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桓:新解窃鈎者诛

司法究竟是为什么服务?在当前的情势下,司法作为刀把子,这就是一个响亮的、不加掩饰的回答。
 
 
 
窃鈎者诛,窃国者诸侯。这句话用在今日大陆,已经是成立的,而且有著不胜枚举的事实加以支撑。近日,河南掏鸟案中两名年轻被告的父亲向检察院自首,坦承办案中曾行贿公检法人员,少的千元,多的有三万。再次将此案中量刑不公的一面揭露出来。
 
在他们自首之前,是按照中国式官司的路数去走的,那就是上下打点,希望走关系门路来为孩子减轻刑期。但是证明做了无用功,仅仅因为掏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雏的鸟窝并贩卖,就被判刑十年半。而且上诉及再审都驳回请求,基本上定案了。
 
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家属已经没有正常的路径可走,可以让司法系统能够认真对待此案中奇重的量刑问题。不得已之下,以自伤的举动抖搂行贿事实,希望激发再审的特别条款,强行将量刑公正问题置于审核之下。这种用心与举动都显得悲凉。
 
在最高法修订经济犯罪的量刑标准时,将入罪起点由5千元提高到3万元,十年以上徒刑的起点从10万元提高到300万,提高了30倍,1亿以上的不再判处死刑,至多是死缓。一边对贪官的量刑松绑,一边是对平民的量刑加重,这种区别对待非常醒目。
 
具体到河南这起掏鸟案,同样是十年以上的徒刑,一只鸟就足以把平民打入深狱,而贪官已经从量刑标准的提高中获益,许多人就此占得了便宜。这种一边是收紧,一边宽松的裁量做法,特别不得人心。被告父亲投案自首,突出了这种标准悬殊造成的社会不公。
 
换言之,贪官的量刑标准,是有著最高院主动调整的加持,是主动为之,而平民的要想在量刑上造成一点好结果,是难上加难,最终不得不铤而走险,靠牺牲一个家庭的代价来博取一点点渺茫的希望。量刑标准的官民悬殊,反映了司法的冷漠无情。
 
可以猜想一下,即使最后的行贿事实得到认定,那名收了3万元的公诉人被定罪,掏鸟案的量刑恐怕仍难撼动。一是因为司法有充分的理由说行贿与量刑是两回事,从而理直气壮地拒绝改判;二是对法院来说,特别不愿意捅破量刑上存在的官民不平等待遇。
 
司法究竟是为什么服务?在当前的情势下,司法作为刀把子,这就是一个响亮的、不加掩饰的回答。在这样的答案面前,官是官,民是民,官是“我们”,民是“他们”,这种区别对待是政治正确,是符合实际统治的。即使不惜牺牲自己来换取孩子再审,只怕结果是一样的。
 
所以,在显然有著不同保护重点的司法体系下,小民的命运大概是无法求助司法公正来加以改善的,哪怕这种要求非常卑微。而在这种由法律强行扞卫的官民差别之下,某些裂痕必定扩大,它首先将小民吞没,然而这不会是终点,还会吞噬什么?难说了。
民主中国 | minzhuzhongguo.org

傅桓:新解窃鈎者诛

司法究竟是为什么服务?在当前的情势下,司法作为刀把子,这就是一个响亮的、不加掩饰的回答。
 
 
 
窃鈎者诛,窃国者诸侯。这句话用在今日大陆,已经是成立的,而且有著不胜枚举的事实加以支撑。近日,河南掏鸟案中两名年轻被告的父亲向检察院自首,坦承办案中曾行贿公检法人员,少的千元,多的有三万。再次将此案中量刑不公的一面揭露出来。
 
在他们自首之前,是按照中国式官司的路数去走的,那就是上下打点,希望走关系门路来为孩子减轻刑期。但是证明做了无用功,仅仅因为掏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雏的鸟窝并贩卖,就被判刑十年半。而且上诉及再审都驳回请求,基本上定案了。
 
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家属已经没有正常的路径可走,可以让司法系统能够认真对待此案中奇重的量刑问题。不得已之下,以自伤的举动抖搂行贿事实,希望激发再审的特别条款,强行将量刑公正问题置于审核之下。这种用心与举动都显得悲凉。
 
在最高法修订经济犯罪的量刑标准时,将入罪起点由5千元提高到3万元,十年以上徒刑的起点从10万元提高到300万,提高了30倍,1亿以上的不再判处死刑,至多是死缓。一边对贪官的量刑松绑,一边是对平民的量刑加重,这种区别对待非常醒目。
 
具体到河南这起掏鸟案,同样是十年以上的徒刑,一只鸟就足以把平民打入深狱,而贪官已经从量刑标准的提高中获益,许多人就此占得了便宜。这种一边是收紧,一边宽松的裁量做法,特别不得人心。被告父亲投案自首,突出了这种标准悬殊造成的社会不公。
 
换言之,贪官的量刑标准,是有著最高院主动调整的加持,是主动为之,而平民的要想在量刑上造成一点好结果,是难上加难,最终不得不铤而走险,靠牺牲一个家庭的代价来博取一点点渺茫的希望。量刑标准的官民悬殊,反映了司法的冷漠无情。
 
可以猜想一下,即使最后的行贿事实得到认定,那名收了3万元的公诉人被定罪,掏鸟案的量刑恐怕仍难撼动。一是因为司法有充分的理由说行贿与量刑是两回事,从而理直气壮地拒绝改判;二是对法院来说,特别不愿意捅破量刑上存在的官民不平等待遇。
 
司法究竟是为什么服务?在当前的情势下,司法作为刀把子,这就是一个响亮的、不加掩饰的回答。在这样的答案面前,官是官,民是民,官是“我们”,民是“他们”,这种区别对待是政治正确,是符合实际统治的。即使不惜牺牲自己来换取孩子再审,只怕结果是一样的。
 
所以,在显然有著不同保护重点的司法体系下,小民的命运大概是无法求助司法公正来加以改善的,哪怕这种要求非常卑微。而在这种由法律强行扞卫的官民差别之下,某些裂痕必定扩大,它首先将小民吞没,然而这不会是终点,还会吞噬什么?难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