市场的审查一样,只有经过严格的上市资格审查的土地才能合法出售,以限制土地产权的转移。这道土地市场的门槛在于保障耕者有其田,防止农民因为贫困或赌博、欠债等出售土地,把生存问题转嫁给社会,造成社会痛苦。事实上土地市场主要存在于城市郊区和经济发达地区,落后的贫困地区与内地很难形成土地市场。
第二,土地出售必须是整体出售,不能部分出售;购买必须是整体购买,不能是部分购买,防止土地进一步碎化,防止农民零星出售土地,防止出现少地农民。
第三,没有完成职业转移的农业人口,也就是在城市没有稳定职业,没有资格出售自己的耕地,兼业农户必须保留土地。
第四,只要是从事耕作的农业人口,就必须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而不能够上市出售,防止变成无地农民。
耕者有其田立法的第四条原则是限制耕地的转用。
根据第三条原则,土地私有化后的耕地是受到严厉保护的,耕作者不得随意改变耕地的用途,否则将征收惩罚性耕地占用税。必须设立严格的耕地转用审批制度,限制耕地转用,保护基本农田。
在土地私有化后的耕者有其田制度中,通过政府管制来规范土地市场,以确保自耕农制度,保护耕作者权益。
耕者有其田既限制土地产权的转移,又促进土地产权的转移。在土地转移不成熟的内地农村,主要是限制产权转移,防止因各种因素出现无地和少地农民;而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郊区,就是促进土地流动和产权转移,以形成一个全国性的、开放的、竞争性的土地流转市场。在工业化和城市化中,获得非农就业机会的收入要比从事农业收入高,从而构成农业人口向非农业转移的刺激。随着农业人口比例逐步下降,通过土地市场,耕作者就可以逐步加大土地耕作规模,提高农业生产和经营效率。
耕者有其田立法的三项原则,应当是不能修改的永久性的原则,需要写进宪法作为宪法条款来加以保障,以确保一个耕作者利益得到切实保证的自耕农制度。
▲独立中文笔会会长、流亡在美国的作家郑义发表文章《自由中国的奠基石——评三省农民宣布收回土地所有权的文告》。
作者富有情感的认为,中国农民收回土地是悲壮斗争,“蓦然明白一个伟大的历史性变革已然发生。我的心怦然而动,泪水模糊了双眼。”作者还用“石破天惊”来形容。作者写道,黑龙江省富锦150万亩耕地与荒原的争夺战我不了解,江苏省省庄村宅基地的事也是首次与闻,但陕西省三门峡库区移民的故事我并不生疏。30万农民苦斗30年终于回到自己故乡的悲壮事迹首见于作家冷峻所著长篇报告文学《黄河的弃民》,我在写作《中国之毁灭——中国生态崩溃紧急报告》时曾参考、引用。故事梗概如下:因修建黄河三门峡水库,30万农民被强制动员迁移到黄土高原北部沙漠边缘。在恶劣的自然条件和大饥荒的夹击下,移民们大批饿死,幸存者一贫如洗。一场极为惨烈的人类历史上罕见的返乡大逃亡终于爆发。细节免去,总而言之,这可能是自犹太人出埃及以来最悲壮的一次远征。冷峻如此描述:“返陕的那些日子,一支衣衫褴褛的灰色人流绵延数十里,在黄河的两岸缓缓地蠕动着,宁夏到陕西沿途所有火车、汽车挤满了回归的移民,这是一支败溃的大军,规模巨大的黄河移民至此彻底地失败了。”回归的农民遭到政府方面的层层阻挡刁难甚至镇压,从1956年至1986年,历经长达30年的不屈奋斗,三门峡移民的一部分才回到自己黄河岸边的故乡。从1986年到今天,又是20年过去,他们庄严地向全国人民宣告“收回土地所有权”。
郑义认为,土地主人最具权威性的宣示。作者写道,有资料说黄河移民失去的土地有100万亩以上,我们暂且以80万亩论。这80万亩土地,在中共强制推行“合作化”、“公社化”之前,完全是农民的私产。时间过去了半个世纪,80万亩土地恐怕是无法完全收回了,他们首先要求收回目前承包的15万亩土地所有权,温和而克制。他们清晰明确地写道:“一,我们各户对现在各自承包的原村集体总共15万亩土地拥有永远所有权。土地归我们世世代代支配和享用。我们有权利使用、出租、继承,如果什么人想要开发、租用、或占用,请直接与我们交涉。”——听清楚没有?“永远所有权”!这真是一个耗费了半个多世纪漫长时间,付出数亿人血泪和数千万生命才认识到的简单的真理。这个片语直看得人心口发热!说的多好呀:“永远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出租权”、“继承权”——除了“买卖权”这一项子权利,几乎是一个完整的地权了。父老乡亲们,写得好!只要争得了这个“永远的所有权”,一切关于土地的子权利都会回到你们手中。
