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有连:控告信
控告信
贵阳市花溪区公安分局警务督察:
我叫申有连,男,69岁,住花溪霞晖路静晖村16栋121号,电话13037897453。
3月16号中午2点过,花溪公安分局国保警察何帆帆等7名警察和社区人员进入我家,其中的不当之处,向警务督察陈述如下:
一、他们以我涉嫌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向我出示了检查令,对我的电脑和手机进行开机检查,检查完后又出示传唤证,并将电脑硬盘、硬盘数据线和手机扣押,却不给我扣押物品清单。
我被押到花溪区公安分局办案中心地下讯问室,何帆帆的讯问只有我本人的基本情况和一些网友的网名和姓名关系,并无他传唤我依据的涉嫌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的具体行为。我多次问他,我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的具体行为是什么,他都是支支吾吾地说,我去年的一篇“人权与民族存亡”的文章中,有“人权捍卫者”这几个字,就构成了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可我的那篇文章中,根本就没有“人权捍卫者”这几个字,只有“人权”这个词。我问他,难道“人权”这个词也犯法吗?“人权捍卫者”这几个字又触犯了哪一条法律?他却说要送我进拘留所拘留十天。
本人认为,“人权”与社会主义价值观并不抵触,国家宪法中就有保护人权的条款。请警务督察依据国家宪法,和人民警察办案程序规定,对以上不当处予以纠正。
二、当天我是一人在家,办案民警打开我的电脑检查后,却不将他们取下的电脑显示器罩布放回显示器上盖好,也不允许我进屋查看他们动用电脑后的状况,就将我带走。由于当天白天的天气较好,家里的窗子是打开的,晚上突降暴雨,导致显示器中飘进大量雨水而损坏。并且,办案人员在拆卸我的电脑硬盘过程中,没有允许我在旁边。请警务督察予以纠正。
三、我被押进花溪区公安局办案中心后,被叫脱去全部衣裤,包括内裤,换上所有嫌疑人反复使用过的衣裤,没有内裤。这是极其不卫生的,与办案民警在讯问时说的,我们也是中国人格格不入,如果把嫌疑人当人看,就至少应提供一条干净的内裤,或让嫌疑人穿上自己的内裤,不应该用这种极不卫生的方式对待嫌疑人。我接过民警递给的衣裤打开包装,就闻到一股汗臭味。审讯过程中实在憋不住,也对此提出过。当天一直审讯到很晚,放我回到家时已经是第二天凌晨,尽管我立即洗澡换上干净衣裤,到中午,身上多处就开始发痒,长出一块块红斑。希望警务督察能以人为本,督促纠正这一损害国民健康的做法。
控告人:申有连
2022年3月22日
后续:此控告信于3月22日送交花溪区公安分局警务督查,3月25日警务督查处警官电话回复我,说,经过他们调查,国保警察在对我的办案过程中没有违规行为,至于扣押物品没有给我扣押清单,因为这是特殊案件。
3月29日,花溪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王、何两位队长和社区民警来到我家,由王大队长对我高声进行告戒,他首先斥责我去警务督查申诉的行为,多次大声告戒我,要对我进行严厉打击。其嗓音之洪亮,在我住处周围回声嘹亮。这个告戒,说明他们关闭了一切通过内部渠道解决问题的门。谈论人权,在这里已沦陷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