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护法维权的“双赢”战略

民间维权,是公民自己用行动来争取宪法上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在当今中国,民间维权运动,是实现宪法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途径。尽管现行宪法,更多地体现着执政者的单方面意志,但在形式上所承诺公民权利的内容,足以成为现阶段中国公民“护法维权”的法理基础。因而我这里所定义的“民间维权”,即是捍卫宪法,维护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它即包括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又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也即公民的基本人权。中国民间维权运动,当以新修订宪法所承认“维护人权”为价值依据和出发点。这就决定了当今中国民间维权运动,应从“护法”的精神出发,来捍卫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人的尊严,又通过这种维护做人的权利与尊严的社会实践,来要求执政者尊重宪法的尊严。


一、“护法维权”是公民意识的政治觉醒


一个国家的国民,只有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即“护法维权”意识,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公民;也只有国民普遍具备了成熟的公民意识和公民品格,才能形成公民社会的政治环境。在当今的民间维权运动中,公民已不限于仅仅“福利维权”,即争取教育、保健、医疗等个人权利,而是更着眼于基本的民主权利与人身权利,更着眼于社会的平等、自由与公正的政治权利。如由“选举权”被侵犯所导致的民间维权越来越多就是例证。中国的现行宪法虽然在形式上许诺了公民的各项自由与权利,但要使法律文本上的权利落实到每个公民,还需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完整的司法体制尚未建立之前,中国的法治化及公民社会的形成,势必要以相应的代价来换取,即公民通过维护自身权益的斗争,来捍卫宪法的实现。


从2003“公民维权年”以来,到2004年随着民间“护法维权”运动的进一步推进,南京出现了第一家用舆论推动依法维权的“民告官”网站,得到了社会各界公众及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中国各地也形成了一些民间维权机构及法律团体。如此同时,这个维权意识觉醒的时代,也为律师和知识分子参与民间维权,提供了发挥才能的广阔平台,形成了一大批献身公益的维权律师和知识分子,展现了中国民主运动已走向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如为《中国农民调查》辩护的浦志强,擅长“房屋拆迁案”的秦兵,政治学者张祖桦,上海民间法学专家顾则徐,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代理“孙志刚案”和“南都案”的法学学者许志永,宪政学者王怡,文化学者余世存等,更具典型性意义的是,已成为民间维权律师代表性人物的高智晟等等。这些民间公益律师群体及民间知识分子群体的兴起,都具有“护宪”的性质,标志着中国民间社会以“护法维权”为旗帜的公民意识的政治觉醒。由此也推动了中国的法治化及公民社会成长的进程。


从某种程度上说,民间维权运动是在公民社会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国的法治化体系尚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所出现的一种特定的公民利益抗争方式;是一种在官方的法律机构不能正常解决问题时的一种民间性法律行为。它既有民间弱势群体力量的参与,也有专业知识分子和法律专门人才的参与,正在形成一种以现行宪法为后盾的合法性利益抗争机制。我从理论上把它总结为:用“护法”来“维权”,用“维权”来“护法”,两者互补统一,可攻可守的抗争机制。这种机制的形成,不仅意味着中国民间维权技术层面上的战略转变,更意味着公民维权意识的政治自觉。正是从这一意义上理解,我们应将当下的中国民间维权运动,提升到“护法运动”的高度理解。


