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国家”化,从人权外交开始

 


今年7月30日,美国会众议院一致通过了一项谴责日本在二战期间强征亚洲国家妇女充当日军“慰安妇”的决议案,要求日政府向受害者及其亲族道歉。这是美国首次公开弹劾作为盟国的日本政府,是由国会发动的旨在讨回历史正义的人权外交之举。对此,日本方面几年前就开始了旨在阻止法案出台的院外游说活动,甚至不惜斥巨资在美主流媒体刊登巨幅广告,澄清“事实”,辩解“无辜”,针对美方的人权外交攻势,展开了以守为攻的反制外交。一对盟国,你来我往,剑拔弩张,精彩纷呈,为国际社会上演了一场人权外交主题秀,也让我们重温了人权外交的历史和理念。


关于“人权外交”(Human rights diplomacy),国际法、国际关系学界有各种各样的定义。作为非专业人士,笔者手头所能查到的,是日本国际法学会编著的《国际关系法辞典》(三省堂,1995年版,441页)中,由日本学者有贺贞撰写的“人权外交”词条:“在国际社会,以推进人权尊重为目的的外交”;其他的,还有诸如“在对他国发生的人权侵害状况试图加以纠正的意图下进行的外交行为”(《国际政治经济辞典》(改订版),东京书籍,2003年版,389页),等等。这些定义过于宽泛、概括,本想“一网打尽”,结果却意犹未尽,说了等于没说。


具体地说,人权外交至少应包括如下几种形态:1、以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人权机构及人权方面国际会议的形式展开的旨在促进人权的外交,此为多国间人权外交;2、在两国关系中,为谋求改善对方国家的人权状况而开展的外交,此为两国间外交;3、为应对敦促自己国家人权状况改善的国际压力而展开的外交,此为“被动型人权外交”。当然,这3种形态并非孤立存在,在实际的外交活动中,常相互关联,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譬如,如果以两国外交的形式直接交涉的话,很可能会与对方国家剑拔弩张,为规避这种风险,把问题提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以多国的形式展开外交活动,有时是明智的选择;对不得不展开“被动型人权外交”活动的国家来说,为了使自己国家在交涉中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故意在多国外交的场合谴责对方或其他国家的人权状况,往往能起到反被动为主动效果。


人权外交古已有之


人权外交的起源,至少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欧洲:1648年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规定了天主教与新教在宗教上的平等,标志着近代国际社会的成立;1606年匈牙利与特兰西瓦尼亚间签署的《维也纳和约》和1654年签订的《林茨条约》,承认了新教徒的信仰自由。进入19世纪,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与会国家在不分宗教信仰,一概保障市民的政治自由的问题上达成共识,并在会议的《最后议定书》中,落实了有关保护居住在俄罗斯、奥地利、普鲁士境内的波兰人的条款;1856年的《巴黎和约》和1978年的《柏林条约》分别达成了对土耳其族人和保加利亚族人的保护条款。在一战后的巴黎和会上,对少数族裔的保护问题也成为一项主要议题,在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罗马尼亚、希腊、阿尔巴尼亚等新兴民族国家间,缔结了保护少数族裔的条约。


如此,尽管局限于宗教和少数族裔保护等比较狭小的范围,但应该说国际社会从很早就开始了两国间、多国间的人权外交。


欧美人权外交状况


虽说是古已有之,但人权外交超越政治、法律的范畴进入公共领域,作为一般性政治话语被广泛使用,却是从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具体地说,始于美卡特政府把促进对人权的尊重作为一个外交政策目标而提出之后。


从形式上说,卡特所推行的人权外交虽为典型的两国外交,但对某些人权状况极端恶劣的国家,依然不排除以多国外交的形式来促进人权增进的做法。譬如,当作为多国间开发援助机构的世界银行准备对某个人权状况糟糕的国家援助贷款时,由美政府任命的世行理事有义务对项目的立项、实施投反对票。不仅如此,为回应“敌对国家”的非难,习惯于以两国外交和多国外交的形式推行人权外交的美国,有时也不得不围绕其国内的种族歧视问题、土著民族问题、监狱民营化等问题,展开所谓的“被动型人权外交”。


根据美学者Peter Uvin和Isabelle Biagiotti等人的研究,美国的人权外交最初在国会主导下始于1974年。翌年,国会表决通过了几项一般性联邦法案,实现了对外政策立法与国际人权规范的接轨。譬如,对《对外援助法》第116条的修正案规定:“对那些对国际承认的人权构成一贯侵害的国家的政府……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援助。”如此这般,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会通过的8项法案之中,均插入了此类人权条款。


为呼应、配合国会的动议,卡特总统以纳米比亚、罗得西亚等对美战略、经济厉害相对较小的地区和国家为对象,开展了有限的人权外交,结果不甚理想。而对随后的里根政权来说,人权问题基本上是一个为我所用的选项,即对共产圈国家,人权作为谴责他国的材料被大用特用,而对于像马科斯政权治下的菲律宾那样对美友好的独裁国家,人权问题却绝少被提及。里根连任总统之后,多少调整了对人权的实用主义策略,如关于此前一直倾力支持的智利皮诺切克政权问题,开始赞成联合国的谴责决议案,基于美国自身的集团谋杀罪等反社会恶性犯罪问题,批准所谓《种族灭绝条约》,等等。但总的来说,无论是里根政权,还是其后的布什政权,在人权问题上均缺乏一贯的政策性主张和承诺。不仅如此,即使在始终掌握人权外交主导权的国会,尽管对古巴等特定国家时而表现出强烈的关注,但在美国自身加入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问题上,却态度消极,给国际社会以“首鼠两端”的印象。


据有关学者研究,先于美卡特政权人权外交肇始前10年,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一些北欧、西欧国家就已经开始了把人权与对外政策(或对外援助)加以捆绑的政策性摸索。如丹麦、挪威、瑞典、荷兰及西德、瑞士等国家,均在差不多同一时期,制定了把人权与对外政策相结合的国内法。这种来自政界的动议背后,自然不无各自国内人权团体的压力及舆论压力的作用,但能在战后早期,即着眼改善世界的人权状况,北、西欧诸国确实堪称人权先进国家。


不过,一个令人遗憾的、却也是显著的事实是,从政策实施的实效出发加以考察,包括上述人权先进国家在内,一以贯之地践行其人权外交政策理念的国家几近于无,大多数国家屈从于国内的政治、经济压力,不得不对其政策进行“下方修正”或调整,乃至政策走向虎头蛇尾,甚至无疾而终的情况多有发生。


