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中共百年罪恶:法律虚无主义
我们谈中共百年罪恶,有一个视角少有人关注,那就是法律虚无主义。
去年5月28日,中国人大通过了《民法典》,今年1月1日实施。但这本身就是一个笑话,因为中国早就有一部完善的民法典,并且一直在有效实施。
中国民法起草委员会于1928年成立,成员均为著名法学家,包括傅秉常、焦易堂、史尚宽、林彬、郑毓秀(后由王用宾继任)、何荣、胡长清等。民法总则编于1929年5月23日公布,自同年10月10日施行。债编于民国1929年11月22日公布,民国1930年5月5日施行。物权编于民国1929年11月30日公布,自民国1930年5月5日施行。亲属编及继承编于民国1930年12月26日公布,自1931年5月5日施行。民法典颁布后经历多次修订。
1949年前,中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简称六法全书,包括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六法全书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结晶,它采用大陆法系的立法范式,吸收了清末法律改革成果,保留了中国千年法文化的合理成分。
但1949年2月,中共中央委员会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同年4月,华北人民政府根据该指示,向各级人民政府发布了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1958年8月21日,毛泽东曾在北戴河协作区主任会议上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和刑法那一类法律都不需要了。民法刑法那样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刘少奇也在这次会议上说:“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看来实际上靠人,法律只能做办事参考。党的决议就是法。”
中共废除六法全书断裂了中国法文化的传承,走向了法律虚无主义,并直接导致了文革的“无法无天”和砸乱“公检法”的恶果。
文革结束后,邓小平时代中国法制开始恢复和发展,但仍带上“四项基本原则”的紧箍咒。需指出的是,邓小平时代并未消除法律虚无主义,典型的例子就是对刑事犯罪“从重从快”的严打,抛开了中国已经制定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中共的法律虚无主义还体现在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任用上。2008年没有任何法科背景的政法委官员王胜俊被任命为首席大法官。他提出了“三个至上”司法原则,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三个至上”司法原则明显违背法律至上原则,将共产党领导公然凌驾于法律之上。在对待死刑判决的问题上,王胜俊提出了三个量刑依据;即“一、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但以治安状况以及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判案是司法独立原则的否定。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对“法治”的解释是:“法治是由最高权威认可颁布的并且通常以准则或逻辑命题形式表现出来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原则。”“法治有时被称为法律的最高原则,它要求法官制定判决(决定)时,只能依据现有的原则或法律而不得受随意性的干扰或阻碍。”德国《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第15卷认为:“法治国家的要素有如下内容:颁布在法律上限制国家权力(尤其是通过分权)的成文宪法;用基本法规来保障各种不容侵犯的民众权利;法院从法律上保护公民的公共与私人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干涉;在因征用、为公献身及渎职而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国家有赔偿的义务:法院独立,保障法官的法律地位,主张刑法有追溯效力,最后是行政机关的依法办事原则。”
201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的周强担任最高法院院长。2017年1月14日,周强在出席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时,谈及全国各级法院"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必须掌握的几项内容时指出:“要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旗帜鲜明,敢于亮剑,坚决同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错误言行作斗争,决不能落入西方错误思想和司法独立的陷阱。”
周强对司法独立亮剑的观点立即在中国掀起舆论浪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和张千帆等人批评说,周强言论是开倒车和否定宪法。上海律师林礼国、广州律师葛文秀等人发表公开信,征集百名律师签名,要求周强引咎辞职。包括法学家郭道晖、北京电影学院教授崔卫平和郝建、经济学家茅于轼、学者荣剑、艺术家栗宪霆、作家苏小玲在内的一批北京知识界公民,1月18日晚发起网上联署。
联署信表示,周强把司法独立这个举世公认的好东西拱手送给西方,堂而皇之地宣称要对所谓西方司法独立亮剑,实质上对司法独立亮剑。联署信强调,司法独立作为法治文明的基石,早已为人类接受,是人类共同财富,因此写进一些国际公约,中国政府也已签署。只有司法独立,没有所谓西方司法独立,这在理论上是一个早已解决的问题,本不应该有争议。
联署信表示,周强以首席大法官身份挑战人类共识,动员整个法院系统亮剑,造成舆情大震荡,意识形态大混乱。这样子的周院长,必须走人,不然,将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由这样的人继续出任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是对中国法律和法治进程的讽刺,让公众丧失对法治的信心。
但周强并非不知道自己言论的荒谬,但这是他给“法学博士”习近平献上的投名状。
什么是习近平的法治观呢?党刊《求是》杂志,2019年2月16日刊登了习近平于2018年8月24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首次会议上的讲话,题为《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习近平的这篇讲话反映了他较完整的“法治”观念,那就是崇尚人治、严刑峻法,反法治。
习近平认为:“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这个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可惜习近平并不理解这句话的含义。他说:“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主张“以法而治”,偏在雍州的秦国践而行之,商鞅“立木建信”,强调“法必明、令必行”,使秦国迅速跻身强国之列,最终促成了秦始皇统一六国。”习近平将商鞅治理下的秦国归于盛世显然是违背常识的,尽管商鞅变法使秦国国力强大,并为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是事实。但支撑秦国强大的商鞅之法是灭绝人性的暴虐之法,与法治没有关系。
商鞅立法的基本原则是轻罪重刑,连 “弃灰于道者”都要处以黥刑,其理由就是“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商鞅变法制定秦律,尽管在短期内奏效,但国家政令的贯彻实行,仅仰仗予富予贫、予贵予贱以及施用严刑峻法,人民就只能生活在恐惧之中。而连坐制度开了株连的先河,人民由宽容忍让而变得互相监督,因恐惧连坐而互相揭发,极大败坏了淳朴的与人为善的民风。人民生活在恐惧之中,即使仓廪实,也难祥和快乐。如果我们把维护秦国强大,统一中国的功劳归于商鞅之法,那么秦朝仅仅存在十四年就灭亡岂不是商鞅之法的恶果?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人治与法治没有关联,中国法治思想来自于西方。中国古代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皇权专制制度。皇帝是专制制度的核心,等级特权是专制制度的本质特征。历代王朝所定律典都将此置于突出地位。皇帝超越法律,行政干预司法。从秦始皇到清宣统,皇帝作为古代封建统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力之大,延续时间之长,为世界奇观。中国王朝虽屡经变换,但皇帝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状况终无变化。中国古代法律刑罚手段严酷,主要表现在,以严刑惩办对抗统治阶级的犯罪和违反伦理道德、侵害尊亲属的犯罪,以及肉刑的适用,最残酷的是凌迟。
法律虚无主义贯穿于中共五代领导人的治国思想,尽管程度有所不同,但本质并没有改变。
为什么中共要搞法律虚无主义?我的看法是,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工具。马克思的本意是对资本主义法律的批判,但列宁、斯大林却视之为圭臬和真理,堂而皇之地认为法律应该为共产党服务,成为统治人民的刀把子,完全抛弃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和人民主权原则。中共建政后完全照搬苏联的所谓马克思主义法学观,让这个法律病毒侵入中国的肌体。其次,中国有几千年法律专制主义传统,法律虚无主义绵延不绝。汉朝重臣董仲舒以《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司法审判的标准,他甚至组织编辑了《春秋决事比》。此书收录232个以《春秋》决案的典型案例,以作为判案的参考依据。再次,马克主义法律外来病毒与中国千年法律专制主义病毒结合变异为更加邪恶的中共法律虚无主义。其本质就是共产党凌驾于宪法法律至上,宪法法律只是统治人民的刀把子。依法治国就是人治和严刑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