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突发事件更须尊重新闻规律

 


《突发事件应对法》两个月前通过全国人大审议,从今天起开始施行。自此,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及社会安全事件牵涉的政府行为、公众个体以及新闻媒体等,将在这部专门法的调整下展开崭新的关系互动。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政府披露突发事件信息的法定义务与行政责任首次被明确,而这势必与民众的知情权、媒体的报道权形成更复杂的格局。


有必要澄清的是,尽管《突发事件应对法》针对的是特殊情况,但政府在灾难发生前及应对中的表现与得失、尽职或渎职都影射常态下的政府效能,关系到每个公民在行政管理下的日常待遇。对政府而言,这部法律不仅要求行政系统增强紧急动员能力,能够预防与处置天灾人祸,解救国民于困厄危殆的境地,它更确立了一种基于紧急事态的考量标准,既衡量政府的效能也考察它与社会其他系统互动的诚意。当然,完成评判这一指标体系的可以是普通民众的口碑,也可以是上级政府的控制意图。


显然,突发事件绝不仅仅属于政府的内部事务,它们也将包括新闻媒体的社会力量卷入进来。《突发事件应对法》则为这些多方的力量博弈提供了平台,而在此之前的不平等状况是:媒体一般都被粗暴地排斥在突发事件之外,被动地接受和发布经过部门筛选的信息,民众的知情权和新闻尊严被遮蔽,往往演化成部门单方面处置突发事件的“成本”,一度造成瞒报、漏报甚至虚假情况发布时有所见。《突发事件应对法》扭转了这一失衡的信息传播链条。它以法律手段作为惩戒措施,督促政府开放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强硬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发布分析预测和评估结果,不得迟报、谎报、瞒保和漏报。


乐观地看,这部法律为承担社会瞭望职责的媒体制造了便利。《突发事件应对法》删除了草案中“媒体不得擅自发布信息,违规最高罚款10万元”的规定,为新闻媒体介入事件提供了通道,为突发新闻突破各种消息封锁提供了法律依据。至少可以肯定一点,在法律及行政追究的压力下,官员只要为突发事件开口讲话必将掂量说谎或敷衍民众的代价,实际上也为民众知悉突发事件添加了法的筹码。然而,在对这部法律抱以善意的期待时,不能遗忘一些新闻报道的典型案例,比如九江断桥事件或湘西凤凰塌桥事件。前一事件上的事件悬疑、责任分担至今含糊不清,而后一事件则干脆从新闻报道中被抹去,似乎消失无踪影,然而事故抢险结果如何、死难者人数有多少、事故原因查究进展怎样等问题无一清楚。


虽然法不溯往,但法的前途必系于现实情境,也能够从既往案例的潦草与困顿中显出掘进的艰难世道。诚然,假若九江断桥和湘西凤凰塌桥发生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之后,地方政府或许也能出面说明情况,但如果有关部门仍像如今这样保持沉默,违法之说也难以坐实,因为本法在程序上给予有关部门太多的裁量权,比如“与公众有关”的信息该如何界定才是合适,政府、公众、媒体想必定有不同的看法。再有,即便有关部门听从《突发事件应对法》发话了,可公布的信息不一定满足知情权的需求,特别是在事件责任的认定及分摊上,中国情境下的法规并不具备释疑解惑的优势,自由且尽责的采访与报道仍是必须的。


进一步来说,《突发事件应对法》不能也不该调控媒体在突发事件上的所有新闻活动,新闻规律仍应得到足够的尊重。从实践看,对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始终受到钳制,而这些来源复杂、名目繁多的干涉力量也不是本法能给予悉数解除的。湘西凤凰塌桥发生不久,即爆出外地记者被驱逐乃至被暴力相加的恶劣情形。无数已有的突发事件证实,真相往往被压抑或隐藏在更深处,有关部门表态通常都无意揭示或不能揭示,因此,问题不在于媒体有无法律护身,而在于法律能使新闻在突发事件报道中有多大程度的改善。


公众的知情权与新闻报道权共生共荣、一损俱损。《突发事件应对法》以督导政府公布信息的方式,相应地给新闻报道稍许松绑。与此相比,社会民众还需要更多、更积极的行动清除媒体进步中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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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突发事件更须尊重新闻规律