日本人权外交状况


二战后,日本经过美国的民主化改造,并接受了后者主导制定的以尊重人权为柱石的“和平宪法”,人权的保障和普及成为日本的“国是”。与此同时,随着《世界人权宣言》的表决通过(1948年),国际社会以联合国为中心,有关人权的议论始终未曾中断。也许是有美国庇护的缘故,对战后的日本来说,这两条关涉人权的主线各自平行发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几乎从未发生过相互影响,基本上是“井水不犯河水”。


就国际社会而言,在诸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及作为其辅助机构的防止歧视、保护少数族裔小委员会那样的场合,有关人权方面的各种宣言、法案与条约被轮番审议,有时发生在某个国家的个别人权案例也会成为讨论的对象。但日本在进入上个世纪80年代之前,甚至从未出席过人权委员会的会议(以会员国名义第一次参加是在1982年)。其于1979年加入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即1966年联合国大会表决通过的《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A公约)和《关于市民及政治权力的国际公约》(B公约))之前,几乎从未加入过任何国际性的人权规约。就是说,截至到80年代,日本既不曾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性的人权讨论,反过来,国际人权诸规约的签署和国际社会有关人权的动向、舆论也几乎未曾对日本国内的人权状况发生过任何影响。在战后世界一波接一波的人权潮流中,日本仿佛是一个遥远“离岛”,长时间逍遥于国际社会的边缘。日外务省首次设立专门处理人权问题的行政机构“人权难民课”是在1984年——这在西方国家中是一个相当迟到的纪录。


此前在国际社会,特别是在多国外交的场合,既没有开展人权外交的意向,也缺乏应对机制的日本,进入80年代之后,创设有关体制,向人权委员会及防止歧视、保护少数族裔小委员会派遣代表,批准加入世界主要人权公约……状况似乎为之一变。但是不是说日本就此变成了大力开展人权外交的“人权先进国家”了呢?情况远没有那么乐观。


事实上,在国际性人权机构中,姗姗来迟的日本还没来得及坐稳,便迎面遭遇了来自国际及国内人权团体的双面夹击:“同和问题”(即日本国内“部落民问题”)、在日韩国、朝鲜人待遇、麻风病人处置、代用监狱、精神病患者处境等国内人权问题被一一曝光,日本只有招架之功,岂有还手之力。对日本来说,联合国人权机构与其说是施展多国间人权外交的舞台,不如说是其“被动型人权外交”的练场。这种不尴不尬的状况直到今天都没有实质性变化,只是被拎出来讨论的议题,从“摁押指纹问题”、“阿伊努民族的处境”等问题换成了“从军慰安妇”、“女性地位和待遇”等问题。


开发援助与人权


1992年,为了向国际社会表明政府开发援助(Official Development Assistance,简称“ODA”)的基本理念,日政府发表了《援助大纲》(《ODA大纲》)。此为基于“开发援助不能本着单纯经济标准而实施”的国际舆论,在前一年公布的“ODA四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优化的文本。其开宗明义的总原则是:建立在人道主义的立场、国际社会的相互依存、对环境的关注、发展中国家的自助和良好统治(Good Governance)等基础之上的、对发展中国家健全的经济发展的支援。


进而,规定在提供援助时需具体考察如下4个要件:1、环境与开发是否两相成立;2、是否用于军事用途或助长国际纷争;3、对军事性支出及大量破坏性武器的开发、制造、进出口须充分加以注意;4、对民主化的促进、市场经济机制的引入、基本人权的尊重、自由的保障等须加注意。这可以看成是把开发援助与人权挂钩的日本两国间人权外交的出发点。


与欧美相比,即使上述与人权挂钩的援助政策,也并非以国会(议会)出台的法律形式,无非是政府行政层面的法规、决策;其对人权价值的强调,并没有将其定位到多么核心的层面,只是作为与环境、禁止军事用途、市场经济等并列的一个要素而已;对人权(及民主化、自由)状况的考察,也缺乏相应的具体化指标,只是笼统地规定要加以“注意”云云……但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作为已成世界第一援助大国的日本,在动议某项外援项目时,明确规定把人权、自由、民主化作为考察要素,已不失为一大进步。实际上,本着上述政策的精神,日本已经对某些国家实行了停止或暂缓援助的政策。


譬如,日本曾是缅甸最大的援助国。但1988年,发生缅甸政府军武力镇压学生和市民的和平示威事件之后,日本终止对其援助。直到1995年7月,对民主运动领袖昂山素季的软禁解除后,才恢复了小规模人道主义支援。其后,由于缅甸国内政局又发生了若干反复,致使日本对其援助采取了慎重政策。但是,日本基于对缅甸军事政权的交涉、对话有助于改善其人权状况的立场和认识,基本上采取“建设性参与”(Constructive Engagement)的政策,与始终对与军事政权的谈判持消极态度的美国形成了明显的对比。


方励之事件


日本真正能动、灵活地展开人权外交并取得了良好实效的,是18年前围绕方励之夫妇的出境问题,以北京为对象的一场攻防战。今年6月,日《产经新闻》首次披露了这方面的密档,使这一历史公案的真相浮出水面。


方一家三口进入北京的美国大使馆寻求政治庇护是在天安门事件发生的翌日(1989年6月5日)。两天后,中国当局召见美驻华大使James Lilley,要求引渡方夫妇。同时,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罪名通缉全国,并在美大使馆周边地区重兵把守,严密监视。美国方面于1989年7月派遣前总统安全事务助理斯考克罗夫特(Brent Scowcroft)赴北京交涉,谋求问题的解决,但中国以所谓“国内法”和“国际法”为后盾,寸步不让。


对美国而言,引渡是无法想象的。用Lilley大使的话说:“一方面,方与美国学术界和人权团体关系深厚,作为民主活动家有很高的声望。另一方面,中国一旦逮捕反革命分子,甚至拥有将其处死的‘合法’权利。”继而,中方展开了揭批方励之等学运“黑手”的政治攻势,将矛头对准了美国。双方剑拔弩张,氛围高度紧张。


