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棋生:我看周强的政治表态

    对最高法院院长周强1月14日的政治表态,我其实早就有话要说。之所以一直拖到现在才发声,除了需将问题弄得更明白和通透之外,主要原因是我心存顾虑,觉得自己的看法会多少煞一下万炮轰周强的亮丽风景。
 
    猴年岁末的中国民间舆论场中,那么多人以可贵的公民身份站出来,依凭普世价值行使表达权,蔚然而成一幅说真话、批高官、贬赵家的政治景观,实在是件很让人痛快、解气的事。尤其是,它出现在统治集团公然威胁要“亮剑”的当口,其价值和意义就更不寻常了。于是乎,我就把要说的话给憋回去了。
 
    不过,憋得了初一,憋不过十五,该说的话早晚还得说。特别是,当自己觉得心里确有重要的话,就更该把它说出来。
 
    在2017年1月14日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周强在传达了习近平关于政法系统2017年的首要任务是维护政权和制度安全的指示精神后,作出了下述政治表态:要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旗帜鲜明,敢于亮剑,坚决同否定党的领导、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错误言行作斗争,决不能落入西方错误思想和司法独立的“陷阱”,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我首先必须坦诚地说,我在见到周强的上述表态后,丝毫没有感到“震惊和失望”,也毫不觉得此人的话语“不可理喻”。这就如同我在听到中国军队高级将领表态绝对忠于党、并声色俱厉地反对军队国家化时,丝毫没有感到吃惊、失望和不可理喻一样。在我看来,周强的表态是赵家大法官的一次本色出演,虽带有焦虑和虚火,但绝非异常和失态;其素质、气质和形象,均属意料之中。
 
其次我要说,反对“宪政民主”和“三权分立”的周强,必然会反对“司法独立”。
 
什么叫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出自宪政原则和法治精神的本质要求,是指司法机构与立法、行政机构在权限上分立并相互制衡后,独立行使包括违宪审查在内的司法权,不受任何党派尤其是执政党、其它机构和个人的干预。显然,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是内在关联、不可分割的。不能设想一个赞成司法独立的人,会不赞成宪政民主和三权分立;而任何反对宪政民主和三权分立,拥戴三权合一、不受制衡之最高权力的人,则必然会反对司法独立,周强自不例外。
 
    第三,周强反对司法独立不是违宪而是合宪。
 
不少人说,周强反对司法独立违反了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我认为,这一看法不能成立。中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是这么说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白纸黑字,一目了然:这一宪法条款对中共党委、政法委对法院的干涉刻意不加排除,不亮红灯,因而该条款中的“独立”,不过是司法姓党刚性约束下可怜的“独立”,与司法无党即司法独立中真气沛然之“独立”差得太远,二者不可同日而语。甚至不妨说,正是为了要与司法独立划清界限和保证党管司法,赵家人才字斟句酌地敲定这一条款的。而周强的反对,用一句话来说就是:司法姓党,岂能独立;司法无党,赵理不容。周强的反对,不仅没有违宪,反而正合制宪者之良苦用心。
 
然而,周强反对司法独立不是违宪而是合宪,决不表明他干的是好事而不是坏事。周强的反对虽然合宪,但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是反宪政、反司法独立的;因此,周强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干反宪政、反司法独立的坏事。顺便提一下,中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也是一款反宪政条例,该条款曰: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是说,中共党委和政法委尽管干涉无妨,绝无违宪之虞。
 
    第四,周强嘴里的“法治”,是法制而不是法治。
 
    周强在自己的政治表态中,两次提到“法治”,且所谓的“法治”均戴有“社会主义”的帽子。百发百中的是,只要出现“社会主义”的帽子,它后面的东西就一定不是正宗的原装货,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很不像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就不再是民主。“社会主义法治”中的“法治”,又怎么会是法治呢?那么,不是法治是什么?是法制。在极权政体时期,中共依政策治国,可简称依策治国;到了后极权时期,中共改为依法律治国,简称依法治国。这种依法治国,就叫法制。法治与法制有本质区别。法治不是依法而治,而是法律统治,只存在于宪政民主框架之中,同时也是宪政民主最有力的支柱。而在一党专政、三权合一的框架之内,则无法治的立锥之地。将“法制”说成“法治”,乃是沐猴而冠,混淆视听,而不是法治文明在中国的生根和进步。
 
