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民权扩张的意义

 


现实问题无法回避,寡头权争无法摆平,言论管制无法奏效,致使邓小平的\"不争论\"策略失效。所以,进入新世纪以来,有关中国改革的方向及路径之争从来没有停止过。早在江泽民提出\"三个代表\"之时,新老左派已经祭出毛泽东的亡灵对现行改革政策提出公开批判。十六大后,国内舆论的一大热点已经是关于产权改革的激烈争论。自由知识分子强烈呼吁通过修宪来完成产权改革,新老左派强烈反对私产保护入宪。2005年以来,\"朗旋风\"刮出改革大讨论;今年两会前后,《物权法》引发产权激辨。换言之,围绕着《物权法》的争论,不过是上述争论的延续而已。这些凸现的是相同的问题:一是跛足改革造成两极分化急遽扩大和社会公正奇缺的现实问题,二是捍卫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推进市场化私有化改革的意识形态分歧。


在2004年保护私有财产入宪的基础上制定的物权法,为的是适应中国社会巨大变化——市场化和私有化的现实,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细化产权和保护各类合法财产。


虽然,在一党独裁体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制度环境下,这部《物权法》对私有财产的界定和保护肯定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1,仍然坚持土地国制,没有做到\"还土于民\".关于土地产权的界定,明确界定的权利仅仅是土地使用权(包括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农用田使用权和城市建筑土地使用权等等),也就无法避免在农村土地开发和城镇拆迁中强势官商对弱势民间的掠夺;2,由于新老左派的激烈反对,今年提交人大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已经作了修改,突出了对\"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肯定,公有财产权的地位仍然高于私有财产权的。3,在《宪法》规定的财产保护原则的统摄下,《物权法》如何与《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法律共同组成保护财产的法律网络来发挥作用,也就是当个人财产受到侵犯时,如何惩罚侵权者就需要《行政法》、《刑法》作出具体规定,这些配套法律并不完善。


然而,这部《物权法》仍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首先,各类物权的细化和明确界定,改变了长期以来的模糊产权,使产权边界变得清晰,而明晰的产权界定将增加官权侵犯民权、权贵掠夺民财和国有资产的难度。其次,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实施平等的法律保护,也保障各种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改变了对私有物权和民营经济的长期法律歧视,使民间权利清单增添了新的内容,也就等于增加民权博弈官权的制度资源。第三,最为重要的是私人产权的明确界定与法律保护。这在中共掌权后的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它有利于依法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使私有财产不再受到质疑和歧视;也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改革逐渐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换言之,《物权法》的通过,无疑是中共掌权以来的立法史上最重要的法律,因为曾经被正统意识形态视为\"万恶之源\"的私有产权得到了制度性的正名,必将对中国的市场化进程和财产保护、也对经济体制的健全产生重要的正面影响。


《物权法》的出台是法律对现实经济变革成果的制度性肯定,也让私产权摆脱了长时间的制度和道德的双重歧视。即便是由于跛足改革带来的权贵私有化是极为不公正的,产权改革必须面对个人财产积累的制度性原罪,但我仍然认为,在中国的现实中推进制度转型,产权改革和私产权保护先行具有逻辑上和经验上的双重合理性。


从道理上讲,私有产权堪称孕育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子宫,是人类谋求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权利,也是维系人的自由与尊严的根基。从制度文明的角度讲,私有产权是宪政的基石、人权的屏障、市场的核心、繁荣的动力和长治久安的保证。也就是说,产权改革绝非单纯的保护私产的问题,而是直接涉及到国民权利和社会公正的问题。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和实现社会公正,应该是产权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私产权保障是削弱官权的至为关键的第一步。完善的产权制度的确立,不仅是国民理应拥有的权利,而且是政府权力退出市场的先决制度条件,有利于健全市场的发育和独立的民间社会的培育。