但与此同时,旨在和平解决“方励之事件”的政府间斡旋工作,也在水面下悄然展开,不仅当事的中美两国,日本也被卷了进来。事件发生于那一年的“春夏之交”,但整个秋、冬,乃至翌年的“春夏之交”,中、美、日三国都没闲着,中美、中日、日美,双边谈判、多边协调,形形色色的方案被反复权衡、掂量。终于,一个将问题的解决与解除经济制裁挂钩的预案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其契机是中国总理李鹏与日本驻华大使桥本恕的秘密会谈。后者是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时代日外务省中国课课长,曾主导了日方谈判的方向和进程,深受中方的信赖。


桥本回忆说,1989年12月,斯考克罗夫特第二次访华无果而终。不久,李鹏对日本发出信号,重弹日对华援助贷款(ODA)的历史和意义,呼吁日方“信守政府间承诺,务必实施第三次日元贷款”。第三次贷款本来系1988年前首相竹下登访华时承诺的经援,计划从1990年起的5年内,总计贷与中国8100亿日元(约56亿美元,相当于1989年末中国的国家外汇储备),但在1989年7月于巴黎召开的第15届西方七国首脑峰会(G7)上,作为西方民主国家协调一致的对华制裁措施而被冻结。


对于经济陷入空前绝境中的中国来说,第三次日元贷款与同时被冻结的世行贷款(约23亿美元)一样,不啻为强心剂,其意义完全可以用生死攸关来形容。乃至桥本恕觉得,“李总理拼命游说,令人感到冻结起到了相当的作用。”


90年代初,日海部(俊树)政权面对国内财界的强大压力,曾试水解除对华制裁,外务省也制定了于90年7月的休斯敦(G7)峰会上,修正前一年通过的制裁决议案的战略目标,但此举必须首先与美国取得协调。为此,90年春,现驻华大使、时任外务省中国课课长的宫本雄二奉命访美,旨在摸清美方的底牌。


但宫本发回的报告,结论却是否定的:“美国会和舆论非常强硬,即使在政府内,解除制裁也没有讨论的余地。对方励之事件的反弹之强烈,其一日不解决,下一步便无从谈起。”


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只有自己往前走,勉力推进。桥本大使秘密拜访了老相识、中共中联部长朱良。照桥本的经验和想法,对华交涉“要考虑对方的面子”。于是,会谈既未涉及日元贷款问题,也未触碰方励之事件,只是就事论事地说,“我们正在面向在休斯敦峰会上解除制裁而努力,希望中国也能加以切实的应对。”


这一次,中方显然理解了日方的意图:在桥本大使与中方接触的一周后,6月中旬,中共当局做出了允许方励之一家出境的决定。在方一家乘坐美空军飞机出境的当天,中方低调发表了关于“方夫妇出国治病”的消息。在两周后召开的休斯敦峰会上,日美协调一致,解除了冻结一年之久的第三次日元贷款和世行融资。但对在方励之事件的解决上日本曾插手斡旋之事,中、美、日三国均未公开。


方夫妇半年后顺利移居美国,现在亚利桑那州立大学执教。不明就里的方励之,定居美国后,还屡次批判日本率先解除对华制裁的“机会主义”之举。


日本人权外交的缺失


遗憾的是,上述案例,几乎是日本高调参与人权外交最初的、也是最后的实绩。而且,即使在此案中,是从支持、推动中国的民主化及道义的立场出发,积极、主动地为方励之事件的解决提供斡旋,还是屈于国内舆论、财界的压力,为打开中国市场而把事件作为一个筹码,在解除制裁的同时,客观上为事件的解决制造了条件?到底哪一种诉求在前,那一种才是带有根本性的、主导性诉求?联想到日本在人权问题上一贯的姿态,不能不令人产生如此疑虑。


回过头来看,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日本经济如日中天,它日益不满足于“经济大国”的单调角色,开始萌生做“政治大国”(即所谓“普通国家”)的梦想。与此同时,中日关系还没有完全走出蜜月,日本深知中国正在进行的经济改革有多么依赖以美日为首的西方集团,也清楚日本对中国的分量。惟其如此,日本不愿看到中国因改革半途而废而回到极权道路的局面,所以宁可选择解除制裁,促成中国向国际社会的“复归”,从而将改革进行到底,以期从更长远的时间轴上有利于日本的国家利益。客观地说,尽管日本的选择不无自己的算盘,但从结果上却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崛起和国际社会的稳定。可国际上并不这样看,这也是日本至今承受着来自中国民主派和国际社会的双重质疑、诟病的理由——可谓“里外不是人”。


日本之所以常常“费力不讨好”,与其在战后日趋完善的、包括人权在内的民主主义价值观上的缺失有直接的关系。首先,日本的民主主要源自战后美国主导的民主化改造,是一种制度的“嫁接”,与一些“原汁原味”的民主国家相比,缺乏传统与根基。用麦克阿瑟的话说,“要用现代文明来测定,我们四十五岁,日本人就像是十二岁的少年。”但他同时又承认,“日本人能接受新模式、新思考,给日本灌输基本概念是可能的,他们天生具有灵活接受新概念的素质。”无根,却能接受新概念,这是对现代日本民族性格的形象写照,意味着日本虽然可以坦然、轻松地移植某些观念、理念,但却对其赖以发生的深层构造缺乏兴趣,停留在把价值理性作工具理性读解的层次。对诸如“人权”等基本价值观的理解也浅尝辄止,缺少进一步的思辨性追问。


其次,岛国的生存环境及基于其上的“岛国心态”,天然地排斥价值理性,本能地倾向于把理性、原则做敷衍的、权宜性理解的选择。前日本驻美公使、著名战略学者冈崎久彦曾坦诚地对美国记者表示:“日本外交没有固定的原则,因为我们两国的历史大不相同,贵国建立在原则之上,而我国是建立在群岛之上。”此话形象地道出了日本民族骨子里对“人权”等劳什子并不敢冒的深层现实。


正如日本的外交理论著作多把外交(Diplomacy)定义为“基于某种冷静计算的利益交换”一样,在日人的传统观念中,外交,这种国与国之间为避免战争而进行的和平交涉,完全不必附丽或体现任何意识形态、理想和道义,它仅仅是一种冷血的、赤裸裸的交易。了解这一点,便不难理解为什么日本在过去25年中,只接受过412名难民,成为全球最不好客的国家之一;为什么今年6月,为参加纪念中国八九运动18周年的集会而飞赴东京的中国民主活动家魏京生在成田机场被日法务省当局扣押,并遭到非人道对待……