     二、“护法维权”应当走体制内外相结合的道路


这几年来的民间维权实践,也就是体制内外联合维权的实践,也只有体制内外联合推进,民间维权才能具有更广阔的政治前途。在这个过程中,体制内的知识分子、维权律师,正是身体力行地与当事人一起,站在了民间维权的最前沿。如张思之、郑恩宠、高智晟、郭国汀、浦志强、莫少平、郑恩宠、李柏光、李劲松、李苏滨、张立辉、李建强、李方平、许志永、腾彪、朱久虎、张星水、范亚峰、王怡、郭国汀,以及义务代理了“新疆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张元欣等,都具有深入第一线与当事人相结合,联手推动民间维权的强烈意识,并为此作了大量实质性的工作。尽管他们之中有人也被排挤出体制内,但却不避风险,联合维权的路子越走越宽。时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法制教育的深入,在专家、学者、律师与普通公民间的良性互动中,公民的“护法维权”意识日益提升起来。这其中,众多的法律专家们扮演了极为重要、令人敬仰的角色。事实已经证明,体制内外互动,联手维权,是中国民间维权运动走向成功的最宝贵经验之一。例如2004年的“南都案”,曾一度引起了一批包括顾则徐、许志永、浦志强、陈永苗、王怡、石勇等法学专家与知识分子群体在内的亲身关注与参与,为程益中及喻华锋奔走呼号,实施法律援助,最终官方迫于民间强大的舆论压力与呼声,不得不重新审理案件,无罪释放了程益中。再如2005年,重庆农妇熊德明的艰难讨薪经历,得到了一批公益律师群体及各大新闻媒体的追踪与关注,以至于最后形成了一股“讨薪”潮;还有2005年湖北京山县农民“佘祥林杀妻”冤案发生后,也得到体制内外的法律专家与律师群体的关注与参与,加之《南方周末》、《凤凰周刊》、《中国新闻周刊》、《中国青年报》等知名新闻媒体的舆论追踪,引起了中共高层的高度重视,迫于强大的舆论压力,不得不重新审理,最后以无罪释放。而最新一个更为经典的案例,则是山东临沂的“陈光诚案”,在律师群体,各界关注,海内外舆论一直救援下,也被发回重审。今天,尽管政府面对公民维权陷于十分尴尬的境地,打压集体维权事件时常发生,但却无法从正面否定维权。时下,维权无论是在体制内还是在体制外,都共用一个词汇和同样的维权语话。这也说明,中国将不可避免地进入一个“护法维权”的新时代,即公民权利的时代。


由此可见,民间维权与强大的公权力之间的抗争,就是一种权力与权利的博弈,需要更多地影响体制内的良心觉醒与利益群体的分化,从而形成体制内外的互动合作。因此,体制内的有识之士应以更开放的态度和胆略,迎接民间维权时代的到来,联合各方人士参与实际“护法维权”,而不能仅仅满足于争夺话语权。我很赞赏北京学者秋风说的一句话:“当一介草民与握有强大权力的政府部门对簿公堂时,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正渐行渐近。”公民维权需要媒体舆论、专家学者、各类知识分子,以及民间团体,特别是体制内外的合作,以“护宪”为理念,使民间维权走向全面成熟的理性阶段。


三、“护法维权”既是法律维权也是政治维权


我们不应把政治维权排除在法律维权之外。其实,“护法维权”既是法律维权,也是政治维权。我的这一表述有两层含义:一是广义的政治维权;二是狭义的政治维权。首先,一切“护法维权”,都是宽泛意义上的政治维权。这是因为一定历史条件下,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状态的本身,就是一种政治事实。公民依照法律来争取或行使权利,就是护法维权。因此,护法维权既是一种法律事实,也是一种政治事实。作者之所以认为维权也是一种政治,是因为公民维权的实质就是争取权利、行使权利或者共享权利,而维权本身正是由于其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权利的享有是一种资格,这种资格是以政治为内容的,也是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的。因而把权利的争取、行使排除于政治之外,不仅理论上站不住脚,实践上也是说不通的。任何维权,必然要在一定的政治环境中进行,维权事件的发展,就是改变政治环境的事实。所以民间维权,首先是维护公民的权利资格,即在现代社会政治条件下的法权资格。非法剥夺这种资格是一种政治,反抗这种剥夺也是一种政治。从狭义的政治维权理解,又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涉及制度层面的维权;二是涉及立法层面的维权。制度层面的维权,是指公民通过法律保障的合法途径,对国家制度和政策体系的异议表达和行动,以寻求制度性的变革;立法层面的维权,是指公民运用自己的政治权利,来影响国家废除恶法、修改问题法和创立新生法,以推进国家立法进程,扩充和保障公民权利,限制与监督政府权力。民间政治维权,主要是自下而上地发挥影响,在量上不断积累事实意义,最终实现政治维权的法律结果。因而,当下狭义上的政治维权难度很大,并负有一定的政治风险。民主社会到来的立宪过程与制度变革,要通过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博弈实现。公民政治维权运动,是一种不可忽视的民间推动力量,有助于这个过程的完成。


    “护法维权”的根本原则,是“依据法律”维权的原则,因而政治维权也是法律维权。而狭义上的法律维权,是特指利用司法手段,通过对侵权个案的诉求,来依法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当前法律维权,最明显地体现了体制内外相结合,共同推动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例如,孙志刚案、孙大午案,就较为典型。


