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权宪法与今日中国宪法之比较

中国官方至今仍然顽固地宣称,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的产物伟大的革命家孙中山先生十分重视宪法的作用,他曾指出一个国家的强弱皆取决于宪法。1924年孙中山在《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提出了解决中国政治体制的方案,即五权宪法。所谓五权,即指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权。这是孙中山先生在总结世界各先进国家政体,尤其是在总结了美国的三权分立宪法后,对西方政体的本土化,监察亦称弹劾权,来源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希斯洛的《自由》一书,在该书中,他曾提出与美国三权分立不同的四权分立模式,即在三权之上又加上了弹劾权。孙中山先生在中国过去执行监察权力的御史制度基础上,吸收了希斯洛教授的思想,再加上中国本土的考试制度,构成了中国特色的五权宪法。五权宪法是一部有限的中央集权制的宪法,实际上,它是一部行政法。


 


孙中山先生认为,贯彻实施五权宪法要分三个时期:即军政、训政、宪政时期。孙中山先生吸收了美国的自治联邦和纵向分权模式,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以县为一个政治实体单位。他所说的军政时期,是指全国尚未统一而需要使用武力统一和由政府官员宣传三民主义、统一全国民众思想的时期。他所讲的训政时期,实际上是一个过渡时期,要全面落实三民主义政策,有部分地区或县可以直接选举地方官员、或罢免地方官员。所以,此时民众亦有了部分的选举权,如可选举一名国民代表参加中央的政事。第三时期为宪政阶段,要制定宪法,选举总统,以及旧政府离职等。这时,一切权力都归于国民大会。他的思想是国民直选和国会即代议制相结合的方案。而治权则归政府,在政府中设立5院,即司法、立法、行政、考试、监察院。


宪法等同遮羞布


 


1924年至今,在中华大地上,除了台湾已经实现了孙中山先生的政治遗产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且早已进入宪政阶段,大陆的万里河山,仍然是共产党一党独大、一党专政,党大于一切、高于一切,实为党天下、党社会、党文化。这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先后修订的四部宪法(加上共同纲领一共五部宪法)中可以找到答案。这五部宪法是:1949年的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 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 年宪法。现在,从下列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第一、共同纲领与1954年宪法均未明确提出\"以中共领导为核心和马列主义为指导思想\",不过字里行间却贯彻着上述两项原则。但不管怎么说,宪法起草者也意识到法与党的关系问题。上述两部宪法作如此处理起码在形式逻辑上还可以说得通。以后的1975年和1978年两部宪法中则明确地提出中共是领导核心和以马列主义为指导。显然,这是在文革期间受极左思潮的影响,连起码的形式逻辑也不要了,赤裸裸地鼓吹一党独大和党大于法的谬论。而在1982年的宪法中则又删去了1975年和19/78年宪法中的关于中共为领导核心和马列主义作为指导思想的提法,显然这是改革开放路线的积极成果。体现共产党虽然是中国的执政党,但也要通过宪法和各种法律来领导。


第二、这五部宪法的共同特点是立法、司法不独立,缺少监督机制。而党对政府的垂直领导和行政大权的不受制约是其最大的特点。虽然,在有关章节中也曾提到法院和检察院的作用问题,但那不是司法独立而是分工。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言,中国的君权也有分工,即立法、行政、司法。孙中山说,就是要把君权去掉,让五权分立,这就叫做限权。


第三、在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方面,五部宪法均不同程度、提法各异地笼统讲了公民有言论、集会、结社、出版和游行的自由,甚至有的宪法中还提出,政府要提供物质条件加以实现云云。其实,除了文革中的无政府主义以外,建国后就从来没有落实过人权和政治自由民主。这说明,中共的领导人是不遵守自己起草的宪法的。宪法的规定成了遮羞布。


中国官方至今仍然顽固地宣称,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的产物,不适合中国的国情云云。试问,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斯大林主义不也是舶来品吗?1919\"五四\"运动时,不是也有人提出马列主义不适合中国国情的谬论吗!但是,中国共产党仍然在毛泽东等人的领导下,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这都是历史事实。外国文化,尤其是政治文化不适合中国的谬论虽然早已被驳得体无完肤,但是现在还是有人在喊叫,这究竟是为什么?原因有二:一是思想僵化,形而上学作祟;二是为了维护既得权力者和既得利益者。


总之,从宪法的角度看我们中国比美国起码要落后200年,比孙中山先生的思想落后80多年。如果现在国人仍不觉悟的话,或者像鲁迅先生所讲的奴性十足、无完善人格的话,中国还将长期遭受新的奴役。



——BBC/
作者为北京大学教授(11/13/2006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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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宪法与今日中国宪法之比较