近来,围绕日本在21世纪的国家道路问题,日国内政界、学界出现了一些新的外交哲学、外交战略,譬如日自民党干事长、前外相麻生太郎提出的“自由与繁荣之弧”和安倍首相倡导的“价值观外交”,等等。作为一种外交理念(Diplomacy Vision),把价值观注入外交,在日本外交史上是破天荒的事情。应该说,比起传统的、极端现实主义的实利外交来,至少在表面上是一个进步。


但是,既然是一种外交理念,透过其形式上的政治话语,必然有一个国家战略的内核。而日本真正念兹在兹、不懈谋求的,其实无非是以民主主义、自由、人权、法治和市场经济等所谓“共同价值观”的名义,构筑以日美同盟为核心的、囊括了澳洲、印度等民主国家的战略包围网。其战略目标不是别的,只能是中国。在这里,包括人权在内的民主主义价值观,不再具有独立、普遍的意义,而成了对某个具有潜在威胁的大国实行战略封杀这种明确的现实主义目标的附庸。指望这样的国家在国际社会承担人权外交的重责,不仅是勉为其难,甚至可能是乡愿的。


日本要想真正在国际社会担当起所谓“价值观外交”的主导性角色的话,首先要摒弃那种动辄只从外交层面出发考量利益得失的思维定势。对一个大国来说,道义立场不仅是交易的砝码,更是宝贵的资源。而这种资源之崇高、稀缺性,有时恰恰就在于其“不可交易性”。


日本人权外交的软肋


日本之所以不敢、不愿在国际社会人权外交的舞台上施展身手,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其对自身参与人权外交的“资格”的自我评估。换句话说,历史认识问题,是日本的软肋,成了阻碍其参与国际人权外交的绊脚石。国际社会如何怎样看待自己,是日本社会恒常的议题。二战时的国家犯罪、军警的血腥残暴,大屠杀、慰安妇等战争历史,长久地占据着日本国家记忆的底层,成为其挥之不去的浓重阴影。我们经常看到日本无良政客在历史问题上“失言”、暴言,理所当然地视其为“历史反省不彻底”、“为侵略历史翻案”等。但仔细想来,惟其频频“失言”、暴言,实际上恰恰反衬了历史记忆的有效性、持久性和超越性。


日本在战争历史的反省、战争责任的承担等问题上,广为国际社会质疑、诟病,已成了日本国家形象上一块最大、最醒目的瘢痕,事实上,对其软实力也构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成为其在国际社会无法坦然面对某些议题的“先天性”障碍(Handicap)。


其实,日本历史问题的成因错综复杂,既有日本政治、社会制度和民族性格方面的原因,也有冷战和美国的因素,甚至也不乏中国的原因,颇难一概而论,因此笔者历来不赞成把德国与日本简单类比的做法。但尽管如此,却不能不承认,德国确实因解决战争遗留问题的彻底而占尽了先机,不仅与法国一道,成为支撑欧盟的重要存在,而且在诸如援助、维和、接收难民、保护环境、维护言论自由等方方面面都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堪称国际社会的楷模。在中国被禁止发行的《中国农民调查》一书获德国文学奖,两位作者被德总理接见;今年8月刚刚访华的默克尔总理,在北京接见前《冰点》主编李大同等4位异议色彩浓厚的新闻界人士,呼吁保护新闻和言论自由。在中国社科院演讲时,强调人权的意义,指出“没有人有权利把自己置于别人之上,人类的尊严不可分割”。可以说,即使在西方国家中,敢于如此公开与中共政权叫板的,除了美国,几乎只有德国。在某种意义上,德国已成为国际社会道义的化身。可反观日本,差距不可以道里计。


长期以来,日本囿于自身的历史问题,始终无法放下包袱,坦然地面对过去,在一些涉及人权等普世价值观的问题上,采取鸵鸟政策,实际上已经失信于国际社会。所以,每当日本政府试图推进其作为国家战略目标的“普通国家”化进程的时候,总会遇到很大的外部阻力;当其政治家向国际社会兜售诸如“价值观外交”、“自由与繁荣之弧”等政治理念的时候,其真诚会首先受到质疑,甚至有相当多的人偷着乐,内心对日本政治家的表演嗤之以鼻。


没有什么比这种深刻的不信任更直接地损害国家利益的了。朝鲜绑架日本人质问题,是发生在战后的赤裸裸的国家犯罪,关涉和平主义国家日本国民的人身安全,是不折不扣的“国家利益”。由于历史原因,日朝两国相互敌视,几无缓和的希望,日本单独解决人质问题几乎已经无望,只有将其国际化。然而遗憾的是,包括中、美在内的国际社会对此态度并不积极,日本干着急没办法。可以想象,假如受害国是德国的话,国际社会的同情会大大增加,问题的解决也许要容易得多。


其实,客观地看,日本大可不必过于自卑,战后60余年,日本的“和平崛起”世界有目共睹,在和平主义、反核主义、环境治理等方面,可谓“优等生”,即使在西方国家中,也不愧为繁荣兴盛、法治昌明的“和谐社会”。尤其是作为经历过经济高成长时期公害、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的国家,其成功应对、解决国内人权问题的经验是极其宝贵的财富,正可以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分享。前段时间,重庆地区所谓“史上最牛钉子户”与地方政府、开发商展开了一场力量悬殊、艰苦卓绝、虽败犹荣的“抗战”,得到了全国网民一致的声援。一些公共知识分子在媒体上分析、论证问题的性质,为“钉子户”提供法理支持的过程中不约而同提到的,就是上个世纪70年代,日本成田国际机场建设时期,“钉子户”与国家间展开旷日持久的拉锯战,最后国家被迫妥协,修改《征地法》,飞机跑道缩短、改道的案例。


至于历史问题,低调回避肯定不是一劳永逸之策,且与日本21世纪的国家战略目标相去太远。如何在积极面对的同时,谋求超越,从而彻底放下历史包袱,融入国际社会,继而肩负起政治大国的责任,是对日本国民胸怀和政治家智慧的双重考验。重要的是,日本有必要正确解读国际社会的心理:在诸如人权等关涉普世价值的问题上,你越是回避、躲闪,在道义上便越丢分,作为民主主义国家的资格便越受质疑,对国际社会的亏欠便越多,便越会失信于国际社会。


一个早已把自卫队派往海外战场的国家,对世界的人权状况保持缄默,会被视为虚伪、不义。从这个意义上说,日本能否在21世纪成为堂堂的、负责任的政治大国,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其在人权问题上的姿态——“普通国家”化,从人权外交开始。



草于2007年8月  改订于200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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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国家”化,从人权外交开始

