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沐春风:我所感受的张思之大律师


2006年11月26日,有几百人在北京的严冬为张思之先生祝贺80大寿,这几百人当中至少有三分之一是我所熟悉的师友。可惜当时我正在美国参加“国际访问者计划”,没有机会参加盛会,内心深处一直引以为憾。


当一向忠实厚道的孙国栋先生约我为《张思之先生庆贺文集》撰稿时,我不假思索地答应了这件事情。然而,提起笔来,又不知道从何说起。


应该说,我对于张思之先生更多的只是单相思式的神交,或者说是法律爱好者一厢情愿的精神崇拜。我与他礼节性握手言欢的经历,迄今为止也不过二、三次,促膝恳谈的机会一次也没有争取到。尽管如此,我们之间却有过两次文字上的缘份,从中可以见出刚烈似火的先生宽容温暖的另一种境界。


2004年的“两会”前夕,赵岩、李柏光、俞梅荪参与组织秦皇岛、唐山地区桃林口库区移民要求罢免当地官员的万人大签名,为人实在的俞梅荪为了帮助来自唐山的库区移民维权代表张友仁逃避唐山警察的追捕,在香山脚下的一处库房里因煤气中毒而咬破舌头。此情此境中,与这次罢免活动毫无关联的我,激于义奋挺身而出,调动自己在海外网络媒体的全部资源,替危难之中的俞梅荪、张友仁摇旗呐喊。一方面于第一时间把这一事件放大成为具有国际影响的维权案例;一方面也使没有精神准备的自己陡然间陷入孤立无援的恐惧之中。是俞梅荪拿出的张思之先生的一封来信,给了我莫大的精神鼓舞。抄录如下:


“梅荪:友人寄我你的《大逃亡日记》,所叙事实,不仅震惊,难禁愤慨!出了这么大的事,怎么不说一声呢?赵岩为什么也不告诉一下,也好商量商量如何应对才是。方才与戴公(戴煌)通话,他同样十分关心,深表愤激,嘱我尽快与你联系,看看需要我们做点什么。考虑到电话多被人私自使用,‘旁听’有术,只好先写这封短笺了。舌头愈合了么?至以为念。你身体不好,有事可请赵岩吩咐。珍重!思之上。2004年3月13日17:05。”


事情缓解后,为了巩固既有的影响和成果,我和俞梅荪把相关文字整理成一本《俞梅荪与新民权运动——中南海秘书成了民间代言人》,由俞梅荪出面征得张思之先生的同意,把上述信件的影印件用为“代序”。


有了这一次的文字之缘,我对于张思之先生的敬仰之心日益迫切,只是一时回忆不起和他初识时的情境。


2006年6月14日下午,由中国律师观察网主办、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嘉言论坛”,专门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进行研讨,100多名律师和学者到场参与并且争先发言。作为中国律师界最具标帜性意义的老前辈,张思之先生的发言,一下子把气氛推向了最高潮:


“第一次看到这个文件时,坦率地讲,我被激怒了。因为我觉得,十三万之众,而且这十三万可不是一般的人,应当说是社会的精英,他们的领导集团居然制定了这样一个文件,我觉得这有失我格,可以说有失我们‘律格’吧,所以我愤怒了。……但是紧接着就听到一个消息,说了这个文件产生的过程,特别是文件最后的定稿人是我的一位年轻朋友。在诸位面前我坦率地讲,大家应该体谅我,在律师队伍里面我的身份比较复杂,有人会说您这么大年纪了和我们年轻人生什么气呢?我们写的东西你指点一下也好,怎么能跳出来批我们?说实话,我真的是有些于心不忍,觉得我做这个事情有些不大合适,因此,我住手了。……面对这么多的老师和朋友,我还是想说说心里话。我想说,今天看到全国律师协会——我们律师行业的领导集团终于开始发言了,这是好事。我希望我们的协会经常不断的就我们律师的事务公开地发表一些意见,哪怕是错误的也没关系,错了改正就好,只要是光明磊落的,这是我非常直截了当的一个想法。”