    四、“护法维权”应当节约成本


节约是一切事物发展的前提;浪费意味着萎缩与死亡。现代社会的法治秩序,是在公民权利对公共权力的博弈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对于民间维权事业而言,学会以最少的成本投入,赢得最大效益的发展,是关乎其生死存亡的关键。具体到维权者而言,要想节约维权成本,一要知法、懂法,善于运用法律;二要熟悉媒体,运用舆论;三要学习和运用当代谈判原理与技巧,进取有度,退让有节。此三者结合,才能更多地赢得公众支持,实现“护法维权”的完整目的。


    当前在全民维权的实践中,各地经常发生“跳楼”“自杀”“裸体”,堵塞交通,拦截车辆等引起新闻媒体关注的维权个案,甚至还有“杀人”维权的。对此,社会弱势群体认为:维权不宜按正常程序办,只有将事情闹大,造成社会效应,甚至引起中央高层的关注,才有可能解决问题。这常常反映出社会弱者的无奈心理。这种极端的方式虽说是个别的,但是却愈演愈烈,越来越多,媒体常有报道。公民通过这种极端的方式维权,折射出当今社会的不法现状和公民维权受压制的现实,如上访受阻,游行示威被抓等。但这种不惜生命代价维权,不仅离开了维权的“护法”原则,而且成本过大,更易为政府打压提供口实。如提倡用这些方法维权,不利于作为民间“护法维权”整体运动的健康、理性发展。例如,甘肃农民邓建斌,家中老母无钱治病,多次讨要一年多的工资不成,反遭羞辱,一怒之下,连杀死五人,最后将自己也被送上法庭。


其实维权运动的前景,在于能够形成公民“护法维权”意识的政治自觉,并演化出新的社会力量,以推动集体维权。现在已有人将民间维权运动总结出不同的类型:有血酬模式如汉源事件、定州事件、池州事件,互动模式如孙志刚案、孙大午案,也有内部斗争模式如黄金高事件。未来以哪一种模式为主导,取决于民间维权的价值取向,同时也受制于政府应对的价值判断。其实价值的核心问题,就是以最少的投入,赢得最大的利益。这对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博弈的双方来说,都是如此。


五、“护法维权”状态不宜急于整合


公民维权运动的根本目的,在于争取一种普遍公平与正义的法治社会。在这个过程中,公民通过争取合法权益,导致社会规则的改革与资源的再分配。因而“护法维权”的前途,就在于全体国民的政治自觉,形成足以抵制政府权力侵扰的成熟公民社会。但在眼下国家还没有形成正常的法治秩序,政府权力过大,由此而形成了一种“瓶颈状态”,严重制约了公民社会的成长,民间维权举步维艰。此外,公民集体意识觉醒的程度仍然有限,勇于站出来的知识分子与公益律师整体力量也还不多,在很大程度上也牵制了民间维权运动的发展。与强大的政府权力相比,民间维权群体的力量毕竟是非常弱小的。因此,民间维权更应该坚持“遍地开花,由点带面”策略,而不应急于整合为一道“统一的风景线”。民间维权应是遍及全国无法瓢竭的泉涌,而不应急于合为一条随时可能被断流的河水。如急于把维权整合成一种与国家强制秩序对立的十分脆弱的政治力量,很快就会遭到无情的打压,而作为背景的民间社会,目前根本没有足够的反击能力,这会过早地消耗资源,葬送维权的前途,其结果与整合的目的背道而驰。


民间维权的发展,是社会民主立宪的原动力,进而会构筑起公民社会的法律基础。民间维权的展开,已使中国社会的宪政动员机制发动起来。当下社会的精英理性和民间理性之间,不仅存在冲突性的一面,同时也存在互动性的一面。民间护法维权“遍地开花,由点连面”,稳健、策略的推进,有助于当代中国整体理性的成熟;有助于社会管理结构由“支配――服从型”向“协商――合作型”渐进式地转变。而民间维权在一个一个的个案经验积蓄中,由观念历练到操作规则的反思性过程中,会自然而然地不断实现与更高层面与系统的纵横联结机制,最终为公民社会的全面成熟,奠定基础,从而降低中华民族实现民主现代化变革的成本。


总之,中国民间维权要想突破瓶颈,只有坚持法律维权与政治维权并举,体制内外相结合,节约成本,积蓄力量,“遍地开花,由点带面”,用“护法”来捍卫“维权”,用“维权”来进行“护法”的双赢战略,使两者互补统一,可攻可守,既实现“护法”的赢,又实现“维权”的赢;既推动公民社会的成长,又推动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成长,这样才是稳健地推动民间维权运动双赢式发展的正确道路。