 


《突发事件应对法》两个月前通过全国人大审议,从今天起开始施行。自此,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及社会安全事件牵涉的政府行为、公众个体以及新闻媒体等,将在这部专门法的调整下展开崭新的关系互动。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政府披露突发事件信息的法定义务与行政责任首次被明确,而这势必与民众的知情权、媒体的报道权形成更复杂的格局。


有必要澄清的是,尽管《突发事件应对法》针对的是特殊情况,但政府在灾难发生前及应对中的表现与得失、尽职或渎职都影射常态下的政府效能,关系到每个公民在行政管理下的日常待遇。对政府而言,这部法律不仅要求行政系统增强紧急动员能力,能够预防与处置天灾人祸,解救国民于困厄危殆的境地,它更确立了一种基于紧急事态的考量标准,既衡量政府的效能也考察它与社会其他系统互动的诚意。当然,完成评判这一指标体系的可以是普通民众的口碑,也可以是上级政府的控制意图。


显然,突发事件绝不仅仅属于政府的内部事务,它们也将包括新闻媒体的社会力量卷入进来。《突发事件应对法》则为这些多方的力量博弈提供了平台,而在此之前的不平等状况是:媒体一般都被粗暴地排斥在突发事件之外,被动地接受和发布经过部门筛选的信息,民众的知情权和新闻尊严被遮蔽,往往演化成部门单方面处置突发事件的“成本”,一度造成瞒报、漏报甚至虚假情况发布时有所见。《突发事件应对法》扭转了这一失衡的信息传播链条。它以法律手段作为惩戒措施,督促政府开放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强硬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发布分析预测和评估结果,不得迟报、谎报、瞒保和漏报。


乐观地看,这部法律为承担社会瞭望职责的媒体制造了便利。《突发事件应对法》删除了草案中“媒体不得擅自发布信息,违规最高罚款10万元”的规定,为新闻媒体介入事件提供了通道,为突发新闻突破各种消息封锁提供了法律依据。至少可以肯定一点,在法律及行政追究的压力下,官员只要为突发事件开口讲话必将掂量说谎或敷衍民众的代价,实际上也为民众知悉突发事件添加了法的筹码。然而,在对这部法律抱以善意的期待时,不能遗忘一些新闻报道的典型案例,比如九江断桥事件或湘西凤凰塌桥事件。前一事件上的事件悬疑、责任分担至今含糊不清,而后一事件则干脆从新闻报道中被抹去,似乎消失无踪影,然而事故抢险结果如何、死难者人数有多少、事故原因查究进展怎样等问题无一清楚。


虽然法不溯往,但法的前途必系于现实情境,也能够从既往案例的潦草与困顿中显出掘进的艰难世道。诚然,假若九江断桥和湘西凤凰塌桥发生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之后,地方政府或许也能出面说明情况,但如果有关部门仍像如今这样保持沉默,违法之说也难以坐实,因为本法在程序上给予有关部门太多的裁量权,比如“与公众有关”的信息该如何界定才是合适,政府、公众、媒体想必定有不同的看法。再有,即便有关部门听从《突发事件应对法》发话了,可公布的信息不一定满足知情权的需求,特别是在事件责任的认定及分摊上,中国情境下的法规并不具备释疑解惑的优势,自由且尽责的采访与报道仍是必须的。


进一步来说,《突发事件应对法》不能也不该调控媒体在突发事件上的所有新闻活动,新闻规律仍应得到足够的尊重。从实践看,对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始终受到钳制,而这些来源复杂、名目繁多的干涉力量也不是本法能给予悉数解除的。湘西凤凰塌桥发生不久,即爆出外地记者被驱逐乃至被暴力相加的恶劣情形。无数已有的突发事件证实,真相往往被压抑或隐藏在更深处,有关部门表态通常都无意揭示或不能揭示,因此,问题不在于媒体有无法律护身,而在于法律能使新闻在突发事件报道中有多大程度的改善。


公众的知情权与新闻报道权共生共荣、一损俱损。《突发事件应对法》以督导政府公布信息的方式,相应地给新闻报道稍许松绑。与此相比,社会民众还需要更多、更积极的行动清除媒体进步中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