接下来,当时的《中国律师》主编、参与制订这份“指导意见”的刘桂明,充当了遭受批判的活靶子:“首先我要对桂明主编讲,你们的初衷是什么?你说是为了保护我们律师,是这样吗?何以见得?哪一条哪一点哪一句能够证明这一点?一个字也没有!所以你的初衷只是口头上的,我领情,但我不信服。第二点,既然这是一个指导意见,你就要给我们点什么。现在应该给我们些什么呢?办理这类群体性案件,首先我们需要智慧,怎么把这类案件办得大一点,这需要智慧。第二需要勇气。……这里让我特别不安的是什么呢?你们说:‘正确处理这类案件对建设和谐社会至关重要。’请刘主编告诉我,你们的和谐社会是什么?你们和谐社会的蓝图是什么?什么叫和谐社会?如果是共产党人的话,就应该按照党章的规定,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没有让你为和谐社会而奋斗。其次我们现在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只要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不可能有和谐社会,因为你要专政,四项基本原则最主要的一条就是要专政。要专政就不可能有和谐社会,所谓和谐社会只不过是口号而已,听听也就是了,不应该把它放到一个重要的文件中,还要让我们如何如何,这绝对是大煞风景,我们律师不应该这么愚蠢,怎么能上这个当呢?所以从引言开始,我就持否定态度。”


落实到“指导意见”的具体规定,张思之批评说:“通过对这类案件的总结,我得出两点结论:第一就是根据这类案件的特点,律师必须介入。很凑巧,今天的人民法院报就登了这么一版消息,题目就叫‘为了546个养殖专业户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广东的一个群体性案件,搞了几年终于有了结果。但是从头到尾都没有我们律师的身影,律师哪里去了?被你们给吓回去了。所以,我认为今后对于这类案件,如果有可能,律师千万不要回避,一定要介入。第二,根据这类案件的特点,我们的律师要多难有多难,……说不定什么时候我们的人就被收进去了,没准就被送到菜市口了,这都有可能。所有这些问题,我们的文件制定者统统未予考虑。所以从总体上讲,你们的指导意见是很让我们大煞风景的。之所以发生这样的错误,关键在于你们的立足点错了,指导思想错了。从文件来看,我归纳了一下你们的指导思想:第一条,你们只是给了我们轨道,而不告诉我们怎么运行。这个轨道很有意思,就是‘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如何如何’,废话!你后面又让我们上访﹑汇报,这些是什么途径?是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吗?这根本是前言不搭后语。第二点,你们只给我们任务,手段﹑方法统统没有。……第三点就是你们的指导思想只考虑怎样限制我们,不考虑我们律师业的发展,不考虑律师事业的发展。告诉你主编,律师是一个事业!我们是要发展要壮大的,你们是限制不了的!”