    明乎此,则可知:周强反对司法独立,正是维护中共的“依法治国”,而不是“撕下中共‘依法治国’的底裤”;更不是什么“破坏中国法治进程”和对中国“法治进程的讽刺”。因为中共执政的中国大陆上,正如《零八宪章》所断言的那样:有法律而无法治,有宪法而无宪政。
    最后,周强的政治表态不是他的自选动作,不是他别出心裁地主动跳出来;他所做的,是奉习近平的旨意,重申毛泽东、邓小平的核心政治遗产。当然,在吃相上,他比最高检察长曹建明要明显难看些。
 
中共反对宪政民主(多党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坚持一党专政、三权合一,从1949年至今,一向如此,从来如此。从毛泽东的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到邓小平的“四个坚持”、吴邦国的“五不搞”、习近平的“七不讲”,一脉相承,初心不忘。因此,像周强这样深谙一党专政、司法姓党之道的“法律人”,除非步奚晓明之后尘在权斗中被中纪委拿下,否则就是赵国首席大法官的合适人选,一时半会是不会走人的。不少律师和知识界人士强烈敦促周强引咎辞职,但我料定周强会不加理睬。而罢免周强则看来更不靠谱:全国人大代表中的申纪兰式资深代表,以及占压倒多数的各级官员代表、企业老板代表和“共和国脊梁”代表,他们的第一要务是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他们违逆上意罢免周强,哪怕吃了豹子胆,也是不会干的。
 
    不过,周强不走人,不等于赵家不衰败。诚如裴敏欣先生所言,中国的后极权体制已经无可挽回地进入衰落期,并且已经衰败得很严重了。明眼人都很清楚,这样子的体制,要撑下去是越来越难了。
 
                                  2017年2月25日 于北京家中
(自由亚洲电台2月27日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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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棋生:我看周强的政治表态

    对最高法院院长周强1月14日的政治表态,我其实早就有话要说。之所以一直拖到现在才发声,除了需将问题弄得更明白和通透之外,主要原因是我心存顾虑,觉得自己的看法会多少煞一下万炮轰周强的亮丽风景。
 
    猴年岁末的中国民间舆论场中,那么多人以可贵的公民身份站出来,依凭普世价值行使表达权,蔚然而成一幅说真话、批高官、贬赵家的政治景观,实在是件很让人痛快、解气的事。尤其是,它出现在统治集团公然威胁要“亮剑”的当口,其价值和意义就更不寻常了。于是乎,我就把要说的话给憋回去了。
 
    不过,憋得了初一,憋不过十五,该说的话早晚还得说。特别是,当自己觉得心里确有重要的话,就更该把它说出来。
 
    在2017年1月14日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周强在传达了习近平关于政法系统2017年的首要任务是维护政权和制度安全的指示精神后,作出了下述政治表态:要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旗帜鲜明,敢于亮剑,坚决同否定党的领导、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错误言行作斗争,决不能落入西方错误思想和司法独立的“陷阱”,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我首先必须坦诚地说,我在见到周强的上述表态后,丝毫没有感到“震惊和失望”,也毫不觉得此人的话语“不可理喻”。这就如同我在听到中国军队高级将领表态绝对忠于党、并声色俱厉地反对军队国家化时,丝毫没有感到吃惊、失望和不可理喻一样。在我看来,周强的表态是赵家大法官的一次本色出演,虽带有焦虑和虚火,但绝非异常和失态;其素质、气质和形象,均属意料之中。
 
其次我要说,反对“宪政民主”和“三权分立”的周强,必然会反对“司法独立”。
 
什么叫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出自宪政原则和法治精神的本质要求,是指司法机构与立法、行政机构在权限上分立并相互制衡后,独立行使包括违宪审查在内的司法权,不受任何党派尤其是执政党、其它机构和个人的干预。显然,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是内在关联、不可分割的。不能设想一个赞成司法独立的人,会不赞成宪政民主和三权分立;而任何反对宪政民主和三权分立,拥戴三权合一、不受制衡之最高权力的人,则必然会反对司法独立,周强自不例外。
 