200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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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护法维权的“双赢”战略

民间维权,是公民自己用行动来争取宪法上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在当今中国,民间维权运动,是实现宪法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途径。尽管现行宪法,更多地体现着执政者的单方面意志,但在形式上所承诺公民权利的内容,足以成为现阶段中国公民“护法维权”的法理基础。因而我这里所定义的“民间维权”,即是捍卫宪法,维护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它即包括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又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也即公民的基本人权。中国民间维权运动,当以新修订宪法所承认“维护人权”为价值依据和出发点。这就决定了当今中国民间维权运动,应从“护法”的精神出发,来捍卫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人的尊严,又通过这种维护做人的权利与尊严的社会实践,来要求执政者尊重宪法的尊严。


一、“护法维权”是公民意识的政治觉醒


一个国家的国民,只有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即“护法维权”意识,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公民;也只有国民普遍具备了成熟的公民意识和公民品格,才能形成公民社会的政治环境。在当今的民间维权运动中,公民已不限于仅仅“福利维权”,即争取教育、保健、医疗等个人权利,而是更着眼于基本的民主权利与人身权利,更着眼于社会的平等、自由与公正的政治权利。如由“选举权”被侵犯所导致的民间维权越来越多就是例证。中国的现行宪法虽然在形式上许诺了公民的各项自由与权利,但要使法律文本上的权利落实到每个公民,还需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完整的司法体制尚未建立之前,中国的法治化及公民社会的形成,势必要以相应的代价来换取,即公民通过维护自身权益的斗争,来捍卫宪法的实现。


从2003“公民维权年”以来,到2004年随着民间“护法维权”运动的进一步推进,南京出现了第一家用舆论推动依法维权的“民告官”网站,得到了社会各界公众及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中国各地也形成了一些民间维权机构及法律团体。如此同时,这个维权意识觉醒的时代,也为律师和知识分子参与民间维权,提供了发挥才能的广阔平台,形成了一大批献身公益的维权律师和知识分子,展现了中国民主运动已走向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如为《中国农民调查》辩护的浦志强,擅长“房屋拆迁案”的秦兵,政治学者张祖桦,上海民间法学专家顾则徐,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代理“孙志刚案”和“南都案”的法学学者许志永,宪政学者王怡,文化学者余世存等,更具典型性意义的是,已成为民间维权律师代表性人物的高智晟等等。这些民间公益律师群体及民间知识分子群体的兴起,都具有“护宪”的性质,标志着中国民间社会以“护法维权”为旗帜的公民意识的政治觉醒。由此也推动了中国的法治化及公民社会成长的进程。


从某种程度上说,民间维权运动是在公民社会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国的法治化体系尚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所出现的一种特定的公民利益抗争方式;是一种在官方的法律机构不能正常解决问题时的一种民间性法律行为。它既有民间弱势群体力量的参与,也有专业知识分子和法律专门人才的参与,正在形成一种以现行宪法为后盾的合法性利益抗争机制。我从理论上把它总结为:用“护法”来“维权”,用“维权”来“护法”,两者互补统一,可攻可守的抗争机制。这种机制的形成,不仅意味着中国民间维权技术层面上的战略转变,更意味着公民维权意识的政治自觉。正是从这一意义上理解,我们应将当下的中国民间维权运动,提升到“护法运动”的高度理解。