从经验上讲,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政民主制度的形成,毫无例外地是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长期博弈和相互妥协的结果。通过妥协的方式来调节利益冲突,在为强势集团留有余地的同时,也会鼓励其推动政治改革的决心。而对于弱势群体来说,争来的权利远胜于官赐的面包。弱势群体同强势集团博弈的最佳路径,不是暴力造反或让皇帝开恩,而是通过持续的非暴力反抗达成民权的渐进扩张,让法律保障的民权清单不断增加。与此同时,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民间的持续成长,也将导致各种政治力量的分化重组,其力量对比也会随之不断变化,现在的权贵集团不可能永远处于优势地位。所以,在政治改革无法启动的现实面前,产权改革不失为间接的体制转型,可以为政治改革提供基础性制度依托。特别是涉及到修宪层次的产权改革和民法层次的私产权保障,对推动制度进步的意义更为重大,因为它必将在权利层次上促进人权保护、民间社会成长和限制政府权力。


从社会公正的角度讲,没有以权利平等为起点的社会公正,就没有真正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弱势群体更需要法定的平等权利的保障,只有依靠法定的权利平等,弱势群体才具有了与强势集团讨价还价的资本。所以,保护私有产权对于弱势群体更有意义,非但不会扩大两极分化等社会公正危机,反而会为提升社会公正提供法律平台,民间资本有了能够抗拒官权侵占的法律武器,弱势群体也有了与权贵阶层讨价还价的权利资源。


与此同时,明晰的产权边界有利于各种财产的保护,《物权法》关于个人、集体和国家的产权界定,不仅有利于私有财产的保护,也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因为,以往的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产权模糊,为\"掌勺者私分大锅饭\"提供了灰色的空间。


当私产权入宪和《物权法》完成之后,怎样保证这些法定权利的具体落实,将要求相关司法制度的连锁改革,即纸上的权利必须得到相应的司法化保障,越来越多的关于产权纠纷的法律诉讼,也将引发出要求公民政治权利的相应改革,特别要求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换言之,为了落实私产权保障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必须以相应的司法改革和政治改革为前提,还产于民的公正取决于还政于民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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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民权扩张的意义

 


现实问题无法回避,寡头权争无法摆平,言论管制无法奏效,致使邓小平的\"不争论\"策略失效。所以,进入新世纪以来,有关中国改革的方向及路径之争从来没有停止过。早在江泽民提出\"三个代表\"之时,新老左派已经祭出毛泽东的亡灵对现行改革政策提出公开批判。十六大后,国内舆论的一大热点已经是关于产权改革的激烈争论。自由知识分子强烈呼吁通过修宪来完成产权改革,新老左派强烈反对私产保护入宪。2005年以来,\"朗旋风\"刮出改革大讨论;今年两会前后,《物权法》引发产权激辨。换言之,围绕着《物权法》的争论,不过是上述争论的延续而已。这些凸现的是相同的问题:一是跛足改革造成两极分化急遽扩大和社会公正奇缺的现实问题,二是捍卫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推进市场化私有化改革的意识形态分歧。


在2004年保护私有财产入宪的基础上制定的物权法,为的是适应中国社会巨大变化——市场化和私有化的现实,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细化产权和保护各类合法财产。


虽然,在一党独裁体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制度环境下,这部《物权法》对私有财产的界定和保护肯定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1,仍然坚持土地国制,没有做到\"还土于民\".关于土地产权的界定,明确界定的权利仅仅是土地使用权(包括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农用田使用权和城市建筑土地使用权等等),也就无法避免在农村土地开发和城镇拆迁中强势官商对弱势民间的掠夺;2,由于新老左派的激烈反对,今年提交人大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已经作了修改,突出了对\"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肯定,公有财产权的地位仍然高于私有财产权的。3,在《宪法》规定的财产保护原则的统摄下,《物权法》如何与《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法律共同组成保护财产的法律网络来发挥作用,也就是当个人财产受到侵犯时,如何惩罚侵权者就需要《行政法》、《刑法》作出具体规定,这些配套法律并不完善。