 


今年7月30日,美国会众议院一致通过了一项谴责日本在二战期间强征亚洲国家妇女充当日军“慰安妇”的决议案,要求日政府向受害者及其亲族道歉。这是美国首次公开弹劾作为盟国的日本政府,是由国会发动的旨在讨回历史正义的人权外交之举。对此,日本方面几年前就开始了旨在阻止法案出台的院外游说活动,甚至不惜斥巨资在美主流媒体刊登巨幅广告,澄清“事实”,辩解“无辜”,针对美方的人权外交攻势,展开了以守为攻的反制外交。一对盟国,你来我往,剑拔弩张,精彩纷呈,为国际社会上演了一场人权外交主题秀,也让我们重温了人权外交的历史和理念。


关于“人权外交”(Human rights diplomacy),国际法、国际关系学界有各种各样的定义。作为非专业人士,笔者手头所能查到的,是日本国际法学会编著的《国际关系法辞典》(三省堂,1995年版,441页)中,由日本学者有贺贞撰写的“人权外交”词条:“在国际社会,以推进人权尊重为目的的外交”;其他的,还有诸如“在对他国发生的人权侵害状况试图加以纠正的意图下进行的外交行为”(《国际政治经济辞典》(改订版),东京书籍,2003年版,389页),等等。这些定义过于宽泛、概括,本想“一网打尽”,结果却意犹未尽,说了等于没说。


具体地说,人权外交至少应包括如下几种形态:1、以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人权机构及人权方面国际会议的形式展开的旨在促进人权的外交,此为多国间人权外交;2、在两国关系中,为谋求改善对方国家的人权状况而开展的外交,此为两国间外交;3、为应对敦促自己国家人权状况改善的国际压力而展开的外交,此为“被动型人权外交”。当然,这3种形态并非孤立存在,在实际的外交活动中,常相互关联,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譬如,如果以两国外交的形式直接交涉的话,很可能会与对方国家剑拔弩张,为规避这种风险,把问题提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以多国的形式展开外交活动,有时是明智的选择;对不得不展开“被动型人权外交”活动的国家来说,为了使自己国家在交涉中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故意在多国外交的场合谴责对方或其他国家的人权状况,往往能起到反被动为主动效果。


人权外交古已有之


人权外交的起源,至少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欧洲:1648年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规定了天主教与新教在宗教上的平等,标志着近代国际社会的成立;1606年匈牙利与特兰西瓦尼亚间签署的《维也纳和约》和1654年签订的《林茨条约》,承认了新教徒的信仰自由。进入19世纪,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与会国家在不分宗教信仰,一概保障市民的政治自由的问题上达成共识,并在会议的《最后议定书》中,落实了有关保护居住在俄罗斯、奥地利、普鲁士境内的波兰人的条款;1856年的《巴黎和约》和1978年的《柏林条约》分别达成了对土耳其族人和保加利亚族人的保护条款。在一战后的巴黎和会上,对少数族裔的保护问题也成为一项主要议题,在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罗马尼亚、希腊、阿尔巴尼亚等新兴民族国家间,缔结了保护少数族裔的条约。


如此,尽管局限于宗教和少数族裔保护等比较狭小的范围,但应该说国际社会从很早就开始了两国间、多国间的人权外交。


欧美人权外交状况


虽说是古已有之,但人权外交超越政治、法律的范畴进入公共领域,作为一般性政治话语被广泛使用,却是从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具体地说,始于美卡特政府把促进对人权的尊重作为一个外交政策目标而提出之后。


从形式上说,卡特所推行的人权外交虽为典型的两国外交,但对某些人权状况极端恶劣的国家,依然不排除以多国外交的形式来促进人权增进的做法。譬如,当作为多国间开发援助机构的世界银行准备对某个人权状况糟糕的国家援助贷款时,由美政府任命的世行理事有义务对项目的立项、实施投反对票。不仅如此,为回应“敌对国家”的非难,习惯于以两国外交和多国外交的形式推行人权外交的美国,有时也不得不围绕其国内的种族歧视问题、土著民族问题、监狱民营化等问题,展开所谓的“被动型人权外交”。


根据美学者Peter Uvin和Isabelle Biagiotti等人的研究,美国的人权外交最初在国会主导下始于1974年。翌年,国会表决通过了几项一般性联邦法案,实现了对外政策立法与国际人权规范的接轨。譬如,对《对外援助法》第116条的修正案规定:“对那些对国际承认的人权构成一贯侵害的国家的政府……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援助。”如此这般,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会通过的8项法案之中,均插入了此类人权条款。


为呼应、配合国会的动议,卡特总统以纳米比亚、罗得西亚等对美战略、经济厉害相对较小的地区和国家为对象,开展了有限的人权外交,结果不甚理想。而对随后的里根政权来说,人权问题基本上是一个为我所用的选项,即对共产圈国家,人权作为谴责他国的材料被大用特用,而对于像马科斯政权治下的菲律宾那样对美友好的独裁国家,人权问题却绝少被提及。里根连任总统之后,多少调整了对人权的实用主义策略,如关于此前一直倾力支持的智利皮诺切克政权问题,开始赞成联合国的谴责决议案,基于美国自身的集团谋杀罪等反社会恶性犯罪问题,批准所谓《种族灭绝条约》,等等。但总的来说,无论是里根政权,还是其后的布什政权,在人权问题上均缺乏一贯的政策性主张和承诺。不仅如此,即使在始终掌握人权外交主导权的国会,尽管对古巴等特定国家时而表现出强烈的关注,但在美国自身加入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问题上,却态度消极,给国际社会以“首鼠两端”的印象。


据有关学者研究,先于美卡特政权人权外交肇始前10年,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一些北欧、西欧国家就已经开始了把人权与对外政策(或对外援助)加以捆绑的政策性摸索。如丹麦、挪威、瑞典、荷兰及西德、瑞士等国家,均在差不多同一时期,制定了把人权与对外政策相结合的国内法。这种来自政界的动议背后,自然不无各自国内人权团体的压力及舆论压力的作用,但能在战后早期,即着眼改善世界的人权状况,北、西欧诸国确实堪称人权先进国家。


不过,一个令人遗憾的、却也是显著的事实是,从政策实施的实效出发加以考察,包括上述人权先进国家在内,一以贯之地践行其人权外交政策理念的国家几近于无,大多数国家屈从于国内的政治、经济压力,不得不对其政策进行“下方修正”或调整,乃至政策走向虎头蛇尾,甚至无疾而终的情况多有发生。