关于“指导意见”中最具根本性的问题,张思之指出:“我想讲的是你们这个所谓的指导意见就一个字,就是‘管’。我们不是不服管,关键在于这是个指导意见,应该讲治理而不是管理。说到治理,我无论如何要讲两句,我对你们的治理才能有些毛骨悚然。为什么呢?当时我为了写文章,因为我不认识于宁,现在也不认识。全部情况我一无所知,我想这不是无的放矢吗?我就尽可能地找资料,我发现一篇叫‘于宁对话’的文章。里面有一段对话非常经典,我想用到这里。对话人问于会长:‘你这一生最崇拜谁呢?’于宁沉思良久,回答说:‘我崇拜毛泽东。’于宁崇拜谁是他的权力,他崇拜谁都没问题,这个我绝对没有意见。关键在于下面,对话人又问他:‘你为什么崇拜毛泽东呢?’他回答说:‘因为毛泽东是一个治理国家的天才。’哎呀,我的妈呀!几千万人的脑袋都被治理没了,还是个天才!要是我们的于会长用这种方法治理律师的话,那太可怕了!……讲到管理,我想我不是冒充高明,这个文件是我们所谓‘两结合管理方式’的最佳产品。什么叫两结合?看到了吗?就是这玩意!这是两结合的产物。桂明,前台是你们,后台是谁我清清楚楚,我也坚信,在我们目前这个体制下,不管你什么样的两结合,必然的结论是大吃小,必然的结果是大压小,你谁也逃脱不掉,你甭想!什么叫两结合,没那回事!哦!全国律协的会长是你选的,是这样吗?是吗?千万不要忘记:全国律协有一个党组,党组书记是谁啊?是司法部的副部长,你司法部的副部长有什么资格做我的党委书记啊?!你是律师吗?你是我律师协会的人吗?你什么都不是你跑到我这里做我的党委书记,于是乎全国仿效,各省也是这样的,司法部的某位厅长或副厅长是省的书记,你选的会长啊!你可怜去吧!在大事面前有你屁事,都得听老子的。所以如果说你们的立足点不找对,你们的指导思想不端正,你们就不可能产生出保护我律师很好的职业的正当权利。这是我的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我想讲通篇我看你们所提出的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都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还勉勉强强可以用的,与时俱进的只有一条,那就是……办理群体性案件应注意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只有这一条你们与时俱进了,你们是明目张胆的告诉全世界:我的律师办案子是在打关系的。你们这是的的确确,你们这一条宣告得清清楚楚:你们不搞关系,不搞好关系,你办什么案子啊?”


在发言的最后部分,张思之郑重劝告在场的律师同行:“第一、我们一定要善于自我保护,我们不要依赖谁来保护我们,我说句难听的话,全国律协保护不了我们什么,诸位千万不要信他们的那个,它绝对保护不了我们;我们有了事情之后肯定是我们担的,与他们绝对没有关系的,他们大不了在旁边‘吭’一声,这就了不起的了,说保护我们、没那事!例子太多了,不举了。……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因为自我保护而该干的事情不干,……那么我补充一下我们贺(卫方)老师的意见:有一些事情是我们律师绝对不应该做的,千千万万不要做,我在这里第一次公开的讲这样一句话:例如所谓的绝食。我不具体分析这个事件了,我跟个别的同志,比如李和平律师,我曾经很坦诚的讲过我的意见我的看法:那些事情我借用一个词是‘只能自毁我长城’,只能是我们自己毁灭我们自己、是不是?现在桂明你也是第四代对不对,现在第四代要动杀戒了、对不对!……所以这类问题诸位千千万万不要感情用事,我们要动感情看在什么问题上,什么事件上?这类问题一定要从我们的事业出发从自我保护出发,我们不该做的就一定不要去做,这就对了。”


这次研讨会之后,我依据自己的当场笔录,加上赵国君先生提供的张思之先生的录音稿,整理写作了一篇《官办协会“指导”律师执业》,其中较为全面地介绍了与会人员的主要发言。没有想到文章交给香港一家刊物,被掐头去尾处理成了张思之先生一个人的独角戏,并且添加了一个非常火爆的标题。


由于邮路不通,张思之先生在我之前看到这份刊物,并且责问过赵国君为什么要把他的发言稿拿出去发表。我得知此事后一直觉得有愧于先生,没有想到在不久后的又一次聚会中,先生只字不提,依然露出慈祥温暖的笑容。一向口拙的我想有所解释,终于没有说出口。


2006年底,我因为所谓的“擅自”到美国参加“国际访问者计划”而遭受“莫须有”的打击报复。情急之下,我第一次给张思之先生打电话要求当面求教。没有想到先生正在病中不便接待,而是声音嘶哑地在电话中给了我一些必要的教益。


接下来的几个月里,我尽可能低调避事,再也没有见到张思之先生。前不久偶然遇到来自武汉的著名作家胡发云先生,他告诉我张思之先生一直记挂着我所遭遇的麻烦事。由于事情还没有终局,我不好意思直接向先生汇报,只好把先生的一番好意默记在心头。


作为一名法律爱好者和公民维权者,我真诚地希望张思之先生健康长寿,并且与我们一起等到宪政民主的文明制度在中国大陆真正实现的那一天。


2007-10-11于北京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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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沐春风:我所感受的张思之大律师