     二、“护法维权”应当走体制内外相结合的道路


这几年来的民间维权实践,也就是体制内外联合维权的实践,也只有体制内外联合推进,民间维权才能具有更广阔的政治前途。在这个过程中,体制内的知识分子、维权律师,正是身体力行地与当事人一起,站在了民间维权的最前沿。如张思之、郑恩宠、高智晟、郭国汀、浦志强、莫少平、郑恩宠、李柏光、李劲松、李苏滨、张立辉、李建强、李方平、许志永、腾彪、朱久虎、张星水、范亚峰、王怡、郭国汀,以及义务代理了“新疆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张元欣等,都具有深入第一线与当事人相结合,联手推动民间维权的强烈意识,并为此作了大量实质性的工作。尽管他们之中有人也被排挤出体制内,但却不避风险,联合维权的路子越走越宽。时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法制教育的深入,在专家、学者、律师与普通公民间的良性互动中,公民的“护法维权”意识日益提升起来。这其中,众多的法律专家们扮演了极为重要、令人敬仰的角色。事实已经证明,体制内外互动,联手维权,是中国民间维权运动走向成功的最宝贵经验之一。例如2004年的“南都案”,曾一度引起了一批包括顾则徐、许志永、浦志强、陈永苗、王怡、石勇等法学专家与知识分子群体在内的亲身关注与参与,为程益中及喻华锋奔走呼号,实施法律援助,最终官方迫于民间强大的舆论压力与呼声,不得不重新审理案件,无罪释放了程益中。再如2005年,重庆农妇熊德明的艰难讨薪经历,得到了一批公益律师群体及各大新闻媒体的追踪与关注,以至于最后形成了一股“讨薪”潮;还有2005年湖北京山县农民“佘祥林杀妻”冤案发生后,也得到体制内外的法律专家与律师群体的关注与参与,加之《南方周末》、《凤凰周刊》、《中国新闻周刊》、《中国青年报》等知名新闻媒体的舆论追踪,引起了中共高层的高度重视,迫于强大的舆论压力,不得不重新审理,最后以无罪释放。而最新一个更为经典的案例,则是山东临沂的“陈光诚案”,在律师群体,各界关注,海内外舆论一直救援下,也被发回重审。今天,尽管政府面对公民维权陷于十分尴尬的境地,打压集体维权事件时常发生,但却无法从正面否定维权。时下,维权无论是在体制内还是在体制外,都共用一个词汇和同样的维权语话。这也说明,中国将不可避免地进入一个“护法维权”的新时代,即公民权利的时代。


由此可见,民间维权与强大的公权力之间的抗争,就是一种权力与权利的博弈,需要更多地影响体制内的良心觉醒与利益群体的分化,从而形成体制内外的互动合作。因此,体制内的有识之士应以更开放的态度和胆略,迎接民间维权时代的到来,联合各方人士参与实际“护法维权”,而不能仅仅满足于争夺话语权。我很赞赏北京学者秋风说的一句话:“当一介草民与握有强大权力的政府部门对簿公堂时,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正渐行渐近。”公民维权需要媒体舆论、专家学者、各类知识分子,以及民间团体,特别是体制内外的合作,以“护宪”为理念,使民间维权走向全面成熟的理性阶段。


三、“护法维权”既是法律维权也是政治维权


我们不应把政治维权排除在法律维权之外。其实,“护法维权”既是法律维权,也是政治维权。我的这一表述有两层含义:一是广义的政治维权;二是狭义的政治维权。首先,一切“护法维权”,都是宽泛意义上的政治维权。这是因为一定历史条件下,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状态的本身,就是一种政治事实。公民依照法律来争取或行使权利,就是护法维权。因此,护法维权既是一种法律事实,也是一种政治事实。作者之所以认为维权也是一种政治,是因为公民维权的实质就是争取权利、行使权利或者共享权利,而维权本身正是由于其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权利的享有是一种资格,这种资格是以政治为内容的,也是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的。因而把权利的争取、行使排除于政治之外,不仅理论上站不住脚,实践上也是说不通的。任何维权,必然要在一定的政治环境中进行,维权事件的发展,就是改变政治环境的事实。所以民间维权,首先是维护公民的权利资格,即在现代社会政治条件下的法权资格。非法剥夺这种资格是一种政治,反抗这种剥夺也是一种政治。从狭义的政治维权理解,又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涉及制度层面的维权;二是涉及立法层面的维权。制度层面的维权,是指公民通过法律保障的合法途径,对国家制度和政策体系的异议表达和行动,以寻求制度性的变革;立法层面的维权,是指公民运用自己的政治权利,来影响国家废除恶法、修改问题法和创立新生法,以推进国家立法进程,扩充和保障公民权利,限制与监督政府权力。民间政治维权,主要是自下而上地发挥影响,在量上不断积累事实意义,最终实现政治维权的法律结果。因而,当下狭义上的政治维权难度很大,并负有一定的政治风险。民主社会到来的立宪过程与制度变革,要通过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博弈实现。公民政治维权运动,是一种不可忽视的民间推动力量,有助于这个过程的完成。


    “护法维权”的根本原则,是“依据法律”维权的原则,因而政治维权也是法律维权。而狭义上的法律维权,是特指利用司法手段,通过对侵权个案的诉求,来依法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当前法律维权,最明显地体现了体制内外相结合,共同推动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例如,孙志刚案、孙大午案,就较为典型。