在后极权社会再加上官匪一家的今天,这一宣告意味着勇气和不屈不挠的抗争。早该这样了!如果说全中国的农民都被官府整怕了,这些历经17次返乡风波、3次返乡大潮的黄河儿女及其子孙,应该是愈战愈勇的。半世纪之坎坷、两三代人之血泪,使他们深深认识到,收回自己祖代相传的土地,唯一能依靠的,只有自己的团结抗争。
黑龙江、陕西、江苏农民的三个宣言都是杰出的文献。它们以农民的直率与深刻,揭示了我们中国人一切灾难的总根源——不义的产权制度。它们根本不理会一切伪知识份子和御用经济学者的种种貌似深刻的诡辩,直截了当地宣布:“我们摒弃土地的原‘村集体’占有形式。这种土地形式不能保证农民对土地的永久权利,……无法阻止官员和黑势力对土地和其他农民利益的非法侵占。”(陕西省三门峡库区7万农民)
——简单明确,没有半句废话,这就是土地的主人最具权威性的宣示。
郑义写道,土地公有制是对农民的彻底剥夺。中共建政前后,中国实行的是经济史上通常的土地私有制。土地之占有、使用、出租、买卖、抵押、赠与、继承等全部权利均可属于个人所有。1953年全国土改结束,虽然农民中最勤劳最精明的那部分受到了残酷打击,但土地产权私有制没有触动。却不料中共随即(1956)开始了“合作化运动”,运用政权的强制性力量,将不久前分给农民的土地集中起来,实行集体耕种,即土地私有而集体使用。紧接其后,又急速推行“公社化运动”,实行“土地公有”、“一大二公”等极权经济制度,一举废除了土地私有制。至此,土地之占有、使用、出租、买卖、抵押、赠与、继承等一切权利,系为国家所占有。其社会振荡之剧烈,可谓立竿见影:从合作化以来出现的耕地总面积持续缩减一跃而跌至谷底,其减幅创二十世纪之最。国家一旦占有了土地,就占有了农民。被公有制和户口制剥夺了地权与迁徙自由的农民,沦为丧失了土地和人身自由的现代农奴。发生于五、六十年代之交的那场旷世大饥馑,就是土地国家垄断制的现世报。农民的反抗被一次又一次镇压下去。全国因包产到户、分田单干而遭受政治迫害的人数达400余万,迫害致死者10余万。
七、八十年代之交,安徽凤阳小岗村带头实行“秘密单干”,史称“土地承包制”。主流舆论一直认为这是一个伟大的创举,并由此开创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新时期”。(这种史所未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分离的制度,造成了极端严重的短期行为,对中国耕地与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此处不论。)事实上,农民所获得的,仅仅是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仍然没有丝毫改变。而且,这种使用权也仅仅是在有限时段之内,离“永佃”也相去甚远。“承包制”的核心秘密,是绕过并容忍了土地公有制这种对农民的剥夺。农民拿回了一个子权利(使用权),国家保住了土地垄断。一些善良的人们以为这是一种“渐进式”的改革,幻想完全的地权也许会逐步回到农民手中。但事实恰恰相反:当土地的真实价值显现出来之际,当土地买卖获取暴利之际,那些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者”们就纷纷出场了。土地不是属于“国家所有”吗,“代表国家”的官员们就可以出动军警驱赶农民,大卖其地。土地不是属于“集体所有”吗,“代表集体”的乡官村官们就勾结黑社会,圈地招商。攫取了多大利益呢?这是党国最高机密,秘而不宣的。据我估算,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到今天,仅卖地款就高达2、30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农民只得了个零头,泼天的暴利都叫各级官员们抢去了。农村破产,农民贫困,官员们个个腰缠万贯,成了千万、亿万富翁。
对于经济学家们争执不休的各色土地理论,黑龙江农民有如此一句话:“农民有权利共同决定对其土地的占有形式。”——先生们,下课了,由我们自己来决定吧!
