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创收”奇观背后

 


中国公检法机构出现一系列混乱局面,根源是对公民和官员都没有最基本的法治教育。


最近,中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在正式会议上指出,今年四月一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后,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增加而经费保障水平下降,要坚决纠正法院、检察院自己找经费、搞创收、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等损害司法公正的做法,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保障法院、检察院的必需经费。


在此之前,还看到中国被多次报道的一个现象,就是公安办案也需要提前收费。例如被拐卖儿童的家长前来报案,偷盗受害者前来报案,警察调查和行动之前,经常要求受害者先交调查费,去外地调查经常带著受害者,要求受害者对警察一路包吃包住包旅费。执法人“创收”创到受害人头上,成为奇观。


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制度来自西方文化。究其源头,在西方司法制度中,这是两个不同的政府分支。警察、检察部门归属政府的行政分支,法院是司法分支。检察官是公诉人。他是在代表“公”,也就是代表社会,在刑事案件中起诉嫌疑人。警察代表社会执法。独立的法官审理判案,是社会公平的体现。对他们经费来源的进一步追究,也就牵出西方文化中政府概念的来源。人类形成社会,需要建立一定的社会秩序。于是,大家达成契约,每个人都出力,筹集充分资金,即纳税,来养活一些专职为大家维护社会秩序的人,来做维护秩序的事。这就是政府和它的官员们的来历,也是公仆一说的来历。这是现代文明社会最基本的常识。


在现代西方法律制度中,有一系列对刑事案件嫌疑人的保护措施,原因之一,是刑事判决涉及人的自由、生命,必须慎之又慎;而另一个关键原因,就是公诉机构代表政府,享有几乎无尽的资源,因为社会以税收充分保障法院、检察院、警察局的经费,这是保障社会对治安的基本需求,就像国家必须养军队的道理是一样的,不同的只是一个对内,一个对外。在中国今天犯罪率极高的状况下,要说是法律系统经费不足,需要自己创收,就像面临敌侵略,说是军费不足,要军队自己创收维持,状况是一样危险和荒诞不经的。


税收钱财也是来自于民间,可是,通过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分配,钱的性质是“公众委托”,他们的工资和工作开销,社会以税收方式预先支付。也就是一条原则不变:警察、公诉人和法官是社会公仆,是社会利益的代表,检察官法官和被告辩护律师有本质不同,辩护律师是当事人的私人雇员,是被告私人利益的代表,检察官和法官断断不是。那么,钱不怎么办?假如税收不足以维护一个现行法律体系,可以经过公众代表协商,达成新的契约,立法赋予检察官自由裁定权,由他挑选一些对社会伤害不大的案件,不进入司法程序,以降低社会成本,或者立法提高税收。而不应该是正当经费来源被阻断,迫使检察院法院违背基本原则,和当事人搅在一起,接受私人钱财。检察官和法官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和收受贿赂几乎无法分清。如此“三同”之后,公众还如何指望“公仆”秉公办案?


政府机构出现的一系列具体的混乱局面,原因当然并非今天的中国是个穷国,税收低到连警察、检察院和法院都养不起,混乱的根源还是在于认识的混乱。我们引进西方法律制度的时候,总是把它当作“器物”来看待,还是清朝一脉相承下来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概念,头痛医头,痛医,将具体做法鸡零狗碎地一段段分别学来,能用就用一点,不喜欢的就弃之一旁,更不去深究这套制度究竟如何形成,其背后的思想体系究竟是什么。对公民和官员都没有做最基本的法治教育。


中国模糊了他们所不喜欢的政府来源之基本概念,使得司法体系从上端开始就常常面目不清。所以,最高检察院长、最高法院院长的讲话中,常常第一句就要调检察院和法院是在政党的领导之下。不仅党政不分,党法也不分。直到今天,中国官员还是可以堂而皇之地说,承办赖昌星远华海关贪渎大案时向上汇报,我们特殊处理,不全法办,上面接受了这个意见,就不全办了。说的、听的都很自然也很坦然,似乎理应如此。


我们也经常听到调“中国不搞西方三权分立”的说法,而且调到专横的地步。就是不管它有没有道理,我们认定因为它是“西方的”,我们就“不搞这一套”。而决定“搞”,还是“不搞”,发言权和决定权都不在民众那里。法治的基本思想在最起端就已经丢失了,下面具体执行的混乱当然不奇怪。若在三权分立原则下,检察院和法院都是独立的政府分支,不可以有非法的相互干扰和纠葛,当然更不可能和当事人搅在一起。


对基层法律机构的监督、对官员的道德监督,都必须有一条清晰界限。划出界限必须有坚实的法理依据。整顿基层,还要正本清源,从纠正问题的根源做起。


■ 林达:旅美作家。作品有《带一本书去巴黎》、《总统是靠不住的》等,新著《西班牙旅行笔记》(台湾版名为《西班牙像一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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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创收”奇观背后