    四、“护法维权”应当节约成本


节约是一切事物发展的前提;浪费意味着萎缩与死亡。现代社会的法治秩序,是在公民权利对公共权力的博弈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对于民间维权事业而言,学会以最少的成本投入,赢得最大效益的发展,是关乎其生死存亡的关键。具体到维权者而言,要想节约维权成本,一要知法、懂法,善于运用法律;二要熟悉媒体,运用舆论;三要学习和运用当代谈判原理与技巧,进取有度,退让有节。此三者结合,才能更多地赢得公众支持,实现“护法维权”的完整目的。


    当前在全民维权的实践中,各地经常发生“跳楼”“自杀”“裸体”,堵塞交通,拦截车辆等引起新闻媒体关注的维权个案,甚至还有“杀人”维权的。对此,社会弱势群体认为:维权不宜按正常程序办,只有将事情闹大,造成社会效应,甚至引起中央高层的关注,才有可能解决问题。这常常反映出社会弱者的无奈心理。这种极端的方式虽说是个别的,但是却愈演愈烈,越来越多,媒体常有报道。公民通过这种极端的方式维权,折射出当今社会的不法现状和公民维权受压制的现实,如上访受阻,游行示威被抓等。但这种不惜生命代价维权,不仅离开了维权的“护法”原则,而且成本过大,更易为政府打压提供口实。如提倡用这些方法维权,不利于作为民间“护法维权”整体运动的健康、理性发展。例如,甘肃农民邓建斌,家中老母无钱治病,多次讨要一年多的工资不成,反遭羞辱,一怒之下,连杀死五人,最后将自己也被送上法庭。


其实维权运动的前景,在于能够形成公民“护法维权”意识的政治自觉,并演化出新的社会力量,以推动集体维权。现在已有人将民间维权运动总结出不同的类型:有血酬模式如汉源事件、定州事件、池州事件,互动模式如孙志刚案、孙大午案,也有内部斗争模式如黄金高事件。未来以哪一种模式为主导,取决于民间维权的价值取向,同时也受制于政府应对的价值判断。其实价值的核心问题,就是以最少的投入,赢得最大的利益。这对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博弈的双方来说,都是如此。


五、“护法维权”状态不宜急于整合


公民维权运动的根本目的,在于争取一种普遍公平与正义的法治社会。在这个过程中,公民通过争取合法权益,导致社会规则的改革与资源的再分配。因而“护法维权”的前途,就在于全体国民的政治自觉,形成足以抵制政府权力侵扰的成熟公民社会。但在眼下国家还没有形成正常的法治秩序,政府权力过大,由此而形成了一种“瓶颈状态”,严重制约了公民社会的成长,民间维权举步维艰。此外,公民集体意识觉醒的程度仍然有限,勇于站出来的知识分子与公益律师整体力量也还不多,在很大程度上也牵制了民间维权运动的发展。与强大的政府权力相比,民间维权群体的力量毕竟是非常弱小的。因此,民间维权更应该坚持“遍地开花,由点带面”策略,而不应急于整合为一道“统一的风景线”。民间维权应是遍及全国无法瓢竭的泉涌,而不应急于合为一条随时可能被断流的河水。如急于把维权整合成一种与国家强制秩序对立的十分脆弱的政治力量,很快就会遭到无情的打压,而作为背景的民间社会,目前根本没有足够的反击能力,这会过早地消耗资源,葬送维权的前途,其结果与整合的目的背道而驰。


民间维权的发展,是社会民主立宪的原动力,进而会构筑起公民社会的法律基础。民间维权的展开,已使中国社会的宪政动员机制发动起来。当下社会的精英理性和民间理性之间,不仅存在冲突性的一面,同时也存在互动性的一面。民间护法维权“遍地开花,由点连面”,稳健、策略的推进,有助于当代中国整体理性的成熟;有助于社会管理结构由“支配――服从型”向“协商――合作型”渐进式地转变。而民间维权在一个一个的个案经验积蓄中,由观念历练到操作规则的反思性过程中,会自然而然地不断实现与更高层面与系统的纵横联结机制,最终为公民社会的全面成熟,奠定基础,从而降低中华民族实现民主现代化变革的成本。


总之,中国民间维权要想突破瓶颈,只有坚持法律维权与政治维权并举,体制内外相结合,节约成本,积蓄力量,“遍地开花,由点带面”,用“护法”来捍卫“维权”,用“维权”来进行“护法”的双赢战略,使两者互补统一,可攻可守,既实现“护法”的赢,又实现“维权”的赢;既推动公民社会的成长,又推动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成长,这样才是稳健地推动民间维权运动双赢式发展的正确道路。


200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