对农民土地的大规模侵占掠夺大约开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剧烈的社会震荡也辐射到中共高层。1993年春,在一次中共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爆发了一场围绕土地所有制问题的激烈争论。著名的改革派、主管农业的副总理田纪云(他曾参与处理黄河三门峡移民和陕西地方政府争夺土地事件)列举了种种农村危机之后,提出了一整套方案,其中最重要的是得到数名省级领导赞成的“在农村逐步落实已承包土地归己所有”的方案。田纪云认为:过去写进宪法的关于土地方面的有关规定已经越来越不适用于现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并产生越来越多的矛盾。再不从根本上改变,首先是无法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其次是带来无穷的社会弊端,尤其是给农村基层干部提供了盘剥农民的可趁之机。田纪云的建议有两条:第一、向农民宣布他们各自承包的土地从此在法律上归私人所有,农民则向国家缴纳土地税;第二、尚未分配承包的荒地、山岭、滩涂等,可宣布收归为三级国有(国家、省、县),今后的开发者须依法向政府购买或订立承包合同。
田纪云的发言尚未结束,已经忍无可忍的左派元老宋平和姚依林便打断他,指责这种建议是要“从根本上改变社会主义的性质”。这时,元老中以思想开明著称的万里支持田纪云说:我在国务院工作时下面就有同志提这样的建议。另外,还有地方干部建议是否可以采取动员农民出钱购买他们已经承包的土地,这样至少可以为国家和地方财政增加一大笔收入。我建议在农民中搞一个调查。没想到大多数农民并不赞成。他们说:共产党打天下的时候向我们许诺穷人可以得到土地,土改的时候我们倒是分了土地,但一个合作化,又都收回去了,号称是集体所有。可现在,又要把土地卖给我们,这土地原来就是我们的,凭什么要卖给我们?万里建议学习西方国家的做法,占有土地者要每年给国家缴纳土地税,使用自己土地所得收获,无论是个人或企业都要按比例再缴所得税。这样就理顺了。姚依林和宋平反对万里的意见,甚至最后说到“共产党的政治局会议不能被你们当成宣传全面复辟资本主义的场所”。在这场中共党内罕见的剧烈争论中,江泽民李鹏不表示任何态度。最后乔石表态说:党内会议提倡有批评意见,但批评应该以理服人,不能乱扣帽子,不能用“无限上纲”的手段对待提出自己建议的同志。乔石的发言暂时平息了这场论战,田纪云也没有就自己的建议要求会议表决。江李一言不发,但事后江向邓小平汇报时,顺便提到了万里田纪云“妄图实现土地私有化”。邓对此不置一词。
邓能说什么呢?
郑义认为,这次农民收回土地是自由中国的奠基石。他形容黑龙江、陕西、江苏农民发表的这三个文告,可与美国赖以立国的《五月花号公约》相媲美。它们不仅包含了《五月花号公约》所创立的自行立法、人民自治的伟大原则,还根据中国所面临的现实,把《五月花号公约》作为不言而喻的前提而略去的土地私有制加以公开宣示。《五月花号公约》呼唤“民主”,中国农民的三个土地文告呼唤“私有制”、“民主”。也许可以这样说:自1989年民主运动以来,自1949年中共建政以来,迄今为止,所有追求自由民主人权法制的宣言、文告、声明加起来,其分量也无法与这三个土地文告相比。因为它们直指极权统治的核心秘密:产权、产权、产权!
不断有人为毛泽东们辩护,说他们受到了俄国“十月革命一声炮响”之蛊惑,说他们是天真如少女般的乌托邦主义者,说他们在产权问题上的颠三倒四系出于浪漫试验与纯贞理想……够了!他们都是些老谋深算的政客,对于隐含于产权背后的政治秘密有着入骨的洞悉。四十几年前,当我还是一个青年学生时,听见“干部子弟”同学们私下传递的一句毛语录,不寒而栗:“我们分给农民土地,农民为我们打了二十几年仗。”
另一种稍稍委婉的说法,见于毛卫士长李银桥的回忆录:1949年1月,史达林派米高扬秘赴西柏坡,与毛举行了一周会谈。在谈及土地政策时,米高扬表示,把从地富手中没收来的土地又分给农民太可惜了,按照马列主义观点,集中起来搞集体农庄才好。毛泽东的解释是:农民分到土地才会感到真正翻身得解放,才会踊跃参军参战。
在这之前,1945年延安中共第七次代表大会上,毛说过一句很少引起人们注意的话:“有财产就有个性,有自由,有独立,有人格,没有财产就没有这一切。”
——殊为不幸,正是由于这种对产权制度的深刻了解,毛泽东及其同志们才在政权到手之后立即收回土地,使曾经为他们打江山卖性命的亿万农民沦为没有财产因而没有个性,没有自由,没有独立,没有人格的现代农奴。
一切诡辩应该结束了。
绵延半个多世纪的不义应该结束了。
在旬日之内相继发表的三篇宣示收回土地所有权的文告,显示了中国农民的觉醒、智慧和勇气。
它们是未来自由中国的奠基石。
在自己被压迫被掠夺被欺凌的苦痛经历中,中国农民终于走出了一条介乎暴力革命和维权运动的中间道路。他们摒弃暴力,只是和平宣示土地所有权,和平罢免贪渎村官并选举村民自治机构,和平丈量分配土地,和平阻止侵权行为。他们凝聚并提升了各类维权运动,揭示出一切权利中最根本的是产权、产权、产权。
只要各地农民迅速回应,只要政府当局顺应历史潮流,中国就有希望不流血地实现制度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