日本人权外交状况


二战后,日本经过美国的民主化改造,并接受了后者主导制定的以尊重人权为柱石的“和平宪法”,人权的保障和普及成为日本的“国是”。与此同时,随着《世界人权宣言》的表决通过(1948年),国际社会以联合国为中心,有关人权的议论始终未曾中断。也许是有美国庇护的缘故,对战后的日本来说,这两条关涉人权的主线各自平行发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几乎从未发生过相互影响,基本上是“井水不犯河水”。


就国际社会而言,在诸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及作为其辅助机构的防止歧视、保护少数族裔小委员会那样的场合,有关人权方面的各种宣言、法案与条约被轮番审议,有时发生在某个国家的个别人权案例也会成为讨论的对象。但日本在进入上个世纪80年代之前,甚至从未出席过人权委员会的会议(以会员国名义第一次参加是在1982年)。其于1979年加入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即1966年联合国大会表决通过的《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A公约)和《关于市民及政治权力的国际公约》(B公约))之前,几乎从未加入过任何国际性的人权规约。就是说,截至到80年代,日本既不曾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性的人权讨论,反过来,国际人权诸规约的签署和国际社会有关人权的动向、舆论也几乎未曾对日本国内的人权状况发生过任何影响。在战后世界一波接一波的人权潮流中,日本仿佛是一个遥远“离岛”,长时间逍遥于国际社会的边缘。日外务省首次设立专门处理人权问题的行政机构“人权难民课”是在1984年——这在西方国家中是一个相当迟到的纪录。


此前在国际社会,特别是在多国外交的场合,既没有开展人权外交的意向,也缺乏应对机制的日本,进入80年代之后,创设有关体制,向人权委员会及防止歧视、保护少数族裔小委员会派遣代表,批准加入世界主要人权公约……状况似乎为之一变。但是不是说日本就此变成了大力开展人权外交的“人权先进国家”了呢?情况远没有那么乐观。


事实上,在国际性人权机构中,姗姗来迟的日本还没来得及坐稳,便迎面遭遇了来自国际及国内人权团体的双面夹击:“同和问题”(即日本国内“部落民问题”)、在日韩国、朝鲜人待遇、麻风病人处置、代用监狱、精神病患者处境等国内人权问题被一一曝光,日本只有招架之功,岂有还手之力。对日本来说,联合国人权机构与其说是施展多国间人权外交的舞台,不如说是其“被动型人权外交”的练场。这种不尴不尬的状况直到今天都没有实质性变化,只是被拎出来讨论的议题,从“摁押指纹问题”、“阿伊努民族的处境”等问题换成了“从军慰安妇”、“女性地位和待遇”等问题。


开发援助与人权


1992年,为了向国际社会表明政府开发援助(Official Development Assistance,简称“ODA”)的基本理念,日政府发表了《援助大纲》(《ODA大纲》)。此为基于“开发援助不能本着单纯经济标准而实施”的国际舆论,在前一年公布的“ODA四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优化的文本。其开宗明义的总原则是:建立在人道主义的立场、国际社会的相互依存、对环境的关注、发展中国家的自助和良好统治(Good Governance)等基础之上的、对发展中国家健全的经济发展的支援。


进而,规定在提供援助时需具体考察如下4个要件:1、环境与开发是否两相成立;2、是否用于军事用途或助长国际纷争;3、对军事性支出及大量破坏性武器的开发、制造、进出口须充分加以注意;4、对民主化的促进、市场经济机制的引入、基本人权的尊重、自由的保障等须加注意。这可以看成是把开发援助与人权挂钩的日本两国间人权外交的出发点。


与欧美相比,即使上述与人权挂钩的援助政策,也并非以国会(议会)出台的法律形式,无非是政府行政层面的法规、决策;其对人权价值的强调,并没有将其定位到多么核心的层面,只是作为与环境、禁止军事用途、市场经济等并列的一个要素而已;对人权(及民主化、自由)状况的考察,也缺乏相应的具体化指标,只是笼统地规定要加以“注意”云云……但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作为已成世界第一援助大国的日本,在动议某项外援项目时,明确规定把人权、自由、民主化作为考察要素,已不失为一大进步。实际上,本着上述政策的精神,日本已经对某些国家实行了停止或暂缓援助的政策。


譬如,日本曾是缅甸最大的援助国。但1988年,发生缅甸政府军武力镇压学生和市民的和平示威事件之后,日本终止对其援助。直到1995年7月,对民主运动领袖昂山素季的软禁解除后,才恢复了小规模人道主义支援。其后,由于缅甸国内政局又发生了若干反复,致使日本对其援助采取了慎重政策。但是,日本基于对缅甸军事政权的交涉、对话有助于改善其人权状况的立场和认识,基本上采取“建设性参与”(Constructive Engagement)的政策,与始终对与军事政权的谈判持消极态度的美国形成了明显的对比。


方励之事件


日本真正能动、灵活地展开人权外交并取得了良好实效的,是18年前围绕方励之夫妇的出境问题,以北京为对象的一场攻防战。今年6月,日《产经新闻》首次披露了这方面的密档,使这一历史公案的真相浮出水面。


方一家三口进入北京的美国大使馆寻求政治庇护是在天安门事件发生的翌日(1989年6月5日)。两天后,中国当局召见美驻华大使James Lilley,要求引渡方夫妇。同时,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罪名通缉全国,并在美大使馆周边地区重兵把守,严密监视。美国方面于1989年7月派遣前总统安全事务助理斯考克罗夫特(Brent Scowcroft)赴北京交涉,谋求问题的解决,但中国以所谓“国内法”和“国际法”为后盾,寸步不让。


对美国而言,引渡是无法想象的。用Lilley大使的话说:“一方面,方与美国学术界和人权团体关系深厚,作为民主活动家有很高的声望。另一方面,中国一旦逮捕反革命分子,甚至拥有将其处死的‘合法’权利。”继而,中方展开了揭批方励之等学运“黑手”的政治攻势,将矛头对准了美国。双方剑拔弩张,氛围高度紧张。