中国官方至今仍然顽固地宣称,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的产物伟大的革命家孙中山先生十分重视宪法的作用,他曾指出一个国家的强弱皆取决于宪法。1924年孙中山在《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提出了解决中国政治体制的方案,即五权宪法。所谓五权,即指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权。这是孙中山先生在总结世界各先进国家政体,尤其是在总结了美国的三权分立宪法后,对西方政体的本土化,监察亦称弹劾权,来源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希斯洛的《自由》一书,在该书中,他曾提出与美国三权分立不同的四权分立模式,即在三权之上又加上了弹劾权。孙中山先生在中国过去执行监察权力的御史制度基础上,吸收了希斯洛教授的思想,再加上中国本土的考试制度,构成了中国特色的五权宪法。五权宪法是一部有限的中央集权制的宪法,实际上,它是一部行政法。


 


孙中山先生认为,贯彻实施五权宪法要分三个时期:即军政、训政、宪政时期。孙中山先生吸收了美国的自治联邦和纵向分权模式,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以县为一个政治实体单位。他所说的军政时期,是指全国尚未统一而需要使用武力统一和由政府官员宣传三民主义、统一全国民众思想的时期。他所讲的训政时期,实际上是一个过渡时期,要全面落实三民主义政策,有部分地区或县可以直接选举地方官员、或罢免地方官员。所以,此时民众亦有了部分的选举权,如可选举一名国民代表参加中央的政事。第三时期为宪政阶段,要制定宪法,选举总统,以及旧政府离职等。这时,一切权力都归于国民大会。他的思想是国民直选和国会即代议制相结合的方案。而治权则归政府,在政府中设立5院,即司法、立法、行政、考试、监察院。


宪法等同遮羞布


 


1924年至今,在中华大地上,除了台湾已经实现了孙中山先生的政治遗产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且早已进入宪政阶段,大陆的万里河山,仍然是共产党一党独大、一党专政,党大于一切、高于一切,实为党天下、党社会、党文化。这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先后修订的四部宪法(加上共同纲领一共五部宪法)中可以找到答案。这五部宪法是:1949年的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 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 年宪法。现在,从下列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第一、共同纲领与1954年宪法均未明确提出\"以中共领导为核心和马列主义为指导思想\",不过字里行间却贯彻着上述两项原则。但不管怎么说,宪法起草者也意识到法与党的关系问题。上述两部宪法作如此处理起码在形式逻辑上还可以说得通。以后的1975年和1978年两部宪法中则明确地提出中共是领导核心和以马列主义为指导。显然,这是在文革期间受极左思潮的影响,连起码的形式逻辑也不要了,赤裸裸地鼓吹一党独大和党大于法的谬论。而在1982年的宪法中则又删去了1975年和19/78年宪法中的关于中共为领导核心和马列主义作为指导思想的提法,显然这是改革开放路线的积极成果。体现共产党虽然是中国的执政党,但也要通过宪法和各种法律来领导。


第二、这五部宪法的共同特点是立法、司法不独立,缺少监督机制。而党对政府的垂直领导和行政大权的不受制约是其最大的特点。虽然,在有关章节中也曾提到法院和检察院的作用问题,但那不是司法独立而是分工。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言,中国的君权也有分工,即立法、行政、司法。孙中山说,就是要把君权去掉,让五权分立,这就叫做限权。


第三、在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方面,五部宪法均不同程度、提法各异地笼统讲了公民有言论、集会、结社、出版和游行的自由,甚至有的宪法中还提出,政府要提供物质条件加以实现云云。其实,除了文革中的无政府主义以外,建国后就从来没有落实过人权和政治自由民主。这说明,中共的领导人是不遵守自己起草的宪法的。宪法的规定成了遮羞布。


中国官方至今仍然顽固地宣称,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的产物,不适合中国的国情云云。试问,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斯大林主义不也是舶来品吗?1919\"五四\"运动时,不是也有人提出马列主义不适合中国国情的谬论吗!但是,中国共产党仍然在毛泽东等人的领导下,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这都是历史事实。外国文化,尤其是政治文化不适合中国的谬论虽然早已被驳得体无完肤,但是现在还是有人在喊叫,这究竟是为什么?原因有二:一是思想僵化,形而上学作祟;二是为了维护既得权力者和既得利益者。


总之,从宪法的角度看我们中国比美国起码要落后200年,比孙中山先生的思想落后80多年。如果现在国人仍不觉悟的话,或者像鲁迅先生所讲的奴性十足、无完善人格的话,中国还将长期遭受新的奴役。



——BBC/
作者为北京大学教授(11/13/2006 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