2006年11月26日,有几百人在北京的严冬为张思之先生祝贺80大寿,这几百人当中至少有三分之一是我所熟悉的师友。可惜当时我正在美国参加“国际访问者计划”,没有机会参加盛会,内心深处一直引以为憾。


当一向忠实厚道的孙国栋先生约我为《张思之先生庆贺文集》撰稿时,我不假思索地答应了这件事情。然而,提起笔来,又不知道从何说起。


应该说,我对于张思之先生更多的只是单相思式的神交,或者说是法律爱好者一厢情愿的精神崇拜。我与他礼节性握手言欢的经历,迄今为止也不过二、三次,促膝恳谈的机会一次也没有争取到。尽管如此,我们之间却有过两次文字上的缘份,从中可以见出刚烈似火的先生宽容温暖的另一种境界。


2004年的“两会”前夕,赵岩、李柏光、俞梅荪参与组织秦皇岛、唐山地区桃林口库区移民要求罢免当地官员的万人大签名,为人实在的俞梅荪为了帮助来自唐山的库区移民维权代表张友仁逃避唐山警察的追捕,在香山脚下的一处库房里因煤气中毒而咬破舌头。此情此境中,与这次罢免活动毫无关联的我,激于义奋挺身而出,调动自己在海外网络媒体的全部资源,替危难之中的俞梅荪、张友仁摇旗呐喊。一方面于第一时间把这一事件放大成为具有国际影响的维权案例;一方面也使没有精神准备的自己陡然间陷入孤立无援的恐惧之中。是俞梅荪拿出的张思之先生的一封来信,给了我莫大的精神鼓舞。抄录如下:


“梅荪:友人寄我你的《大逃亡日记》,所叙事实,不仅震惊,难禁愤慨!出了这么大的事,怎么不说一声呢?赵岩为什么也不告诉一下,也好商量商量如何应对才是。方才与戴公(戴煌)通话,他同样十分关心,深表愤激,嘱我尽快与你联系,看看需要我们做点什么。考虑到电话多被人私自使用,‘旁听’有术,只好先写这封短笺了。舌头愈合了么?至以为念。你身体不好,有事可请赵岩吩咐。珍重!思之上。2004年3月13日17:05。”


事情缓解后,为了巩固既有的影响和成果,我和俞梅荪把相关文字整理成一本《俞梅荪与新民权运动——中南海秘书成了民间代言人》,由俞梅荪出面征得张思之先生的同意,把上述信件的影印件用为“代序”。


有了这一次的文字之缘,我对于张思之先生的敬仰之心日益迫切,只是一时回忆不起和他初识时的情境。


2006年6月14日下午,由中国律师观察网主办、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嘉言论坛”,专门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进行研讨,100多名律师和学者到场参与并且争先发言。作为中国律师界最具标帜性意义的老前辈,张思之先生的发言,一下子把气氛推向了最高潮:


“第一次看到这个文件时,坦率地讲,我被激怒了。因为我觉得,十三万之众,而且这十三万可不是一般的人,应当说是社会的精英,他们的领导集团居然制定了这样一个文件,我觉得这有失我格,可以说有失我们‘律格’吧,所以我愤怒了。……但是紧接着就听到一个消息,说了这个文件产生的过程,特别是文件最后的定稿人是我的一位年轻朋友。在诸位面前我坦率地讲,大家应该体谅我,在律师队伍里面我的身份比较复杂,有人会说您这么大年纪了和我们年轻人生什么气呢?我们写的东西你指点一下也好,怎么能跳出来批我们?说实话,我真的是有些于心不忍,觉得我做这个事情有些不大合适,因此,我住手了。……面对这么多的老师和朋友,我还是想说说心里话。我想说,今天看到全国律师协会——我们律师行业的领导集团终于开始发言了,这是好事。我希望我们的协会经常不断的就我们律师的事务公开地发表一些意见,哪怕是错误的也没关系,错了改正就好,只要是光明磊落的,这是我非常直截了当的一个想法。”