但与此同时,旨在和平解决“方励之事件”的政府间斡旋工作,也在水面下悄然展开,不仅当事的中美两国,日本也被卷了进来。事件发生于那一年的“春夏之交”,但整个秋、冬,乃至翌年的“春夏之交”,中、美、日三国都没闲着,中美、中日、日美,双边谈判、多边协调,形形色色的方案被反复权衡、掂量。终于,一个将问题的解决与解除经济制裁挂钩的预案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其契机是中国总理李鹏与日本驻华大使桥本恕的秘密会谈。后者是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时代日外务省中国课课长,曾主导了日方谈判的方向和进程,深受中方的信赖。


桥本回忆说,1989年12月,斯考克罗夫特第二次访华无果而终。不久,李鹏对日本发出信号,重弹日对华援助贷款(ODA)的历史和意义,呼吁日方“信守政府间承诺,务必实施第三次日元贷款”。第三次贷款本来系1988年前首相竹下登访华时承诺的经援,计划从1990年起的5年内,总计贷与中国8100亿日元(约56亿美元,相当于1989年末中国的国家外汇储备),但在1989年7月于巴黎召开的第15届西方七国首脑峰会(G7)上,作为西方民主国家协调一致的对华制裁措施而被冻结。


对于经济陷入空前绝境中的中国来说,第三次日元贷款与同时被冻结的世行贷款(约23亿美元)一样,不啻为强心剂,其意义完全可以用生死攸关来形容。乃至桥本恕觉得,“李总理拼命游说,令人感到冻结起到了相当的作用。”


90年代初,日海部(俊树)政权面对国内财界的强大压力,曾试水解除对华制裁,外务省也制定了于90年7月的休斯敦(G7)峰会上,修正前一年通过的制裁决议案的战略目标,但此举必须首先与美国取得协调。为此,90年春,现驻华大使、时任外务省中国课课长的宫本雄二奉命访美,旨在摸清美方的底牌。


但宫本发回的报告,结论却是否定的:“美国会和舆论非常强硬,即使在政府内,解除制裁也没有讨论的余地。对方励之事件的反弹之强烈,其一日不解决,下一步便无从谈起。”


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只有自己往前走,勉力推进。桥本大使秘密拜访了老相识、中共中联部长朱良。照桥本的经验和想法,对华交涉“要考虑对方的面子”。于是,会谈既未涉及日元贷款问题,也未触碰方励之事件,只是就事论事地说,“我们正在面向在休斯敦峰会上解除制裁而努力,希望中国也能加以切实的应对。”


这一次,中方显然理解了日方的意图:在桥本大使与中方接触的一周后,6月中旬,中共当局做出了允许方励之一家出境的决定。在方一家乘坐美空军飞机出境的当天,中方低调发表了关于“方夫妇出国治病”的消息。在两周后召开的休斯敦峰会上,日美协调一致,解除了冻结一年之久的第三次日元贷款和世行融资。但对在方励之事件的解决上日本曾插手斡旋之事,中、美、日三国均未公开。


方夫妇半年后顺利移居美国,现在亚利桑那州立大学执教。不明就里的方励之,定居美国后,还屡次批判日本率先解除对华制裁的“机会主义”之举。


日本人权外交的缺失


遗憾的是,上述案例,几乎是日本高调参与人权外交最初的、也是最后的实绩。而且,即使在此案中,是从支持、推动中国的民主化及道义的立场出发,积极、主动地为方励之事件的解决提供斡旋,还是屈于国内舆论、财界的压力,为打开中国市场而把事件作为一个筹码,在解除制裁的同时,客观上为事件的解决制造了条件?到底哪一种诉求在前,那一种才是带有根本性的、主导性诉求?联想到日本在人权问题上一贯的姿态,不能不令人产生如此疑虑。


回过头来看,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日本经济如日中天,它日益不满足于“经济大国”的单调角色,开始萌生做“政治大国”(即所谓“普通国家”)的梦想。与此同时,中日关系还没有完全走出蜜月,日本深知中国正在进行的经济改革有多么依赖以美日为首的西方集团,也清楚日本对中国的分量。惟其如此,日本不愿看到中国因改革半途而废而回到极权道路的局面,所以宁可选择解除制裁,促成中国向国际社会的“复归”,从而将改革进行到底,以期从更长远的时间轴上有利于日本的国家利益。客观地说,尽管日本的选择不无自己的算盘,但从结果上却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崛起和国际社会的稳定。可国际上并不这样看,这也是日本至今承受着来自中国民主派和国际社会的双重质疑、诟病的理由——可谓“里外不是人”。


日本之所以常常“费力不讨好”,与其在战后日趋完善的、包括人权在内的民主主义价值观上的缺失有直接的关系。首先,日本的民主主要源自战后美国主导的民主化改造,是一种制度的“嫁接”,与一些“原汁原味”的民主国家相比,缺乏传统与根基。用麦克阿瑟的话说,“要用现代文明来测定,我们四十五岁,日本人就像是十二岁的少年。”但他同时又承认,“日本人能接受新模式、新思考,给日本灌输基本概念是可能的,他们天生具有灵活接受新概念的素质。”无根,却能接受新概念,这是对现代日本民族性格的形象写照,意味着日本虽然可以坦然、轻松地移植某些观念、理念,但却对其赖以发生的深层构造缺乏兴趣,停留在把价值理性作工具理性读解的层次。对诸如“人权”等基本价值观的理解也浅尝辄止,缺少进一步的思辨性追问。


其次,岛国的生存环境及基于其上的“岛国心态”,天然地排斥价值理性,本能地倾向于把理性、原则做敷衍的、权宜性理解的选择。前日本驻美公使、著名战略学者冈崎久彦曾坦诚地对美国记者表示:“日本外交没有固定的原则,因为我们两国的历史大不相同,贵国建立在原则之上,而我国是建立在群岛之上。”此话形象地道出了日本民族骨子里对“人权”等劳什子并不敢冒的深层现实。


正如日本的外交理论著作多把外交(Diplomacy)定义为“基于某种冷静计算的利益交换”一样,在日人的传统观念中,外交,这种国与国之间为避免战争而进行的和平交涉,完全不必附丽或体现任何意识形态、理想和道义,它仅仅是一种冷血的、赤裸裸的交易。了解这一点,便不难理解为什么日本在过去25年中,只接受过412名难民,成为全球最不好客的国家之一;为什么今年6月,为参加纪念中国八九运动18周年的集会而飞赴东京的中国民主活动家魏京生在成田机场被日法务省当局扣押,并遭到非人道对待……