然而,这部《物权法》仍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首先,各类物权的细化和明确界定,改变了长期以来的模糊产权,使产权边界变得清晰,而明晰的产权界定将增加官权侵犯民权、权贵掠夺民财和国有资产的难度。其次,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实施平等的法律保护,也保障各种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改变了对私有物权和民营经济的长期法律歧视,使民间权利清单增添了新的内容,也就等于增加民权博弈官权的制度资源。第三,最为重要的是私人产权的明确界定与法律保护。这在中共掌权后的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它有利于依法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使私有财产不再受到质疑和歧视;也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改革逐渐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换言之,《物权法》的通过,无疑是中共掌权以来的立法史上最重要的法律,因为曾经被正统意识形态视为\"万恶之源\"的私有产权得到了制度性的正名,必将对中国的市场化进程和财产保护、也对经济体制的健全产生重要的正面影响。


《物权法》的出台是法律对现实经济变革成果的制度性肯定,也让私产权摆脱了长时间的制度和道德的双重歧视。即便是由于跛足改革带来的权贵私有化是极为不公正的,产权改革必须面对个人财产积累的制度性原罪,但我仍然认为,在中国的现实中推进制度转型,产权改革和私产权保护先行具有逻辑上和经验上的双重合理性。


从道理上讲,私有产权堪称孕育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子宫,是人类谋求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权利,也是维系人的自由与尊严的根基。从制度文明的角度讲,私有产权是宪政的基石、人权的屏障、市场的核心、繁荣的动力和长治久安的保证。也就是说,产权改革绝非单纯的保护私产的问题,而是直接涉及到国民权利和社会公正的问题。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和实现社会公正,应该是产权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私产权保障是削弱官权的至为关键的第一步。完善的产权制度的确立,不仅是国民理应拥有的权利,而且是政府权力退出市场的先决制度条件,有利于健全市场的发育和独立的民间社会的培育。


从经验上讲,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政民主制度的形成,毫无例外地是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长期博弈和相互妥协的结果。通过妥协的方式来调节利益冲突,在为强势集团留有余地的同时,也会鼓励其推动政治改革的决心。而对于弱势群体来说,争来的权利远胜于官赐的面包。弱势群体同强势集团博弈的最佳路径,不是暴力造反或让皇帝开恩,而是通过持续的非暴力反抗达成民权的渐进扩张,让法律保障的民权清单不断增加。与此同时,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民间的持续成长,也将导致各种政治力量的分化重组,其力量对比也会随之不断变化,现在的权贵集团不可能永远处于优势地位。所以,在政治改革无法启动的现实面前,产权改革不失为间接的体制转型,可以为政治改革提供基础性制度依托。特别是涉及到修宪层次的产权改革和民法层次的私产权保障,对推动制度进步的意义更为重大,因为它必将在权利层次上促进人权保护、民间社会成长和限制政府权力。


从社会公正的角度讲,没有以权利平等为起点的社会公正,就没有真正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弱势群体更需要法定的平等权利的保障,只有依靠法定的权利平等,弱势群体才具有了与强势集团讨价还价的资本。所以,保护私有产权对于弱势群体更有意义,非但不会扩大两极分化等社会公正危机,反而会为提升社会公正提供法律平台,民间资本有了能够抗拒官权侵占的法律武器,弱势群体也有了与权贵阶层讨价还价的权利资源。


与此同时,明晰的产权边界有利于各种财产的保护,《物权法》关于个人、集体和国家的产权界定,不仅有利于私有财产的保护,也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因为,以往的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产权模糊,为\"掌勺者私分大锅饭\"提供了灰色的空间。


当私产权入宪和《物权法》完成之后,怎样保证这些法定权利的具体落实,将要求相关司法制度的连锁改革,即纸上的权利必须得到相应的司法化保障,越来越多的关于产权纠纷的法律诉讼,也将引发出要求公民政治权利的相应改革,特别要求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换言之,为了落实私产权保障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必须以相应的司法改革和政治改革为前提,还产于民的公正取决于还政于民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