接下来,当时的《中国律师》主编、参与制订这份“指导意见”的刘桂明,充当了遭受批判的活靶子:“首先我要对桂明主编讲,你们的初衷是什么?你说是为了保护我们律师,是这样吗?何以见得?哪一条哪一点哪一句能够证明这一点?一个字也没有!所以你的初衷只是口头上的,我领情,但我不信服。第二点,既然这是一个指导意见,你就要给我们点什么。现在应该给我们些什么呢?办理这类群体性案件,首先我们需要智慧,怎么把这类案件办得大一点,这需要智慧。第二需要勇气。……这里让我特别不安的是什么呢?你们说:‘正确处理这类案件对建设和谐社会至关重要。’请刘主编告诉我,你们的和谐社会是什么?你们和谐社会的蓝图是什么?什么叫和谐社会?如果是共产党人的话,就应该按照党章的规定,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没有让你为和谐社会而奋斗。其次我们现在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只要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不可能有和谐社会,因为你要专政,四项基本原则最主要的一条就是要专政。要专政就不可能有和谐社会,所谓和谐社会只不过是口号而已,听听也就是了,不应该把它放到一个重要的文件中,还要让我们如何如何,这绝对是大煞风景,我们律师不应该这么愚蠢,怎么能上这个当呢?所以从引言开始,我就持否定态度。”


落实到“指导意见”的具体规定,张思之批评说:“通过对这类案件的总结,我得出两点结论:第一就是根据这类案件的特点,律师必须介入。很凑巧,今天的人民法院报就登了这么一版消息,题目就叫‘为了546个养殖专业户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广东的一个群体性案件,搞了几年终于有了结果。但是从头到尾都没有我们律师的身影,律师哪里去了?被你们给吓回去了。所以,我认为今后对于这类案件,如果有可能,律师千万不要回避,一定要介入。第二,根据这类案件的特点,我们的律师要多难有多难,……说不定什么时候我们的人就被收进去了,没准就被送到菜市口了,这都有可能。所有这些问题,我们的文件制定者统统未予考虑。所以从总体上讲,你们的指导意见是很让我们大煞风景的。之所以发生这样的错误,关键在于你们的立足点错了,指导思想错了。从文件来看,我归纳了一下你们的指导思想:第一条,你们只是给了我们轨道,而不告诉我们怎么运行。这个轨道很有意思,就是‘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如何如何’,废话!你后面又让我们上访﹑汇报,这些是什么途径?是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吗?这根本是前言不搭后语。第二点,你们只给我们任务,手段﹑方法统统没有。……第三点就是你们的指导思想只考虑怎样限制我们,不考虑我们律师业的发展,不考虑律师事业的发展。告诉你主编,律师是一个事业!我们是要发展要壮大的,你们是限制不了的!”