近来,围绕日本在21世纪的国家道路问题,日国内政界、学界出现了一些新的外交哲学、外交战略,譬如日自民党干事长、前外相麻生太郎提出的“自由与繁荣之弧”和安倍首相倡导的“价值观外交”,等等。作为一种外交理念(Diplomacy Vision),把价值观注入外交,在日本外交史上是破天荒的事情。应该说,比起传统的、极端现实主义的实利外交来,至少在表面上是一个进步。


但是,既然是一种外交理念,透过其形式上的政治话语,必然有一个国家战略的内核。而日本真正念兹在兹、不懈谋求的,其实无非是以民主主义、自由、人权、法治和市场经济等所谓“共同价值观”的名义,构筑以日美同盟为核心的、囊括了澳洲、印度等民主国家的战略包围网。其战略目标不是别的,只能是中国。在这里,包括人权在内的民主主义价值观,不再具有独立、普遍的意义,而成了对某个具有潜在威胁的大国实行战略封杀这种明确的现实主义目标的附庸。指望这样的国家在国际社会承担人权外交的重责,不仅是勉为其难,甚至可能是乡愿的。


日本要想真正在国际社会担当起所谓“价值观外交”的主导性角色的话,首先要摒弃那种动辄只从外交层面出发考量利益得失的思维定势。对一个大国来说,道义立场不仅是交易的砝码,更是宝贵的资源。而这种资源之崇高、稀缺性,有时恰恰就在于其“不可交易性”。


日本人权外交的软肋


日本之所以不敢、不愿在国际社会人权外交的舞台上施展身手,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其对自身参与人权外交的“资格”的自我评估。换句话说,历史认识问题,是日本的软肋,成了阻碍其参与国际人权外交的绊脚石。国际社会如何怎样看待自己,是日本社会恒常的议题。二战时的国家犯罪、军警的血腥残暴,大屠杀、慰安妇等战争历史,长久地占据着日本国家记忆的底层,成为其挥之不去的浓重阴影。我们经常看到日本无良政客在历史问题上“失言”、暴言,理所当然地视其为“历史反省不彻底”、“为侵略历史翻案”等。但仔细想来,惟其频频“失言”、暴言,实际上恰恰反衬了历史记忆的有效性、持久性和超越性。


日本在战争历史的反省、战争责任的承担等问题上,广为国际社会质疑、诟病,已成了日本国家形象上一块最大、最醒目的瘢痕,事实上,对其软实力也构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成为其在国际社会无法坦然面对某些议题的“先天性”障碍(Handicap)。


其实,日本历史问题的成因错综复杂,既有日本政治、社会制度和民族性格方面的原因,也有冷战和美国的因素,甚至也不乏中国的原因,颇难一概而论,因此笔者历来不赞成把德国与日本简单类比的做法。但尽管如此,却不能不承认,德国确实因解决战争遗留问题的彻底而占尽了先机,不仅与法国一道,成为支撑欧盟的重要存在,而且在诸如援助、维和、接收难民、保护环境、维护言论自由等方方面面都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堪称国际社会的楷模。在中国被禁止发行的《中国农民调查》一书获德国文学奖,两位作者被德总理接见;今年8月刚刚访华的默克尔总理,在北京接见前《冰点》主编李大同等4位异议色彩浓厚的新闻界人士,呼吁保护新闻和言论自由。在中国社科院演讲时,强调人权的意义,指出“没有人有权利把自己置于别人之上,人类的尊严不可分割”。可以说,即使在西方国家中,敢于如此公开与中共政权叫板的,除了美国,几乎只有德国。在某种意义上,德国已成为国际社会道义的化身。可反观日本,差距不可以道里计。


长期以来,日本囿于自身的历史问题,始终无法放下包袱,坦然地面对过去,在一些涉及人权等普世价值观的问题上,采取鸵鸟政策,实际上已经失信于国际社会。所以,每当日本政府试图推进其作为国家战略目标的“普通国家”化进程的时候,总会遇到很大的外部阻力;当其政治家向国际社会兜售诸如“价值观外交”、“自由与繁荣之弧”等政治理念的时候,其真诚会首先受到质疑,甚至有相当多的人偷着乐,内心对日本政治家的表演嗤之以鼻。


没有什么比这种深刻的不信任更直接地损害国家利益的了。朝鲜绑架日本人质问题,是发生在战后的赤裸裸的国家犯罪,关涉和平主义国家日本国民的人身安全,是不折不扣的“国家利益”。由于历史原因,日朝两国相互敌视,几无缓和的希望,日本单独解决人质问题几乎已经无望,只有将其国际化。然而遗憾的是,包括中、美在内的国际社会对此态度并不积极,日本干着急没办法。可以想象,假如受害国是德国的话,国际社会的同情会大大增加,问题的解决也许要容易得多。


其实,客观地看,日本大可不必过于自卑,战后60余年,日本的“和平崛起”世界有目共睹,在和平主义、反核主义、环境治理等方面,可谓“优等生”,即使在西方国家中,也不愧为繁荣兴盛、法治昌明的“和谐社会”。尤其是作为经历过经济高成长时期公害、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的国家,其成功应对、解决国内人权问题的经验是极其宝贵的财富,正可以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分享。前段时间,重庆地区所谓“史上最牛钉子户”与地方政府、开发商展开了一场力量悬殊、艰苦卓绝、虽败犹荣的“抗战”,得到了全国网民一致的声援。一些公共知识分子在媒体上分析、论证问题的性质,为“钉子户”提供法理支持的过程中不约而同提到的,就是上个世纪70年代,日本成田国际机场建设时期,“钉子户”与国家间展开旷日持久的拉锯战,最后国家被迫妥协,修改《征地法》,飞机跑道缩短、改道的案例。


至于历史问题,低调回避肯定不是一劳永逸之策,且与日本21世纪的国家战略目标相去太远。如何在积极面对的同时,谋求超越,从而彻底放下历史包袱,融入国际社会,继而肩负起政治大国的责任,是对日本国民胸怀和政治家智慧的双重考验。重要的是,日本有必要正确解读国际社会的心理:在诸如人权等关涉普世价值的问题上,你越是回避、躲闪,在道义上便越丢分,作为民主主义国家的资格便越受质疑,对国际社会的亏欠便越多,便越会失信于国际社会。


一个早已把自卫队派往海外战场的国家,对世界的人权状况保持缄默,会被视为虚伪、不义。从这个意义上说,日本能否在21世纪成为堂堂的、负责任的政治大国,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其在人权问题上的姿态——“普通国家”化,从人权外交开始。



草于2007年8月  改订于2007年9月