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政进程,就是要让宪法从墙上走下来,活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这个目标到底有多远,端赖一个民族在权利意识上的觉醒和它所付出的努力。宪政的阻力在权力,因为没有权力希望受到限制。这就需要来自权力以外的民间力量的推动,但这种推动不是否定权力而是试图规范权力。当权力接受宪法规范之日,也就是宪政格局告成之时。
一群学院派法学家关起门来对过去一年的法律事件盘点,结果票选出“07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它们大致是重庆最牛的钉子户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厦门px项目事件、69名专家学者签名建议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事件、肖志军事件等。《中国青年报》将其称为“影响中国宪政进程的重大事件”;因为它们“涉及宪政发展中国家机关的建设、违宪审查、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等问题,具有典型的意义,反映出宪法作为基本法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我是法学圈外人,虽然因为法学知识上的不足对某些事件的宪政性缺乏较充分的认知(比如拒绝病危签字的肖志军事件),我甚至认为一些更具宪政意义的事件而被忽略(比如状告党校的黄志佳事件);但却十分认同这些法学家开始的这项工作。在一个国家的公共生活中,我看不出还有什么工作比落实宪法和推行宪政更重要;而它的重要性对那些由“人治国”“党治国”向“法治国”转型的国度尤其如此。
宪政和宪法是现代政治学和现代法学词汇,现代以前的中世纪是无需宪政和宪法的。所谓“朕即法”,这样的政治是主要是王权政治或皇权政治,这种政治的性质是权力本位而非权利本位。现代不然,对于这个世界来说,现代所以现代,乃在于它是一个权利苏醒的时代。这种苏醒意识集中体现在1787年形成的号称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的“美国宪法”中。该宪法的普适性在于它契合了现代社会中“人的权利不得侵犯”的普世原则。由于对人权的最大侵犯来自国家,美宪的用力处便是以权分的方式限制国家政治权力。美国人自己把这种立宪工作称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可以这样解释构成这项制度的宪法和宪政的关系:宪法是对政治权力的规范,宪政则是政治权力在宪法框架内的运作。
如果说像美国这样的政治现代化的国家,宪法和宪政不仅价值上配套而且制度上也配套;那么,不难发现,在一个前现代国家的现代化转型中,宪法和宪政却可以劳燕分飞,并且经常是有宪法而无宪政。如果不想冒天下之大不韪,权力是不会否定宪法的,否则它自身便没有了合法性且自拒于现代。但,问题在于,权力依其本性,在政治或行政乃至立法的实际运作中,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而不顾宪法。更严重的是,当权力意志和宪法意志发生冲突时,宪法却拿它无可奈何。比如上述69名学者提案反对的劳教制度,它在一个人并未犯法或未经法院审理的情形下就可以剥夺那个人的人身自由而且不受时间限制。这条由行政权力主导的行政法规,在中国大地厉行50年之久;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宪法(第三十七条)却在那儿睡了50年的觉。
不妨把这种权力违宪而宪法沉默的现象称之为“宪法不作为”。不作为是因为它无以作为,在非宪政的制度下,权比法大,甚至大于宪法。宪法是死的,而权力是活的,它足以让宪法仅仅成为挂在墙上以供观瞻的条文。如果要让这些条文活起来,就必须在宪政上努力,让宪政激活宪法。然而,不是有了宪法就必然有宪政,而是宪政的实现却需要来自民间的努力,甚至抗争。宪政本指宪法框架内的政治运作,但权力却有违宪的本能。当权力违宪亦即违权时,民间就需要动用自己的权利进行抗争。这种抗争是以宪法为根据的合法性抗争。作为一种政治行为,它即使是出于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是在捍卫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因此,维权即维宪,这种维宪的抗争注定带有让宪法活起来的宪政性。典型的例子便是2007年的厦门px事件。这是一次成功的权利和权力的博弈。厦门市民以上街散步的和平方式显示了自己不可侵犯的权利意志,它最终让权力收回了自己最初做出的有损厦门市民权利的决定。
中国宪政进程,就是要让宪法从墙上走下来,活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这个目标到底有多远,端赖一个民族在权利意识上的觉醒和它所付出的努力。宪政的阻力在权力,因为没有权力希望受到限制。这就需要来自权力以外的民间力量的推动,但这种推动不是否定权力而是试图规范权力。当权力接受宪法规范之日,也就是宪政格局告成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