关于“指导意见”中最具根本性的问题,张思之指出:“我想讲的是你们这个所谓的指导意见就一个字,就是‘管’。我们不是不服管,关键在于这是个指导意见,应该讲治理而不是管理。说到治理,我无论如何要讲两句,我对你们的治理才能有些毛骨悚然。为什么呢?当时我为了写文章,因为我不认识于宁,现在也不认识。全部情况我一无所知,我想这不是无的放矢吗?我就尽可能地找资料,我发现一篇叫‘于宁对话’的文章。里面有一段对话非常经典,我想用到这里。对话人问于会长:‘你这一生最崇拜谁呢?’于宁沉思良久,回答说:‘我崇拜毛泽东。’于宁崇拜谁是他的权力,他崇拜谁都没问题,这个我绝对没有意见。关键在于下面,对话人又问他:‘你为什么崇拜毛泽东呢?’他回答说:‘因为毛泽东是一个治理国家的天才。’哎呀,我的妈呀!几千万人的脑袋都被治理没了,还是个天才!要是我们的于会长用这种方法治理律师的话,那太可怕了!……讲到管理,我想我不是冒充高明,这个文件是我们所谓‘两结合管理方式’的最佳产品。什么叫两结合?看到了吗?就是这玩意!这是两结合的产物。桂明,前台是你们,后台是谁我清清楚楚,我也坚信,在我们目前这个体制下,不管你什么样的两结合,必然的结论是大吃小,必然的结果是大压小,你谁也逃脱不掉,你甭想!什么叫两结合,没那回事!哦!全国律协的会长是你选的,是这样吗?是吗?千万不要忘记:全国律协有一个党组,党组书记是谁啊?是司法部的副部长,你司法部的副部长有什么资格做我的党委书记啊?!你是律师吗?你是我律师协会的人吗?你什么都不是你跑到我这里做我的党委书记,于是乎全国仿效,各省也是这样的,司法部的某位厅长或副厅长是省的书记,你选的会长啊!你可怜去吧!在大事面前有你屁事,都得听老子的。所以如果说你们的立足点不找对,你们的指导思想不端正,你们就不可能产生出保护我律师很好的职业的正当权利。这是我的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我想讲通篇我看你们所提出的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都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还勉勉强强可以用的,与时俱进的只有一条,那就是……办理群体性案件应注意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只有这一条你们与时俱进了,你们是明目张胆的告诉全世界:我的律师办案子是在打关系的。你们这是的的确确,你们这一条宣告得清清楚楚:你们不搞关系,不搞好关系,你办什么案子啊?”


在发言的最后部分,张思之郑重劝告在场的律师同行:“第一、我们一定要善于自我保护,我们不要依赖谁来保护我们,我说句难听的话,全国律协保护不了我们什么,诸位千万不要信他们的那个,它绝对保护不了我们;我们有了事情之后肯定是我们担的,与他们绝对没有关系的,他们大不了在旁边‘吭’一声,这就了不起的了,说保护我们、没那事!例子太多了,不举了。……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因为自我保护而该干的事情不干,……那么我补充一下我们贺(卫方)老师的意见:有一些事情是我们律师绝对不应该做的,千千万万不要做,我在这里第一次公开的讲这样一句话:例如所谓的绝食。我不具体分析这个事件了,我跟个别的同志,比如李和平律师,我曾经很坦诚的讲过我的意见我的看法:那些事情我借用一个词是‘只能自毁我长城’,只能是我们自己毁灭我们自己、是不是?现在桂明你也是第四代对不对,现在第四代要动杀戒了、对不对!……所以这类问题诸位千千万万不要感情用事,我们要动感情看在什么问题上,什么事件上?这类问题一定要从我们的事业出发从自我保护出发,我们不该做的就一定不要去做,这就对了。”


这次研讨会之后,我依据自己的当场笔录,加上赵国君先生提供的张思之先生的录音稿,整理写作了一篇《官办协会“指导”律师执业》,其中较为全面地介绍了与会人员的主要发言。没有想到文章交给香港一家刊物,被掐头去尾处理成了张思之先生一个人的独角戏,并且添加了一个非常火爆的标题。


由于邮路不通,张思之先生在我之前看到这份刊物,并且责问过赵国君为什么要把他的发言稿拿出去发表。我得知此事后一直觉得有愧于先生,没有想到在不久后的又一次聚会中,先生只字不提,依然露出慈祥温暖的笑容。一向口拙的我想有所解释,终于没有说出口。


2006年底,我因为所谓的“擅自”到美国参加“国际访问者计划”而遭受“莫须有”的打击报复。情急之下,我第一次给张思之先生打电话要求当面求教。没有想到先生正在病中不便接待,而是声音嘶哑地在电话中给了我一些必要的教益。


接下来的几个月里,我尽可能低调避事,再也没有见到张思之先生。前不久偶然遇到来自武汉的著名作家胡发云先生,他告诉我张思之先生一直记挂着我所遭遇的麻烦事。由于事情还没有终局,我不好意思直接向先生汇报,只好把先生的一番好意默记在心头。


作为一名法律爱好者和公民维权者,我真诚地希望张思之先生健康长寿,并且与我们一起等到宪政民主的文明制度在中国大陆真正实现的那一天。


2007-10-11于北京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