 


中国公检法机构出现一系列混乱局面,根源是对公民和官员都没有最基本的法治教育。


最近,中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在正式会议上指出,今年四月一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后,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增加而经费保障水平下降,要坚决纠正法院、检察院自己找经费、搞创收、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等损害司法公正的做法,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保障法院、检察院的必需经费。


在此之前,还看到中国被多次报道的一个现象,就是公安办案也需要提前收费。例如被拐卖儿童的家长前来报案,偷盗受害者前来报案,警察调查和行动之前,经常要求受害者先交调查费,去外地调查经常带著受害者,要求受害者对警察一路包吃包住包旅费。执法人“创收”创到受害人头上,成为奇观。


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制度来自西方文化。究其源头,在西方司法制度中,这是两个不同的政府分支。警察、检察部门归属政府的行政分支,法院是司法分支。检察官是公诉人。他是在代表“公”,也就是代表社会,在刑事案件中起诉嫌疑人。警察代表社会执法。独立的法官审理判案,是社会公平的体现。对他们经费来源的进一步追究,也就牵出西方文化中政府概念的来源。人类形成社会,需要建立一定的社会秩序。于是,大家达成契约,每个人都出力,筹集充分资金,即纳税,来养活一些专职为大家维护社会秩序的人,来做维护秩序的事。这就是政府和它的官员们的来历,也是公仆一说的来历。这是现代文明社会最基本的常识。


在现代西方法律制度中,有一系列对刑事案件嫌疑人的保护措施,原因之一,是刑事判决涉及人的自由、生命,必须慎之又慎;而另一个关键原因,就是公诉机构代表政府,享有几乎无尽的资源,因为社会以税收充分保障法院、检察院、警察局的经费,这是保障社会对治安的基本需求,就像国家必须养军队的道理是一样的,不同的只是一个对内,一个对外。在中国今天犯罪率极高的状况下,要说是法律系统经费不足,需要自己创收,就像面临敌侵略,说是军费不足,要军队自己创收维持,状况是一样危险和荒诞不经的。


税收钱财也是来自于民间,可是,通过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分配,钱的性质是“公众委托”,他们的工资和工作开销,社会以税收方式预先支付。也就是一条原则不变:警察、公诉人和法官是社会公仆,是社会利益的代表,检察官法官和被告辩护律师有本质不同,辩护律师是当事人的私人雇员,是被告私人利益的代表,检察官和法官断断不是。那么,钱不怎么办?假如税收不足以维护一个现行法律体系,可以经过公众代表协商,达成新的契约,立法赋予检察官自由裁定权,由他挑选一些对社会伤害不大的案件,不进入司法程序,以降低社会成本,或者立法提高税收。而不应该是正当经费来源被阻断,迫使检察院法院违背基本原则,和当事人搅在一起,接受私人钱财。检察官和法官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和收受贿赂几乎无法分清。如此“三同”之后,公众还如何指望“公仆”秉公办案?


政府机构出现的一系列具体的混乱局面,原因当然并非今天的中国是个穷国,税收低到连警察、检察院和法院都养不起,混乱的根源还是在于认识的混乱。我们引进西方法律制度的时候,总是把它当作“器物”来看待,还是清朝一脉相承下来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概念,头痛医头,痛医,将具体做法鸡零狗碎地一段段分别学来,能用就用一点,不喜欢的就弃之一旁,更不去深究这套制度究竟如何形成,其背后的思想体系究竟是什么。对公民和官员都没有做最基本的法治教育。


中国模糊了他们所不喜欢的政府来源之基本概念,使得司法体系从上端开始就常常面目不清。所以,最高检察院长、最高法院院长的讲话中,常常第一句就要调检察院和法院是在政党的领导之下。不仅党政不分,党法也不分。直到今天,中国官员还是可以堂而皇之地说,承办赖昌星远华海关贪渎大案时向上汇报,我们特殊处理,不全法办,上面接受了这个意见,就不全办了。说的、听的都很自然也很坦然,似乎理应如此。


我们也经常听到调“中国不搞西方三权分立”的说法,而且调到专横的地步。就是不管它有没有道理,我们认定因为它是“西方的”,我们就“不搞这一套”。而决定“搞”,还是“不搞”,发言权和决定权都不在民众那里。法治的基本思想在最起端就已经丢失了,下面具体执行的混乱当然不奇怪。若在三权分立原则下,检察院和法院都是独立的政府分支,不可以有非法的相互干扰和纠葛,当然更不可能和当事人搅在一起。


对基层法律机构的监督、对官员的道德监督,都必须有一条清晰界限。划出界限必须有坚实的法理依据。整顿基层,还要正本清源,从纠正问题的根源做起。


■ 林达:旅美作家。作品有《带一本书去巴黎》、《总统是靠不住的》等,新著《西班牙旅行笔记》(台湾版名为《西班牙像一本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