    第三,周强反对司法独立不是违宪而是合宪。
 
不少人说,周强反对司法独立违反了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我认为,这一看法不能成立。中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是这么说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白纸黑字,一目了然:这一宪法条款对中共党委、政法委对法院的干涉刻意不加排除,不亮红灯,因而该条款中的“独立”,不过是司法姓党刚性约束下可怜的“独立”,与司法无党即司法独立中真气沛然之“独立”差得太远,二者不可同日而语。甚至不妨说,正是为了要与司法独立划清界限和保证党管司法,赵家人才字斟句酌地敲定这一条款的。而周强的反对,用一句话来说就是:司法姓党,岂能独立;司法无党,赵理不容。周强的反对,不仅没有违宪,反而正合制宪者之良苦用心。
 
然而,周强反对司法独立不是违宪而是合宪,决不表明他干的是好事而不是坏事。周强的反对虽然合宪,但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是反宪政、反司法独立的;因此,周强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干反宪政、反司法独立的坏事。顺便提一下,中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也是一款反宪政条例,该条款曰: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是说,中共党委和政法委尽管干涉无妨,绝无违宪之虞。
 
    第四,周强嘴里的“法治”,是法制而不是法治。
 
    周强在自己的政治表态中,两次提到“法治”,且所谓的“法治”均戴有“社会主义”的帽子。百发百中的是,只要出现“社会主义”的帽子,它后面的东西就一定不是正宗的原装货,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很不像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就不再是民主。“社会主义法治”中的“法治”,又怎么会是法治呢?那么,不是法治是什么?是法制。在极权政体时期,中共依政策治国,可简称依策治国;到了后极权时期,中共改为依法律治国,简称依法治国。这种依法治国,就叫法制。法治与法制有本质区别。法治不是依法而治,而是法律统治,只存在于宪政民主框架之中,同时也是宪政民主最有力的支柱。而在一党专政、三权合一的框架之内,则无法治的立锥之地。将“法制”说成“法治”,乃是沐猴而冠,混淆视听,而不是法治文明在中国的生根和进步。
 
    明乎此,则可知:周强反对司法独立,正是维护中共的“依法治国”,而不是“撕下中共‘依法治国’的底裤”;更不是什么“破坏中国法治进程”和对中国“法治进程的讽刺”。因为中共执政的中国大陆上,正如《零八宪章》所断言的那样:有法律而无法治,有宪法而无宪政。
    最后,周强的政治表态不是他的自选动作,不是他别出心裁地主动跳出来;他所做的,是奉习近平的旨意,重申毛泽东、邓小平的核心政治遗产。当然,在吃相上,他比最高检察长曹建明要明显难看些。
 
中共反对宪政民主(多党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坚持一党专政、三权合一,从1949年至今,一向如此,从来如此。从毛泽东的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到邓小平的“四个坚持”、吴邦国的“五不搞”、习近平的“七不讲”,一脉相承,初心不忘。因此,像周强这样深谙一党专政、司法姓党之道的“法律人”,除非步奚晓明之后尘在权斗中被中纪委拿下,否则就是赵国首席大法官的合适人选,一时半会是不会走人的。不少律师和知识界人士强烈敦促周强引咎辞职,但我料定周强会不加理睬。而罢免周强则看来更不靠谱:全国人大代表中的申纪兰式资深代表,以及占压倒多数的各级官员代表、企业老板代表和“共和国脊梁”代表,他们的第一要务是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他们违逆上意罢免周强,哪怕吃了豹子胆,也是不会干的。
 
    不过,周强不走人,不等于赵家不衰败。诚如裴敏欣先生所言,中国的后极权体制已经无可挽回地进入衰落期,并且已经衰败得很严重了。明眼人都很清楚,这样子的体制,要撑下去是越来越难了。
 
                                  2017年2月25日 于北京家中
(自由亚洲电台2月27日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